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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管理制度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特種作業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1
一、總則
目的是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公司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作業人員包括:電工、司爐工、化驗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關作業人員等工種,以下統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三、規定內容
3、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核合格后,持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3、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3、3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維護、檢修、焊接、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
3、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3、5安裝、檢修、維護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6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等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3、7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范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3、8各車間應加強規范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3、9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有權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工作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3、10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復審
3、10、1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時,以書面報告經總經理批準后,報公司人力資源部核準后,由相關部門組織招聘或培訓和考核。
3、10、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3、11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門同意,方可變動。
3、12特種作業人員到期復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提醒,組織相關人員到相關部門進行培訓。
3、13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復審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個月將復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安全環保部。
3、14生產部對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對特種作業人員資料檔案進行備份。
3、15外來人員在我廠從事特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生產部應將本規定落實到外來作業人員或單位,確保安全作業。
四、附則
4、1本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相關規定不一致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4、2本制度由生產部負責解釋。
4、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2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凡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如:電工、電氣焊工、登高架設工、塔吊起重工、信號工、急救人員、機械操作工等工種),必須按國家建設部規定要求持證上崗。
2.特種作業人員,除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外,還應接受特種作業人員的專門針對性的安全教育,嚴格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經有關部門培訓考試合格后憑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3.特種作業人員由企業每年進行一次復審教育和參加體檢,由企業安全部門負責進行考核,自發證之日起定期到發證機關進行復審考核。
4.工種發生變化時,應經企業安全有關部門同意,進行備案,一般工種轉變為特殊工種時,應接受特殊工種安全技術教育,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證上崗。
5.特種作業人員必須要責任心強,熟悉本工種業務技術和本工種安全知識和檢查標準與操作規程,不冒險蠻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保存好自己的上崗證件,如有丟失及時匯報。
7.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遵守以上管理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3
1、特種作業人員由人力資源部負責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前的年齡、文化程度、身體條件、崗位需求的審核,報安全環保部備案,由安全環保部負責組織培訓考試、取證。
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取得作業資格證前必須進行體檢,體檢合格,(沒有職業禁忌證者)方可參加作業資格培訓。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重違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業資格。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服從安全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持證上崗作業。
5、加強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教育和管理。安全環保部積極認真地做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復審和體檢工作。復審合格者方可繼續從事特種作業。
6、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涂改、轉借,資格證書丟失應報主管部門備案、補辦。
7、特種作業人員連續六個月不從事本工種作業,作業資格證書作廢,需重新培訓取得特殊工種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8、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凡內部調換工作單位時,需到安全環保部登記備案。
9、凡安排無證或無效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單位主管領導,以違章指揮論處,造成重大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者,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4
1、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
2、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受聘于一個建筑施工企業或建筑機械租賃企業,持證上崗。
3、建筑施工企業或其它相關單位應組織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繼續教育等工作。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參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訓或繼續教育,每年不應少于24學時。
4、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標準、操作規程作業,正確佩戴和使用安全勞動防護用品,并按規定對作業工具和設備進行維護保養和崗前檢查。
5、施工現場必須按工程實際情況配備特種作業人員,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
6、特種作業人員發現操作環境或設備存在安全隱患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有權拒絕作業或停止作業,必要時采取相應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并及時向施工現場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項目負責人報告。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5
第一章管理人員安全教育
第一條油庫的領導,應按照國家有關制度要求,參加政府和公司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三條安全技術管理人員應經過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
安全技術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或者參加由地市級以上政府有關部門組織或認可的崗位培訓班。
第四條其他管理負責人(包括各班組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由油庫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管理權限分層次組織實施,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職。
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0學時,安全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是:
1、國家和公司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制度和標準;
2、本部門、本崗位職業安全衛生職責;
3、安全管理、安全技術、職業衛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識;
4、有關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管理等。
第二章生產崗位員工安全教育。
第一條所有新員工(包括學徒工、外單位調入員工、合同工、代培人員和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技術崗位的季節性臨時工等)上崗前應接受三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一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24學時,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
1、國家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
2、通用安全技術、職業衛生基本知識,包括一般機械、電氣安全、消防和氣體防護等常識;
3、油庫安全生產的一般狀況、性質、特點和特殊危險部位的介紹;
4、公司和油庫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五項紀律(勞動、操作、工藝、施工和工作紀律);
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訓,事故預防的基本知識。
二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24學時,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
1、本單位的生產概況,安全衛生狀況;
2、本單位主要危險危害因素,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安全設施、個人防護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主要措施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應急處理措施。
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少于8學時,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是:
1、崗位生產工藝流程、工作特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2、崗位職責范圍,應知應會;
3、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間銜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項;
4、崗位事故預防措施,安全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二條員工調動工作后應重新進行入廠三級安全教育。單位內工作調動、轉崗、下崗再就業、干部頂崗以及脫離崗位六個月以上者,應進行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新崗位工作。
第三條凡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要求進行專業性安全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可上崗,并定期參加復審。
第四條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前,主管部門應組織編制新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進行專門培訓。有關人員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操作。
第五條發生事故時,按《事故管理制度》的要求,對事故責任者和相關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第三章日常安全教育
第一條油庫應開展以班組為單位的.安全活動。安全活動應有針對性、科學性,做到經常化、制度化、規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過場。班組安全活動應做到有領導、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對活動形式、內容、要求,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有明確制度。單位領導和安全員應對安全活動記錄進行檢查、簽字,并寫出評語;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定期檢查。
第二條班組安全活動每周不應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學時;油庫安全活動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2學時。安全活動時間不應挪作它用。
第三條班組安全活動是班組的一項重要工作,應認真組織,嚴格考勤制度,保證出勤率,不應無故缺席,有事須經油庫領導批準。
第四條公司領導每季參加一次班組安全活動,油庫領導及管理人員每月參加一次班組安全活動。
第五條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結合班組安全生產實際,制訂班組安全活動計劃,做到有計劃、有安排。
第六條班組安全活動內容:
1、學習國家和政府頒發的有關安全生產法令和法規;
2、學習有關安全生產文件、安全通報、安全技術規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術知識;
3、結合油庫事故匯編和安全信息,討論分析典型事故,總結和吸取事故教訓;
4、開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護能力訓練,以及異常情況緊急處理和應急預案演練;
5、開展崗位安全技術練兵、比武活動;
6、開展查隱患、糾違章活動;
7、開展安全技術座談,觀看安全教育電影和錄相;
8、其他安全活動。
第四章其他人員的安全教育
第一條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按《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執行。
第二條參觀人員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門負責,內容為油庫的有關安全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項。
第五章組織管理
第一條直屬企業的各級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負責。各級安全、人事、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編制安全教育大綱、教材和班組安全學習材料。
第二條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應納入本單位教育培訓年度計劃和中長期規劃,應保證所需人員、資金和物資。
第三條應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并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對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并在防止傷亡事故、減少職業危害方面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員工,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對未按本制度要求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單位進行處罰,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造成事故的,應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6
一、基本定義
(一)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是直接從事特種作業者。
(二)特種作業的范圍包括:電工、電氣焊工、尾礦庫工、安全員、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等符合本制度基本定義條件的其他人員。
(三)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年滿十八周歲,工作認真負責,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具備本工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經安監部門進行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掌握本崗位操作技能和實踐經驗。
3、礦對特殊工種人員要建立檔案、登記、培訓、考試、考核相關內容,并由礦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特殊工種人員定期進行復審。
4、復審內容:
(1)復試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操作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
(2)進行體格檢查。
5、對特殊工種的獎懲:
(1)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復審不合格者要沒收特殊工種資格證,不得繼續獨立作業,直至調離工作崗位,并給予相應的處罰;
(2)對工作認真努力鉆研本工種專業技術知識,未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復審合格,工作中有重大貢獻,特殊工種人員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范特種設備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提高機務人員安全生產意識,防止事故,保障機務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進施工的正常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結合本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用鍋爐、空壓機(含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梁車、提梁機、移梁機以及限于施工場內使用的機動車輛。
本辦法所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系指直接從事特種設備操作的人員及管理人員。包括以上設備操作人員、電工、焊接工、切割工、電梯司機和行、吊車司機及掛鉤工、施工場內使用的機動車輛駕駛員、鍋爐司爐工、空壓機操作人員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日常維護保養、改造、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和復審等。上述各項管理工作,由各子(分)公司設備部門與設備使用管理單位(以下稱使用單位)共同負責。集團公司設備物資部負責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章 特種設備購置
第四條 特種設備購置必須按集團公司《設備購置及租賃招標管理辦法》辦理申購有關審批手續,并通過招標采購程序選定設備供應商。
第五條 參加特種設備投標的供應商,其設計、生產單位必須是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改造
第六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
第七條 在安裝新購置鍋爐、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提梁機、移梁機、空壓機、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之前,應當先將安裝單位的安全資質證書、安全施工方案與安全保證體系(含施工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名單及相應證書復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與監督檢驗證明等有關資料,向各子(分)公司和各項目部設備部門申報。同時書面報告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確認由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責任書后,方可施工。
安裝結束后,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鍋爐、空壓機、壓力管道、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梁車、提梁機、移梁機等特種設備進行校驗和調試,并且向具有特種設備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后,使用單位(合同有約定除外)應當在30日內,到規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且將安全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維修,在簽訂維修合同前,應先將維修單位資質證書、維修、維護保養合同文本內容、維修人員的資質證書等材料報各子(分)公司設備部門審查。經審核同意后,簽署生效。
第九條 改造鍋爐、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梁車、提梁機、移梁機、空壓機、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應按照新安裝特種設備審查報批、持證施工、檢測驗收、建立檔案等進行。
第十條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后經檢驗合格,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在30日內,將有關技術文件、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原始資料及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四章 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等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且定期自行檢查,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安全性能年檢的周期按有關規定執行:鍋爐一年;電梯一年;起重機械(包括架橋機、提梁機、移梁機)二年;運梁車、鏟車、叉車、電瓶車等限于施工場內使用的機動車輛一年;空壓機(含壓力容器)根據核定的安全狀況分別為一、三、六年;壓力管道、各類氣瓶應按相應的安全監察規程要求的定期檢驗周期執行。逾期未檢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否則視為無證運行或使用。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停止使用時,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屬公司設備部門書面報告,并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復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申請予以報廢,并且應當向最近一次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前,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屬公司設備部門書面申請,并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處理與注銷手續等。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費、年度檢測費及日常維修等費用,應當由使用單位承擔。
第五章 特種作業人員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且立即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二十條 鍋爐、空壓機(含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梁車、提梁機、移梁機等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即: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二年復審一次。鍋爐司爐工操作證四年復審一次。逾期不審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自動失效,繼續從事特種設備操作或管理工作視為無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聘用退休的特種作業人員,身體健康的(憑區、縣級以上醫院的健康檢查證明),可以從事特種作業的指導或示范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頂崗作業,年齡應控制在男65周歲和女55周歲以下。
第二十三條 凡特種作業人員,在初復審合格后,應當及時將審驗合格手續復印上報使用單位辦理登記手續。特種作業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如需調動,應征得本單位安全負責人同意。調離本工種,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從事原作業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司設備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四條 各子(分)公司對特種設備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改造、日常維護保養、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嚴格、規范,使用效益高的單位與個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對違反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按條例規定,予以罰款等處罰;凡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特種設備管理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特種設備人員管理由使用單位負責,并于每次進場時和退場前向所屬公司和配屬項目部設備部門申報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各項目部負責本項目全部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積極與當地有關部門聯系組織特種設備審驗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掌握本項目特種設備使用情況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檢查監督特種設備安全操作制度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子(分)公司是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管理部門,督促使用單位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協助制定管理制度,指導使用單位做好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審驗、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掌握本公司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狀況,檢查、監督特種設備使用管理情況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遵章守紀情況。
第二十八條 集團公司設備物資部負責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管理的條例、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掌握集團公司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現狀,監督、檢查重點項目特種設備使用管理情況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遵章守紀情況。
第二十九條 統計規定:使用單位負責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統計登記工作,每半年上報特種設備使用與審驗登記表,年終上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情況登記表,分別報送所屬公司和配屬項目部設備部門;各子(分)公司設備部門年終向集團公司上報特種設備使用與審驗登記表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情況登記表。
第三十條 本辦法的特種設備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在實行本辦法時,同時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型起重機械的全面管理,確保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起重機械”是指使用的吊車、行車吊、高架車、叉車、升降機、卷揚機、機動絞磨、提升裝置、電梯、牽張設備等。“大型起重機械”指20t及以上吊車、5t及以上行車以及牽張設備等。
第二章 起重作業安全規定
第三條 新購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機械必須是具有設計許可證的單位設計,具有制造許可證的單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合格證書”的產品;起重機械的相關資料提交安監部備案。
新購的大型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根據產品說明書等有關技術資料(外文資料須及時譯成中文)以及國標起重機安全規程等規定,制定針對本起重機的安全操作和保養制度并組織學習貫徹,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條 大型起重機械,按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專業維修的原則,以保證大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條 對起重機械的技術狀況、維修保養、安全操作和執行制度的情況,實行監督管理和考核。各單位的領導和操作人員,要接受檢查,對提出的問題,要在限期內認真解決。
第六條 使用單位的負責人,對起重機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負全面責任,明確操作、指揮、維修、監護的崗位責任。日常機務管理要設置專職機械員,大型起重機械實行機長負責制,機長負責起重機的全面工作,并組織做好檢查、保養、潤滑、記錄、監測等工作。大型起重機械必須配備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工作。
第七條 起重機械要嚴格執行定人、定機、定崗位制度,起重機械調動時,應執行機調人隨的規定,并且使用、保養、維修等有關資料必須要隨機調動。
第八條 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經定機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權力。操作人員不僅要熟悉安全操作規程,還必須掌握機械的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必須嚴格按《安全技術操作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和隨機出廠的有關《安全規定》使用起重機。
第九條 操作大型起重機械要嚴格遵守下述規定:
1、必須編制起重吊裝技術方案(作業指導書),經審批后于作業前進行認真的技術交底,強調安全操作技術,全面落實安全措施;
2、對使用的起重機械、機具、工具、吊具和索具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必要時要經過驗證或試驗后認可;
3、起重作業人員在操作中要登高作業,必須辦理登高作業安全許可證,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
4、兩人以上從事起重作業,必須有一人任起重指揮,現場其他起重作業人員或輔助人員必須聽從起重指揮的統一指揮,但在發生緊急危險情況時,任何人都可以發出符合要求的停止信號和避讓信號;
5、起重作業時,起重吊具、索具、輔具等一律不準與電氣線路交叉接觸;
6、運輸吊運大型、重型設備時,事先要測量道路是否安全無阻,對道路上空和兩側的輸電線、架空管道、地下設施、道路兩側的建筑物必須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7、嚴禁將鋼絲繩、纜風繩拴在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化工受壓容器、電氣設備、電線桿等物體上;
8、吊起的重物在空中運行時不準碰撞任何其它設備或物體。禁止物體沖擊式落地。吊物不得長時間在空中停留;
9、運輸重型物體要在道路中停放時,停放位置不能堵塞交通,夜間要設置紅燈信號,重物要通過鐵道口時,事先要與有關部門和看道人員取得聯系并得到許可后,方可在規定時間內通過;
10、運輸重物上、下坡時,要有防滑措施;
11、運輸板材、管材或超長物體時,要有安全標志和防慣性傷害的安全措施;
12、搬運易碎物品,應使用專用工具,小心輕放。裝運易燃、易爆物品,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不得穿帶有鐵釘的鞋,必須輕裝、輕卸,不得猛烈撞擊,不得亂拋亂扔;
第十條 堅持做到“十不吊”
1、超過額定負荷不吊。
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車吊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
5、歪拉、斜吊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動物不吊。
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無安全措施不吊。
8、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件不撥不吊。
10、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吊。
第十一條 高架型式的起重機必須嚴格執行本機的有關防風措施和規定。
第十二條 使用單位要根據國際起重機安全規程和有關部門頒發的起重機安全監察規定要求,做好起重機的檢查和檢驗工作。
(一)班前日常檢查:由司機在班前、班后進行,多班作業由交接班司機共同按規定的項目進行檢查。
(二)經常性檢查:使用單位的機械員同司機共同對起重機的主要部位和潤滑保養情況進行檢查,對查出的問題組織處理,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三)定期檢查:使用單位負責人、技術人員、機械員、司機和維修人員共同參加,每年必須對起重機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
檢查內容:
1、起重機正常工作的技術性能。
2、安全保護裝置和儀器的可靠性。
3、傳動機構、制動系統、液壓系統、電氣線路及電器元件。
4、金屬結構的變形、裂紋、腐蝕及焊接、鉚接、螺栓的聯接情況。
5、鋼絲繩的磨損、變形和尾端固定情況。
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立即組織修復,并將經常性檢查和定期檢查情況向籌建處安監部和監理單位提出處理報告。
(四)檢驗:除按定期檢查的內容進行外,還要對起重機的技術性能、安全保護裝置做全面試驗。此項工作由國家能源部認可的檢測部門承擔。
1、正常工作的起重機,每二年進行一次。
2、經過大修、新安裝、及改造過的起重機,交付使用前。
3、閑置時間超過一年的起重機,在重新使用前;
4、經過暴風、重大事故后,可能使強度、剛度、構件的穩定性、機構的重要性能受到損害的起重機。
第十三條 起重機的指揮人員應經過專業知識和起重機常識的培訓,指揮時應帶有明顯標志并保證起重機行走通道沒有障礙物。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要加強對鋼絲繩的管理,經常檢查,按規定選用鋼絲繩,嚴格執行鋼絲繩報廢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 經常檢查潤滑油,按使用說明書規定要求添加、更換潤滑油、脂。
第十六條 起重機的超負荷作業要嚴格管理,以確保安全。
(一)必須超負荷作業時(不得超過額定負荷的10%),由使用單位提供可靠的計算依據,制定合理的作業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出現險情時的`搶救方案),辦理超負荷工作票,經批準,共同監督實施,各負其責。
(二)超負荷作業前,使用單位必須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確認起重機機況良好,方可作業,起重機如有故障,不得作業。
(三)超負荷作業后,使用單位組織對起重機全面檢查,并將超負荷作業和檢查情況記入本機檔案。
第十七條 兩機以上聯動作業,由使用單位提出作業方案,經批準方可進行。
第十八條 新購、大修后或移裝的起重機,在安裝前由安裝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起重機進行技術檢查,對由于運輸不當或保管不善所產生的變形,開焊等缺陷,要認真進行檢修、校正,做好記錄,達到技術要求后方可安裝。
第十九條 所有電器保護裝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設施,在安裝前均應認真檢查,證明其完整無損并靈敏可靠時,方可安裝。
第二十條 大型起重機的拆卸和安裝,要制定拆裝工藝規程(包括安全防護措施方案),并經監理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施工單位和籌建處主要負責人審查批準,拆裝單位(必須取得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要嚴格遵守拆裝程序,對參加拆裝的人員要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拆裝時要有技術負責人在場指導。
第二十一條 大型起重機安裝畢后,要按規定進行調試,對各部位的安全裝置要進行可靠性試驗,對整機進行負荷試驗。安裝、調試、負荷試驗記錄等交機械管理部門歸檔保存。驗收工作由安裝單位組織,監理單位和使用單位參加,驗收合格后安裝單位可向使用單位辦理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的結構、技術參數和電器控制系統不得任意修改,必須改裝時應提出計算資料、施工圖紙和改裝方案。
第二十三條 起重機械不準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二十四條要認真執行《技術保養規程》,保養作業執行情況報管理部門,要明確規定保養責任制。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現重大機械事故的單位和個人,要根據情節輕重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責任與權限
(一)安全監察部是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監察部有權對公司范圍內的一切特種作業進行安全監督、檢查與考核。
(三)安全監察部有權配合政府勞動部門或安全監察部門進行特種作業人員的認證申報、培訓、考核、復審的組織工作。
(四)安全監察部有權取消不合格人員在本公司的特種作業資格。
(五)各生產單位及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是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執行部門,負責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應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常規性安全生產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
(七)生產單位或特種作業的組織單位有權拒絕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要求。根據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的具體情況有權臨時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并可向公司安監部提出相應的考核建議。
第二十七條 管理內容與要求
(一)特種作業范圍
1.特種作業工種范圍: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從事有害氣體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要求
特種作業人員必備基本條件:年齡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特種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經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后,成績合格,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符合相應特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八條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職責
(一)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二)對作業工具和設備認真進行維護保養;
(三)工作時,設備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報有關部門和人員;
(四)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五)拒絕違章指揮,并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第二十九條 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管理
(一)特種作業人員的一般性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由其所在單位組織進行,應達到公司技術培訓和安全培訓要求。
(二)特種作業人員還應定期參加公司安監部組織的、國家政府部門指定的培訓機構(單位)舉辦的特種作業培訓學習,應滿足與其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要求和實際操作技能要求。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認證及培訓、復審及培訓由公司安監部統一進行組織和辦理。
第三十條 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管理
(一)安監部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對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審批、培訓、發證、復審及考核進行統一的管理。
(二)新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應由生產單位提出申請,經安全監察部批準并對其進行培訓達到上崗資格(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為其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三)安監部每年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一次復查,在生產單位的配合下對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健康狀況、違章作業情況、安全生產知識和事故案例學習情況、本工種安全知識考試情況進行檢查,結果記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第三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一)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對特種作業應進行嚴格的監督檢查,嚴禁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
(二)對無證人員、復審不合格人員或逾期未經復審的人員不得安排從事特種作業。
(三)離開特種作業崗位達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培訓考核,未經確認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四)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
1.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4.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5.涂改、轉借或轉讓《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6.調離本工種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從事本特種作業的。
第四章 檢查與考核
第三十二條安全監察部及各生產單位應對特種作業現場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對特種作業中出現的違章現象要進行嚴厲的處罰。
第三十三條安全監察部沒有按政府部門的規定組織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培訓、認證、復查等,每次考核責任人200元。
第三十四條對使用不合格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單位領導考核100元/人次,由此造成的嚴重后果還將依據公司的相關規定另行加重處罰。
第三十五條特種作業人員沒有建立管理檔案或未進行定期復查,考核責任單位200元/次,考核責任人50元/次。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9
1、主題內容
本制度規定了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的有關內容
2、引用標準及專業術語
引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本人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3、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廠各部門、外來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4、職責范圍
4、1安環處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需求審核和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檔案,并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勞資處、安環處同意,方可變動。
5、特種作業的范圍
5、1電工(運行、維修)作業。
5、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5、3起重作業(包括橋、塔、門式起重機駕駛、起重工等)。
5、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
5、5壓力容器操作
5、6司爐工作業
5、7登高作業
6、日常管理
6、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理論學習和實踐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關行政管理機構該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6、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6、3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
6、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6、5安裝、檢修、維修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電源,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6、6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行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6、7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范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6、8各車間、部門應加強規范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6、9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有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7、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復審
7、1各車間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報安環處、勞資處核準后,書面報告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安環處組織安排培訓和考核。
7、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各車間、部門必須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7、3特種作業人員到期復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各車間向安環處提供需要復審、初審的人員名單,安環處負責組織進行安技培訓。培訓和考核結束后,將有關培訓資料和證件交到安環處,證件發放由安環處負責。
7、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復審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個月將復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安環外。
8、外來人員在我廠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特種作業監管部門應將本規定落實到外來作業單位和人員,確保安全作業。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10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一般采取按專業分批集中脫產,集體授課的方式。教育內容則根據不同工種、專業的具體特點和要求而定。但都應包括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議隨兩大部分。企業要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卡”檔案。特種作業人員經理論及操作考試合格后,到有關部門辦理領取操作證手續。
取得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規定,參加由考核發證機關或其指定單位主持的、每兩年一次的定期復審(機動車輛駕駛和機動船舶駕駛、輪機操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復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重新參加一次復審,仍不合格者,應被收繳操作許可證。凡到期未經復審者,不得繼續獨立作業。在兩個復審期內做到安全無事故的特種作業人員,經所在單位審查,報經發證部問批準后,可以免試,但不得連續免試。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11
為了加強、規范特種設備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提高員工安全生產意識,防止事故,保障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特種設備與特種作業人員的定義:
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以及鏟車、叉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等限于廠企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
2、特種作業人員,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及管理人員。包括電工、焊接工、切割工、電梯司機和行、吊車司機及司索員、指揮員廠企區內使用的機動車輛駕駛員、鍋爐司爐工、鍋爐水處理工、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等,及其相關管理人員。
3、本辦法適用于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日常維護保養、改造、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和復審等。
二、特種設備購置
所購置的特種設備,其設計、生產單位必須是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三、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改造
1、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制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
2、在安裝新購置鍋爐、電梯、起重機械、獨立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之前,應當先將安裝單位的安全資質證書、安全施工方案與安全保證體系(含施工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名單及相應證書復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與監督檢驗證明等有關資料,同時書面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確認由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責任書后,方可施工。安裝結束后,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電梯、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進行校驗和調試,并且向具有特種設備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后,使用單位應當在30日內,到規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且將安全合格標志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3、特種設備的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在簽訂合同前,應先將維修、維護保養單位資質證書、維修、維護保養合同文本內容、維修人員的資質證書等材料報設備處安全辦審查。經審核同意后,簽署生效。
4、改造鍋爐、電梯、起重機械、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應按照新安裝特種設備審查報批、持證施工、檢測驗收、建立檔案等進行。
5、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后經檢驗合格,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在30日內,將有關技術文件、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原始資料及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四、特種設備的使用
1、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等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3、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4、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并且定期自行檢查,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5、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安全性能年檢的周期按有關規定執行:鍋爐一年;電梯一年;起重機械二年;鏟車、叉車、電瓶車、手扶拖拉機等限于企業內使用的機動車輛一年;壓力容器根據核定的安全狀況分別為一、三、六年;壓力管道、各類氣瓶應按相應的安全監察規程要求的定期檢驗周期執行。逾期未檢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否則視為無證運行或使用。
6、特種設備停止使用時,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實驗室與設備處安全辦書面報告,并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復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7、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申請予以報廢,并且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前,使用單位應當向設備處安全辦書面報告,并且按有關規定到設備處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處理與注銷手續等。
8、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費、年度檢測費及日常維修等費用,應由使用單位承擔。
五、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2、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并且立即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3、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等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4、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二年復審一次。鍋爐司爐工操作證四年復審一次,鍋爐水處理工操作證五年復審一次。逾期不審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自動失效,繼續從事特種設備操作或管理工作視為無證上崗。
5、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六、獎 懲
企業對特種設備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改造、日常維護保養、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嚴格、規范,使用效益高的單位與個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對違反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按條例規定,予以罰款等處罰;凡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附 則
本辦法的鍋爐系指容積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壓力容器系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2.5 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于或者低于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壓力管道范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壓)的氣體、液體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或者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于25mm的管道。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等。起重機械范圍規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為了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規范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廠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作業人員包括:電工、司爐工、機動叉車駕駛員、危化品使用操作押運員等其他相關作業人員等工種,以下統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三.職責
3.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監管和組織培訓、取證管理工作。
3.2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特種作業人員的取證培訓申請、日常安全操作生產管理工作。
四.工作程序
4.1、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包括電工作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高處作業、制冷與空調作業、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1 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本企業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2 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作業工具和設備,認真維護保養;
3 作業工具、設備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和人員;
4 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5 拒絕違章指揮,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6 工作范圍必須與所持作業證相適應。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年齡滿18周歲,切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2) 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
4) 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
.1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參加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2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執行。
.3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有效期為6年,每3年復審一次,連續從業十年以上,經原發證部門或者異地相關部門同意,復審時間可延長至每6年1次。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操作。外來施工人員及外來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本公司有關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特種作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證件自動失效:
1) 未按規定接受復審或復審不合格的;
2) 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后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涂改、轉借或轉讓《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的;
4) 經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5) 調離本工種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從事作業的。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制度的監督檢查。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13
1、目的
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工作,增強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實際安全操作技能,減少傷亡事故,促進安全生產,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類特種作業人員(含公司相關方在我公司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管理。
3、職責
3.1人力資源部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管理。審核各單位特種作業人員取證培訓的申請(包括年齡、文化程度、身體條件、崗位需求的審核);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身體健康檢查;編制特種作業人員取證培訓、復審培訓計劃,并向有關主管部門申報批準;組織特種作業人員參加取證培訓、復審培訓;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等。
3.2安環部對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遵章守紀、安全生產的考核;對特種作業人員資料檔案進行備份。
3.3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的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本部門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臺帳,全面掌握特種作業人員的取證培訓、復審培訓情況,并及時更新。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及時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取證培訓、復審培訓。對特種作業人員在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3.4財務部門應保證取證培訓、復審培訓的經費落實到位。
3.5人力資源部應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發現存在職業禁忌或有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的應及時向安委會進行報告。
4、特種作業人員范圍及相關要求
4.1特種作業定義與范圍
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
(1)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含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廠區內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駕駛人員。
(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筑物表面清洗工。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7)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8)制冷作業。含制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9)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10)經國家局批準的其他作業。
4.2特種作業人員
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年齡在18周歲以上;
(2)身體健康并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5)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4.3特種作業人員職責
特種作業人員應嚴格履行以下職責:
(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上崗作業。
(2)公司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根據國家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相關管理規定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培訓、考核。
(3)對違章作業和造成事故者,安全主管部門根據情節有權扣證12個月,對其進行教育,并將違章作業和事故情況記入其資格證內;對情節嚴重者,由發證部門吊銷其資格證,并追究責任。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準隨便調離,如需要調離,必須經公司主管部門同意,并按安全培訓教育制度進行再教育管理。
(5)離開本崗位6個月以上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從事原崗位特種作業,應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
5.特種作業人員的日常管理
5.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理論學習和實踐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后,持有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5.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規程進行操作。
5.3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
5.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5.5安裝、檢修、維護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后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關閉電源,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6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5.7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護措施的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5.8各車間、部門應加強規范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5.9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有權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對違章作業人員,按公司相關規章制度進行處罰,并記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內;對以下情況,由安委會扣押“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并追究責任。
(1)持證作業人員以考試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騙方式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
(2)持證作業人員違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事故的;
(3)持證作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報告造成事故的;
(4)持證作業人員逾期不申請復審或者復審不合格且不參加考試的;
(5)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準隨便調離,如需要調離,必須事先報告安監部門、安委會同意,并報主管副總批準;
(6)外來人員在我公司范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安監部門應將本規定落實到外來作業單位和人員,確保安全作業。
6.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特種作業證的管理
6.1人力資源部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復審工作的組織和聯系,安監部門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調配及安全培訓,各部門負責本部門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管理和培訓教育工作。
6.2各車間、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書面報告總經理批準后,報人力資源部備案,安監部門組織安排培訓和考核。
6.3特種作業人員在實習期間各單位必須指定監護人,在監護人嚴格的指導下從事實際操作,嚴禁單獨上崗操作。特種作業監護人對特種作業學員實習期間的培訓負有全面的責任。
6.4特種作業人員實習期滿后,人力資源部應及時作出培訓計劃和體檢計劃,安排相關人員進行體檢,合格后送相關主管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取證。
6.5申請特種作業取證人員,應備齊培訓所需的材料,按時間要求參加相應工種培訓。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后,由上級主管部門下發《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
6.6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復訓)考核由市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培訓中心等部門進行,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補考1次,補考費用自理,補考仍不合格者,調配崗位處理。
6.7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所在部門必須安排其參加脫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和考核。
6.8“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的原證由安監部門處統一保管,特種作業人員保管其復印件,在操作過程中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丟失或損壞。一旦發生丟失或損壞,必須立即報告安監部門。
6.9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規定的本工種作業范圍內從事獨立作業,并隨身攜帶其復印件,接受上級部門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監督檢查。
6.10新調入我公司的從事特種作業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關部門核發的操作證者,應到公司人力資源部登記,并同時報安環部登記備案。
6.11每年由安環部組織,各部門結合本部門實際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知識、操作技能和應急能力培訓、考核,及時進行知識更新,考核情況記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
6.12各部門應定期識別特種作業人員培訓需求,制定培訓計劃,每年年末報下一個年度的培訓計劃,由安環部匯總并報主管經理批準后由人力資源部織實施,實施結束后進行培訓效果評價。
6.13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有效期為兩年,凡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每兩年必須進行一次年審復訓,經復審合格的,由復審單位簽章、登記,予以確認;復審不合格的,可向原復審單位申請再復審一次(此次復審費用自理);再復審仍不合格或證件超過兩年未進行復審,證件自行作廢,不能單獨上崗操作。部門領導如安排繼續從事特種作業操作按違章指揮處罰,個人繼續特種作業操作的按嚴重違章作業處罰。
6.14安環部應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臺帳及檔案,做好特種作業人員年審復訓計劃,及時安排特種作業人員參加體檢及復審培訓。
7.有關規定
7.1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嚴重違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業資格。
7.2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服從安監部門的監督管理,持證上崗作業。
7.3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涂改、轉借,資格證書丟失應報主管部門備案、補辦。
7.4特種作業人員連續六個月不從事本工種作業,作業資格證書作廢,需重新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8.附則
8.1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應依法規和公司相關制度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監督檢查。
8.2本制度有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修訂,并負責解釋。
8.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特種設備特種作業即屬危險性大的生產設備和作業工種。為了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結合工廠具體情況,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具有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分廠、處室、改制公司)。
第二章 特種設備范圍
第三條 特種設備范圍為:
一、 鍋爐與壓力容器
二、 電梯:貨物電梯、人用電梯
三、 起重機械:橋式起重機
四、 廠內運輸機械:鏟車、電瓶車、翻斗車等。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一般安全管理
第四條 鍋爐
一、 制造廠家必須是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并有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許可證的單位。
二、 使用時必須經市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登記取得使用證,才能將設備投入運行,并按規定進行年檢。
三、 鍋爐設備進廠時,必須附有下列與安全有關的技術資料。
(一) 鍋爐圖紙(總圖、安裝圖和主要受壓部件土圖)
(二) 受壓元件的強度計算。
(三) 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和水壓試驗證明。
(四) 安裝說明和使用說明書。
(五) 金屬銘牌上至少應載明下列項目:
1、 鍋爐型號。
2、 制造廠名。
3、 制造年、月。
4、 制造廠鍋爐產品編號。
5、 額定蒸發量(t / h)。
6、 設計工作壓力( M p a)。
7、 過熱蒸汽溫度 (℃)。
8、 再熱蒸汽進、出口溫度 (℃)及進出口壓力(M p a)。對散裝進廠的鍋爐:在鍋筒、過熱器集箱、再熱器集箱、水冷壁集箱和省煤器集箱等主要受壓部件的封頭上有制造廠打上鋼印,注明廠名或代號,產品編號和工作壓力。
四、 鍋爐的安裝必須由省級職能部門審查批準的專業單位安裝。
五、 安全運行
(一) 機動部門應指定專人負責鍋爐設備的技術管理工作。
(二) 司爐工必須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專業培訓、考核取得操作合格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三) 水位計、壓力表、安全閥等附件必須齊全完好。壓力表、安全閥必須經鑒定合格在周期內使用。
(四) 嚴格遵守工廠《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有關動力站及安全操作運行規程等項制度。
(五) 按規定認真作好運行記錄和危險點的安全檢查記錄。
六、 修理和改造
(一) 機動部門應根據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使用周期,編制鍋爐維護、保養和檢驗計劃,并嚴格執行。
(二) 鍋爐進行技術改造,必須經市級主管部門同意。
(三) 變動受壓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應有經總工程師批準的施工技術方案,并報市級管理部門批準。
七、 鍋爐設備的各項技術資料、合格證、修理計劃、技術改造等有關資料,必須建立檔案歸檔保存。
第五條 壓力容器:
一、 本制度適用于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
二、 凡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容器稱壓力容器,應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管理、登記、建檔。并報市主管部門登記。
①最高工作壓力(Pw)≥0.1MPa(不包括液體靜壓力,下同);
②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寸)大于等于0.15m,且容積(v)大于等于25升,且Pw×v≥20升?MPa(200升公斤/厘米平方);
③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溫度高于標準沸點的'液體;
三、 容器的分類
(一)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類:
1、 非易燃或無毒介質的低壓容器。
2、 易燃或有介質的低壓分離容器和換熱容器。
(二)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二類:
1、 中壓容器
2、 劇毒介質的低壓反應容器
3、 易燃或有毒介質的低壓反應容器和儲運容器
4、 內徑小于1米的低壓發熱鍋爐
(三) 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三類容器
1、 高壓、超高壓容器
2、 劇毒介質且pw×v≥0.2m3.Mpa 的低容器或劇毒介質的中壓容器
3、 易燃或有毒介質且pw×v≥0.5m3.Mpa 的中壓反應容器或pw×v≥5m3.Mpa 的中壓儲存容器
4、 中壓發熱鍋爐或內徑大于1米的低壓發熱鍋爐
四、 壓力容器應有經國家有關部門發給許可證的專業制造單位制造。自制自用須經市主管部門批準,市主管部門同意方可進行其設計,必須符合(81)勞總鍋字7號《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的技術要求。
五、 新進廠的容器質量證明以及安裝、定期檢驗、建檔等技術管理工作,應按工廠《關于壓力容器管理工作的規定》和勞動部1993年12月29日頒布的《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中有關規定嚴格執行。
六、 安全附件齊全。安全閥必須是國家有關部門發給許可證的制造單位的產品。
(一) 安全閥合格證上應載明下列各項:
1、 制造單位、年、月。
2、 規格、型號。
3、 公稱壓力、密封壓力、適用介質和溫度。
4、 制造時依據的標準和檢驗結論。
5、 制造許可證號。
(二) 爆破片合格證上應載明下列各項:
1、 制造單位、年、月。
2、 規格、材料。
3、 爆破壓力。
4、 適用介質、溫度。
5、 制造許可證號。
七、 操作使用:
(一) 機動部門應根據生產工藝要求和容器的技術性能制定安全操作規程。
(二) 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憑證操作,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以及動力站運行管理等制度規定。
(三) 安全附件齊全、靈敏、可靠,有定期鑒定合格證明,在鑒定期內使用。
第六條 起重機械設備
一、 進廠的起重機械、電梯必須是具有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生產許可證的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
二、 安裝必須是經市主管部門審核并發給安裝許可證的專業單位進行。
三、 安全技術性能檢查,每年按要求應檢查一次(電鍍等有腐蝕氣體的車間、起重設備每年一次)。由廠機動部門或市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不合格的設備應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四、 工廠自行設計制造、安裝的起重機械、電梯設備必須符合GB6067-85起重機械設備安全規程技術要求。并按上述規定的要求辦理。
五、 機動部門、使用單位必須嚴格按工廠“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匯編”《起重設備安全管理規程》執行。嚴格執行維護、保養、檢修制度。
第七條 廠內運輸機械
一、廠內運輸機械車輛應有可靠的合格證明。證明必須符合技術規程要求。啟動器、操縱機構、制動器、音響、燈光信號等必須齊全、完好、有效。
二、駕駛作業人員必須經市主管部門專業培訓,考核合格。憑證操作,并嚴格執行工廠“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匯編”有關安全操作規程。
三、物品必須裝載正確,捆綁牢靠,平穩。必要時須用繩索捆綁,堆放高度必須符合安全規定,不準物件拖地駕駛。嚴格禁止人貨混裝。
四、廠內行駛時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 汽車不得超過10公里。在車間內部、出入門或倒車時不得超過3公里;
(二) 鏟車不得超過5公里。在車間內部、出入門或倒車不得超過3公里;
(三) 電瓶車、翻斗車,不得超過十公里。車間內不得超過3公里。
第八條 其他特種設備
一、 設備必須完好,安全附件齊全、可靠。嚴格按計劃周期規定要求維護、保養、修理。
二、 壓力表等安全附件必須按規定周期進行鑒定,有合格證,在鑒定期內使用。
三、 操作人員必須經設備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憑證上崗。嚴格遵守工廠《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匯編》有關工種的安全操作規定。
第四章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第九條 根據GB5036-85,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下列人員由市勞動部門管理。
一、 電工作業:輸、變、配電、電氣設備的安裝、運行、修理、試驗等作業。
二、 金屬焊接(氣割)作業:氣焊、氣割、氣體保護焊及電弧焊等作業(含鍋爐、壓力容器焊接)。
三、 建筑登高架設作業:建筑、安裝、維修施工中2米以上的腳手架架設、拆除和建筑起重提升設備的架設、拆除等作業。
四、 廠區機動車輛駕駛作業:行駛在廠區內的各類機動車輛和專用機動行駛機具的駕駛作業。
五、 起重機械作業:起重機械的司機。
六、 鍋爐司爐作業:司爐工。
七、 其他必須經市主管部門考核持證上崗的工種。
第十條 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年滿十八周歲。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從事本工種作業實際工作時間一年以上,具有基本操作技能,方能獨立操作。
第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市主管部門、機動部門進行安全技術培訓,理論與實際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后方準獨立作業。
第十二條 培訓已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人員,必須進行復訓,復訓周期按市主管部門的要求執行。凡到期拒絕復審者,操作證作廢,不得繼續作業。
第十三條 屬市主管部門管理的特種作業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調動工種時,要征得技安部門同意。
第十四條 調離本工種崗位半年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需回原工種工作時,必須經市主管部門審查考核,合格后方可恢復原工種,獨立操作。
第十五條 對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特種作業人員,技安部門可根據情節,經主管廠領導同意給予獎勵。對違章作業或造成事故者,技安部門可根據情節,有權扣證一至十二個月,或者提出行政處分意見。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各單位要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管理。經常檢查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嚴格實行憑證操作制度,無證者一律不準進行特種作業。對安排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的單位,發生事故,根據情節,要追究單位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特種設備、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制度》與上級有關文件規定抵觸時,則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特種作業管理制度15
1.0目的
為了貫徹中國政府關于計量管理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方面的法律法規,順利開展xx公司裝置現場壓力表的檢定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2.0范圍
本文件適用于xx公司生產裝置以及儀表車間關于壓力表的管理工作。
3.0說明
本文件明確了相關部門在壓力表管理方面的工作職責,闡明壓力表檢驗的周期及相關要求。壓力表周期檢定的任務單將由SAP系統創建。
本文件所涉及的壓力表特指無信號遠傳功能的就地壓力指示儀表,不包括電子壓力變送器以及標準精密壓力表。適用于測量范圍在—0.1~1000MPa用于液體、氣體、蒸汽壓力,以及真空測量的彈性敏感元件壓力表。
本文件中關于壓力表檢定周期的界定是根據國家計量檢定規程,參照本地區同類企業管理經驗,并針對賽科實際情況制定或建議的。
本文件的制定依據中國政府法律及石油化工行業法規制定,待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修訂完成,同時相應的法規進一步完善更新之后,本文件將隨之更改。
4.0職責
1、壓力容器、鍋爐、配管、工業管道等設備上的.壓力表巡檢、拆裝,以及短絲、接頭、閥件、緩沖管、彎管的更換或堵漏由各生產裝置負責;
2、需要動火焊接的可委托檢修單位施工;
3、需要校驗的壓力表送儀表維修車間;
4、壓力表備件及安裝材料由倉庫提供;
5、各裝置負責統計和更新本裝置的定期強制檢定、首次檢定、非強制檢定壓力表清單;
6、壓力表強制檢定工作由儀表維修車間統一協調管理;
7、壓力表檢定設施由儀表維修車間負責籌備并管理;
8、儀表維修車間計量員對口強制檢定工作,建立臺帳和檢修檔案,與xx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及其指定或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保持聯系,落實相關的各項事務。
5.0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5、xx市計量監督管理條例;
6、石油化工設備檢維修規程;
7、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8、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9、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10.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11、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12、在用工業管道定期檢驗規程;
13、 JJF1033—20xx計量標準考核規范;
14、 JJF1001—1998通用計量術語及定義;
15、 JJF1059—1999測量不確定度評定與表示;
16、 JJG52—1999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檢定規程。
6.0強制檢驗壓力表統計原則
根據xx技術監督局出版的《強制檢定工作指南》,用于以下設備上的安全防護壓力表需要強制檢驗:
1、鍋爐主氣罐和給水部位的壓力測量
2、固定式空壓機風倉及總管壓力測量
3、汽輪機、發電機油壓測量
4、帶報警裝置壓力測量
5、密封增壓容器的壓力測量
6、有毒、有害、腐蝕性嚴重的介質壓力測量
各裝置在統計強制檢定壓力表目錄時參照附表。
7.0壓力表檢定周期
1、鍋爐、壓力容器本體壓力表列入強制檢定目錄;其它壓力表作為非強制檢定處理,周期由賽科生產裝置根據實際需要制定;
2、壓力表檢定周期一般應參照JJG52—1999《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真空壓力表和真空表》執行
3、壓力表在安裝前應進行校驗,強制檢定壓力表應注明下次校驗日期;
4、壓力容器本體、鍋爐本體壓力表檢定周期暫定為不超過六個月;
5、工業管道壓力表檢定周期暫定為不超過一年;
6、其它壓力表建議作首次檢定,或檢定周期與裝置檢修同步;
8.0壓力表檢定項目
普通壓力表檢定項目包括:外觀檢查,零位檢查,誤差及精度檢查,指針偏轉平穩性檢查;真空表按當地大氣壓90%以上疏空度進行耐壓檢定;禁油壓力表應進行無油脂檢查;電接點壓力表應檢查絕緣電阻是否大于20MΩ。具體檢定步驟見JJG52—1999彈簧管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檢定規程;
檢定合格證應妥善粘貼或懸掛,維持一個校驗周期。
9.0壓力表操作線及警戒線設置
1、下警線為綠色,上警線為紅色;
2、可采用固定式和可調式兩種形式;
3、操作線和警戒線參數由生產裝置技術人員提供清單并負責預置。
10.0壓力表巡回檢查項目
是否超過校驗有效期或出現鉛封損壞的情況;
量程與其檢測的壓力范圍是否匹配;
是否出現指示失靈、表內彈簧管泄漏或指針松動的現象;
是否出現刻度不清,或表盤玻璃破裂的情況;
1、是否出現指針斷裂或外殼隔離閥腐蝕嚴重的情況;
2、壓力表與管道間裝設的三通旋塞或針形閥開啟標記是否不清或鎖緊裝置是否損壞。
11.0壓力計量標準的建立
1、壓力表最高計量標準,由儀表維修車間負責向xx市計量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考核。
2、選用的計量標準,其計量技術指標應當滿足相應的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和計量檢定規程(或計量技術規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檢定證書;
3、計量標準器和配套設備,應當試運行足夠的時間;
4、按照規定完成《計量標準技術報告》(格式見JJF1033—20xx附錄B),其中測量不確定度評定、驗證及重復性、穩定性考核的填寫見JJF1033—20xx附錄C;
5、檢定實驗室環境條件必須符合開展檢定/校準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備對環境條件進行有效監測、控制的設施;
6、配備至少二名持壓力表檢定項目的計量檢定員證的人員;
7、制定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8、申請計量標準考核資料主要包括:
1)計量標準考核(復查)申請書;原件一式兩份;
2)計量標準技術報告;一份;
3)計量標準測量重復性考核記錄;復印件一份;
4)計量標準穩定性考核記錄;復印件一份;
5)計量標準器及主要配套設備有效檢定證書復印件一份;
6)符合開展檢定項目的原始記錄及相應的模擬檢定證書復印件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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