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時間:2025-11-26 09:35:57 好文 我要投稿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

  一、目的

  為了加強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危險作業人員的安全,確保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二、概念

  危險作業是指:

  ①從事離地面2米以上(含2米),②在大于45oC坡度上、工作面又沒有平衡立腳之處或有震動的地方作業;

  ③在有觸電危險或帶電工作的作業;

  ④在易燃易爆區域進行明火作業;

  ⑤在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環境下作業;

  ⑥在有塌方、坍塌危險的'土面工程或拆除工作環境下作業;

  ⑦因現場作業條件、環境條件、氣候等條件發生變化,由一般作業轉變為危險的作業。

  三、適用范圍

  適用于危險作業的本單位員工和外雇用工。

  四、內容

  為了確保安全,凡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科室、車間)必須做到:

  1、凡從事危險作業的單位(科室、車間),在從事危險作業之前必須辦理相關的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從事危險作業時應制定有關危險作業防范措施,并指定有現場指揮者、安全監護人。

  2、危險作業全過程中,施工單位必須按照事先提出的安全措施逐項落實。公司安全員或兼職安全員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尤其是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動火作業,在高處進行電、氣焊作業時要認真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清理周圍易燃物品,測定易燃易爆場所濃度,仔細檢查電、氣焊火花可能飛向的路線、方向,防止火花從不顯眼洞口、管道飛向樓下易燃物品倉庫、易燃物品堆放點而引發火災和爆炸事故。

  3、做好危險作業的收尾工作。危險作業結束時,施工單位要組織好作業現場的清掃、整理工作。電、氣焊機設備,各種軟線要歸位,氧氣、乙炔氣瓶壓力表要歸零位,各類氣瓶要放在安全位置;高空作業現場、易燃易爆作業現場按規定的要求進行清理,作到作業現場整潔、干凈,不留下隱患給下一班施工單位。

  4、電工、起重工、電焊、氣焊工等國家規定的特殊工種,必須持有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統一核發的特殊工種操作證方可上崗。

  5、危險作業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安全十大禁令”、“安全生產《六大紀律》”、“安全紀律牌”制度。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2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凡屬于危險作業范圍的都必須經主管部門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特制定此制度:

  一、危險作業范圍:

  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 、帶電作業

  3、禁煙火范圍內進行的明火或易燃作業

  4、有限空間作業(包括有危險和有中毒、窒息危險作業)

  5、設備(構件)吊裝拆卸作業

  6、上述以外其它有較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二、審批手續與安全措施:

  1 、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單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一式二份,交公司安保科審查和現場檢查后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規程,經公司主管副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2、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專業人員施工。

  3 、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進行現場統一指揮。

  4、公司安保科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調查,布置安全專(兼)職人員做好現場監督,設置作業現場的安全區域,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5 、各部門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三、作業人員條件與要求:

  1、年滿18周歲。

  2、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工作認真負責,具有本工種作業所需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并持有本工種作業有效期內的專業操作證。

  4、作業前、作業中不準喝酒,否則不準上崗。

  5、施工前,應對作業人員做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并認真對作業場所進行全面安全檢查,確保安全防護措施到位,安全裝置靈敏可靠。

  6、作業時要穿戴好防護用品,設備、輔件、用具要完好可靠,符合安全要求。

  7、要嚴格遵守各類危險作業的專業安全規程及各項管理制度。

  8、作業區域內要整潔,道路要通暢,要有明顯標志和告示。

  9、作業完成后,要按規定做好現場整理和清點工作,確認安全后方可離去。

  10、高空作業應衣著靈便,不得攀登腳手架、物料提升機或乘吊籃上下,工具材料嚴禁向下拋擲;交叉作業,要保證隔離防護棚牢固嚴密。

  11、臨時用電必須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其安裝、拆除、維修必須由專業電工完成,搬運、移動用電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停用的機械設備必須切斷電源并鎖好開關箱。非電工人員嚴禁亂動電氣設備。在潮濕、危險場所作業,必須使用安全電壓。

  12、嚴禁機械設備帶“病”運轉,起重機、物料提升機等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維護等工作,必須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專業隊伍完成。

  13、各種氣瓶的`運輸、儲存、使用,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有防火、防爆、防曬、防劇烈震動措施,距離明火10m以上。

  14、防火區動火應按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要指定專人監護。高空施焊,要清除下方及周圍易燃易爆物品,并用阻燃板接住火花。

  15、在強蝕、放射性場所作業時,必須保持防護設施的安全、有效;鍋爐、壓力容器安裝、維修作業時,必須加強通風。

  16、起重吊裝作業,必須充分做好準備,四周不得有障礙物,保證起重機械設備、吊具及安全裝置的靈敏和受力部件、索具的可靠,每次作業前須經試吊檢驗。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發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2.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3、定義

  其他危險作業,是指在公司區域內進行的,除危險區域動火、能源介質、進入受限空間、高處、起重吊裝五種作業之外的,具有明顯或潛在危險性的作業。包括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高溫作業、腳手架搭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以及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4、職責

  4.1安環部(公司辦)

  4.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4.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4.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進行績效考核。

  4.2質檢部(企業技術中心)

  4.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4.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4.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4.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2.5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各部門、相關方

  4.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4.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4.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4.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4審批人員的職責

  4.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4.2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4.5監護人職責

  4.5.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5.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5.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4.5.4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4.5.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4.6作業人員的職責

  4.6.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4.6.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4.6.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5、其他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內容

  5.1一般規定

  5.1.1從事其他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5.1.2交叉作業可能含有一個以上危險作業時,除執行《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外,需同時執行相應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5.2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2.1定義: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2.2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2.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2.5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2.6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2.7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2.8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5.3動土、斷路作業

  5.3.1定義:動土作業是指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內進行的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有可能影響地下設備、管道、電纜及臨近裝置、建(構)筑物安全的作業。斷路作業是指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或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5.3.2動土作業及斷路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充分了解施工區域及周邊情況,對施工危險予以充分評估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后方可作業。

  5.3.3動土作業或斷路施工作業須由有資質的專業單位負責。作業前必須按照《相關方與外用工(單位)管理制度》簽訂《施工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

  5.3.4外來施工單位應明確施工負責人,施工人員必須按章操作,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3.5作業涉及到的部門開工前后必須派員到施工現場,確認施工現場狀況,并督促清理現場以確保無安全事故隱患。無法明確涉及部門的,由安環部派員到場。

  5.3.6作業現場周圍應設立臨時安全防護裝置,并在顯眼處懸掛安全警示標志。

  5.3.7作業結束應及時恢復原狀,清除物資和雜物。

  5.4特殊物項運輸作業

  5.4.1定義:特殊物項運輸作業是指公司承擔的車貨總長度大于14米或寬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質量在20噸以上的大件進行的廠外運輸以及的作業。

  5.3.2特殊物項運輸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對作業危險予以充分評估并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后方可作業。

  5.3.3大件運輸前,儲運部應負責檢查所用車輛及駕駛人員是否證照齊全,貨物裝車前查驗車輛性能是否良好。貨物裝車應符合有關道路交通運輸的規定,貨物碼放齊整,并有可靠的固定措施。

  5.3.4廠內運輸易燃易爆物品前,應由儲運部、安環部、承運部門一道制定運輸方案,確定運輸路線,評估作業風險,制定預防事故措施。必要時生產可部分停工及實行有關道路管制措施。

  5.3.5作業車輛應由熟練人員操作,作業過程車輛嚴禁超速違章行駛。

  6、其他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6.1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6.2填寫作業許可證: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如班組長)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6.3安全措施確認簽名: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6.4審批: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6.5作業許可證的時限: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7、記錄

  7.1《其他危險作業安全作業證》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4

  一、總則

  為保證現場危險作業人員的安全,結合作業項目情況,特制定本制度。要求各部門所有人員嚴格遵守、互相監督、杜絕違章、保證安全。

  二、危險作業范圍

  高處作業(等于或高于基準墜落面2米)臨電作業,明火或易燃易爆作業,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吊裝起重作業,安裝拆除作業

  三、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職責分工:

  1、安監部(專職安全員):負責明火作業安全檢查,動火證的批準;負責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的檢查、驗收;監督安全技術措施和交底的落實情況;對現場進行日常檢查,發現隱患下發整改通知書,以及時消除隱患。

  2、物資部:購置、發放、更新危險作業勞動保護用品及安全防護設施;購置時要審核供貨單位的資質材料,嚴禁三無、不合格產品入場;做好有關記錄材料。

  3、工程部(技術人員):編制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并對作業

  人員進行交底。措施或方案要做到:操作性強、有針對性、科學優化。

  4、機械部:根據作業項目教育培訓制度的規定對有關特種作業人員進行教育,交底及考核;審核特種作業操作證,杜絕假證、過期證入場。

  四、危險作業安全管理

  1、安全技術交底:在安排危險作業前,相關部門或人員要組織力量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要明確危害的.嚴重性,發表主預防措施。

  2、指定作業安全監督員:作業過程中要有安全監督員負責現場管理,如明火作業的看火人、各班組的工班長。安全監督員要堅守崗位,嚴禁私自脫崗,發現安全隱患時要立即處理或上報處置,情況危急時可指令人員停止作業,離開作業點,待處置安全后再組織施工。

  3、合理組織施工作業:有作業禁忌證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不良心理狀態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危險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高處作業:作業點必須按標準設置安全防護措施,確有1)

  困難不能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時必須采取臨時保障措施以保證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人員要系好安全帶,使用的工器具要放好,嚴禁隨意拋擲;遇有五級以上強風、大霧、雷爆等不良天氣時,需停止露天作業。作業場所要有足夠的照明措施。

  2)臨電作業:作業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操作。作業時要佩戴好絕緣保護用品,掛設禁止合閘等標識標牌。

  3)明火和易燃易爆作業:主要涉及現場的氧氣、乙炔焊接作業、防水作業和食堂液化氣使用。現場明火作業時必須執行“明火審批制度”,做到持證上崗;防水作業要加強通風,嚴禁與明火作業同地點同時進行;食堂管理員要定期組織對氣體報警及自動切斷裝置進行定期檢測,保證其動作靈敏性及可靠性。

  4)有中毒或窒息危險作業:嚴格執行先檢測、先通風、后作業的原則組織作業。作業前要進行申報,待審批后方可進行施工。

  5)吊裝起重作業:作業必須做到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吊裝前要先對機械設備、吊索器具進行檢查;操作:作業過程中做好周邊防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起重吊裝工程,要編制專項方案并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并嚴格按方案組織生產。

  6)安裝拆除作業:對臨建房屋要委托相應有資質單位進行作業,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設備的安裝與拆除,要制定施工方案,作業前要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工區要指定施工人員進行全過程監管。

  7)作業人員要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5

  根據《建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建筑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的強制性保險,也是保護建筑業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轉移企業事故風險,增強企業預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進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建設部于20xx年5月23日公布了《建設部關于加強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建質[20xx]107號),從九個方面對加強和規范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提出了較詳盡的規定,明確了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同時,還對保險期限、金額、保費、投保方式、索賠、安全服務及行業自保等都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其內容如下:

  1·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范圍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提供保障,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已在企業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人員,從事現場施工時仍可參加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附加險要求。

  2·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應涵蓋工程項目開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因延長工期的,應當辦理保險順延手續。

  3·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金額

  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最低保險金額。最低保險金額要能夠保障施工傷亡人員得到有效的經濟補償。施工企業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時,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此標準。

  4·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

  保險費應當列入建筑安裝工程費用。保險費應當由施工企業支付,施工企業不得向職工攤派。

  施工企業和保險公司雙方應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費率,提倡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差別費率可與工程規模、類型、工程項目風險程度和施工現場環境等因素掛鉤。浮動費率可與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業績、安全生產管理狀況等因素掛鉤。對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安全業績好的企業可采用下浮費率;對安全生產業績差、安全管理不善的企業可采用上浮費率。通過浮動費率機制,激勵投保企業安全生產的積極性。

  5·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投保

  施工企業應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辦理完投保手續。鑒于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工藝流程中各工種調動頻繁、用工流動性大,投保應實行不記名和不計人數的方式。工程項目中有分包單位的由總承包施工企業統一辦理,分包單位合理承擔投保費用。業主直接發包的工程項目由承包企業直接辦理。

  行政主管部門要強化監督管理,把在建工程項目開工前是否投保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情況作為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重要內容之一;未投保的工程項目,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

  投保人辦理投保手續后,應將投保有關信息以布告形式張貼于施工現場,告之被保險人。

  6·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索賠

  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應規范和簡化索賠程序,搞好索賠服務。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創造條件,引導投保企業在發生意外事故后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使施工傷亡人員能夠得到及時、足額的賠付。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專門電話接受舉報,凡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企業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隱瞞不報、不索賠的,要嚴肅查處。

  7·關于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的安全服務

  施工企業應當選擇能提供建筑安全生產風險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務和有保險能力的保險公司,以保證事故后能及時補償與事故前能主動防范。目前還不能提供安全風險管理和事故預防的保險公司,應通過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向施工企業提供與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相關的安全服務。建筑安全服務中介組織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配套、具備建筑安全知識和管理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

  (十)、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制

  使發生的事故得到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并積極采取預防措施,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在管理、服務和儲存、生產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影響環境、人身安全、健康和財產損失的事故。

  1·職責

  (1)項目組織成事故調查組,并對事故責任者作出處理決定。

  (2)部門主管及時通知或報告管轄范圍內發生本制度規定的各類事故;組織管轄范圍內的事故調查或如實反映事故情況,協助事故調查。

  (3)安全環保辦參與事故調查;制定、修訂本制度,協助行政部組織員工學習、培訓并熟悉木制度;建立事故檔案,綜合統計各類事故。

  (4)員工代表在事故的調查處理過程中,維護員工正當利益。

  (5)員工及時如實逐級通知或報告發生的各類事故,協助事故調查。

  2·工作程序

  (1)事故分類(包括因第三者責任造成的事故)

  (2)生產(工藝)事故:因違反工藝操作規程和誤操作等造成物料損失或影響生產運行和停產的事故

  (3)設備事故:指設備因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2小時以和修復費用達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交通事故:凡涉及公司車輛因違反交通規則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車輛損壞、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5)傷亡事故:指公司雇傭員工在生產勞動和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等事故,具體認定如下

  a)員工在企業生產活動場所涉及到的區域,由于生產存在的危險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傷亡;

  b)員工在生產區域外,執行公司所交給的工作任務時,在其工作時問和工作地點內,由于企業設務或勞動條件不良而引起的傷亡。

  c)員工甲地赴乙地執行任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應負責的傷亡事故。

  d)經請示勞動部門確認的其它傷亡事故。

  (6)泄漏(環境污染)事故:因意外或違章作業、誤操作造成物料泄漏或污染水域、空氣事故。

  (7)火災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對財物和人身造成損害的燃燒現象,為火災事故。

  (8)爆炸事故:指發生化學或物理爆炸,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失的事故。

  (9)未遂事故:由十各種原因,己構成發生事故條件,因及時發現處理,未造成后果的為未遂事故。

  3·事故等級

  (1)一級事故

  a)人員死亡、重傷、急性中毒和輕傷休息超過105個工作日以上的;

  b)火災、爆炸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元以上的(不含本數);

  c)因物料泄漏對環境造成危害或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的;

  d)環境污染造成較人或嚴重危害和引起廠群沖突的;

  e)人群發生中毒癥狀或人員中毒死亡的;

  f)其他經濟損失10000元(不含本數)以上的事故。

  4·二級事故

  a)輕傷休息7個工作日以上(不含本數),105個工作日以下的;

  b)火災、爆炸造成直接經濟1000元以下的(含本數);

  c)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上的;

  d)發生中毒癥狀的;

  e)經濟損失1000元(不含本數)以上,10000元(含本數)以下的。

  5·三級事故

  a)輕傷休息在7個工作日(含本數)以下的;

  b)泄漏物料50公斤以下的‘

  c)其他損失在200元以上(不含本數)1000元(含本數)以下;

  6·事故報告

  (1)發生三級事故,當事人或發現者應立即向班組長、項目經理報告;部門經理在了解事故概況后,應在4小時內向安全環保辦報告,并在2日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2)發生二級以上事故,必須保護好現場,所在部門經理應立即向公司報告,并通知安全環保辦,部門經理在3日之內完成《事故調查報告表》的填寫交安全環保辦確認,結果由事故發生部門和安全環保辦統計保存。

  (3)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按《應急計劃》報警。

  (4)發生死亡、死亡事故和(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公司立即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7·事故調查

  (1)一、二級事故調查

  a)員工必須在3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情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b)項目經理部指定由事故調查小組調查的事故,調查小組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過程、原因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確定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范措施或建議。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有關部門和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事故調查人員應與發生的事故無利害關系。

  (2)三級事故由各事故管理部門負責調查,員工必須在2天內填寫《事故調查報告表》,應清楚寫明事故發生的經過,特殊情況可叫其它人寫,組長和部門主管簽署意見后,再交安全環保辦認定。

  (3)需政府部門調查的事故,依照法律、法規對本公司事故調查組協助政府部門進行事故一調查。

  8·事故處理

  (1)事故發生后,相關部門應按照《糾止預防措施控制程序》,采取相應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并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吸取事故教訓。

  (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a)因未研究解決存在不安全隱患而造成事故的;

  b)因操作規程不健全,員工無章可循造成事故的:

  c)未按要求對員工進行安全教育或員下未經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合格即上崗作業,造成事故的;

  d)因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e)作業環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事故的。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a)因違章指揮或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事故的;

  b)因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

  c)因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擅自啟動設備,造成事故的;

  d)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因而未避免事故發生或減輕損失的;

  e)未按本制度及時報告事故的。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對有關人員從重處罰:

  a)對發生的事故,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b)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或嫁禍于人的:

  c)事故發生后,因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人事故的;

  d)事故發生后,所在部門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未認真吸取教訓,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生的;

  e)濫用職權,擅白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5)對事故責任者視其情節輕重和責任大小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記過、撤職、留用察看、辭退或開除等行政處分,可并處經濟處罰。

  (6)事故責任者觸犯法律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對于比較嚴重的事故,公司安全環保辦要發布通告,以便廣大員工吸取教訓。

  (8)事故處理結果及相應記錄交安全環保辦匯總保存,建立事故檔案。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6

  1、下述作業屬危險作業

  (1)高空作業(高度在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2)在易燃易爆部位的作業。

  (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起吊安裝大重型設備的作業。

  (5)帶電作業。

  (6)有急性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7)處理化學毒品、易燃易爆物資、放射性物質的作業。

  (8)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9)其它危險作業。

  2、危險作業審批

  (1)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屬于生產中不常見,急需解決的作業。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執行部門(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安全管理機構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報主管領導審批。

  (2)如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實施單位必須經主管領導同意方可施工。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揮人。

  (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經安全科室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領導批準。

  (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3、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6)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7)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8)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7

  第一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是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等危險環境條件下進行的動火作業過程。

  ⑴危險環境包括:火災爆炸環境,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⑵動火作業包括:

  ①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②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③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④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第二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應辦理“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

  第三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前,作業票申辦單位與作業施工單位進行作業風險識別,制定作業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條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審批程序:

  1、動火作業前必須清理動火作業點周圍20米內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質。

  2、動火作業區域所屬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區域環境符動火作業條件后,填寫“動火作業票”,簽名后交經單位負責人審查,確認合格后簽名。

  ⑷單位審簽后,報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審簽。

  ⑸安全管理人員審簽后,最后由總經理審批。

  第五條動火作業人職責:

  ⑴動火作業人員持有效的特種作業證上崗,持有效的“動火作業票”作業。

  ⑵動火作業人員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拒絕違章指揮,杜絕違章動火作業。

  ⑶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作業條件符合后開始動火作業。

  ⑷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不符合動火作業條件的環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業作業。

  第六條動火監護人職責

  ⑴動火監護人經動火監護專門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監護。

  ⑵動火監護人應有動火作業區域崗位操作合格證,熟悉動火區域環境和生產過程、設備狀況,能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及突發事故。

  ⑶在接到“動火作業票”后,在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⑷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人無誤及其它動火條件都落實后,將“****動火作業票”發給動火作業人,開始動火作業。

  ⑸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①不離開作業現場,必須離開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②動火人如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③環境及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第七條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⑴嚴格控制動火作業,危險區域內可不動火作業的一律不動火,可拆下移出的設備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區域動火作業。

  ⑵動火作業前,識別動火作業風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填入“動火作業票”中。

  ⑶動火作業審簽審批人到現場檢查、督促動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審簽“動火作業票”。

  ⑷動火作業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管理,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管理人員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發現違反“三不動火”或其它危險動火作業時,立即收回“動火作業票”許可證,停止動火。

  第八條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需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票。

  第九條作業完成后,作業申請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于工務部。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8

  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是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環節。為了加強對生產過程中的危險作業的管理,防止觸電、火災、爆炸、高處墜落、中毒等重大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和財產安全,嚴格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和建立健全有關審批手續,根據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2、職責

  2.1、本規定歸口部門為安全生產小組;

  2.2、相關部門為本規定的執行部門;

  3、定義

  危險作業: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對人員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如果不采取措施,可能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作業。

  4、危險作業范圍

  4.1、高處作業(特別是高處交叉作業):凡離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2米以上的,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在高處有固定操作室的除外)。

  4.2、在有觸電危險的環境作業或帶電作業。

  4.3、在禁火區內或對忌火器物進行明火或易燃作業。

  4.4、進行爆破或有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4.5、在輕質屋面(石棉瓦、玻璃鋼瓦、木屑板等)上的作業。

  4.6、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4.7、大件吊裝作業。

  4.8、其它有重大危險因素的作業。

  4.9、重量超過50t以上,產品發運及發運過程中的相關作業。

  4.10、有塌方、坍塌危險的土石方或拆除工程作業。

  5、危險作業審批

  5.1、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審批手續。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經安全生產小組、行政部等有關部門現場檢查,符合作業條件,由安全環境部指定人員審批后方可作業。審批后的《危險作業申請表》由安全生產小組存檔備案。

  5.2、審批危險作業應重點把好安全防護技術措施關。防護措施應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方面的法規、規范、標準和校頒布的有關安全操作規程、制度的要求;

  5.3、如情況緊急,來不及履行審批手續,必須采取臨時安全措施,執行部門應有負責人在現場指揮,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進行作業,并立即通知安全環境部。并將處理情況補填申請表;

  5.4、危險作業人員必須沒有妨礙從事本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具有本作業所需要的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及經驗,嚴禁酒后作業。

  6、安全作業要點

  6.1、危險作業中,執行部門應指派作業監護人員負責現場作業安全監護。

  6.2、危險作業人員要穿戴好防護用品,用具要完好無損,符合安全要求。

  6.3、危險作業區要清理整潔,通道暢通,要有明顯標志和告示。

  6.4、作業前,要仔細認真地對作業環境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作業完成后,必須進行現場整理和清點。

  7、其它

  7.1、對違反規定的危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7.2、危險作業應作為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重點,安全環境部和有關人員要切實做好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確保人身和設備安全。

  7.3、本規定至公布日開始實施。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檢修作業安全的、控制與管理,確保檢修作業過程中安全,結合集團公司《安全管理守則》《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聯保互保制度》《安全檢查區域責任制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設備維修安全管理規定》和“四個重點”安全管理要求等規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檢修作業。

  第三條、工程施工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應急處置措施和應急操作納入應急預案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條、各單位應將檢修作業進行統計分類,明確一般檢修作業、重點檢修作業、危險檢修作業等審批級別,分別明確管理責任人。所有檢修作業均應適用作業票制度。

  第六條、各單位應進一步完善檢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規范作業前危險辨識和安全措施制定、安全可靠性評估和作業審批、作業前安全交底和措施落實確認、聯保互保關系確立和現場安全監控、作業現場恢復和結果驗收等。

  第七條、檢修作業安全措施必須明確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措施、致使設備運轉或安全裝置失靈的動力能源控制措施、檢修作業影響區域的控制措施等,必要時應明確應急措施。

  第八條、各單位應在檢修作業前明確檢修作業單位和作業區域所屬單位各自的安全責任。

  第九條、各單位應經常開展檢修安全技能培訓和檢修安全知識教育。、中修工程施工前應開展針對性安全教育。

  第十條、檢修現場責任領導應嚴格落實《安全檢查區域責任制度》中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各單位應建立嚴格的作業審批程序,作業審批人應對作業的安全合法性、安全措施的可靠性負責。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規范各級作業票的使用,作業票內容應包括作業名稱、主要內容、起止時間、地點區域、作業類別級別、作業單位(包括人數)、安全措施(責任人)、安全交底人(簽字)、安全交底接受人(簽字)、作業地點崗位人員(簽字)、作業審批人(簽字)等內容。

  第十三條、檢修作業負責人應隨身攜帶作業票備查,作業結束后,應將作業票歸檔留存。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不斷細化分解檢修作業內容,逐步推進檢修作業規程化、規范化和標準化。

  第三章、安全監控

  第十五條、所有檢修作業均應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進行。

  第十六條、正常生產過程中的維修,作業人員必須經崗位人員同意并在作業票上簽字后,懸掛檢修作業牌,方可進行檢修作業。該區域的安全檢查監控責任仍由原責任人負責。崗位人員和區域負責人有拒絕作業和隨時終止作業的`權力。

  第十七條、外單位進入本單位進行檢修、搶修作業,必須經生產處組織安排,嚴格履行安全交接簽字手續,雙方應認真落實《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第四章“跨區域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各級行政負責人,應加強檢修作業檢查指導。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監督檢查檢修作業過程中安全保障體系運行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各單位應嚴格落實檢修作業安全要求,規范作業票使用,凡有違本制度的作業行為,給予經濟處罰500元。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由集團公司安技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4、學校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在校園內臨時施工的單位、人員必須執行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管理。

  2、施工單位使用人員,必須嚴格審查身份證件,并由施工單位負責逐個造冊(附身份證復印件)報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備案。

  3、施工場地要有護欄物隔離,并有明顯的非施工人員不得入內的標志,預防發生意外事故。

  4、施工單位內部必須建立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加強對建設物資的看管,有專門的值班巡邏人員,防止發生失竊事件。

  5、施工單位人員要統一到學校保衛部門或總務處辦理《臨時出入證》,服從門衛管理,攜帶物資出門,施工單位應簽發出門證,否則,門衛有權暫扣查詢。

  6、施工車輛進入校區不準鳴號,應減速慢行,注意行人,沙、石、土不得散落校園,影響校園環境衛生。

  5、學校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要和施工隊簽定治安和安全生產合同書,明確施工隊具體的安全治安治理保障措施,明確學校監督協調安全管理的責任。雙方必須遵守安全法律及規章制度。

  2、施工隊進駐學校內部必須繳驗每個隊員的居民身份證或其當地機關的證明,無身份證明者不得在學校內部住宿。

  3、施工人員須在學校內部居住三個月以上者,保衛干部必須協助他們辦理“臨時居住證”。

  4、保衛干部要回同施工隊負責人,依據“身份證”編制施工人員花名冊。并寫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戶口所在地等,如施工人員有變動要及時更正。

  5、施工單位要給施工隊伍安排固定的居住場所,并要求他們做好防火、防盜、安全用電、用火,確保做好住所的安全和衛生工作。

  6、施工人員必須憑施工單位發給的出入證進出門,出入證不準轉借他人,遺失必須補辦。

  7、施工隊負責人必須指定易名治安人員配合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定期向隊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嚴防違紀違法案件發生。

  8、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要求,學校有責任全面做好隊施工隊員的安全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6、學校施工作業安全管理制度

  一、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的同時,必須根據施工特點,編制有針對性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

  二、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臨時用電方案,并由專業技術員向臨電安裝人員作書面交底,臨電維修必須執行部頒及地方有關規定,做好送電、維修、檢查記錄。

  三、項目開工前,所有施工項目均有詳細的施工方案和職業健康安全技術交底、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措施交底。

  四、凡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配戴安全防護用品及其他勞保用品,嚴禁赤膊赤腳作業,嚴禁酒后作業。

  五、施工現場的孔洞、臨邊,均應設有效的安全防護。

  六、高處作業應系好安全帶,所有工具應裝入工具袋內,嚴禁拋扔物料。

  七、施工現場的各類小型工具,必須專機專人定期保養,電動機具的接零接地應牢固可靠,絕緣良好方可使用。

  八、施工現場有毒物品、危險物品必須專人管理,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0

  一、編制目的

  為加強和規范有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規范有限空間作業行為,保障人員安全,確保生產裝置正常運行和作業安全,特編制此制度。

  二、規章制度

  1、有限空間作業前要辦理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需要時要同時辦理其他作業證,作業人員須持有審批的有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其他作業許可證后方準許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嚴格執行先檢測后作業的原則,作業前一定要明確有限空間內的有害因素及其濃度。

  3、作業負責人要明確所有有限空間作業人員的職責,負責人及作業人員都要明確信息溝通的工具、方式和內容。

  4、有限空間作業實施公司內部作業許可證制度。公司安全主管部門負責作業許可證管理。

  5、作業主管部門要編制安全作業方案,并根據作業方案在許可證上填寫簡要作業程序和內容,作業方案應作為許可證的附件;安全主管部門根據危險有害因素分析結果,在許可證上寫明危險有害因素。

  6、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監護工作。要針對作業環境的實際要求,配備足量、符合實際作業環境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且作業人員要佩戴好勞動用品后再進行作業,場外必須有監護人員監護及必要的施救工具。

  7、作業人員要嚴格按照公司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進行作業,不得違規操作,以免事故的發生。

  8、事故發生后,切忌盲目施救。發生有限空間作業安全事故后,監護人或事故發現者應當及時呼救,在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戴上防毒面具或呼吸器以及其他一些防護措施后,方可入內施救。切忌因救人心切,盲目入內,而導致事故傷亡人數的增加和事故的擴大。

  9、加強對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作業人員自我保護意識和安全防范技能。

  10、制定切實有效的事故應急預案,并不定期的進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予以記錄。

  三、注意事項

  1、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進行覆蓋、隔離。

  2、必須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擴散區施焊時,應經有關部門檢試許可后,方可進行。

  3、乙炔發生器必須設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裝置、保險鏈;球式浮筒必須有防爆球;膠皮薄膜浮桶必須裝設厚度為1-1.5毫米、直徑不少于面積的60-70%。

  4、氧氣瓶、氧氣表及焊割工具上,嚴禁沾染油脂。

  5、乙炔發生器的零件和管道接頭,不得采用紫銅制作。

  6、高、中壓乙炔發生器應可靠接地,壓力表及安全閥應定期校驗。

  7、碎電石應摻在小塊電石中使用。夜間添加電石,嚴禁用明火照明。

  8、乙炔發生器應每天換水,嚴禁在浮桶上放置物料,不準用手在浮桶上加壓或搖動。

  9、乙炔發生器不得放置在電線的正下方,與氧氣瓶不得放一處,距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的距離,不得少于10米。檢驗是否漏氣,要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

  10、氧氣瓶、乙炔瓶應有防震膠圈,旋緊安全帽,避免劇烈震動,并防止曝曬。凍結應用熱水或蒸氣加熱,不準用火烤。

  11、點火時,焊槍口不準對人,正在燃燒的焊槍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帶有乙炔和氧氣時,不準放在金屬容器內,以防氣體逸出,發生燃燒事故。

  12、不得手持連接膠管的焊槍爬梯登高。

  13、嚴禁在帶壓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帶電設備應先切斷電源。

  14、在貯存過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或管道上焊割時,應先清除干凈,并將所有的孔、口打開。

  15、電石應放在通風良好、不漏雨、干燥的地方,移動或搬運應將桶上的小蓋打開,輕搬輕放。開桶時,頭部要閃開,不得用金屬工具敲擊桶蓋。

  16、鉛焊時,場地應通風良好,皮膚外露部分應涂護膚油脂。工作完畢應洗漱。

  17、工作完畢,應將氧氣瓶、乙炔瓶氣閥關好,擰上安全罩。乙炔浮桶提出時,頭部應避開浮桶上升方向,撥出后要臥放,禁止扣放在地上。檢查操作場地,確認無著火危險,方準離開。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1

  1.總則

  1.1.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發生各類事故,保障作業人員生命安全。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結合公司生產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規定所稱危險作業項目,是指在安裝、生產、工作中具有較高危險性,可能對作業人員造成人身傷害和各類事故的作業或任務。如檢維修設備設施高處作業,易燃易爆場所動火、高壓帶電作業等。

  1.3.各單位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高度重視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堅持“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的原則,對危險作業項目實施“全員參與,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創造良好的作業條件,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

  1.4.不得將危險作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的企業或個人。

  1.5.危險作業項目,實行“誰組織生產,誰制定安全措施”、“誰批準方案實施,誰負責措施落實”的管理體制,并明確各方責任。

  1.6.重大危險作業項目的安全交底,應履行層層簽字后交底書應存檔備案。

  1.7.危險作業項目未經審批不得施工作業(特殊緊急情況除外)。

  1.8凡屬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的單位,必須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一式二份(動火作業按《動火安全消防管理規定》執行),由安全部門和相關部門審查和現場檢查符合要求后,主管廠長或總經理批準后方可施工。

  1.9特殊情況無法履行審批手續時,現場應有專人負責安全工作,并有具體的安全措施,在情況允許后立即到安全部補辦審批手續。

  1.10安全部及有關部門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全面檢查,作業中應布置安全人員和相關部門人員做重點監督監護。

  2.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1高處作業的定義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為高處作業。或者雖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業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機械振動(轉動)、毒害物質及其他易傷害的物體等,應視為高處作業。

  2.1.1一般高處作業分級:

  2.1.1.1高處作業高度在2-5米時,為一級高處作業。

  2.1.1.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米時,為二級高處作業。

  2.1.1.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米時,為三級高處作業。

  2.1.1.4高處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2.1.2特殊高處作業

  2.1.2.1在陣風風力六級(風速10.8m/s)以上的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強力風高處作業。

  2.1.2.2在高溫或低溫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異溫高處作業。

  2.1.2.3降雨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雨天高處作業。

  2.1.2.4降雪時進行的`高處作業,成為雪天高處作業。

  2.1.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時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夜間高處作業。

  2.1.2.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帶電高處作業。

  2.1.2.7在無立足或無牢靠立足的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稱為懸空高處作業。

  2.1.2.8對突然發生的各種災害事故,進行搶救的高處作業,稱為搶救高處作業。

  2.2高處作業要求

  2.2.1、各單位在安裝、生產、工作中,需登高作業,必須提出《危險作業許可證》申請,經審批并落實相關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業。

  2.2.2、對患有高血壓、心臟病、恐高癥、癲癇病、貧血病等禁忌癥人員以及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2.2.3、高處作業人員嚴禁酒后作業,嚴禁赤腳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帶的栓掛不得低掛高用,不得用繩子代替安全帶;按要求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2.2.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護用品,必須建立登記,做到專人保管,定期檢查、檢驗、修理、報廢等工作。

  2.2.5、梯子確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2.2.6、兩梯連接使用時,連接處必須綁扎牢固,嚴禁三梯連接。

  2.2.7、在自然光線不足,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應設置足夠的照明設備。

  2.2.8、高處作業地點應避開各種帶電線路,避開有煙霧、氣體排放處。

  2.2.9、梯子放置斜度,一般與地面成60-70度之間為宜,嚴禁一梯兩人操作。

  2.2.10六級強風或其他惡劣氣候條件下,禁止登高作業。搶險需要時,必須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主管領導要現場指揮,確保安全。

  2.2.11嚴禁上下垂直交叉作業;必要時應采取相應隔離安全措施。

  2.2.12高處作業所用工具材料等不得拋擲,工作完畢做到人走料凈場地清;防止落下傷人。

  2.2.13登高作業嚴禁接近電線。特別是高壓線路,應保持間距2.5米以上;避免人體或導電體觸及低壓線路。

  2.2.14懸空作業一定要按規定選好吊拉繩,保持一定的安全系數;作業人員安全帶要栓掛牢靠;并設有監護人。

  2.2.15冬季及雨雪天氣登高作業時,要有防滑措施。

  2.2.16在自然光線不足或者在夜間進行高處作業時,必須有充足的照明。

  2.2.17在薄板材料、輕型材料、石棉瓦、瓦楞鐵、塑料等危險屋頂工作時,必需鋪設堅固、防滑的腳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時必須加以固定。

  非生產(安裝、施工)高處作業如:打掃衛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的工作,也要按高處作業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

  2.3高處作業審批程序

  2.3.1首先承擔作業任務的單位,應根據工作任務、作業現場、作業環境等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安全措施;然后按高處作業等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審批手續。

  2.3.2遇有緊急情況或特殊情況,必須馬上登高處理時,單位領導親自監護(或指定專人負責);可事后補辦《危險作業許可證》。

  2.3.3作業高度在15米(含)及以下的一、二級高處作業項目,由安全部安全負責人審批。

  2.3.4作業高度在15-30米(含)的三級高處作業項目,由安全部和主管廠長審批。

  2.3.5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的特級高處作業項目,由公司總經理審批。

  2.3.6遇有特殊高處作業環境條件時:各級領導干部,都要親臨作業現場監督檢查,并落實安全措施后方可在審批手續上簽字。

  3.電氣高壓(1000v)以上帶電危險作業安全消防管理

  3.1嚴格執行國家《電業安全工作規程》和《選煤安全規程》及操作規程等相關規定標準執行。

  3.2作業前,制定相應安全措施,并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3.3《危險作業許可證》由設備部、安全部,主管廠長審批。

  3.4必須執行“工作票”制度和“掛牌”規定。

  4.動火(焊接)危險作業安全消防管理

  4.1嚴格執行《選煤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和操作規程。

  4.2嚴格執行公司《動火安全消防管理制度》,并履行相關規定手續。

  5.設備檢維修的危險作業安全消防管理

  5.1嚴格執行《設備檢維修安全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并按規定要求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5.2嚴格執行《選煤安全規程》相關規定和操作規程。必須執行“掛牌”規定。

  6.其他

  6.1其他有較大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危險作業,均按危險作業進行管理。

  6.2對于疑難無法認定作業項目,要及時上報公司安全部予以確定,確保作業安全。

  7.考核

  7.1各單位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罰。

  7.2違反本制度導致事故的單位及責任人,按相關規定從重處罰。

  7.3按《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辦法》規定執行。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2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避免人身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危險作業的種類、危險性分析、管理分工、審批手續等,適用于所有危險作業活動。

  3、危險作業種類

  3.1高處作業(高度啊2m以上,并有可能發生墜落的作業)。

  3. 2危險區域動火作業

  3.3爆炸或有爆炸危險的作業。

  3.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3.5大型吊裝作業;

  3.6帶電作業。

  3.7交叉作業。

  4、危險作業管理

  4.1危險作業審批

  4.1.1報請審批的危險作業。應由下達任務部門和具體實施部門共同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單%報安全管理機構批準,特別危險作業需主管領導審批。

  4.1.2經審批的危險作業對施工人員必須進行安全施工教肓,辦理相應的危險作業許可證'(如:'動火許可證' '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 '有限空間作業證' '起重作業證'等等)。主管領導應召集有關部門在現場共同審定安全防范措施和落實實施單位的現場指拝人。

  4.1.3危險作業的單位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請經安全安全管理部門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請主管領導批準。

  4.1.4作業人員由危險作業單位領導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4.2危險作業實施

  4.2.1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

  4.2.2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必須由執行單位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4.2.3作業前,實施單位領導或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肓,落實安全措施。

  4.2.4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2.5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4.2.6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獫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

  4. 2. 7危險作業單位領導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4.2.8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安全員或安全負責人有權停止作業。

  4.2.9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

  4. 3危險作業安全保障措施

  4.3.1'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措施:

  4. 3.1.1患有精神病、癲病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虔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4. 3.1.2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4. 3.1.3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職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 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4. 3.1.4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4. 3.1.5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職隔離措施。

  4. 3.1.6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可超過270千克/平方米。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苢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動火作業':使用氣焊、電焊、噴燈等焊割工具,在煤氣、氧氣的生產設施、輸送管道、儲罐、容器和危險化學品的包裝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的設備上,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4. 3. 2.1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4. 3. 2. 2審批后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4. 3. 2. 3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罝、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他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4. 3. 2.4進入煤氣設備內部工作時,安全分析取樣時間不得早于動火前30分鐘,檢修動火工作中每兩小時必須重新取樣分析。工作中斷后恢復工作前30分鐘,須重新職樣分析。如現場分祈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分級審批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4. 3. 2. 5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a.如使用測爆儀或其他類似手段時,動火分析的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被測的氣體或蒸氣濃虔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b.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時,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_寸,其被測濃虔小于等于0.5%;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小于4_寸,其被測濃虔小于等于0.2%。

  c.動火分析合格后,動火作業須經分級審批的安全主管負責人簽字后方可實施。

  4. 3. 2.6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并采職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 3. 2. 7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并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采職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 3. 2.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雷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4. 3. 2.9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3.2.10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4.3.2.11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于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于10m,并不準在烈曰下曝曬。

  4.3.2.12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4.3.2.13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4.3.2.14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罝換動火作業。

  4.3.2.15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4.3.2.16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罝,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s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4.3.2.17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4.3.2.18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4.3.2.19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4.3.2.20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于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4.3.2.21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彳非走。

  4.3.2.22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幵。

  4.3.3有限空間作業:有限空間是指封閉或部分封閉,進出口較為狹窄有限,未被設計為固定工作場所,自然通風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質積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間。有限空間作業是指作業人員進入有限空間實施的作業活

  有限空間分為三類:一是密閉設備,如船艙、貯罐、車載槽罐、反應塔(釜)、冷藏箱、壓力容器、管道、煙道、鍋爐等;二是地下有限空間,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倉庫、地下工程、暗溝、隧道、涵洞、地坑、廢井、地害、污水池(井)、沼氣池、化糞池、下水道等;三是地上有限空間,如儲藏室、酒糟池、發酺池、垃圾站、溫室、冷庫、糧倉、料倉等。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3

  1目的

  為規范企業危險作業管理制度,明確各類危險作業管理的責任部門、人員、許可范圍、審批程序、許可簽發人員等內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全公司的安全作業范圍

  3職責

  3.1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負責對職責范圍內的公司級危險作業進行審批。

  3.2工程經理負責對二、三級作業區級危險作業進行審批。

  3.3各管理部門負責填寫申報表。

  4定義

  4.1危險作業是指作業過程中可能造成人身傷害事故或財產損失的、具有較大風險和需采取安全技術和管理措施才能進行作業的活動。本公司涉及的危險作業及等級劃分一般指:

  4.1.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米);三級

  4.1.2帶電、帶氣、高溫作業; 二級

  4.1.3要害部位內動火作業; 三級4.1.4在較復雜區域的起重吊裝、提升吊掛; 二級4.1.5有限空間作業; 三級4.1.6其它具有較大風險的作業。 二級

  5分級管理

  5.1危險作業實行分級控制管理,以控制危險因素為核心,制訂和落實安全對策措施,落實作業責任人,有效控制事故發生。

  1 5.2根據作業范圍和管理難度,公司危險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作業范圍涉及到兩個及以上產權單位,或涉及兩個及以上維保單位共同作業,或公司無法提供安全作業條件需要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協調才能完成的作業。二級:作業范圍涉及到兩個部門或公司認定具有較大危險性的,需公司協調管理的危險作業。三級:作業范圍涉及到一個部門作業區,符合危險作業條件的作業。

  6申報及確立

  6.1各部門要在開展維修作業項目危險危害辨識及措施制定的基礎上,由單位主管領導或技術負責人組織專業評審組對所有的作業項目進行辨識、評估、分級,審查確定為危險作業的,各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作業票)》,針對每項危險作業進行危害辨識、制定對策措施,編制作業專項施工方案,并將危險作業分級管理臺賬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備案。

  6.2各部門應根據作業條件、環境的變化,及時開展對危險作業安全對策措施的補充、修訂和完善工作,定期對各級危險作業級別組織進行審核,對不符合當前級別的危險作業及時進行調整,并將調整情況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審核同意后,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備案與執行。

  6.3應采用科學方法對危險作業進行辨識和分析,針對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和可能產生事故的原因,制定安全對策措施。

  6.4辨識和分析。從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管理等方面系統分析,辨識出危害因素。根據可能產生的事故分析原因。

  6.5對策措施。根據辨識和分析情況,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和集團公司操作、管理標準化要求制定針對性強的技術、管理措施,同時制定突發情況下的應急救援措施。

  7控制管理

  7.1危險作業應制定作業方案,按照“誰作業、誰編制”的原則,作業部門負責編制作業方案。對于已建立維修作業標準或已制訂安全作業指導書的危險作業,可不編制作業方案,但當作業條件、環境發生變化時,仍須編制作業方案。

  7.2作業方案應緊密結合作業目的和任務進行編制,一般應包含以下內容:

  7.2.1作業目的、工作任務(內容)、工作地點、計劃工作時間;

  7.2.2作業項目負責人(安全責任人)、作業人數、協調聯系方式;

  7.2.3作業要求條件,作業可保障條件;

  7.2.4危險因素、安全保障措施、應急措施及措施實施責任人;

  7.2.5方案的編制、審核、審批人。

  7.3凡進行未建立作業指導書或維修作業標準的危險作業,作業前,由作業部門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作業票)》,報請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核定級別、辦理審批手續,同步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備案。通過審批的申請表,申請單位、審批單位、作業現場負責人應各留存一份。

  7.4危險作業實行分級審批管理,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負責對職責范圍內的公司級危險作業進行審批,生產部副經理負責對二、三級作業區級危險作業進行審批,審批對象為作業方案和《危險作業申請單》。

  7.5凡進行已建立作業指導書或維修作業標準的危險作業,作業前,由作業部門填寫,危險因素分析及對策措施按維修作業標準(安全指導書)中的相關內容填寫。根據危險作業級別,相應審批責任人必須到現場進行開工前的檢查確認,并在工票上簽字后,作業單位(部門)方可上場作業。

  7.6作業單位(部門)要嚴格按照批準的`作業方案執行,嚴格落實作業安全措施,對已制定維修作業標準或作業指導書的危險作業必須嚴格按照標準和程序作業,禁止任何單位(部門)對無作業方案或未經審批的危險作業組織實施。

  7.7各級負責人要對危險作業過程實施跟蹤監督管理,確保作業過程中嚴格執行已經制定的作業標準,確保安全受控。

  7.8各單位(部門)因生產設備搶修、事故搶險等緊急情況不能履行審批手續時,應按照上述程序向主管審批的領導請示并得到同意的情況下,方可簡化危險作業審批手續,但作業現場應指定專人負責安全工作,落實安全對策措施,并將具體情況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備案待查,在情況允許后須立即補辦審批手續。

  8安全技術要求

  8.1各單位(部門)要結合區域維修保產工作的實際特點,制定相應的對策措施。

  8.2作業必須二人及二人以上進行,合理搭配安全聯保互保對子,逐項在維修作業任務單或安全確認卡上注明,按聯保互保責任落實,嚴禁單人作業。作業人員必須熟悉并嚴格執行作業相關的規程、規定。

  8.3高空、高溫、有毒、有害、壓力容器的作業,必須設置警示區域、警示標識,要采取防撞、防滑、防墜落、防燙傷、防毒害等安全措施,安排專人負責監護后方可作業。

  8.4作業中相關的能源介質(水、電、氣)相關開關、閥門等部位必須嚴格執行停、送掛牌確認制,不得擅自拆卸和停送開關、閥門,并確保安全設備設施完好與使用。

  8.5電焊、起重等特種作業必須持證上崗,執行相關安全技術管理規定,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

  8.6作業前必須詳細檢查工機器具、吊具和特殊用具安全性能的可靠性,破損、殘缺、無明顯標識和用途不明的嚴禁使用。

  8.7多工種、多層次、交叉作業必須相互交底,并明確指定一名安全負責人統一協調指揮,監督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作業。

  8.8作業前要組織參與作業的人員,對作業危險因素開展危險預知預警活動,制訂預防對策措施,進行安全交底,填寫維修作業任務單或安全確認卡,并組織實施。

  8.9應在維修作業任務單上注明危險作業級別,按照分級管控的要求落實相關職責。有限空間空間作業必須在危險因素分析中特別提示。

  8.10動火作業時,必須落實“誰動火、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行集團公司、公司、所在生產廠消防管理規定。辦理動火申請手續,制定動火作業的對策措施,落實現場動火人、看火人及現場負責人,配備滅火器材(消防器材距離動火點不得超過5米)。

  8.11要對照作業標準逐項對作業條件、安全措施進行確認,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的,不得盲目上場作業。作業中發現異常情況,要采取應急措施,及時指揮人員撤離。

  8.12作業后,應對現場進行清理,做好“三清退場”工作,確認后方可撤離。

  9檢查與管理

  9.1危險作業應有專人負責組織實施、協調工作。原則上,一級危險作業由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負責,二、三級由公司工程部經理負責。

  9.2各級危險作業審批人應對危險作業的安全技術交底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確認,對安全技術交底不到位的作業應及時停止,重新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9.3作業現場項目負責人必須對作業人員開展以安全對策措施等為主要內容的交底教育。

  9.4對于各級檢修互助,原則上不得安排危險作業;特殊情況,確實需要通過檢修互助來完成的,須由本單位行政一把手批準,并由5作業單位(部門)制定作業方案,受助單位(部門)負責審核把關。

  10考核管理

  10.1危險作業有不符合以下要求,按照公司管理考核辦法一般事項進行考核:未認真開展危險作業清理、登記的;危險作業未按要求納入控制管理的;危險作業管理檔案、各項基礎資料不齊全的;對危險作業現場檢查不到位的;不按危險作業方案、維修作業標準、安全作業指導書執行的;危險作業的安全對策措施落實不到位的;危險作業管理職責落實不到位的;其他違反危險作業規定的。

  10.2不履行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制度而擅自進行危險作業的,按照公司專業管理考核辦法較大事項進行考核;造成人身安全事故的,按照公司工傷事故管理有關規定加重追究管理責任。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4

  一、目的:

  為確保工作人員進行危險作業時,其事先必須作妥一切安全處理、防護及提高作業時的危險意識以達零災害之目標。

  二、說明:

  危險性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起重吊裝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外來施工作業管理等。

  1、動火作業:除裝配車間外,工廠區內任何地方,在進行下列工作前,均需申請《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

  (1)使用氣焊或氬弧焊機焊接;

  (2)使用氧氣、乙炔切割;

  (3)砂輪切割機或易產生火花的設備;

  (4)敲擊、鑿孔、手工具等能產生火花的工作。

  2、受限空間作業:任何人進入地下水池或其它通風不良的密閉或半封閉場所等。

  3、高空作業:人員從事距墜落基準面高度2米以上高空作業。

  4、吊裝作業:利用行車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

  5、設備檢修作業:為了保持和恢復設備、設施規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術措施,包括檢測和修理。

  6、外來施工單位作業:是指在我公司內部進行建筑、維修、改造、設備檢修、安裝等施工項目。

  三、所有危險作業須填寫《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經審查、審批后方可施工。

  四、危險作業之安全作業證審批規定:

  1、《危險作業申請、審批單》須由下列被規定的審查、審批人員簽證后始得生效:

  (1)申請人填寫并簽字;

  (2)申請部門負責人審批意見并簽字;

  (3)公司主管部門審批意見并簽字;

  (4)外來施工作業現場負責人及施工人員(有外來施工作業時)。

  2、所有被授權審批安全作業證者,在審批之前必須確認現場環境設備施工等安全無誤后才可審批該項作業,并確實掌握及預防從事作業時可能發生的狀況。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15

  一、目的

  為加強公司危險作業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危險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減少和避免危險作業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安全生產。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內從事高處作業、動火作業、臨時用電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具體內容如下:

  1.危險作業:指容易造成嚴重傷害事故和財產損失的作業,主要指臨時性作業、非生產性作業以及勞動條件惡劣的作業。

  2.高處作業:凡是在墜落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作業。公司的高處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屋面建筑物的修補和日常高處清潔衛生的高處作業。

  3.動火作業:可能產生熱量的工作,產生的熱量足夠引起燃燒,包括焊接、切割、銅焊、研磨等,使用電氣焊工具或者類似能引起燃燒或火星的工具與設備。本廠的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需進行的動火作業。

  4.臨時用電作業:公司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動火作業包括在生產過程中電器及機械設備的維修維護和保養、臨時照明的線路連接、屋面、建筑物的修補維護等作業需臨時用電的'作業。

  三、職責

  1.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2.危險作業申請部門負責危險作業許可證的審核。

  3.安全主任負責危險作業的審批,負責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管理。

  4.危險作業人員認真落實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

  四、危險作業的審批程序

  1.進行危險作業的部門提前向安全主任提出書面危險作業申請,即填寫《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2.若情況特別緊急,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實施部門必須經安全主任同意方可施工。

  3.安全主任接到申請后半個工作日內審批。

  4.安全主任組織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落實安全技術措施,監督作業人員的工作,確保安全。

  5.作業人員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后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從事危險作業。

  五、危險作業的實施

  1.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執行危險作業的部門領導下達危險作業指令,操作人員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2.作業前,安全主任負責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

  3.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實施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和規定,危險作業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做到配備齊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4.作業前,危險作業人員對作業現場進行危險因素辨識,采取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主任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作為現場工作監護人,負責危險作業全程的安全監督檢查。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負責人適時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

  6.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作業監護人、安全主任、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危險作業執行部門負責人均有權停止作業。

  7.危險作業完工后,作業執行人必須清理作業現場,保證作業現場在操作前、操作中、操作后有一個安全良好的狀態。

  六、危險作業的安全防護措施

  1.高處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個人防護用品齊全,包括安全帶、安全帽、防滑鞋、工作服等。

  (2) 防護用品要正確佩戴和使用。

  (3) 登高所用的梯子等登高用具性能要好,擺放要穩固。

  (4) 高處作業必須設置防護設施。

  (5) 高處作業范圍內若有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物品,應采取隔離、斷電、停用等防護措施。

  (6) 設置警戒區域,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7) 避免交叉作業。

  (8) 高處作業使用的工具物品不準拋擲。

  (9) 攀登石棉瓦等輕型材料的建筑物,要有加墊板等防護措施。

  (10) 作業完畢后要清理作業場所。不遺留工具和物品。

  2.動火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設置相應和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材,并放在適應的位置,便于取用,并且在場人員掌握使用方法。

  (2) 清理附近的易燃物品。對不能清除的易燃物品要用水澆濕或遮擋,以防引起著火。

  (3) 設置監護人,監督落實各項措施。

  (4) 在高處動火作業,要用非燃材料做成遮擋,以防止火花飛落。

  (5) 對可能引起爆炸的作業,要進行檢測,采取通風、置換等措施,并且檢測合格后再進行作業。

  (6) 作業過程中,隨時進行檢查。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3.臨時用電作業安全防護措施

  (1) 臨時用電作業必須采用tn-s系統,非電工嚴禁進行接駁、拆除電焊機及其它電氣設備的電源線等的用電操作,必須由電工負責辦理。

  (2) 合理配置漏電保護器,開關箱,且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30ma,漏電動作時間小于0.1s,手持式電動工具的漏電保護器的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漏電動作時間不大于0.1s。

  (3) 開關箱內采用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

  (4) 外電防護安全操作距離、防護距離、防護措施,要符合規范要求。

  (5) 配電系統要安裝正確,完好無損,牢固,接駁絕緣良好,分路標記,專人負責,清理雜物,檢修要全面考慮。

  (6) 要設三相五線制,要將動力電和照明電分開,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

  (7) 使用移動電器和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以防止觸電事故。

  (8) 作業結束后,對作業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

  七、檔案管理

  1.行政部負責危險作業檔案的建立及健全。

  2.危險作業人員作業完成后,將《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交予行政部登記存檔。

  3.檔案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 《高處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許可證》。

  (2) 危險作業等登記臺賬。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相關文章:

化學危險品管理制度11-18

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11-25

危作業管理制度11-17

(通用)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11-26

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熱門】11-26

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范例15篇]11-25

【優】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15篇11-26

危作業管理制度(精品7篇)11-17

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制度11-19

久久综合国产中文字幕,久久免费视频国产版原创视频,欧美日韩亚洲国内综合网香蕉,久久久久久久久久国产精品免费
日本天堂久久久 | 在线一区视频二区三区 | 日韩国产亚洲一区二区 | 日本免费线上A∨ | 中文字幕欧美在线 | 日韩综合国产欧美一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