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作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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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作業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逐漸增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我們該怎么擬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危作業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危作業管理制度

危作業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各類危險性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行業標準《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及《冶金等工貿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評分細則》、《機械制造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標準》,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1、本制度適用于公司的各部門、各單位。

  2、在公司管轄范圍內從事危險性作業的外委施工單位、承包單位、供貨單位等相關方。

  第三條、定義

  1、危險作業指在生產或施工區域內進行的起重吊裝、有限空間、臨時用電作業、特殊物項運輸、惡劣天氣時室外作業、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高處作業、工業管道抽堵盲板作業、交叉作業、動土作業、射線探傷、高溫作業、腳手架搭設、狹小空間的焊接打磨、其他危險區域的危險作業等作業項目。

  2、動土作業:因工程需要在公司內進行的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有可能影響地下設備、管道、電纜及臨近裝置、建(構)筑物安全的作業。

  3、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或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4、特殊物項運輸:指公司承擔的車貨總長度大于14米或寬度大于3、5米或高度大于3米或質量在20噸以上的大件進行的廠外運輸;廠內單次利用廠內機動車輛運輸5個以上氣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廠區內部各種車輛的超速行駛;其他情況特殊的廠內運輸。

  5、惡劣天氣室外作業:超過六級以上的臺風、暴風雷雨、暴雪、大霧、室外氣溫在零下10度以下的作業(吊裝不允許進行)。

  6、射線探傷:指在室外、生產車間或安裝現場用手提式或移動式γ射線探傷機、x射線機進行探傷的作業及其他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裝置進行的放射性作業。

  7、高溫作業: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以上的作業。

  8、腳手架搭設: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懸挑式腳手架工程;吊籃腳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9、狹小空間的焊接打磨:指作業空間小、施工難度大、常規工機具難以使用、操作人員活動范圍受限且要求質量較高的部位進行的焊接、打磨作業。

  10、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

  第四條、職責

  1、質量安全部

  1、1、編制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2、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根據公司實際界定危險作業的范圍;

  1、3、監督危險作業許可制度的執行,對不遵守許可制度的單位進行督導,開具不符合項糾正措施,進行hse績效考核。

  技術中心

  2、1、特殊危險作業開工前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

  2、2、組織作業單位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進行技術磋商,確定安全可靠的風險預防措施;

  2、3、危險作業前組織或參與方案或安全技術交底。

  2、4、對危險作業過程中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5、必要時會簽危險作業許可證。

  3、各部門、相關方

  3、1、認真學習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專業管理制度;

  3、2、對需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方案的特殊危險性作業向技術部門提出申請,提出具體要求。

  3、3、認真履行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對在本區域內進行的危險作業進行監督、檢查,會簽作業許可證。

  3、4、公司各相關部門負責對接口相關方的危險許可的監督管理。

  4、審批人員的職責

  4、1對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進行審查。

  4、2檢查并督促各項措施的落實。

  4、3督促相關人員履行其職責。

  5、專兼職hse管理人員的職責

  5、1提出并督促落實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

  5、2、組織進行安全教育。

  5、3、加強對作業現場的檢查與指導。

  6、監護人或的職責

  6、1監督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2、安全防護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6、3、對違章作業及時糾正。

  6、4、在發生危險時采取救援措施。

  6、5、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和清理。

  7、作業人員的職責

  7、1、嚴格執行、落實有關安全措施,不違章作業。

  7、2、服從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對于違章指揮有權拒絕。

  7、3、正確使用和佩戴安全防護用具和用品。

  第二章、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內容

  第四條、一般規定

  從事危險作業的相關人員,必須按相關規定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

  第五條、幾種危險作業管理的內容

  1、危險動火作業(簡稱動火作業)

  1、1、定義

  1、1、1、危險動火作業指在公司危險范圍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主要指在各種高壓管道、空壓站、乙炔匯流排間、涂裝車間、配電室、變壓器室、液氧站、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倉庫、天然氣站、ihp車間、辦公樓、檔案室或具有其他較大危險因素場所的動火作業。動火作業按動火危險程度分為特殊動火、一般動火二級。特殊動火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1、1、2、特殊動火

  凡屬下列情況的動火均為特殊動火:

  ①高處交叉動火作業;

  ②有限空間內動火;

  ③乙炔匯流排間、油庫、油漆庫、液氧站、天然氣站、檔案室、倉庫、涂裝車間、ihp車間、各辦公場所、計算機機房、保存有重要物資等危險較大或造成重大損失區域的動火作業;

  ④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裝置、容器、輸送管道、儲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

  ⑤帶壓不置換的動火作業;

  ⑥節假日、夜間等特殊時期進行的動火作業;

  ⑦冬春季枯草季節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圍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或風力較大、作業中有可能引燃周圍易燃物品的室外動火作業。

  ⑧其他情況下公司認為需規范的動火作業。

  1、2、進入有限空間動火作業,必須同時遵守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要求;高處作業動火,必須同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的要求。

  1、3、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果作業條件發生異常變化,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動火作業許可證同時廢止。符合作業條件恢復動火時,必須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2、1、定義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指進入設備、容器、管道、儲罐、地溝、鍋爐、地井、煙道、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間作業。如進入結構模塊、設備模塊等空間較小、通風不良、氧氣含量不足、有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區域,涂裝車間的有限空間和通風不良處所、存在密度比空氣大的有機溶劑蒸氣

  積聚的低凹場地結構(如地溝、地坑等),以及防火間距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構造等。

  2、2、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應辦理危險作業審批手續,填寫危險作業許可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必須可靠隔斷(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組織安排,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2、3、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前,確保清洗置換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風設備,并指定專人進行檢測,保證有限空間氧含量在19、5%--23%范圍內,有害氣體成分在國家允許范圍之內。作業中應對有限空間內氣體連續監測。容器、設備內作業時間不宜過長,應輪換休息。

  2、4、進入有限空間作業時,應盡量避免使用電動工具,必需使用時,要按相關規定制定安全措施,電動工具外殼要可靠接地、導線絕緣良好,并配備漏電保護裝置,使用者必須穿戴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2、5、有限空間作業要有良好的出入通道和換氣通道,通風不良時,要強制通風。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安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配戴空氣呼吸器。

  2、6、、有限空間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2、7、有限空間內作業,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或煤氣設備內作業,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容器內照明必須符合防爆要求。

  2、8、、在設備內作業結束時,須認真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無工器具等,方可撤離。

  3、危險高處作業(簡稱高處作業)

  3、1、定義

  高處作業:指在距離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發生墜落事故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1、高處作業的分類

  3、1、1、特殊高處作業

  (1)在陣風風力為6級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

  (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

  (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

  (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

  (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

  (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

  3、1、2、一般高處作業

  (1)、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進行的高處作業。

  (2)、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3、)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的高處作業。

  (4、)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的高處作業。

  (5)、在塔、釜、爐、罐、設備模塊、結構模塊等容器、設備內進行的高處作業。

  3、2、高處作業的管理規定

  3、2、1、原則上不批準進行特殊高處作業。如遇緊急情況必須處理時,須將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進行,確保作業人員安全。

  3、2、2、高處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報危險作業許可證,審批人員應到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批準。

  3、2、3、高處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和勞動紀律差、班前、班中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進行高處作業。

  3、2、4、高處作業人員應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扎好安全帶,帶好安全帽,不準穿硬底鞋。

  3、2、5、高處作業必須設專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對高空作業人員的作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3、2、6、作業開始前,作業人員必須檢查作業場所欄桿、扶手、跳板、腳手架等設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否則,不準進行作業。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3、2、7、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往下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3、2、8、高處作業與其他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高空作業現場必須設立圍欄或其他明顯安全界標,無關人員不準在作業點下面通行和逗留。高空作業和架空電力線路必須保持安全距離,以防觸電。

  3、2、9、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暢通,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

  4、能源介質作業

  4、1、定義

  能源介質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徹底切斷有毒、有害物質的來源,而進行的抽堵盲板的作業。

  4、2、檢修單位根據檢修計劃和生產工藝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檢修前兩天報生產部和質量安全部各一份。檢修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抽堵盲板方案的安全可靠性負責。生產部和質量安全部負責對方案審查,如需變動應及時通知制訂方案的單位進行修改。

  4、3、抽堵盲板作業必須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抽堵與其它單位相連接的盲板時須做好通知與確認,作業前必須經生產部批準。

  4、4、抽堵盲板時管道(容器)內的溫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溫、腐蝕等介質的管線(容器)抽堵盲板,必須在完全卸壓后進行。真空管線抽堵盲板前必須調到常壓。

  4、5、氧氣、氮氣、乙炔等介質的容器(管道)檢修時應用盲板可靠切斷,保證作業安全。如對可燃可爆氣體管道進行抽堵盲板時,應避免使用鐵質工具,并配備消防器材。

  4、6、帶煤氣抽堵盲板不應在雷雨天及夜間進行,作業時,必須有煤氣防護人員現場監護,并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和檢測儀器。

  4、6、作業中需照明時,應采用36伏以下安全電壓。如在高處作業,還必須執行高處作業有關規定。

  5、危險臨時用電作業(簡稱臨時用電作業)

  5、1、定義:

  臨時用電作業:是指除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外的基建施工、檢維修、設備安裝等需要從配電柜、變壓器等電氣設備而接入的臨時性用電。

  5、2、工程檢修需在正式運行的電源上接臨時用電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應辦理臨時用電危險作業許可證,并經審批。

  5、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拉接臨時電源,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臨時電源使用前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4、拉接、拆除電源線等用電操作,須由有操作證的專業電工負責。作業時必須兩人以上,懸掛停電牌,并明確監護人,監護人技術等級必須高于操作人。必須按規定穿戴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5、5、除臨時用電接線盤外,其它配電盤禁止拉接臨時用電。如特殊情況確需在工藝配電拉接臨時電源線,應經生產部同意。否則,不準接線。

  5、6、臨時電源線不得搭靠工藝設備、管道等,應合理架空敷設或穿管,嚴禁明鋪供電線路。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采用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采取保護套管、蓋板等措施。設置在戶外的電氣設備、電源箱應采取可靠的防風、防雨、防雷措施。

  5、7、使用手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必須絕緣良好,并配上漏電保護器,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防止觸電事故。

  5、8、外委施工臨時用電由基建辦負責組織,并遵守《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6、危險起重吊裝作業(簡稱起重吊裝作業)

  6、1、定義

  起重吊裝作業:在公司制造車間、施工現場等區域內進行的大中型設備或不規則物體的安裝、拆除、維修工程施工所需的吊裝作業。主要指常規吊裝10噸以上的重物,吊裝形狀復雜或剛度小或比徑比大或精密貴重的物體,汽車吊裝重量20噸以上的重物及在易燃、易爆、高壓線路等危險區域的起重吊裝作業。

  6、2、從事起重吊裝作業前,應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作業單位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并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和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及車輛禁止進入工作現場。懸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6、2、夜間吊裝作業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雪、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6、3、起重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特種作業操作證上崗。必須佩戴安全帽,高處作業時遵守高處作業安全規定。吊車駕駛員作業期間身體狀況要良好,精力要集中,不準有分散注意力的行為,以免造成起重傷害事故。

  6、4、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

  6、5、起重作業人員作業前必須熟知施工方案、起重設備性能、操作規程、指揮信號和安全要求。起重吊裝作業必須明確分工、統一指揮,禁止無人指揮或多人指揮。要嚴格執行起重作業“十不吊”。

  6、6、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點,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

  6、7、起重吊裝作業時,起重機具包括被吊物與高壓線路導線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1kv以下的距離≥1、5m;10kv的距離應≥2m;、35kv的距離≥4m。

  6、8、起重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吊運同一重物時,每臺起重機都不得超載。吊運過程應保持鋼絲繩垂直,保持運行同步,以防吊機吊載不均,造成吊機傾覆事故。

  9、危險交叉作業(簡稱交叉作業)

  9、1、定義

  交叉作業:車間或施工現場兩臺起重機械同時進行的起重交叉作業、安裝時上下高空交叉作業以及兩個相關單位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的交叉作業。混合型危險起重吊裝作業、高空交叉作業、特殊動火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交叉作業需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

  9、2、起重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9、2、1、按照國家和行業的有關標準規范以及起重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在起重作業過程中,作業區域內不允許有其它無關起重的作業進行。

  9、2、2、作業區域的設定為依據吊車作業半徑劃分,在其臨近位置有其它工種作業時,作業區域的圍護要盡量做到最小、最有效,并留出一條人行通道。

  9、2、3、在無法避開交叉作業時,必須提前向pmt申請批準,同時要做到:

  9、2、3、1、在作業現場必須有安全員全程監護。

  9、2、3、2、吊臂、吊物正下方不允許有作業人員和其它無關人員。

  9、2、3、3在吊臂旋轉過程中,其下方不允許任何人進行任何作業;只有在吊臂停止,吊物落位開始安裝時,其它作業才可進行。

  9、2、3、4、作業區域不允許有任何無關作業人員隨意穿越。

  9、3、安裝交叉作業的管理規定

  9、3、1在每一層高空交叉作業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隔離措施。

  9、3、1、1、焊接點下方必須設有防火毯或接火盆,以防止火花濺落灼傷下方的作業人員。

  9、3、1、2、管廊下方必須裝上安全網,防止高空墜物造成對地面人員的傷害。

  9、3、2、上方的管材、鋼梁必須要有可靠的固定。

  9、3、3、攜帶到上方的所有的作業工具必須裝入到工具袋內,所有的工具、零散材料不能堆放到鋼梁、腳手架跳板及其他高空作業平臺上。

  9、3、4、所有的高空作業平臺、走道必須設有踢腳板。

  9、3、5、在高空作業的下方必須設置有效的圍護,并設專人監護。

  9、4、各作業單位在進行交叉作業前要簽訂交叉作業安全管理協議書或有相關安全責任劃分記錄。

  第六條、危險作業的審批權限與程序

  1、、現場檢查,制訂安全措施;

  申請單位作業負責人(如工段長)組織有關人員,對危險作業內容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危險作業現場認真檢查,對作業過程開展風險評估,對作業過程可能存在的工作危害,制定并采取相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2、、填寫作業許可證:

  申請單位作業具體負責人(如班組長)填寫許可證上有關內容。

  3、、安全措施確認簽名:

  安全措施分別由監護人和作業人員檢查確認,并簽名。

  4、、兼職hse管理員審查:

  兼職hse管理員到現場檢查有關安全措施落實情況,審查簽名。特殊情況下專職hse管理人員到現場檢查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5、、審批:

  作業單位負責人(如主管)作業單位上級負責人(如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簽發作業許可證,準許作業。必要時特殊危險作業需經有關管理部門會簽提出審核意見。

  2、、作業許可證的時限:

  作業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7天,作業許可證不能延期使用。

  第三章、附則

  第七條、本管理制度未盡事宜或與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相抵觸時,按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執行;本管理制度與專項管理制度不一致時,按專項管理制度執行。

  第八條、本管理管理制度解釋權屬于質量安全部。

  第九條、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危作業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國家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煤礦職業危害主要指以下職業危害因素:

  粉塵:煤塵、巖塵、水泥塵等;

  化學物質: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氫等;

  物理因素:噪聲、高溫等。

  第三條、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凡公司范圍內發生職業衛生事件,依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章、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為了努力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持續改善生產作業環境,做好職業衛生工作,按照國家規定要求,成立神東煤炭集團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董事長

  副組長:分管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副總經理、工會主席

  成、員:工會副主席、安監局副局長和總工程師、人力資源部經理、生產管理部經理、機電管理部經理、工程管理部經理、通風處處長、神東總醫院院長、各基層單位負責人。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監局,辦公室主任由安監局分管副局長兼任。

  按照國家規定和管理序列要求,公司須在安監局設立專職管理機構——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處,負責全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公司所屬各單位,對現有安全管理部門要增設一名職業危害防治管理人員,負責業務范圍內的具體工作;如果現在沒有安全管理部門,那么也要明確一名兼職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危害防治業務范圍內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公司各單位要成立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由安全管理辦公室配備的專(兼)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條、職業危害防治領導小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安排部署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二)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危害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三)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四)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不宜從事本崗位的員工,要及時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五)組織職業病患者診療。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落實部門按期限解決。

  (七)開展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向勞動者公布。

  (八)履行《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第八條、董事長職責

  (一)、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二)對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健全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職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人員。

  (三)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聽取職工對公司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

  (四)組織召開職業危害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匯報,研究和制定年度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五)根據“三同時”原則,公司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六)、組織職業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七)、是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公司分管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副總經理的職責:

  (一)在董事長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規定,組織實施各項工作。

  (二)、組織制定(修改)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并督促執行。

  (三)、根據公司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與各單位專職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職責。

  (四)、制定公司年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計劃與方案,并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五)、直接領導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臺帳和檔案。

  (六)、組織對公司全體員工進行職業危害防治方面宣傳教育與培訓。對職業衛生管理工作中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揚或獎勵,對違規和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或處罰。

  (七)、經常檢查全公司和各部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且要求部門或單位按期整改落實。

  (八)、經常聽取各部門、各單位安全技術管理人員、職工關于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存在的問題。應用有利于職業危害防治和保護員工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

  (九)、對公司內發生的職業危害事件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十)、對本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第十條工會主席職責

  負責管理員工職業健康體檢、職業病診斷、治療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公司其他部門的職責

  在公司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匯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完成各項工作。

  (一)人力資源部、教育培訓中心負責組織員工職業危害防治教育培訓工作,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人力資源部負責協調職業病傷殘度等級鑒定、工傷保險、工傷賠償、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二)公司生產管理部的職責

  一)、編制公司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二)、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文件、技術規程,制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三)指導二級單位編制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制度和規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督促各單位做好維護保養、檢修工作,確保安全運行。

  (三)機電管理部、設備管理中心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備的管理工作,指導二級單位編制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制度和規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工程管理部

  一)在組織工程項目設計審查過程中,嚴格審查職業危害防治預評價和職業危害防治專篇部分內容,達到設計科學合理,堅持以人為本,淘汰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和產品。

  二)負責項目工程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工作,并取得驗收批復文件,保證工程依法合規投入運行。

  (五)通風處負責開展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工作。指導編制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制度和規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職工總醫院負責開展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治療康復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隨訪,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負責建立全員健康檢查檔案。

  第十二條、各單位負責人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工作。

  (三)督促職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禁組織違章、冒險作業。

  (四)定期對單位的設備、防護設施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要采取措施及時解決。

  (五)發生職業危害事件時,迅速上報,并及時組織救治。

  (六)負責管理職業危害年度申報工作。

  (七)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章、職業危害防治管理

  第十三條、各部門、各單位在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制定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年度計劃和機構設置、職責分工、經費落實等工作,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臺帳及有關檔案。

  第十五條、建立健全各項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六條、將煤礦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及時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七條、指定專職或兼職職業危害因素監測人員,配備足夠的監測儀器設備,按照有關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監測人員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上崗。

  第十八條、公司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一次檢測評價,并將其結果報告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同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十九條、公司各部門、單位要應用有利于職業危害防治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堅決限制、逐步淘汰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和產品。

  第二十條、各單位要通過優化生產布局和工藝流程,使有害作業和無害作業分開,盡可能減少接觸職業危害的人數和接觸時間。

  第二十一條、公司要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501)規定,為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并指導和督促其正確使用。

  第二十二條、依法履行職業危害告知義務。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相關待遇如實告知員工,并在勞動合同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要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說明。

  第二十四條、各單位要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嚴格執行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發生職業危害事故后,要及時向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損害的從業人員,要及時組織救治,并承擔所需費用。

  各單位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煤礦職業危害事故。

  第五章、編制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第二十六條、編制依據:

  (一)、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上級主管部門、政府管理部門的指示、要求。

  (二)、針對職業危害的主要原因及員工體檢、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采取的改進措施。

  (三)、生產工藝的改進。

  (四)、員工的合理化建議。

  第二十七條、編制內容:計劃項目、實施時間、實施部門和經費預算。其中計劃項目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生產場所改造、生產工藝改進。

  (二)、防護設施建設與維護、警示標識。

  (三)、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四)、工作場所衛生檢測評價。

  (五)、職業衛生宣傳。

  (六)、職業衛生培訓。

  (七)、員工健康監護。

  (八)、職業病人診療。

  (九)、其它。

  第二十八條、檢查考核:

  (一)公司安監局結合每季度組織的本安體系檢查考核常態工作,同步安排專人進行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專項檢查考核,同時出專項檢查考核報告和獎罰通報。

  (二)各基層單位每月由安全管理辦公室或專(兼)職管理人員組織一次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專項檢查考核,并及時上報檢查考核報告。

  第六章、職業危害告知

  第二十九條、各單位要將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勞動者,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第三十條、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一)、在員工崗前培訓時,要告知員工本單位主要存在哪些職業病危害因素,應如何預防。

  (二)、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告知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后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三)、使用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時,應當有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對于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

  第三十一條、告知的責任部門為公司人力資源部、教育培訓中心、各基層單位。

  第三十二條、公司針對此項工作的考核每季度進行一次,并進行獎罰通報。

  第七章、職業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第三十三條、公司各單位每年必須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方面的培訓,并將培訓安排納入到每年的培訓計劃中。

  第三十四條、培訓內容主要有:

  (一)、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

  (二)、職業衛生基本知識。

  (三)、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五)、發生事故前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五條、培訓的對象與方式

  (一)公司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要接受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

  各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少于4學時,在崗期間培訓時間每年不少于2學時。

  (二)職業危害因素監測人員要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要經過監測工操作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上崗。

  (三)區隊、車間之間的員工調動上崗前要進行培訓。

  (四)區隊、車間內部的員工調動上崗前要進行培訓。

  第三十六條、組織實施部門和經費保障。

  (一)、人力資源部是公司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教育培訓中心和各單位組織實施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

  (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經費在公司年度培訓費計劃中列支。

  第八章、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

  第三十七條、為了加強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使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八條、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第三十九條、公司通風處、機電管理部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單位負責所在單位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公司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責任制,確保責任到人,保證職業防護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四十一條、建立防護設施責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設置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二)制定并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六、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要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故購置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產品名稱、型號;

  (二)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三)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五)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第四十二條、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一)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二)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三)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第四十三條、防護設施效果檢測。

  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

  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第四十四條、日常維護。

  各單位要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四十五條、知識培訓和指導。

  各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第四十六條、各單位、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經所在地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并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第九章、職業危害日常監測與評價管理

  第四十七條、公司通風處和各單位負責公司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各單位設專(兼)職監測專業人員,負責日常檢測和管理工作。要求配備足夠的監測儀器設備,以監測促防治。

  第四十八條、通風處組織開展各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定期進行。各單位要建立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并妥善保存。具體要求如下:

  (一)、各單位要明確監測的具體分布點。

  (二)、各單位要明確監測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

  (三)、各單位要明確分項目的監測周期。

  (四)、各單位要執行監測結果的及時登記與報告工作。

  第四十九條、公司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具體要求如下:

  (一)、檢測與評價結果要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要向勞動者公布。

  第五十條、監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不符合衛生標準時的要組織整改處理。

  第五十一條、煤礦粉塵危害防治執行如下條款。

  (五)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永久性防塵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貯水量不得小于井下連續2小時的用水量,并設有備用水池,其貯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塵水池的一半。防塵管路應鋪設到所有可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的地點,管道的規格應保證各用水點的水壓能滿足降塵需要,且必須安裝水質過濾裝置,保證水質清潔。

  (六)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用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使用水炮泥,爆破過程中采用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于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七)在煤、巖層中鉆孔,應采取濕式作業。煤(巖)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鉆孔難以采取濕式鉆孔時,可采取干式鉆孔,但必須采取捕塵、降塵措施,其降塵效率不得低于95%,并確保捕塵、降塵裝置能在瓦斯濃度高于1%的條件下安全運行。

  (八)炮采工作面應采取濕式鉆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應沖洗煤壁,爆破時應采用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于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出煤時應當灑水降塵。

  (九)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壓力不得低于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噴霧壓力不得低于8mpa。無水或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液壓支架必須安裝自動噴霧降塵裝置,實現降柱、移架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并加裝噴霧裝置或用除塵器抽塵凈化。放頂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須安裝高壓噴霧裝置(噴霧壓力不低于8mpa)。掘進機掘進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構成的綜合防塵系統,并對掘進頭含塵氣流進行有效控制。

  (十)采掘工作面回風巷應安設至少2道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

  (十一)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帶式輸送機走廊,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其中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噴霧降塵時,噴霧壓力不得低于8mpa。

  (十二)預先濕潤煤體。煤層注水過程中應當對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壓力等參數進行監測和控制,單孔注水總量應使該鉆孔預濕煤體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應保證注水過程中煤壁及鉆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層分層開采時,應采取在上一分層的采空區內灌水,對下一分層的煤體進行濕潤。

  (十三)錨噴支護防塵。打錨桿眼應實施濕式鉆孔。錨噴支護作業時,沙石混合料顆粒的粒徑不得超過15mm,且應在下井前灑水預濕。距離錨噴作業點下風流方向100m內,應設置2道以上風流凈化水幕,且噴射混凝土時工作地點應采用除塵器抽塵凈化。

  (十四)轉載及運輸防塵。轉載點落差應小于0、5m,若超過0、5m,必須安裝溜槽或導向板。各轉載點應實施噴霧降塵(噴霧壓力應大于0、7mpa)或采用密閉塵源除塵器抽塵凈化措施。在裝煤點下風側20m、內,必須設置一道風流凈化水幕。運輸巷道內應設置自動控制風流凈化水幕。

  (十五)露天煤礦鉆孔作業時,應采取濕式鉆孔;破碎作業時應采取密閉、通風除塵措施;應加強對鉆機、電鏟、汽車等司機操作室的防護;電鏟裝車前,應對煤(巖)灑水,卸煤時應設噴霧裝置;運輸路面應經常灑水,加強維護,保持路面平整。

  第五十二條、煤礦噪聲危害防治執行如下條款。

  (一)煤礦作業場所噪聲危害判定標準:煤礦作業場所從業人員每天連續接觸噪聲時間達到或者超過8小時的,噪聲聲級限值為85db(a);每天接觸噪聲時間不足8小時的,可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按照接觸噪聲時間減半、噪聲聲級限值增加3、db(a)的原則確定其聲級限值,最高不得超過115、db(a)。

  (二)煤礦作業場所噪聲每年至少監測1次。

  (三)煤礦作業場所噪聲的監測地點主要包括:露天煤礦的挖掘機、穿孔機、礦用汽車、帶式輸送機、排土機和爆破作業等地點;井工礦的風動鑿巖機、風鎬、局部通風機、煤電鉆、乳化液機、采煤機、掘進機、帶式輸送機、運輸車等地點。在每個監測地點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

  (四)井工礦在通風機房室內墻壁、屋面敷設吸聲體;在壓風機房設備進氣口安裝消聲器,室內表面做吸聲處理;對主井絞車房內表面進行吸聲處理,局部設置隔聲屏;在巷道掘進中應使用液動鑿巖機或鑿巖臺車;在采煤工作面應使用雙邊鏈條刮板輸送機等措施控制噪聲。

  (五)露天煤礦應及時對機械設備進行維護、檢修,避免機械部件松動,并采取對駕駛室進行密閉隔音處理等措施,控制露天煤礦噪聲。

  第五十三條、煤礦高溫危害防治執行如下條款。

  (一)煤礦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要求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并給予高溫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二)進行高溫監測時,作業場所無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存在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5個測點,取平均值。作業場所被隔離為不同熱源環境或通風環境的,每個區域內設置2個測點,取平均值。

  (三)常年從事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夏季最熱月測量;不定期接觸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工期內最熱月測量;作業環境熱源穩定時,每天測3次,工作班開始后及結束前0、5h分別測1次,工作班中間測1次,取平均值。

  (四)應當實行通風降溫,采取減少風阻、防止漏風、增加風機能力、加強通風管理等措施保證風量,并采用分區式開拓方式縮短入風線路長度,降低到達工作面風流的溫度。

  (五)局部熱害嚴重的工作面應采用移動式制冷機組進行局部降溫;非空調措施無法達到作業環境標準溫度的,應采用空調降溫。

  (六)露天煤礦應盡量采用機械化作業,減少高溫和熱輻射的影響;合理調整作業時間,避開日照最強烈的時段作業。

  第五十四條、煤礦職業中毒防治執行如下條款。

  (一)煤礦作業場所主要化學毒物濃度限值如下:

  (二)化學毒物監測時應選擇有代表性的作業地點,其中應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作業人員接觸時間最長的作業地點。采樣應在正常生產狀態下進行。在不影響作業人員工作的情況下,采樣點要盡可能靠近作業人員,空氣收集器盡量接近作業人員工作時的呼吸帶。

  (三)氮氧化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硫化氫至少每月監測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煤層有自燃傾向的,根據需要隨時監測。

  (四)加強礦井通風,采用通風的方法將各種有害氣體濃度稀釋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標準以下;加強個體防護,佩戴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品。

  (五)工作面采空區應及時予以封閉,設立警示牌,需要進入時,必須首先進行有害氣體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入;需要進入閑置時間較長的巷道進行作業的,必須先通風、后作業。盲道或廢棄巷道應及時予以密閉或用柵欄隔斷,并設立警示牌。

  (六)煤礦井下實施爆破后,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風機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面的距離不得大于5m,加強通風增加工作面的風量,及時排除炮煙。人員進入工作面進行作業前,必須把工作面的炮煙吹散稀釋,并在工作面灑水。爆破時,人員必須撤到新鮮風流中,并在回風側掛警戒牌。

  第十章、職業危害申報

  第五十五條、各煤礦要及時、如實向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報職業危害,同時抄報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并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煤礦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按照衛生部印發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第五十七條、煤礦申報職業危害時應提交《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及下列有關材料:

  (一)煤礦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煤礦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情況;

  (三)煤礦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四)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地方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五十八條、煤礦職業危害申報采取電子報表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紙制《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應加蓋公章并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后,連同有關資料一并上報。

  第五十九條、職業危害申報以煤礦為單位,每年申報一次,煤礦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報工作。

  第六十條、煤礦發生以下重大變化的,應按照下述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煤礦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第十一章、職工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鑒定及治療康復管理

  第六十一條、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工會工作部要依法組織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公司工會工作部要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第六十二條、神東總醫院具體負責公司員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療管理。依法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隨訪,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具體工作內容如下:

  (一)、新錄用、變更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的員工在上崗前,根據員工擬從事工種和崗位,評價員工是否適合從事該工種。

  (二)、員工在崗期間健康檢查按國家規定進行,職工醫院要記錄員工健康變化,評價員工健康變化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判斷員工是否適合繼續從事該工種。

  (三)、各單位要將員工健康檢查結果及時告知員工。

  (四)、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癥者,要調離原崗位。

  第六十三條、在緊急情況下,職工醫院要立即對職工、現場人員、周圍居民實施應急檢查和醫學觀察,防止職業病的蔓延。

  第六十四條、接觸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應當按照下表執行:

  第十二章、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

  第六十五條職業危害監測與評價、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改造、設備購置等列入公司安技措計劃中,執行《神東煤炭集團公司專項資金計劃管理辦法(試行)》中的安技措管理部分。

  第六十六條、職業危害防治教育培訓經費在公司年度培訓費計劃中列支。

  第六十七條、個體勞動保護用品的費用、員工體檢費用列入公司管理成本。

  第六十八條、定期對職業危害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并及時更換超過有效期的用品、材料等,以保證其效能。

  第六十九條、職業危害防治經費的使用必須經過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小組成員審核簽字,由公司財務部統一管理資金,建立分類賬目。

  第十三章、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第七十條、公司各單位、部門要建立健全所管轄范圍內的職業衛生檔案。做好檔案的連續保管,并及時歸入檔案室。

  第七十一條、職工醫院負責建立和保管公司全體員工(包括勞務工)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員工離開本企業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職業醫院應如實、無償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簽章。

  第十四章、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檢查考核與獎懲

  第七十二條、檢查要求

  (一)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職業危害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參加,每季度檢查一次。

  (二)各單位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人員每月檢查一次。

  (三)科隊、車間負責人對本區隊、車間作業范圍內,每周檢查一次。

  (四)各級檢查部門在日常動態檢查中,都要對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七十三條、檢查內容

  (一)、各職能部門、生產科隊、車間執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情況。

  (二)、生產科隊、車間現場檢查:總體衛生狀況,生產車間警示標識,防護設施運行情況,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運行情況,工人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工人操作規程執行情況,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第七十四條、檢查結束后要落實隱患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管理獎懲辦法》實施獎罰。

  第十五章、承包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

  第七十五條、公司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承包商。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任何承包商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七十六條、公司各部門、各單位與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要明確職業危害作業的管理責任,指出承包商施工作業區域職業危害因素的管理責任,明確承包商的職業病體檢、個體勞動防護、安全健康監管等方面的義務。

  第七十七條、公司各單位要監督承包商組織學習職業危害預防與控制措施等相關知識,提高員工職業健康自我保護意識。

  第七十八條、公司各部門、各單位負責監督承包商在作業過程中職業危害預防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以確保《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落到實處。

  第七十九條、公司各部門、各單位要監督承包商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投入和使用到位,職業危害防護資金落實到位。

  第十六章、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認定與處理

  第八十條、煤礦職業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嚴重程度,分為一般職業危害事故、較大職業危害事故、重大職業危害事故和特別重大職業危害事故四類。

  (一)一般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人以下;

  (二)較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三)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四)特別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0人以上。

  第八十一條、為加強煤礦作業場所粉塵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較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十二條、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程序和權限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xx〕212號)、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本制度如有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悖之處,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第八十四條、本制度解釋權屬神東煤炭集團公司。

  第八十五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危作業管理制度3

  1、凡從事危險作業范圍內工作,需做好安全防護、檢測等安全措施并確認后,開具相應作業許可票,方可作業。

  2、營業所安全員應及時對危險作業點進行現場調查,作業時應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員做重點檢查。

  4、服務站應認真遵守執行此制度,未執行者按違章作業處理。

  危險作業范圍界定:

  1、高處作業(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

  2、有限空間作業等有中毒或窒息危險的.作業;

  3、危險的起重運輸作業;

  4、其它有較大危險可能導致重傷以上事故的作業。

危作業管理制度4

  凡進入煤氣泄露區、高溫、大風、雨雪等惡劣氣象條件下的高處作業、清理料倉作業都屬危險作業。

  危險作業要制定安全措施

  高爐作業區及各崗位班組作業負責人,應向參加作業的`人員交待安全注意事項,制定防護措施,并檢查落實后,方可作業。

  危險作業嚴禁單人進行,必須設可靠的監護人,事先做好安全確認,嚴格執行聯保互保制度。登高作業使用的各種梯子,必須完好可靠。鋁制梯必須有防滑角,升降固定鉤要齊全。

  在煤氣區作業時,要遵守煤氣安全技術規程。

  考核:未辦理危險作業審批的考核責任人100元,辦理審批但未落實安全措施的考核100元。

危作業管理制度5

  1 目的

  未來規范危險化學品卸車作業管理,落實相關部門職責,明確作業流程,做好風險防范與控制,特指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危險化學品卸車作業。主要包括液堿(氫氧化鈉溶液)、正己烷(或異己烷)、濃硫酸;柴油不再《危險化學品目錄》之列,但屬于易燃品,卸車作業與危化品同等管控。

  3 規范性引用文件

  《危險貨物品目錄》GB12268-20xx 《危險化學品目錄》(20xx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條) 《生產區域動火作業安全規范》HG30010-20xx

  4 術語和定義

  4.1 危化品卸車作業: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車輛進入廠區內進行危化品裝卸的作業。

  5 職責要求

  5.1 作業所在部門職責

  5.1.1 負責辦理《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5.1.2 向外來供應方人員講明現場的危險源,填寫《安全技術交底》進行風險告知。

  5.1.3 為卸車作業人員提供必要的現場作業安全條件。

  5.1.4 監督現場卸車作業,發現違章作業立即制止。

  5.2 采購部職責

  5.2.1 采購部應對危化品供應方的商品質量、生產能力、檢測手段等進行調查;應審查供貨方的相關資質,必須具有所經營活動所需的資質,否則不得作為合格供貨方。

  5.2.2 采購危險化學品時應要求供方提供《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等。

  5.2.3 采購部應對供應商開展入廠前安全管理制度、廠規廠紀等教育培訓。

  5.2.4 負責危化品入場時間的信息告知。危化品(如提取溶劑、液堿、硫酸等)入廠前,輔料采購部應提前至少8小時告知安全管理部危化品入廠事宜,可不旅行提報書面手續。

  5.3 質檢部職責

  5.3.1 溶劑車輛停靠靜止20分鐘后,由質檢部安排專人進行取樣檢驗。取樣人須按要求做好個人防護,不得違章操作。

  5.3.2 檢驗合格后及時將結果告知作業所在部門。

  5.4 安全管理部職責

  5.4.1 車輛入廠前,監督司機在門衛室做好登記,告知相關注意事項。

  5.4.2 負責對車輛安全狀況、資質等核查,并聯系相關部門接洽,引導車輛到卸車地點停靠。

  5.4.3 確認卸車作業前安全準備情況,檢查《危化品卸車作業許可證》辦理情況。

  5.4.4 對作業現場安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章及時制止,發現不符合項督促作業單位及時整改。

  5.4.5 《危化品卸車作業許可證》歸口管理。

  5.5 作業所在部門現場負責人職責

  5.5.1 是作業現場第一責任人,負責對作業場所進行風險辨識。

  5.5.2 組織落實卸車作業安全管理要求,指定專人現場監護。

  5.5.3 負責核實《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5.5.4 檢查作業現場安全狀況,發現違章或不具備安全作業條件時,有責任及時終止作業。

  5.5.5 作業完畢,負責組織現場清理。

  5.6 監護人職責

  5.6.1 全面了解危化品裝卸區域和部位狀況,掌握急救方法,熟悉現場處置方案,熟練作業所在消防器材及其它救護器具,負責現場的監護與檢查。

  5.6.2 確認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后方可允許卸車作業。

  5.6.3 對現場卸車作業人員的違章行為,有權批評教育或制止。

  5.6.4 在卸車作業發生異常情況時,立即進行應急處置并上報。

  5.6.5 卸車作業后,須確認現場清理干凈,溶劑罐、管道等閥門關閉牢固,車輛無異常狀況。簽字關閉《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后,方可離開現場。

  5.7 卸車作業人員職責

  5.7.1 接受卸車作業安全操作培訓,掌握危化品卸車作業安全風險、安全操作程序、應急處置技能。

  5.7.2 熟知作業方案,并嚴格按方案作業;

  5.7.3 了解應急處置流程,熟練使用自救互救設施設備;

  5.7.4 對強令冒險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5.7.5 作業過程中發現作業異常情況,發出信號或及時報告,迅速采取適當措施,并盡快撤離現場。

  6 作業前安全管理要求

  6.1 資格審查

  危化品供應商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業務,并遵守公司《人員、車輛出入管理規定》等要求。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對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核查。

  6.1.1 危險品運輸車輛所需證件

  (1)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須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章);

  (2)公安車管部門核發的有效行駛證;

  (3)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發的有效槽罐質量檢測合格證;

  (4)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運輸劇毒化學品);

  (5)按要求懸掛交通部門核發的危運標志燈、牌。

  6.1.2 危險品運輸的從業人員所需證件

  (1)駕駛員:公安部門核發的有效駕駛證;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危險貨物運輸)從業資格證;

  (2)押運員:交通主管部門核發的道路危險貨物操作者(押運員證)。

  6.1.3 危險品運輸車輛要求

  (1)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宜采用金屬車廂,以防摩擦、震動等引起事故。如必須采用時,應落實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

  (2)運輸車輛的欄板應堅實、穩固、可靠,確保在轉彎時不會使物品滑動或跌落。危險化學品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輛欄板高度。車輛底板應平整、密實、無縫隙,不致造成液化危險化學品滲漏接觸傳動軸摩擦起火。

  (3)運輸車輛在盛夏裝運危險化學品時,應有遮陽措施或其它防護措施,或限定夜間運輸。運送遇濕易燃物品應備有油布等防雨措施。

  (4)運輸車輛應根據所裝危險化學品的性質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防護急救用品,以供急用。通常可在駕駛室內或近旁懸掛1211、二氧化碳或干粉滅火器。這些滅火器材和防護用品應定期進行檢查,發現滲漏、破碎、變形或重量減輕、筒身搖動有聲響等,應立即維修或更換,以確保其隨時處于完好狀態。

  (5)運輸車輛應在車頭或明顯部位懸掛由公安部門統一規定的帶有“危險品”字樣的專用黃底黑字信號旗,以明顯醒目的標志引起其他車輛的注意。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裝有易燃易爆或劇毒化學物品的運輸工具。

  (6)采用槽車運送易燃液體時,槽車頂部應有阻火器和呼吸閥;底部有導除靜電的裝置;排氣管應加防火罩,并宜設在車頭位置(易燃液體裝卸操作一般在車尾部及側部);儲罐內應有若干金屬板分隔,使罐體具有足夠的'剛度,并能減少車輛行駛時液體不致劇烈晃動、摩擦而產生靜電;車輛的電氣點火系統應確保接觸良好和完善,防止電氣火花引起事故。

  6.2入廠登記

  保衛人員應嚴格把好進出廠手續的辦理工作,對所有外來車輛必須登記,登記表格須填寫清洗、詳細,認真記錄好貨物類型、進出廠時間。嚴格禁止車輛內帶有煙火、燃易爆品進入廠區。運輸危化品車輛進出門須經安全管理部安全管理人員簽字方可放行。

  6.3現場清理

  6.3.1 作業前應將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卸車作業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

  6.3.2 應確保消防通道、行車通道暢通無阻。

  6.4 安全教育危化品卸車作業前,作業所在部門現場負責人應組織對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告知。

  6.5 辦理作業許可證

  6.5.1 《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由作業所在部門(車間)負責人審核,安全管理部負責審批。若作業現場不滿足安全管理要求時,安全管理部有權拒絕審批《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6.5.2 《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辦理完畢后,由作業所在部門(車間)負責人或指定的監護人落實作業安全措施。現場配備適當的消防器材及其它相應的應急救援物品。

  6.5.3 首先檢查車輛的安全狀況,有無泄漏情況,運輸車輛接好靜電接地,用手握住靜電導地裝置,進行人體靜電接地,當確保人身無靜電后,方可進行操作。

  6.5.4 操作人員應嚴格按照安全規定要求,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護,禁止穿戴化纖、呢絨及帶靜電的服裝,做好車輛的裝卸準備工作。

  6.5.5. 防爆區內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進入禁區的作業人員,嚴禁攜帶煙火、非防爆電器和鑰匙等火種火源;嚴禁穿釘鞋、化纖衣褲;禁止開啟手機,進出車間在禁區附近的路口設置安全警示牌,禁止機動車輛通過禁區。

  6.5.6 強風、雷雨、高溫等異常天氣禁止裝卸溶劑。

  7 作業中安全管理要求

  7.1 《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審批后,不得私自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7.2 作業所在部門、安全管理部開展安全管理工作,對發現的隱患及時落實整改,安全管理部提供必要的協助并督促整改。

  7.3 作業人員應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規范作業,接受現場管理人員的監督。

  7.4 存在交叉作業時,作業所在部門負責人應統一協調,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易爆品(如正己烷或異己烷)入廠時,周邊30米范圍內動火作業提前停止。保衛人員做好現場交通管制,并指派一名人員到卸車作業現場監護。

  7.5 作業所在部門現場負責人或監護人應通知其他人員避讓,確認好安全防護間距,按照國

  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警示裝置。

  7.6當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危及作業人員安全時,作業所在部門監護人應立即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經清點人數無誤后迅速撤離作業場所。經處理,異常情況排除且確認安全后,作業人員方可恢復作業。若遇異常情況無法在短期內排除,則應取消卸車作業,恢復作業時應重新辦理《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8 作業后安全管理要求

  8.1 卸車作業結束后,作業所在部門現場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罐體、管道等閥門關閉牢固,無“跑、冒、滴、漏”后,關閉《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8.2 作業人員清理完現場后,與作業所在部門做好交接后方可離開。

  9 作業證管理

  9.1 《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由作業所在部門(車間)負責人審核,安全管理部負責審批。

  9.2 《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一式三份,分別由作業單位、作業所在部門、安全管理部留存。

  9.3 《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8h,超過《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上標注起止時間的由作業所在部門重新辦理《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9.4 《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應至少保留三年。

  10 相關記錄

  10.1 《危險化學品卸車許可證》

  10.2 《安全技術交底》

危作業管理制度6

  危險品裝卸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動車輛不應直接進入危險建筑物內時,宜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處進行裝卸作業;

  二、當建筑物內火炸藥粉塵或易燃易爆溶劑揮發氣體時,機動車應在建筑物門前不小于5m處進行裝卸;

  三、裝卸危險品的高位站臺,應設置防止車輛頂撞站臺的緩沖件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

  四、裝卸、搬運均應輕拿輕放,嚴禁翻滾拖拉,或用橇棍、榔頭等鐵器敲打部件;

  五、普通汽車裝車時,車廂底部應鋪軟墊,不應倒置或側放,控制裝載質量不應超過額定負荷,且產品包裝箱超出車廂高度不應超過包裝箱高度的三分之一。車廂應蓋好蓬布,捆綁牢固,在確保包裝件固定可靠后,方可關嚴車廂欄板;

  六、專用運輸車裝車時,控制裝載質量不應超過額定負荷,包裝件應碼放整齊,碼放高度不得超過1、5m,正確使用車內專用捆繃帶和掛鉤。中途卸車后,及時調整包裝件的堆放高度,防止高位墜落和撞擊;

  七、裝運危險品時,駕乘人員應對危險品的.包裝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包裝要求和破損的,要及時報告和處理,同車運輸不同品種危險品時應按《危險品庫房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危作業管理制度7

  1、目的

  為確保在檢維修施工過程中的人身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

  3、職責

  安全部門是施工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4、工作程序

  4、1施工作業的風險控制和環境保護管理

  4、1、1、對于大、中、小修和維修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每一項施工作業,安全環保科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填寫《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清單》和《環境影響評價表》。認真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評價,制定消減措施,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

  4、1、2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主要負責人審核后,上報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審核。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后實施。

  4、1、3、施工單位對每一項施工作業必須組織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因素的辨識和評價,完成風險和環境評價報告,經公司安全環保監察處審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4、2裝置檢維修安全管理內容

  4、2、1裝置檢維修前,必須作好裝置停工檢維修的準備工作,成立檢維修臨時組織機構,對檢維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組織機構中必須包含安全組,對檢修全過程的安全工作進行部署、檢查、總結,車間各檢維修現場都必須派專人負責現場作業的安全管理和監督。

  4、2、2停工檢維修項目應作到“五定”,即定檢修方案、定維修人員、定安全措施、定檢修質量、定檢修制度。

  4、2、3負責檢維修的人員應對所用的機具材料、設備零件及各種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進行認真的檢查與配備,根據檢維修任務布置檢維修現場,保證各通道暢通,對于檢查不合格的各種設備、安全用具和防護用具等要進行修復或更換。

  4、2、4、裝置停工檢維修必須制定停工、檢維修、開工方案及相應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生產、技術和安全人員討論后,生產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4、2、5、裝置停工前,要按照工藝要求繪制出盲板圖和盲板拆裝表,盲板加裝完畢后,由安全環保科確認后,方可進行檢修。

  4、2、6參加檢維修的人員(包括外委項目的檢修人員)在進入現場之前,檢維修組織機構要召開動員會,對參加檢維修的所有人員進行風險和環境保護以及預防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教育,并落實停工檢維修的安全措施。

  4、2、7、外委項目在簽訂檢維修合同時,必須簽訂安全合同,明確施工單位對所承包檢修項目的安全工作負全責,要求施工單位加強自身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的安全規定和本廠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安全環保科的統一監督檢查

  4、2、8對于檢修的外委施工項目,指定專人負責向施工單位作好檢修項目的技術交底,并掌握其施工進度、質量、安全情況,及時作好協調工作。

  4、2、9裝置停工由各車間按停工方案停工,確保安全停車。

  4、2、10裝置停工后,按照停工方案和工藝要求切斷進出裝置的物料,并按規定退出裝置區,易燃易爆、有毒、強腐蝕性的物料的回收要嚴格執行國家工業衛生排放標準,不允許任意排放。無火炬設施的帶壓易燃易爆氣體的排空,要緩慢進行,逐漸減壓,放空管線末端必須采取防火措施。

  4、2、11對盛裝有毒、可燃、腐蝕性物料的設備、容器及管道的檢修,在停工后,應進行徹底的蒸汽吹掃、氮氣置換,使其內部不含有殘渣、余氣,取樣分析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后,加上符合其工藝壓力等級要求的盲板,使之與相連的設備、管道、系統隔絕,盲板的拆裝應按停工方案的盲板圖進行,并作好明顯標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4、2、12在停工吹掃過程中,應停止裝置周圍(150米以內)一切預制用火及其他用火作業。

  4、2、13嚴禁用壓縮空氣直接吹掃帶油品的管線和容器,以防爆炸著火,而應該先用蒸汽(或氮氣)將油品和油氣吹掃干凈后,再用氮氣或壓縮空氣將存水吹掃干凈。

  4、2、14在停工檢修時,罐、槽、塔、容器、管線等設備中存留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時,其出入口或與系統連接處所加的.盲板,應掛上“有物料,注意防火或防毒”的警告牌,并指定專人看管。

  4、2、15對于進入設備內部檢維修的項目,在打開設備人孔前,其內部溫度、壓力應降到常溫、常壓,并從上而下依次打開,在打開底部人孔時,應先打開最底部的放料閥、排空閥,待確認內部沒有堵塞或殘留物料時,方可進行,在打開人孔蓋之前,切忌把螺絲全部松開,嚴防燙傷人員。

  4、2、16對于含油污水系統的檢查,包括下水井、地漏要確實封死、蓋嚴,裝置區內的地坑、平臺及設備、管道外表面的油污、物料要吹掃干凈,避免動火時發生爆炸著火。

  4、2、17裝置停工的注意事項:

  4、2、17、1裝置停工時,必須有一名領導在場與當班班長統一指揮停工,停工過程不宜過快,并注意加強與有關單位的聯系;

  4、2、17、2設備、管線吹掃必須制定流程和吹掃登記表,明確吹掃程序、吹掃時間和負責人,依次進行吹掃置換,防止遺漏或吹掃后又串進物料;

  4、2、17、3禁止向地面、下水井和空中排放油品(或物料),防止發生爆炸、著火、中毒等事故,裝置排放物料應在裝置全部停車后,方可進行;

  4、2、17、4凡是檢修項目,安全負責人必須同檢修施工單位負責人進行現場交接,交接內容包括:檢修部位的名稱及檢修作業的內容;檢修部位處理情況,包括處理時間、分析結果和分析時間,裝拆盲板的部位和采取的措施,檢修作業的環境及注意事項等,未經廠安全負責人交待和未經生產崗位班組長同意,檢修人員不得進行檢修工作。

  4、2、18所有檢修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并嚴格執行檢修規程和本工種的安全技術規程。

  4、2、19檢修中的用火管理,嚴格執行化工廠《工業動火安全管理制度》。

  4、2、20在檢維修期間要加強保衛工作,經警隊、24小時派專人值班巡邏,關鍵設備和要害部位的檢修,要控制無關人員進入。

  4、2、11在檢維修期間要保證廠區內的消防通道暢通無阻,消防水壓充足,各種消防器材完好備用。

  4、2、12裝置檢修后,檢修單位與本廠要有明確的交接程序,檢修現場必須作到料凈、場地清。

  4、2、13開車前,安全質量部要組織有關人員對裝置的各項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并使之處于良好的狀態。

  4、2、14檢修后的壓力容器、設備及管線等,必須按規定進行試壓、試漏,傳動設備要進行單機試運,安全裝置要進行調試復位,未經過試驗的設備、管道、儀表和連鎖等不準投入使用。

  4、2、15接收易燃物料的密閉設備和

  管道,在接收物料前必須按工藝要求進行氣體置換合格,按方案拆除盲板,由安全環保科組織人員進行驗收。

  4、3監督檢查和考核

  4、3、1各級安全人員要深入現場,加強安全監督檢查,發現危及安全的作業,有權制止并幫助擬定安全措施。

  4、3、2要派專人在現場進行監督。作業不停,監督人員不能撤離。

  4、3、3施工現場監督人員一般要監督檢查如下內容是否符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4、3、3、1施工人員勞動保護用具的穿戴情況;

  4、3、3、2消防設施和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4、3、3、3各種施工方案和作業票的實施情況;

  4、3、3、4施工現場的交叉作業和外部環境的變化情況。

  4、3、4現場監督人員有權制止施工過程中的“三違”行為,及時向上級匯報。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停止作業,再進行匯報。

  4、3、5對各部門執行本規定情況,安全質量部以定檢和抽檢相結合的方法進行檢查,并根據檢查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獎懲。

  4、3、5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處罰。性質惡劣并造成重大事故的責任者,按照事故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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