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報 2002-11-13 閻建立
《北京市民辦高等學校收退費管理辦法》出臺,規定開學30天內學生都可辦理退學退費手續
本報訊 今后,因民辦高校刊登、散發虛假廣告或其他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行為或校方造成的其他原因,學校必須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費用。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民辦高等學校收退費管理辦法》正式出臺。
《辦法》規定,民辦高校必須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收費,并使用市有關部門統一印制的專用票據。該票據將作為學校收費和退費的憑證和依據。對于學習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辦學形式,學校應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雜費,不得跨學年度提前收費。《辦法》對于關注度最大的退學退費問題做了細致的規定。學校開學前或學生出具武裝部門應征入伍通知書提出退學申請的,學校扣除報名費后,應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其余學雜費;開學后,學生出具國家各級各類承認學歷的院校的正式錄取通知書或因重大疾病、意外傷亡、家庭特殊困難等正當理由提出退學退費申請的,學校按學生的實際學習時間扣除相應的學雜費及報名費后應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其余學雜費。
一般情況下,學校開學7天內,學生提出退學退費申請的,學校扣除學生本學期學雜費的10%及報名費后,應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其余學雜費;開學8到15天以內提出申請,扣除本學期學雜費的30%及報名費;開學16到30天,扣除本學期學雜費的50%;30天以后,一般不再辦理本學期退費手續。《辦法》同時規定,學生在校期間因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等原因被學校作開除學籍處分的,學費一般不予退還。
市教委要求,各學校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學校的具體收、退費辦法,但在招生簡章中或在招生咨詢時須向學生公示。該《辦法》適用于本市社會力量舉辦的各類民辦高等學校。其他高等教育機構舉辦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班及各類培訓班參照此《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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