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管理制度

時間:2025-05-20 08:12:19 制度 我要投稿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

  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工程建設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1

  建設工程造價,一般是指某項工程建設所花費的全部費用,即該建設項目有計劃地進行固定資產再生產和形成相應的無形資產和鋪底流動資金的一次性費用總和。它不僅與工程內容有關,還與建設地區的經濟發展程度、建設者的管理和技術水平、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政策等存在著聯系。正確地編制工程造價對政府和業主的決策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建設項目全過程工程管理的需要,合理確定和有效調控建設工程造價,提高工程造價編制水平,反映工程的實際造價,已經是我們工程造價專業工作者面前的一項十分重大的課題。

  一、工程造價管理的現狀和問題

  我國現行的工程造價管理制度是在五十年代形成、八十年代完善起來的。經過幾十年的發展,應該說我國的工程造價管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這個體系的許多問題也隨之暴露出來。主要問題有以下幾方面:

  1.1市場供求關系失衡,造成市場競爭不規范,影響了合理定價。近幾年來,在宏觀政策調控下,固定資產的投資規模不斷擴大,同時從事建筑施工的隊伍卻以更大幅度增加,“僧多粥少”的供求局面使得本己激烈的市場競爭更趨激烈。一些施工企業為爭得施工任務不得不面對難以接受的招標條件,如壓價承包、墊資施工、壓縮工期、肢解發包、指定分包。面對這些不規范的市場交易,施工企業只有拼老本,保眼前,長此下去,企業缺少更新改造的后勁,沖擊了正常的工程造價管理,而現行的政策缺乏相應的約束機制。這樣也就更加助長了建筑市場競爭中的不規范行為。

  1.2由于施工企業之間的歷史差異,難以形成公平的市場競爭。市場經濟呼喚公平競爭,然而由于施工企業之間的歷史差異,難以形成公平的市場競爭。國有大中型施工企業曾為國家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但也背上了沉重的歷史包袱。在與集體企業、鄉鎮企業一起參加競爭時,明顯處于劣勢。在制定工程造價管理政策時正確處理好國有大中型施工企業背負的歷史包袱,是促進建筑市場公平競爭的首要問題。

  1.3工程立項階段和設計階段造價管理薄弱。多年來,我國的建設項目普遍忽視了項目建設前期階段的重要性,造價控制的重點主要放在項目建設的后期階段甚至在工程決算階段,因此經常出現投資超限的現象。有些項目甚至在建成后投資大幅超過計劃,從而建設了大量效益不好的工程。所以,我們必須更新觀念,重新認識,總結出一套完整的工程造價控制與管理方法。工程造價控制應貫穿于建設項目的全過程,但控制重點應轉移到項目建設的前期,即轉移到項目決策和設計階段,而一旦投資決策后,控制的重點應放在設計階段。

  1.4工程肢解發包,行業壟斷嚴重。由于建筑市場缺乏規范的法制管理,某些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中不是從工程的整體利益出發,而是肢解工程多方發包。也有某些行業依靠特權壟斷發包。造成現場的總包單位無法協調安排進度和對現場的統一管理,造成施工中的浪費。工程肢解發包和行業壟斷增加了中間環節,抬高了工程造價,影響了市場的公平競爭。

  1.5對業主的不規范行為缺乏約束機制。現階段我國投資體制還不完善,責任機制還不健全,負責工程發包和工程款支配的業主方和工程建設的效益缺乏直接的利害關系和約束機制,特別是市場供求關系失衡使得業主在建筑市場中居于主導地位。業主的行為直接關系到建設工程的進度、質量和造價。建筑市場能否規范運行,直接取決于業主的行為是否規范。某些業主方的管理人員缺乏必要的專業素質,在建設工程中不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不嚴格履行合同條約,隨意壓縮工期、壓低造價,在工程發包中片面強調市場經濟就是愿打愿挨,把自己的意愿強加于人,干擾了建筑市場的正常運轉。由此可見建筑市場治亂的首要著眼點,就是要規范業主的行為。

  1.6對造價中介組織管理力度不夠。近年來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標底編制等工作的中介組織發展很快,而相應的管理制度卻不配套,各種中介組織的資格認定和審批未能嚴格執行,造成從業人員素質不一。某些中介組織帶有行政色彩,不按規定辦事,缺乏公正性。中介組織對承擔的咨詢服務不負經濟責任,也沒有完善的賠償制度和回避制度。特別是標底編制中,錯算、漏算時有發生,影響了招投標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深化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的舉措

  在建設工程造價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過程中,無論是體制上還是思想觀念、人員素質上都不可避免地受到舊的習慣勢力的影響。因此,在深化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的進程中,既要肯定計劃經濟體制下工程造價管理的重要作用,又要認真分析它不適應市場經濟形勢發展的弊端,要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運用價值規律的'原則,適應市場經濟競爭的需要去健全和完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體制。針對當前工程造價存在的問題,造價管理的改革應從加強法制建設入手,健全法制、完善法規。

  2.1加強宏觀調控,完善法制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要依法管理,尤其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更應加強法制建設,要健全法制、完善法規,逐步建立起一個以《建筑法》為核心的建筑法律體系,使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走向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的法制軌道;要繼續完善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管理辦法、招投標法、施工合同法、質量管理法等法規制度;要明確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必須堅持政府的宏觀調控,消除那些認為“愿打愿挨就是市場經濟的定價原則”的錯誤認識,法制建設要結合實際,便于操作,對工程建設的各個階段都要有相應的約束機制。

  2.2理順各方關系,加強配合管理。長期以來,我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主要側重于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計價方法的管理,實行分階段、分部門的管理,而根據政府職能要求,工程造價管理應該是全過程的管理。因此,必須理順關系、各負其責、加強協調。標準的制定應上下銜接,確保文件的交圈。特別應加強建設項目資金和項目決策的審批關,要建立不同投資主體的資金管理審批制度,對資金不落實無保障的建設項目不予審批立項。各有關部門應嚴格審查建設項目開工前和年度計劃中的建設資金。要把工程造價管理的重點放在工程立項階段和設計階段,加強和規范總概算的編制和管理,發揮總概算對工程投資的控制作用。只有抓住了項目決策建設資金落實這一關,才能從源頭上控制投資,確保工程建設順利完成。各建設施工管理單位都要認真執行造價部門的規定,造價部門應對于執行定額的單位進行抽查監督,形成相互制約機制。

  2.3建立約束機制,規范業主行。在建設工程的全過程中,業主貫穿于建設全過程的始終,建設過程的各個階段離不開業主的參與。因此,業主的行為對工程建設起著很重要的作用,政府各主管部門應對業主在建設階段的行為依法加以規范和約束,要強化施工總承包職能。總承包單位有能力和資質的,應盡量自行承擔水、暖、煤、電、消防和裝修等的施工,嚴禁建設單位強行分包工程任務。工程建設的材料設備應主要由承包單位負責采購,加強驗收。建設單位若需自己采購的應在合同中明確其責任和要求,對可能影響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材料設備,承包單位有權拒絕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要求承包單位購買其指定廠家生產的材料、設備。要嚴格審查標書合同,對違反規定明顯不合理的條款如過分壓工期造價及過分要求質量達優的應予以取消。

  2.4規范中介服務,提高競爭能力。中介機構是建筑市場中不可缺少的服務主體,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提倡服務社會化、市場法制化。造價咨詢、標底編制等就是一種有償的社會化服務,在目前條件下,我們要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高度專業化、功能完備的社會中介服務組織,加強工程造價管理,為工程承發包雙方提供最優質的服務。第一,對中介機構進行清理、整頓,不合格的要清除。中介機構應該以“獨立、客觀、公正”的態度對待中介咨詢,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分級、分別管理。第二,應實行回避制度,咨詢實體應與行業主管部門脫鉤,避免利用行業特權承攬標底。標底編制實行市場競爭、信譽取勝的原則,對中介機構要實行資質年檢、標底抽查,懲罰結合的制度。第三,積極開展業務技能培訓,提高咨詢服務單位人員的技術水平和專業技術資質等級,要求從業人員持證上崗。第四,制定咨詢服務機構的行為規范,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促進工程造價咨詢業隊伍整體素質的不斷提高,以優質的服務配合政府職能部門共同搞好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2.5提高企業素質,規范承包行為。實行建設工程招投標以來,承包單位承攬施工任務的主要方式是通過投標取得。因此,我們必須規范招投標市場。第一,建立聯合辦公制度,由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造價工程師負責,組成“工程造價審定小組”,組織招標投標、標準定額、合同管理部門負責人定期聯合辦公,參與招標投標評標活動,協調一致,相互配合,各承包單位不得以帶資承包作為競爭手段承攬工程,禁止私下授標,層層轉包;第二,實行工程量清單報價,規范招標投標行為,做好工程量清單報價與招標文件的銜接;第三,嚴把概算審核關,加強概預算人員的培訓考核,把考核與日常管理結合起來,提高概預算人員素質。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2

  為全面落實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體現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的公開、公正和透明原則,進一步明確目標,強化責任,充分履職,嚴格追責,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站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必須由兩名或兩名以上監督人員共同實施。監督的基本工作單元為監督小組,監督的工作內容包括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全部過程。監督小組在監督科科長的直接負責下開展工作。

  第二條 以下監督工作,應由相同或相近專業不少于兩名監督員參加:

  ①監督交底;

  ②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

  ③分部、子分部工程中間驗收及單位工程驗收監督;

  ④工程質量事故調查處理;

  ⑤每月的工地現場巡查;

  ⑥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第三條 監督文書及監督報告應由兩名以上監督員簽名,監督文書中若涉及實體質量及技術問題,應由兩名以上監督員簽名。

  第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處理,應由監督小組成員集體討論、做出初步決定意見,由站分管領導審批后才能下達處理決定書,站分管領導認為需提交站務會研究的,由站務會議研究后再下達處理決定書。

  本條款中重大問題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對責任單位記不良行為記錄或嚴重不良行為記錄的;②對中心城市重點項目下達停工整改監督文書的;③對工業園區項目下達停工整改監督文書的。

  第五條 督查指導科在站長的領導下組成抽查巡查小組,對各科室的質量安全監督工作進行每月督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六條 質量安全監督一線人員,對正常管理項目必須每月至少2次到項目進行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對實行差別化管理的項目,每月至少3次到項目進行質量安全督查檢查,對非正常監督項目(重點項目)每月至少4次進行質量安全跟蹤記錄和查處,并將所有項目監督管理情況及時登錄站質量安全監督信息網和省建筑工程監管信息平臺。對非正常監督項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嚴重質量問題,要形成專題調查報告,報站務會研究,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七條 嚴把建設工程開工安全條件審查關。

  1、監督科在接到項目開工安全條件審查申請后,分管領導要委派安全監督員,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xx省建設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制度》對施工現場進行實地安全生產條件核查,符合要求的簽署審查意見;對不具備開工安全生產條件的項目,要一次性告知下發整改意見,整改復查合格后簽署審查意見;

  2、對建設、勘察、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施工、監理單位的關鍵崗位人員實行面簽并加蓋手印存檔,對不能到崗履職的單位人員下發整改通知,開工條件審查不允許通過;

  3、對現場存在深基坑或項目施工可能損害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的,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房屋結構安全鑒定,形成鑒定資料和影像檔案;開工后必須要求施工單位委托第三方觀測機構對基坑邊坡和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定期觀測,并定期公示觀測數據;。

  4、項目在申請開工安全條件審查前必須完成項目施工圍擋、車輛沖洗平臺和進出場道路的硬化,圍擋外必需粘貼創衛、創交模及創文明城市宣傳標語,九牌二圖和《xx建筑市場質量安全十項管理規定》。圍擋和車輛沖洗平臺,具體施工標準按照《xx市房屋建設工程和閑置土地創衛標準》實施。

  本條九牌二圖是:①工程項目概況牌;②責任主體單位關鍵崗位人員名單及電話牌;③安全生產制度牌;④消防保衛制度牌;⑤文明施工牌;⑥建筑節能公示牌;⑦重大危險源識別牌;⑧規劃審批牌;⑨五方責任主體牌;⑩質量常見問題治理和安全達標圖;○11施工平面布置圖。

  第八條 對建筑工程以下重要環節的監督必須實行安全監督交底制度。監督科要形成安全監督交底報告,登錄信息平臺匯總,并作為日常安全抽查檢查的依據。

  1、建設工程項目及危險性較大的專項工程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責任交底制度;

  2、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方案編制、審批交底制度;

  3、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監督交底制度;

  4、基坑(深基坑)支護及土方工程安全監督交底制度;

  5、模板(高支模)工程安全監督交底制度;

  6、高處作業安全監督交底制度;

  7、人工挖孔樁安全監督交底制度;

  8、腳手架(懸挑腳手架、附著升降腳手架、門式腳手架等)安全監督交底制度;

  9、建筑起重機械(施工升降機、塔吊物料提升機等)安全監督交底制度;

  10、臨時用電及小型機具安全監督交底制度。

  11、電梯井、施工電梯等臨邊洞口防護安全監督交底制度。

  第九條 建筑工程實體質量實行監督抽測制度

  1、工程質量監督抽測的頻率:面積小于1萬平方米的多層建筑或10層以下的建筑抽測不少于1層且不少于10套;10層及其以上的不少于2層且不少于20套;30層或100米以上建筑不少于3層且不少于30套;每層每個抽測項目不少于2個構件;并采取實體檢測方式。

  2、質量安全一線監督員,必須對質量常見問題進行重點督查,形成履職記錄并登錄省、市質量監管信息平臺;經抽測對工程質量確有懷疑的,由質量監督員簽發《工程質量整改通知單》,責令施工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結果不符合規范標準和設計要求的工程,應提出經設計單位同意的處理方案,經監督小組會同意后進行處理,處理后由質量監督員對有關資料復查、備案并錄入建筑信息平臺;工程質量監督抽測的主要項目:

  ①現場使用商品混凝土情況。對混凝土企業資質進行核查,對商品混凝土進場驗收及現場塌落度檢測記錄進行抽查,加大對原材料的抽檢力度和加強對專項實驗室的延伸監督,對現場混凝土試塊留置和標養、同條件養護情況進行重點檢查,并形成督查記錄。發現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代做、代養混凝土試件行為或施工單位使用無資質的商品混凝土,必須立即下發《工程停整通知》,責令施工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已建成的主體結構逐層進行結構實體檢測,檢測一般構件數量原則上每層不不少于30%,所有影響結構安全的構件必須全數檢測。

  ②承重結構混凝土強度及混凝土結構構件軸線、幾何尺寸情況;

  ③主要受力鋼筋數量、位置及鋼筋保護層厚度情況;

  ④現澆樓板結構厚度及窗臺、陽臺混凝土壓頂情況;

  ⑤砌體工程平整度、垂直度、組砌方法及豎向和水平灰縫施工情況;

  ⑥廁所、廚房混凝土翻邊情況。翻邊在未完成主體驗收前嚴禁粉刷;如翻邊為二次澆搗應對預留鋼筋、翻邊的截面尺寸、位置及在二次交接的接觸面是否采用人工鑿毛進行重點監督。

  ⑦必須對屋面外墻的淋水試驗進行重點督查。

  第十條 監督項目現場安全防護及文明施工情況。

  1、在項目辦理開工安全生產條件審查時,應核查四方監管協議,以及撥付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情況。

  2、按照創國衛、創交模、創文明城市要求核查現場圍擋、沖洗平臺、揚塵控制、道路硬化、衛生管理、材料堆放等核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落實到位情況。

  3、根據項目施工進度,分階段對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進行評價。對建設單位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撥付不及時、施工項目部不按規定使用或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不達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并按規定上報相關單位和人員不良行為記錄。

  第十一條 監督重大危險源的識別和控制管理情況。

  1、對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共同識別確認后報送的項目重大危險源名錄進行核驗、建立管理臺帳。重大危險源應將人的“三違”不安全行為、腳手架、模板和支撐、起重塔吊、人工挖孔樁、基坑施工、臨時用電、安全防護、洞口及臨邊防護作為重點管理。

  2、對抽檢項目的重大危險源的專項施工方案、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核查施工項目部和現場監理部日常對項目重大危險源適時過程監控措施的檢查及整改落實情況。同時抽查施工企業根據季節特點、氣候的變化和安全生產形勢適時組織項目重大危險源控制的專項檢查等落實企業安全責任的情況。

  3、對施工項目部制定的重大危險源專項施工方案、措施不能滿足項目實際防控要求或施工項目部、現場監理部日常監控不到位以及施工企業安全責任不落實,造成項目重大危險源處于非受控狀態的,及時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立即責令停工整改,并按規定上報相關企業和人員不良行為記錄。并對處于非受檢狀態的重大危險源進行跟蹤督辦直至消號。

  第十二條 監督項目分部(子分部)驗收情況;

  1、驗收監督組參加監督驗收過程中,必須落實項目五方責任主體負責人參加基礎及主體結構工程驗收活動,否則,即可認定驗收人員資格不符,不具備基礎及主體結構驗收監督條件,由監督組長宣布擇日重新組織驗收監督;監督人員應認真審查參建各方人員資格及證書(原件或有效復印件)。

  2、驗收監督組可采取分組的方式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查。重點檢查“強條”的實施;重點抽查梁柱節點、懸挑構件、板厚、樓梯板、施工縫、后澆帶、板面平整、砌筑方法、拉結筋安裝、軸線位移、空間幾何尺寸、柱和墻面垂直、窗框安裝、鋼結構節點構造、焊縫外觀質量、螺栓副安裝質量、外墻滲水、廚衛漏水、建筑節能等。

  3、驗收監督不通過的項目,責令整改。需對存在的各類較嚴重的質量問題徹底整改后,擇日重新組織驗收監督。驗收監督不通過的工程,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有違反,監督科應責令整改并視具體情況對主要責任方下發“嚴重不良行為記錄”和停工通知單并履行行政處罰程序。

  第十三條 建筑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驗收要求

  1、依據x建建〔20xx〕x號《xx省建筑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達標驗收辦法》和湘建建[20xx]44號《xx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的規定,要求在建工程分別在基礎、主體、裝修等分部工程施工階段的動態評定工作不得少于1次,市政道路、橋梁按完成各階段工程進度量,其施工進度應完成不少于該分部工程工程量的30%至80%。停工3個月以上的工程項目,開工前應做分部工程階段性動態評定。

  2、各階段性質量安全標準化驗收,重點對以下內容進行檢查。

  ①建筑工地建筑圍擋外必須整潔、美觀,所粘掛的宣傳標語應無破損和污染;施工現場進出大門和車輛沖洗平臺必須配備專職人員;主次干道必須通順,施工場地必須設置防止泥漿、污水、廢水外流設施;

  ②生活區、辦公區、建筑材料堆場、攪拌場(砂漿),鋼筋加工棚等作業區必須硬化;建筑材料、構件、料具必須按總平面圖堆放,堆放整齊并按名稱、品種、規格掛標牌;

  ③民工宿舍生活用品放置整齊,宿舍周圍環境衛生、生活垃圾必須及時清理,并按要求配備生活垃圾桶和滅火器材;食堂必須符合建筑工地創衛要求,辦理相關許可證,從業人員必須辦理健康證;

  ④外架鋼管必須刷黃色油漆,剪刀撐、臨邊防護欄桿必須刷紅白相間油漆;懸挑架首層必須封閉,并在外設置分層帶,分層帶必須刷紅白相間油漆;

  ⑤施工現場首層必須封閉施工,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從安全施工通道進出施工現場。工地樓層和外架無建筑垃圾,如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外運,必須集中碼堆或裝袋處理

  3、對達標驗收組復查情況加強日常監督巡查,對階段性動態評定不合格的工程項目應實施差別化管理,并分別對施工、監理下達督辦函,對單位責任人進行約談,同時要求施工單位在7個工作日內重新申報施工階段性動態評定,評定合格,方可以進行下道工序施工。每次項目施工階段性動態評價結果和分項評分會及時錄入《xx省建設工程項目監管信息平臺》,以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同步。

  第十四條 責任追究

  1、按照《xx市質量安全監督站責任追究辦法》的相關要求對市站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相關責任人履職情況進行督查,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以及違紀人員進行嚴格追責。

  2、質量安全監督人員所監督的工地,在省檢、市檢或站督查科月度考核中,項目考核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進行全站通報批評,并由站領導對監督人進行質詢談話;連續兩次考核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對監督人員實施差別化考核,考核其監督全部項目,并在年終扣發該監督人員全年績效工資;連續三次或已實施差別化考核的監督人員在下次考核時仍達不到合格要求的采取離崗學習措施;離崗學習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取消監督人員監督資格,并調離監督工作崗位。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3

  (一)為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證安全施工,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有關的操作規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指導思想,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施工生產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杜絕或減少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規定。

  (二)根據工程特點、規模和技術要求,落實安全技術措施。

  (三)根據工程特點、規模和技術要求,選擇符合安全資質要求的施工企業。

  (四)在工程開工前,應當對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下管線、市政公用設施等進行安全防護。

  (五)必須審查監理單位的監理文件,監理單位應當將施工安全納入監理范圍,與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控制同步組織實施。

  (六)為施工提供的各類產品和安全設施應當保障人體健康,符合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七)根據工程進展的實際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對發現的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

  (八)對于存在危險因素施工作業,必須要求施工單位編制專項施工安全作業設計,經批準后才準予實施。

  (九)安全技術資料應當專人管理,做到及時、完整歸檔。

  (十)天然氣站場及房屋建筑施工現場應當實行封閉式管理。施工現場的入口處應當設置施工現場總平面圖、安全規定、防火制度等標牌。

  (十一)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平整、干凈、暢通,有交通指示標志。施工現場的溝、坎、井應當填平、設圍欄或者蓋板;危險地區應當懸掛警戒標志,夜間應當設置紅燈示警。

  (十二)施工現場應當建立防火和危險品保管、使用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設施,并保持其完好的備用狀態。

  (十三)現場工程人員應當遵守施工安全的技術標準、操作規程和制度,提高自我保護意識。現場工程人員有權對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健康的作業程序、作業條件、作業方式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

  (十四)施工現場發生重大事故,必須及時向上級和當地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報告。由于我方人員失職造成的,根據情況對當事人追究責任。

  (十五)本規定由公司工程技術管理部負責解釋。

  (十六)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工程技術部安全管理目標

  (1)2月20日至2月25日對收假的.各施工項目部展開開工前的安全大檢查

  (2)2月25日—3月5日開展三級入場教育;

  (3)4月1日—30日開展施工現場100%戴安全帽及安全防護用具的雙百活動。

  (4)5月1日—5月30日開展“全國安全生產周”活動及上級部門開展的安全生產月活動,接受有關部門組織的文明安全工地驗收及安全生產紅旗工地檢查,推動施工現場小責任區整潔,大現場文明標準化管理;

  (5)6月—7月30日施工用電預防觸電傷亡專項教育活動及文明施工教育。

  (6)8—9月份開展小責任區整潔,大現場文明標準化檢查活動,迎接下半年文明安全工地復查及驗收。

  (7)9月15日—12月25日開展百日安全生產無事故活動,重點開展對雨期施工及冬期施工教育管理活動;

  (8)12月25日—12月30日進行安全生產總結,表彰當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先進集體與個人。

  (10)全年不發生一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

  (11)去年不發生一般以上生產事故(設備事故、管網施工、爆炸事故、操作事故、火災事故)

  (12)不發生一般以上同等的工程建設事故、環保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4

  我國公路建設自1985年開始在世行貸款項目中按照國際慣例試行工程監理制度、1996年工程建設監理全面開始實行以來,一改過去政府部門的單項行政監督和施工單位的自我監督體系,建立了政府監督、社會監理和承包商自我監督三結合的全面管理體系,使我國的公路建設有了質的飛躍,其社會效益得到充分肯定。然而由于諸多客觀和主觀上的因素,監理制度一直沒有形成獨立于業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維護雙方利益的完全意義上的“社會監理制”,甚至成為業主的雇員或下屬機構,造成了在公路建設中監理過分依賴于業主的行政命令、維護業主的利益而忽略甚至侵犯承包商的利益的現象大量存在。本文就此現象進行分析,愿與同行交流探討。

  1.我國公路工程建設業主、監理、承包商三者行為關系的現狀及根源

  1.1我國公路工程建設業主、監理、承包商三者關系的現狀。目前三者之間的關系是:業主控制合同管理和建設資金的支付,監理控制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由于資金等問題,承包商處于被監督管理的狀態。這存在以下幾方面的矛盾:

  1.1.1業主方面。

  1.1.1.1立項后,業主往往以“優化設計”為由,在未和監理、承包商協商的情況下,擅自刪減、變更相關的工程項目,或不按照國家制定的規范要求,隨意提高工程的質量等級要求,造成工程施工難度加大;前期拆遷等問題沒有徹底解決,造成窩工,后期利用合同外單方制定的獎罰規定要求承包商按期完工,造成搶工,又不愿意支付上述原因增加的費用。

  1.1.1.2資金不到位,工程款不能按月計量一次撥付,致使工期因資金不足而拖延,監理也無可奈何。

  1.1.1.3因涉及到工程造價控制等問題,指揮部合同處作為負責業主審核工程計量、變更、索賠的具體實施部門,成為三方矛盾的焦點:指揮部合同處對已經經過監理工程師審核、批復過的工作內容、工程量重新審核,形成業主對監理不信任的事實,引起矛盾;重復審核,引起支付時間的延長,致使工程款不能及時撥付給承包商,引起矛盾;有心到現場核實,卻又被審核計量等工作困在辦公室中,引起變更、索賠等批復困難。

  1.1.2監理工程師方面。監理工程師作為經業主委托、獨立于業主和承包商之外的第三方,本應按照規范和法律公平公正的維護雙方的利益,而在現行模式下,監理工程師在業務上有心科學、規范的行使監理權力,在行政上卻又受制于業主,無所適從,矛盾重重。主要表現有指揮部合同處對工程計量的二次審核引起監理工程師的抵觸情緒;因社會監理事實上成為業主的雇傭,往往會出現只維護業主的利益而損害承包商的利益的現象,引起承包商的消極對抗,影響工程的進度和質量;利用手中的監督管理權利強制承包商執行。

  1.1.3承包商方面。由于資金撥付大權仍然掌握在業主手中,作為業主雇傭的監理控制工程進度、質量的監督管理權卻并不承擔過多的責任,承包商始終成為三者之間的弱式群體,表現在:業主派往現場的工作人員(包括總監)大都不具備專業監理資格,承包商苦不堪言業主直接插手工程建設和現場管理,和社會監理一起對承包商進行雙重管理,導致承包商在具體施工中手足無措、無所適從。

  1.2矛盾產生的根源分析。

  1.2.1受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作為出資方的業主,事無巨細統抓統管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模式一時間難以改變,對自己出資建設,卻將資金使用、進度管理、質量控制的“大權”完全交由他人處理的現象一下子難以接受的;

  1.2.2作為出資方的業主,經常會認為監理是受自己的委托進行工程監督的,承包商是付錢請來完成工程施工工作的,不認可監理獨立的監督角色,因而認為監理和承包商都是自己的雇傭,不能接受業主、監理、承包商“三足鼎立”的局面;

  1.2.3作為國家公共設施建設管理的委托人,業主對工程的進度、費用、質量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業主認為自己完全可以勝任,不必假手他人。然而為了立項,又不得不按照相關規定實行“社會監理制”。

  1.2.4“經濟原因”導致失去“社會監理”職能。監理如果不能按照業主的命令、指示開展工作,就不能順利得到自己應得的費用,因而只能對業主惟命是從。這樣既不用承擔責任,又可以順利拿到監理費,監理失去了“社會監理”的職能,成為業主派出的“施工監督員”。

  1.2.5監理人員的業務水平和個人素質不高。他們缺乏豐富的施工管理經驗、深厚的技術知識和相關的法律、經濟知識和嚴格的合同意識,綜合水平、信譽相對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不具備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理能力,不能令業主十分放心地將工程管理工作完全托付給他們。

  1.2.6個別承包商不能嚴格按照規范進行施工工作,采用非正當的行為誘使或迫使監理人員作假,不能保證工程的質量

  2. 對當前業主、監理、承包商混亂的行為關系這種現象所應采用的對策。

  2.1 以FIDIC條款為依據,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或行政措施,嚴格約束三者之間的行為。目前僅僅依靠現有的經濟合同方面的法律對工程施工來說是不夠的,需要有專門的、詳細的、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工程施工方面專項立法或行政規定,公平、公正的保障三者的責任和權益,保證工程的正常實施。

  2.2建設方應認真學習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相關管理知識、法律知識,轉變觀念,擺脫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用行政手段管理工程建設的模式和思路,特別是加入WTO后,公路工程建設以及管理思路要逐漸向FIDIC條款的要求靠攏。同時擺正自己的位置,承認業主、監理、承包商、三足鼎立局面的事實,建設方除了對重大變更、索賠進行宏觀控制、審批外,應按照國際慣例充分放權于被委托的合格的社會監理單位及其派出機構,使其充分享有合同賦予的'職權和利益,充分擔負起合同規定的監督管理責任,充分發揮監理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以合同及相關法律法規約束監理和承包商的行為,運用法律和合同等經濟手段實施工程建設管理,保證工程進度、費用、質量等目標的全面實現。

  2.3監理單位除了掌握好工程技術外,還應認真學習法律知識,對合同應有清晰的概念,能夠熟練運用合同解決糾紛,保證工程順利實施。監理單位應不斷提供自身的素質,在挑選監理人員時,在注重專業素質的同時,也應注重個人的人品,保證監理人員能公平公正的開展工作,真正擔負起合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

  2.4承包商在決定投標的時候,應對所投標的工程和擬投入的人員、在工程中應承擔的責任有一個清晰的認識,并保證進入工地的人員和投標書上的人員、設備相一致,開工后能嚴格按照工程施工質量計劃和進度計劃完成工程任務。同時相關部門通過嚴格的資質審查制度,對進入公路施工市場的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人員的素質進行綜合的、全面的、從高、從嚴的考察和考核,保證有資質和能力的施工隊伍和能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地完成監理任務的監理單位進入公路建設市場。

  2.5其他的一些建議。

  2.5.1考慮是否建立三方履約保證金制度。建設方、監理、承包商在簽訂合同后,都拿出相應比例的資金作為自己保證履約的信用保證金,存入相關主管部門(如交通廳質量監督站)的專設賬戶中,在對履約情況進行嚴格、細致、深入的考核后,對不能履約者給予經濟處罰,對受損者給予補償。

  2.5.2考慮是否建立工程資金保證制度。即建設方在開展招投標工作之前,應在相關的賬戶中存入擬建工程相應比例(50%、60%或80%)的資金,并保證在開工后若干時間內存入的資金達到100%,這樣可以保證工程施工中有充足的資金,避免因資金問題引起的工期拖延甚至偷工減料。

  3.結語 自1996我國實施公路工程監理制度以來,已經歷了10多年的磨合期,其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已被廣泛認可。然而,由于上述種種社會的和歷史的原因,形成了目前的這種建設方全抓全管、監理成為建設方“雇員”的的現狀,這并非真正意義上的“社會監理”的監理制度,也使得當前公路建設中建設方、監理、承包商在工程施工中的行為關系較為混亂,已經影響到工程的正常開展。希望本文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使參與公路工程施工的各方能逐漸拋棄傳統的思維方式和工作方法,以適應市場經濟形式下,特別是加入WTO后公路工程建設市場的特殊需要。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1.1目的

  為規范(下簡稱“公司”)在建項目的項目監理管理,明確在工程管理過程中與監理的職責和工作流程,進而提高質量、進度、安全、投資等方面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2依據

  本制度依據《監理合同范本》等相關管理制度編制。

  1.3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所有工程項目。

  本制度與其他方面的管理制度、合同范本、操作指引等配套使用。

  本制度的條款如與國家的規范、標準或地方法規有矛盾之處,應以國家規范、標準或地方規定為準。

  第二章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的職責劃分

  2.1建設單位的職責

  (1)負責協調開、竣工政府手續的辦理。

  (2)負責選定施工單位及材料供應商。

  (3)負責將施工圖紙、設計變更下發到承包商,負責與設計單位的聯系。

  (4)負責對施工組織設計、深化圖紙的最終審批。

  (5)負責向施工單位發出開、完工指令、工程的暫停及復工通知。

  (6)負責總體工期控制,包括對總體進度提前、延長的審批及最終確認。

  (7)負責對已完工程節點的形象進度、變更及簽證的工程量的最終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是指通信工程以及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設施或者通信網絡的新建、改建、擴建、拆除等施工;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通信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通信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為“通信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第四條工業和信息化部鼓勵按照《電子招標投標辦法》進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

  第五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實行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招標和投標

  第六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招標人邀請招標的,應當向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全部潛在投標人發出投標邀請書。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超過1.5%,且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費用明顯低于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的,方可被認定為有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列情形。

  第七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情形外,潛在投標人少于3個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八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自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之日起2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備案表》(見附錄一)。

  第九條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招標業務,適用《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關于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條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招標人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后,可不再發布招標公告。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除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外,還應當在“管理平臺”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性質、內容、規模、技術要求和資金來源;

  (三)招標項目的實施或者交貨時間和地點要求;

  (四)獲取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五)對招標文件或者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

  (六)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地點和截止時間。

  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

  第十二條資格預審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資格預審公告;

  (二)申請人須知;

  (三)資格要求;

  (四)業績要求;

  (五)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

  (六)資格預審結果的通知方式;

  (七)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格式。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資格預審文件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資格預審的依據。

  (一)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投標人須知;

  (三)投標文件格式;

  (四)項目的技術要求;

  (五)投標報價要求;

  (六)評標標準、方法和條件;

  (七)網絡與信息安全有關要求;

  (八)合同主要條款。

  招標文件應當載明所有評標標準、方法和條件,并能夠指導評標工作,在評標過程中不得作任何改變。

  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以顯著的方式標明實質性要求、條件以及不滿足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投標將被否決的提示;對于非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應當規定允許偏差的最大范圍、最高項數和調整偏差的方法。

  第十五條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條勘察設計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業績;

  (三)勘察設計團隊人員;

  (四)技術方案和技術創新;

  (五)質量標準及質量管理措施;

  (六)技術支持與保障;

  (七)投標價格;

  (八)組織實施方案及進度安排。

  第十七條監理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資格和業績;

  (三)主要監理人員及安全監理人員;

  (四)監理大綱;

  (五)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標價格。

  第十八條施工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業績;

  (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施工設備及施工安全防護設施;

  (五)質量和安全管理措施;

  (六)投標價格;

  (七)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與通信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招標項目的評標標準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人的資質、業績、財務狀況和履約表現;

  (二)投標價格;

  (三)技術標準及質量標準;

  (四)組織供貨計劃;

  (五)售后服務。

  第二十條評標方法包括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鼓勵通信工程建設項目使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

  第二十一條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允許投標人中標的最多標段數。

  第二十二條通信工程建設項目已確定投資計劃并落實資金來源的,

  招標人可以將多個同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集中進行招標。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遵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有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工程或者有關貨物、服務的類型、預估招標規模、中標人數量及每個中標人對應的中標份額等;對與工程或者有關服務進行集中招標的,還應當載明每個中標人對應的實施地域。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可以對多個同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潛在投標人進行集中資格預審。招標人進行集中資格預審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明確集中資格預審的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并且應當預估項目規模,合理設定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不得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

  招標人進行集中資格預審,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資質管理的規定。

  集中資格預審后,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繼續完成招標程序,不得直接發包工程;直接發包工程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在發售招標文件截止之日后,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和召開投標預備會。

  招標人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或者召開投標預備會的,應當向全部潛在投標人發出邀請。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劃分標段的,投標人應當在投標文件上標明相應的標段。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提交的投標文件,以及逾期送達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不得開啟,并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存檔備查。

  第三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七條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投標人少于3個的,不得開標,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劃分標段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某一標段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該標段不得開標,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對該標段重新招標。

  投標人認為存在低于成本價投標情形的,可以在開標現場提出異議,并在評標完成前向招標人提交書面材料。招標人應當及時將書面材料轉交評標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規定開標,記錄開標過程并存檔備查。招標人應當記錄下列內容:

  (一)開標時間和地點;

  (二)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等唱標內容;

  (三)開標過程是否經過公證;

  (四)投標人提出的異議。

  開標記錄應當由投標人代表、唱標人、記錄人和監督人簽字。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變更開標地點的,招標人應提前通知所有潛在投標人,確保其有足夠的時間能夠到達開標地點。

  第二十九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通信相關領域工作滿8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掌握通信新技術的特殊人才經工作單位推薦,可以視為具備本項規定的條件;

  (二)熟悉國家和通信行業有關招標投標以及通信建設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并具有與招標項目有關的實踐經驗;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未因違法、違紀被取消評標資格或者未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統一組建和管理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評標專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個別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保證勝任評標工作的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從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直接確定。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通過“管理平臺”抽取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可以對抽取過程進行遠程監督或者現場監督。

  第三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技術復雜、評審工作量大,其評標委員會需要分組評審的,每組成員人數應為5人以上,且每組每個成員應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評審。評標委員會的分組方案應當經全體成員同意。

  評標委員會設負責人的,其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或者由招標人確定。評標委員會其他成員與負責人享有同等的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文件提出評審意見,并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負責。

  招標文件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依據。

  第三十三條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收到低于成本價投標的書面質疑材料、發現投標人的綜合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認為投標報價可能低于成本的,應當書面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招標人要求以某一單項報價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三十四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投標人經資格審查不合格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部分投標人在開標后撤銷投標文件或者部分投標人被否決投標后,有效投標不足3個且明顯缺乏競爭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全部投標。有效投標不足3個,評標委員會未否決全部投標的,應當在評標報告中說明理由。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委員會否決全部投標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第三十五條評標完成后,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向招標人提交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名單。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推薦不少于招標文件載明的中標人數量的中標候選人,并標明排序。

  評標委員會分組的,應當形成統一、完整的評標報告。

  第三十六條評標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情況;

  (二)開標記錄和投標一覽表;

  (三)評標方法、評標標準或者評標因素一覽表;

  (四)評標專家評分原始記錄表和否決投標的情況說明;

  (五)經評審的價格或者評分比較一覽表和投標人排序;

  (六)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及其排序;

  (七)簽訂合同前要處理的事宜;

  (八)澄清、說明、補正事項紀要;

  (九)其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及本人簽字、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及其陳述的不同意見和理由。

  第三十七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投標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依次確定排名靠前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且中標人數量及每個中標人對應的中標份額等應當與招標文件載明的內容一致。招標人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中標價格、預估合同份額等主要條款。

  中標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對中標人的中標份額進行調整,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調整規則。

  第三十九條在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服務量、縮短工期或其他違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要求。

  第四十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報告表》(見附錄二)。

  第四十一條招標人應建立完整的招標檔案,并按國家有關規定保存。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招標文件;

  (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三)評標報告;

  (四)中標通知書;

  (五)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的書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備案表》、《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報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檔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的,應當在所有項目實施完成之日起30日內通過“管理平臺”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報告項目實施情況。

  第四十三條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對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查閱、復制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配合。必要時,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通信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售出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后無正當理由終止招標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處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通信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招標人自行招標,未按規定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二)未通過“管理平臺”確定評標委員會的專家;

  (三)招標人未通過“管理平臺”公示中標候選人;

  (四)確定中標人后,未按規定向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報告。

  第四十六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中標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糾正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或者評標:

  (一)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中未載明所有資格審查或者評標的標準和方法;

  (二)招標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標人多輪次報價、投標人保證報價不高于歷史價格等違法條款;

  (三)不按規定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

  (四)投標人數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時未重新招標而直接發包;

  (五)開標過程、開標記錄不符合《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

  (六)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限制、排斥投標人;

  (七)以任何方式要求評標委員會成員以其指定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人、以招標文件未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作為評標依據,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評標活動,影響評標結果。

  第四十七條招標人進行集中招標或者集中資格預審,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五條或者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建立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情況通報制度,定期通報通信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總體情況、公開招標及招標備案情況、重大違法違約事件等信息。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7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基本與核心制度)

  將不同的安全責任落實到負責有安全管理責任的人員和具體崗位人員身上

  (二)群防群治制度

  1.要求建筑企業職工遵守法律、法規與規程

  2.對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三)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

  對廣大建筑干部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安全意識,增加安全知識和技能。

  (四)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1.上級管理部門檢查

  2.企業自身檢查

  3.定期檢查

  4.不定期檢查

  (五)傷亡事故處理報告制度(三不放過)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

  2.事故責任%考試大%者和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

  3.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六)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1.追究的對象

  (1)建設單位

  (2)設計單位

  (3)施工單位

  (4)監理單位

  2.處理方式

  (1)情節嚴重,責令停業、降低資質或吊銷資質證書

  (2)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8

  為貫徹落實關于印發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作機制文件精神,對縣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形成齊抓共管合力,特制定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作機制。

  一、建立領導機構

  組長:

  成員: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相關科室負責人

  消防救援大隊防火監督干部

  聯絡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管科

  消防救援大隊副大隊長

  二、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共同研究解決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督管理過程中的重大事項,會議召開時間、地點由組長溝通確定,聯絡人負責具體會議事項。

  三、共享信息資源

  經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合格的建設工程,在工程取得審查和驗收合格文書后,5日內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將審批文書移交消防大隊一份存檔,確保消防救援大隊能夠隨時查閱工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紙、竣工圖紙等資料,具體工作的開展由聯絡人具體實施,其他成員配合。

  四、建立信息通報制度

  聯絡人負責對本領域新出臺的涉及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相關政策、國家標準、地方性標準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收集整理,及時通報相關成員。

  五、明確監管職責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責

  一是負責對設計單位和施工圖審查機構消防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質量的監督。

  二是將施工圖是否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強制性標準納入到年度勘查設計和施工圖審查質量專項檢查的內容。

  三是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督檢查。

  四是配合消防救援大隊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產品抽樣檢查工作。

  (二)消防救援大隊職責

  一是為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施工現場的.消防監督檢查提供技術指導。

  二是負責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產品抽樣檢查工作。

  三是負責將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未取得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的建筑工程通報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法查處。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及《建設工巢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通信建設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公用電信網新建、改建、擴建及其配套設施建設等活動,以及實施對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單位主體責任,建立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執行保障生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確保通信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通信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崗位的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確保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第六條 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巢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二)工程概預算應當明確建設工巢全生產費,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應明確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對安全防護、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產費用的,應結合工程實際單列出增加項目及費用清單。

  (三)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生產安全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工巢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七條勘察、設計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的需要。在勘察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對有可能引發通信工巢全隱患的災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并在設計交底環節就安全風險防范措施向施工單位進行詳細說明。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三)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概預算時,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全額列出安全生產費用。

  第八條 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施工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通信專業操作規程,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應當由通信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對本單位所有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保證相關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同時,建立教育和培訓情況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

  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應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

  (三)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范進行施工作業。按照國家規定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應由安全生產考核合格的人員對安全生產進行監督。工程施工前,項目負責人應組織施工安全技術交底,對施工安全重點部位和環節以及安全施工技術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進行詳細說明,并形成交底記錄,由雙方簽字確認。

  (四)建立健全內部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職責及權限,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五)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登高架設作業人員、電工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六)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電作業時必須配備有害氣體探測儀、防護繩、防觸電等用具。

  (七)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鐵塔底部、有害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安全警示標識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八)在有限空間安全作業,必須嚴格實行作業審批制度,嚴禁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必須做到“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嚴禁通風、檢測不合格作業;必須配備個人防中毒窒息等防護裝備,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嚴禁無防護監護措施作業;必須制定應急措施,現場配備應急裝備,嚴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十)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國家鼓勵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第九條 監理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一)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監理規范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巢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二)監理單位應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立監理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和安全監理人員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不得上崗作業。

  (三)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相關監理規范的要求編制含有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項目監理機構應配置安全監理人員。

  (四)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較的分部分項工巢全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安全生產操作規范,并對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進行巡視檢查。

  (五)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安全生產費用

  第十條 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費用是指施工單位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于完善和改進單位或者項目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費應當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范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執行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相關規定。

  第十二條 通信工程建設項目進行招標時,招標文件應當單列安全生產費清單,并明確安全生產費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應列入標外管理。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并監督使用,分包單位不再重復提取。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在以下范圍內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系統、洞口、臨邊、機械設備、高處作業防護、交叉作業防護、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雷、防臺風、防地質災害、地下工程有害氣體監測、通風、臨時安全防護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危險源和事故隱患評估、監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價(不包括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裝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八)安全設施及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支出;

  (九)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提取的安全生產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范圍安排使用,不得擠占、挪用。年度結余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條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六條發生通信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所在地省級通信管理局報告。

  第十七條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事故處理應急預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八條對于特別重事故、重事故、較事故,通信管理局應于收到報告后2小時內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通信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報表(見附件,以下簡稱事故報表)。

  第十九條 對于一般生產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應按季度匯總,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事故報表。

  第二十條 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組織事故搶救、事故調查及事故處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的處理決定(以下簡稱處理決定),監督相關事故責任單位對處理決定的落實,并及時將處理決定及事故責任單位內部處理結果報部(信息通信發展司)。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通信行政監督部門)負責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監督部門可以托通信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對通信工巢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二條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全國公用電信網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

  (二)監督、指導全國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依法對單位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四)建立全國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通報制度,及時通報通信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情況。

  (五)對全國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庫,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

  (七)協助有關部門對較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標準規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管理制度。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工作,依法對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生產安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對本行政區域內通信建設工程相關企業的安管人員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四)建立省內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通報制度,并定期向部報送省內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情況。

  (五)記錄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并負責入庫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建設項目是否嚴格按照相關標準規范組織落實,施工過程中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產費用是否足額支付。

  (二)相關單位的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實;相關單位是否制定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并演練。

  (三)施工單位是否購置足夠的安全生產防護用具及設施,安全生產費是否專款專用;安全生產培訓、教育是否落實,安管人員是否經考核合格,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

  第二十五條通信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拍照、錄像,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規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六條 相關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通信行政監督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業內予以通報;違其他法律行規的從其規定:

  (一)不配合有關部門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及對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的。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未及時上報或對事故調查處理不力的。

  (三)未制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

  (四)施工單位未按規定每年對從業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五)未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設工巢全生產管理規定》(工信部規[20xx]111號)同時廢止。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海青鐵路及相關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預防火災事故,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鐵路消防管理辦法》以及路局《消防管理辦法》,結合本工程特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參與本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各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堅持專職安全人員檢查管理與其他人員群防群治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各參建單位及人員都有遵守消防法規、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立即處置和參加有組織的應急處置的義務。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指揮部對工程建設消防安全實行領導、檢查、監督和管理。各參建單位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監理單位負有檢查、監督責任。

  第六條指揮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公司總經理(指揮長)、黨總支書記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小組成員由各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指揮部,負責日常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其主要職能是:貫徹執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規和上級消防工作指示、規定;定期召開消防(安全)工作會議,組織開展防火檢查,總結分析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決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項。

  第七條各參建單位的第一管理者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各參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各參建單位應建立消防領導小組,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九條各參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領導小組、分工管理職能部門、消防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和各項管理制度措施等,報指揮部核備。

  第十條各參建單位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規,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二)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各部門、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針對本單位的特點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四)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按照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七)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應急預案,并實施演練;

  (八)建立消防安全臺帳,做好日常檢查記錄。

  第三章預防與管理

  第十一條指揮部按建設程序向公安消防部門申報設計防火審查,送達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圖紙以及有關資料。承擔鐵路消防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消防專業資格。未經消防審核的工程不得開工,未經檢測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指揮部、監理、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門審核批準的防火設計圖紙進行建設和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如需變更設計時,必須及時與設計單位協商,并經原審核批準的公安消防部門同意后實施。

  第十三條指揮部、監理、施工單位辦公場所的滅火器材按國家《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配備,并指定專人做好消防器材的使用、維修保養和管理等工作。嚴禁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嚴禁阻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條各參建單位應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參建員工消防安全意識和滅火救災的技能。對上崗人員應組織消防安全培訓與考核,合格方可上崗;對參建員工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安全培訓與考核。

  第十五條對從事易于引起火災爆炸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進行消防專業的知識培訓,達到"三懂三會''(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火災的撲救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設計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及鐵道部的消防技術規范,不得降低消防設計標準。對重點工程、重點部位應作消防設計詳細說明,編制消防設計專冊,并做好現場人員自身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做好火災、易燃、易爆等危險源的識別,制定詳細的防范和應急處理措施,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八條在施工組織方案中,要有專門的消防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后,指揮部或監理單位方可簽發開工報告,否則不予開工。

  第十九條各參建單位所采用的材料、設備應符合國家消防強制性標準要求。施工、監理單位施工中做好建設工程成品與半成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各參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對配置的滅火器進行檢查、維護保養,建立臺帳資料,記錄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設的臨時建筑,應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工程建設中通信、信號、電力線兩側不得引火燒荒,水平距離2.5米之內嚴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使用電氣設備和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符合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嚴格落實防火措施,嚴禁違章作業。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應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須專庫儲存;化學易燃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其庫房的耐火等級和防火要求應符合公安部制定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使用后的廢棄物料應及時消除。施工現場不準積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裝電器設備、進行電氣切割作業等,必須由持證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的電熱器等設備,須有工程技術部門提供的安全使用技術資料,并經施工現場防火負責人同意。冬季施工用的保溫材料,必須達到防火阻燃等技術要求。

  (六)施工中使用化學易燃物品時,應限額領料。禁止交叉作業;禁止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

  (七)施工現場的消防器材和設施不得埋壓、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須對消防設備采取防凍保溫措施。

  (八)參建單位人員辦公、居住等場所嚴禁使用電爐子、亂拉電線,使用電器、電褥子必須經專人檢查斷電后方可離開,使用火爐取暖應符合消防、人身安全要求。施工現場伙食團灶間必須單獨設置,加強燃氣、電器設備管理。

  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應根據工程規模和特點配備消防管理人員和義務消防員,組織義務消防隊。消防管理人員和義務消防隊在施工現場防火責任人組織領導下,負責日常消防工作。

  第四章事故的處理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發生火災事故后,現場人員應在第一時間向所在單位報告和報警。在消防人員到達前,現場應立即采取措施撲救,制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救助遇險人員,排除險情,鄰近單位應予以支援。

  第二十四條發生火災事故,責任單位應及時向指揮部報告,24小時內應提交書面報告。

  第二十五條指揮部、監理單位與相關部門根據事故的程度,有權封閉現場,下達停工令。

  第二十六條發生事故的單位應按要求做好現場保護,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接受消防管理部門及指揮部的事故調查和處理。

  第五章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各參建單位要加強消防安全的日常檢查,每月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易燃、易爆等消防重點部位應進行經常性防火巡查,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消防安全檢查,實施監督。

  第二十八條消防安全檢查的內容應包括:

  (一)火災隱患的整改情況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二)用火、用電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滅火器材配置及管理情況;

  (五)作業人員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七)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專庫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重要物資的防火安全情況;

  (八)消防安全標志的設置情況和完好、有效情況;

  (九)防火巡查情況;

  (十)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防火檢查應填寫檢查記錄,檢查人員和被檢查部門負責人應在檢查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九條各參建單位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火災隱患整改完畢,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將整改情況記錄報送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字確認后存檔備查。

  第三十條指揮部每季度對參建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一條指揮部對各參建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納入日常檢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評價。

  第三十二條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指揮部予以通報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單位,將予以通報批評,并給予經濟處罰;對發生火災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各參建單位要按本辦法要求,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細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指揮部負責解釋。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11

  考試目的

  本科目考試主要檢驗考試掌握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知識的程度,以及解決合同管理實際問題的能力。

  考試內容

  一、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務和基本方法

  1、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務

  2、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基本方法

  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礎

  1、合同法律關系

  2、合同擔保

  3、工程保險

  三、建設工程施工招標

  1、施工招標程序

  2、投標人資格審查

  3、施工評標辦法

  四、建設工程設計招標和材料設備采購招標

  1、工程設計招標

  2、材料設備采購招標

  3、大型工程設備采購招標

  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管理

  1、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示范文本

  2、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設計

  3、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履行管理

  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1、施工合同標準文本

  2、施工合同管理有關各方的職責

  3、施工合同的訂立

  4、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5、施工分包合同履行掛藍

  七、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管理

  1、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的特點

  2、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管理有關各方的職責

  3、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訂立

  4、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履行管理

  八、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管理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的分類

  1、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的特點

  2、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的分類

  3、材料采購合同履行管理

  4、設備采購合同履行管理

  九、國際工程常用全責文本

  1、FIDC施工合同條件部分條款

  2、NE施工合同中的條件部分條款

  3、AIA施工合同中的CM管理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12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以安全生產為宗旨,實施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做到安全生產,禮貌施工,特制定本條例:

  1、進入施工現場務必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帶,如發現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罰款10元/人次,不扣帽帶5元/人次,班組長管理人員加倍罰款。

  2、進入施工現場禁止吸煙,對違者第一次教育、第二次罰款5元、第三次以上每次罰5-50元。

  3、嚴禁酒后進入施工現場作業。對違者每次罰款50-100元,同時令其離開施現場。

  4、穿拖鞋、赤腳、赤膊上崗操作者罰款10元/次。

  5、高空作業所用材料工具要堆放平穩,工具應隨手放入工具包、箱,上下傳遞物件,嚴禁拋擲。否則見一次違章處以20-200元的罰款;造成傷害事故的職責均由違章者本人負責。

  6、未經施工負責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腳手架、防護設施、安全標志、警告牌、腳手架連接鉛絲或連接件者,處以每處200元罰款。造成后果當事者將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的`相關職責

  7、一旦發現對坐在腳手架護欄上休息和腳手架上睡覺者罰款15-30元/次。

  8、未經項目負責人的同意,施工現場禁止使用明火,違者罰款20元/次。

  9、在施工現場、宿舍區設置的消防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非消防禁用。安全設施禁止亂動和拆除,違者處以50—300元罰款,并賠償所有損失。

  10、團結工友,關心他人,嚴禁打架、斗毆。否則見一起打架、斗毆事件罰班組20xx元;造成傷害他人的職責有班組長和當事職責人承擔,并與肇事者解除合同,將其開除出施工隊伍,造成嚴重后果的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11、不按操作規程操作機具、不聽整改指令的,處以50-100元的罰款。違章操作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其班組和本人負全部職責。

  12、職工安全罰款次數和金額累計最多的班組,班組長將受到管理不力處罰,罰款為500—10000元。

  13、班組長上班前要做好安全技術交底,并做好記錄,每月發放工資要對班前記錄檢查后簽發。

  14、檢查人員對違章人員的違章行為,采取現場拍照取證,按項目部各項管理規章制度開具罰款通知單,交財務科實施,在當月施工隊進度款或勞務費中扣除。

  15、對在項目工程施工全過程中,遵章守法表現突出,且沒有被處罰過或是被處罰次數和金額較少的班組和個人,在工程竣工結算時項目部將給予必須的獎勵。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13

  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體制(了解)

  1、政府部門的行政管理政府設置了多層管理機構(標準定額司→省總站→市站→區分站),明確了管理權限和職責范圍。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范圍內行使建設管理職能,政府在工程造價管理方面的職能:

  可簡稱為:四制定,一負責、一監督。

  1)制定工程造價管理有關法規、規章并監督其實施;

  2)制定造價咨詢企業的資質標準并監督其執行;

  3)制定造價專業技術人員執業標準并監督執行;

  4)組織制定全國統一經濟定額并監督指導其實施;

  5)負責全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管理工作;

  6)監督管理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的有關行為。

  2、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行業協會: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其行業管理的主要職能包括9個方面:

  (1)研究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與管理改革和發展的政策、方針,參與相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規范的研究和制定;

  (2)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自律機制;

  (3)發揮聯系政府和企業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4)接受定額標準司委托,承擔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資質申報、復核、變更,造價工程師的注冊、變更和繼續教育等具體工作;

  (5)以服務為宗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6)建立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系統(網站和期刊等);

  (7)對外代表我國造價工程師組織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與國際組織及各國同行組織建立聯系與交往;

  (8)受理違反行業自律行為的投訴,對違規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造價工程師實行行業懲戒,或提請政府建設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9)指導各專業委員會和地方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的業務工作

  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了解)

  (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標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

  1、甲級資質標準(12項)

  (1)已取得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滿3年

  (2)企業出資人中,注冊造價工程師人數不低于出資人總人數的60%,且其出資額不低于企業注冊資本總額的'60%;

  (3)技術負責人已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經濟類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15年以上;

  (4)專職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專職專業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經濟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于16人,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0人。

  (5)企業與專職專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且專職專業員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年齡(出資人除外);

  (6)專職專業人員人事檔案關系由國家認可的人事代理機構代為管理;

  (7)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

  (8)企業近3年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累計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

  (9)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人均辦公建筑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

  (10)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質量控制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齊全;

  (11)企業為本單位專職專業人員辦理的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手續齊全;

  (12)在申請核定資質等級之日前3年內無違規行為。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14

  第一部分崗位職責規定

  一、建設單位項目經理:

  1、為公司派駐工程項目施工現場的負責人,隸屬工程部管理,負責工程現場業主方的日常管理及現場工作安排協調,必須嚴格遵循公司管理制度,努力提高現場管理水平和工作質量,樹立公司良好的形象;

  2、根據公司批準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審核、確認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監督控制工程項目的現場施工進度,確保工程項目按計劃進度完成;

  3、根據合同的約定、設計圖紙及相關規范規程的要求,嚴格監督工程項目施工質量,參加組織工程項目檢查驗收,組織進行材料設備進場檢查驗收,對工程質量負完全責任;

  4、根據公司批準的工程項目總施工預算書,嚴格監督控制工程項目施工成本,參加工程現場的經濟簽證、技術核定單、認價單的審查確認,確保工程項目成本控制目標的實現;

  5、負責進行現場合同管理,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確保合同履約完成,協調處理合同實施執行過程中的糾紛、索賠等事宜;

  6、負責現場業主、監理工程師、承包商之間的信息交流、信息傳遞和信息處理的管理事宜;

  7、負責協調解決工程項目施工中的設計、施工問題以及現場的涉外關系;

  8、負責組織現場項目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協調安排各專業工程師的現場配合工作,完成現場施工日志的準確記錄;

  9、負責工程項目竣工至保修期滿時間段內的工程保修管理和協調工作;

  10、負責組織參加現場施工協調會議,審核監理工程師現場會議記錄、工程項目管理報告和其他文件資料;

  11、工作中要有工作責任心,有計劃性,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和管理素質。

  一般一天的工作流程:

  落實、完成當天的工作計劃——進一步熟悉施工設計圖紙,掌握了解現場各項工作的施工完成情況和需要解決的問題——監督處理協調現場各項工作——對當天工作進行小結,填寫工作日志。

  一般一周(一月)的工作流程:

  總結本周(本月)的工程施工情況,編制本周(本月)工程完成情況統計報表(項目月報),編制下周(下月)的工程計劃安排——準備協調解決相關的設計、施工問題——安排下周(下月)的其他專業工程師的工作;填寫本周(本月)工作考核表,報工程管理部及工程總監進行考核。

  第二部分對總包、分包及監理單位的管理規定

  一、對總包單位的管理

  總包單位應經常同建設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溝通,在工作流程上、質量控質、進度控制上主要參考第三部分。對于工程的其他分包單位的管理原則上由總包單位統一管理,對于建設單位直接分包的工程,建設單位給總包單位一定的管理費(具體費用根據分包工程項目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總包單位應在施工過程中在技術質量等方面配合分包單位。

  二、對分包單位的管理

  1、直接由建設單位分包工程的管理:

  (1)建設單位直接分包的工程主要有:鋁合金門窗、樓宇門、樓梯扶手、外墻涂料工程。

  (2)建設單位委托專業招標公司代理招標,建設單位分管經理、項目經理、材料員及集團公司審計部共同參加,邀請三家以上單位投標,通過開標價格及各家的綜合勢力最終確定分包單位。

  (3)分包單位進場前監理單位應對分包單位資質、施工合同、施工方案等進行審查,合格后分包單位方可進場。

  (4)施工過程中總包單位應對分包單位在技術、質量、進度、協調進行管理,建設單位付給總包單位一定的管理費用,具體價格在總包合同中雙方約定。

  (5)在工程結束后,分包單位報工程簽證及結算至監理單位審核簽字確認后轉建設單位。

  2、由總包單位分包工程的管理辦法:

  (1)總包單位分包的工程主要有:防水、地暖、外墻保溫等。

  (2)總包單位分包的工程由總包單位負責組織三家以上的分包單位進行招標(選擇的分包單位須經建設單位認可),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參與,通過開標價格及各家的綜合勢力最終確定分包單位。

  (3)分包單位確定后,建設單位對總包單位的分包工程確認單價,列入總包單位的工程結算中,不參與取費。

  (4)分包單位進場前監理單位應對分包單位資質、施工合同、施工方案等進行審查,合格后分包單位方可進場。

  (5)總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進度、質量及投資控制負全面責任,并履行保修責任。

  (6)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隨時監督分包工程的履行合同情況,如建設單位撥款到位,而總包單位未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款,并影響了工程進度,建設單位有權直接撥付工程款給分包單位,此款從下次總包單位的應付款中扣除。

  三、對監理單位的管理

  工程施工過程中應以監理單位的管理為主,監理單位熟悉圖紙及現場情況,為建設單位提供合理化建議,并工程的質量、進度、投資控制負責。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監理規范及監理合同的要求監督監理單位,具體的考核及管理辦法見《駐工地監理工作考核細則》,建設單位每月組織施工單位對監理單位的當月表現進行評比、考核。

  第三部分工作流程規定

  一、現場施工工程例會:

  1、現場施工工程例會一般由監理工程師主持;

  2、現場施工工程例會一般每兩周舉行一次,特殊情況舉行專題協調會議;

  3、現場施工例會規定參加人員:監理單位駐工地代表;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技術及經濟負責人、施工員;建設單位項目經理、材料員及其它相關分包單位;

  4、現場施工工程例會內容:聽取各承包商關于本階段工程項目的施工進度、施工質量等完成情況、下一步工作安排計劃及施工存在問題的匯報;監理工程師總結評價,指出承包商施工中的不足和承包商存在的問題,提出下一步工程項目的工作要點和要求;業主全面意見和要求,并對各單位提出的問題做答復。;

  5、現場施工工程例會在完成后的24小時內,監理工程師必須編寫會議紀要,會議紀要要有各承包商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業主項目經理簽字認可;

  6、承包商根據月度現場施工協調例會要求,完成工程月報表的編制、完成下月工程項目進度計劃的編制,報送監理工程師審核、業主審查、審定、批準。

  二、現場專題技術會議:

  1、現場專題技術會議一般由監理工程師主持;

  2、現場專題技術會議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不定期舉行;

  3、現場專題技術會議規定參加人員:監理單位駐工地代表;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技術及經濟負責人、施工員;建設單位項目經理、相關承包商;

  4、現場專題技術會議內容:聽取承包商就工程項目某特定技術問題的解決辦法、施工措施的處理意見;監理工程師根據合同約定、國家規程規范要求提出的解決辦法措施;業主項目經理的決定意見;業主、監理工程師、承包商就工程項目某特定技術問題經協商后達成一致意見;

  5、一般現場專題技術會議在完成后的24小時內,監理工程師必須編寫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有各承包商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業主項目經理報工程部領導審定;

  6、重要的專題技術會議的會議紀要如:設計方案確認、單項施工組織設計審查、涉及合同技術條件變更必須報工程部、公司領導批準。

  三、現場經濟簽證:

  1、辦理經濟簽證原則:凡屬設計施工圖紙修改或變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減少或變更等合同約定之外的工作內容均應辦理現場經濟簽證;

  2、辦理現場經濟簽證程序:

  (1)由承包商提出現場經濟簽證內容

  (2)經專業監理工程師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認可

  (3)業主項目經理確認簽名

  (4)由建設單位分管領導對現場簽證再次確認;

  3、辦理經濟簽證的相關單位負責人簽字順序:乙方代表、監理單位總監、甲方代表、甲方分管經理。

  4、現場簽證單填寫要求:所有工程量必須經現場測量后填寫,到場人員必須當場在現場簽證單上簽字或當場在記錄的原始數據上簽字,后補簽簽證單。現場簽證單一式四份,甲方工程部兩份(一份自留、一份送審)、監理單位一份(進度結算用)、乙方一份,現場簽證單必須在一個星期之內簽字(或蓋章)完畢,否則簽證單視同無效。簽證原則上不允許簽計時工,如有特殊臨時用工情況,必須列明用工人數及用工時間。

  5、簽證的效力:乙方應予提報簽證的文件,但未經甲方簽證的,均屬無效。已實施未經簽證所產生的經濟責任由乙方承擔。乙方對甲方的指令確有異議,在甲方堅持要求執行時,乙方應予以執行,因指令錯誤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因拒不執行指令而造成的損失則由乙方承擔。乙方應如實填寫簽證單,經查實不符合實際的,監理、甲方有權拒簽。

  6、合同約定之外的工作內容:必須附有設計修改或變更圖紙、技術要求、施工措施、施工計劃等書面資料,相關資料必須符合國家規程規范的要求及合同的約定;

  四、現場技術核定單:

  1、辦理現場技術核定單原則:凡屬設計施工圖紙技術要求的變更均應辦理現場技術核定單;

  2、辦理現場技術核定單程序:由承包商提出現場技術核定單內容,并事前經設計同意,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共同現場核定確認;

  3、現場技術核定單必須嚴格遵循國家規程規范、行業標準和經業主批準的設計圖紙、技術要求,必須嚴格遵循國家建設工程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4、辦理現場技術核定單的時效性:現場技術核定單必須在事發前現場核定;

  5、現場技術核定單:必須報工程部、工程分管經理核定;為提高工作效率,需建設單位項目經理決定的應在一天內回復,需報至公司討論的',在兩天內回復。

  五、材料價格回執單:

  1、辦理材料價格回執單原則:凡屬設計施工圖未明確的材料設備、工程未計價材料設備、按合同規定允許調差的材料設備、其它特殊材料設備;

  2、辦理材料價格回執單原則:根據批準的現場材料,建設單位材料員在一周時間內做好市場詢價工作,對該現場認質單的材料(設備)的規格、型號、型號、品牌、材質要求按照市場平均價格水平進行認價工作,交材料分管經理、項目經理簽字確認;

  3、辦理材料價格回執單原則:現場認價單必須在承包商采購實施前簽字確認;

  4、辦理現場認價單的規定:材料價格必須通過建設單位材料員、項目經理、分管材料經理共同簽字確認,若單一認可、事后補辦及未經批準均不能作為結算依據;

  5、如遇重大的現場認價,必須事先經由公司領導領導確認認可方可實施。

  六、設計變更:

  1、設計變更的原則:

  (1)、施工中發現設計有錯誤或有嚴重不合理的地方;

  (2)、因業主的要求更改或調整設計;

  2、因設計有錯誤或有嚴重不合理的地方設計變更:

  (1)、承包商應以書面通知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工程分管經理;

  (2)、監理工程師應在兩個工作日內提出設計變更的審核意見;

  (3)、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工程分管經理作出設計變更的審查意見;

  (4)、由工程管理部在三個工作日內與設計單位商定,設計單位作出修改或變更設計意見;

  (5)、由監理工程師下達設計變更通知給承包商;

  3、因業主的要求修改、更改或調整設計:

  (1)、工程分管經理下達修改、更改或調整設計要求;

  (2)、由工程管理部在三個工作日內與設計單位商定,設計單位作出修改或變更設計意見;

  (3)、由監理工程師下達設計變更通知給承包商;

  七、施工圖紙自審和會審:

  1、施工圖紙自審:

  (1)、根據合同約定、國家規程規范、行業標準,承包商進場前或單項工程施工前,承包商應自行主持施工圖紙自審,寫出施工圖紙自審記錄;

  (2)、承包商的施工圖紙自審記錄,報送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及分管經理;

  (3)、監理工程師對承包商的施工圖紙自審記錄提出審核意見;

  (4)、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及分管經理施工圖紙自審記錄提出審核意見;

  (5)、建設單位分管經理安排圖紙會審時間。

  2、施工圖紙會審:

  (1)、施工圖紙會審由業主組織,設計單位、監理工程師、承包商共同參加;

  (2)、施工圖紙會審由監理工程師負責進行現場記錄匯總整理工作;

  (3)、施工圖紙會審記錄經工程分管經理審定同意,報公司領導批準;

  (4)、形成施工圖紙會審紀要,由公司正式行文,四方共同會簽并加蓋公章,作為指導工程施工和工程結算的依據;

  3、施工圖紙自審與會審內容:

  (1)、施工圖紙是否完整和齊全,施工圖紙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工程設計和施工的規程規范;

  (2)、施工圖紙是否與其說明書在內容上是否一致,施工圖紙及其各組成部分間有無矛盾和錯誤;

  (3)、建筑圖與其相關的結構圖,在尺寸、坐標、標高和說明書方面是否是一致,技術要求是否明確;

  (4)、熟悉建設、施工、安裝目的施工生產工藝流程和技術要求,掌握配套施工的先后次序和相互關系,審查設備安裝圖紙與其相配合的土建圖紙,在坐標和標高尺寸上是否一致,土建施工的質量標準能否滿足設備安裝的工藝要求;

  (5)、基礎設計或地基處理方案同建造地點的工程地質和水文地質條件是否一致,弄清建筑物與地下構筑物、管線間的相互關系;

  (6)、掌握擬建工程的建筑和結構的形成和特點,需要采取那些新技術;

  (7)、復核主要承重結構或構件的強度、剛度和穩定性能否滿足施工和使用要求;

  (8)、對于工程復雜、施工難度大和技術要求高的分部分項工程,要審查現有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能否滿足工程質量和工期要求;

  (9)、建筑設備和加工定貨有何特殊要求;

  (10)、防火、消防是否滿足;

  (11)、材料的來源有無保證,能否代換;

  (12)、新材料、新技術的應用有無問題;

  (13)、施工安全、環境衛生有無保證;

  (14)、地質地勘資料是否齊全;

  (15)、圖紙是否符合業主要求;

  4、由監理工程師將批準的施工圖紙會審意見送達承包商實施執行;

  5、施工圖紙會審意見原件應一式五份:設計單位、承包商、監理單位、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及分管經理存檔;

  八、施工組織設計

  1、根據合同約定、國家規程規范、行業標準和經業主批準設計施工圖紙,承包商進場二周內編制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

  2、施工組織設計內容:

  (1)、工程概況;

  (2)、施工部署和施工方案;

  (3)、施工準備工作計劃;

  (4)、施工進度計劃;

  (5)、總包、分包的分工范圍及交叉施工部署;

  (6)、施工進度計劃包括網絡計劃、橫道圖計劃;

  (7)、技術經濟指標等;

  3、監理工程師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4、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及分管經理在收到施工組織審計三天內提出審核意見;

  5、監理工程師將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送達承包商實施執行;

  6、施工組織設計原件應一式四份:承包商、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及分管經理存檔;

  7、施工組織設計一經批準,是工程項目管理質量控制的目標計劃,必須嚴格監督管理實施,確保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的實現。

  九、工程進度計劃:

  1、編制原則:根據合同約定、施工設計圖紙;

  2、工程項目進度計劃根據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編制實施;

  3、承包商根據批準的工程項目進度計劃編制月度計劃或單項工程項目進度計劃;

  4、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內容:月度工程項目計劃的文字形象進度說明、分部分項計劃安排及完成工程量、完成計劃完成投資;

  5、報送監理工程師在二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

  6、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在一個工作日內審查完成,報送分管經理審核及公司領導批準(一個工作日內);

  7、監理工程師送達承包商實施執行;

  8、月度工程進度計劃原件應一式四份:承包商、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及分管經理存檔;

  9、施工總進度計劃一經批準,是工程項目管理進度控制的目標計劃,必須嚴格監督管理實施,確保批準的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實現。

  十、施工預算書

  1、編制原則:

  (1)、為加強工程項目預結算管理,規范預結算編制與審核,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2)、工程項目預算系指招標標底、施工圖預算、承包合同價;

  (3)、工程結算系指根據合同、合同的調整條件、施工組織設計、設計變更、經濟簽證等工程資料所辦理的工程項目竣工結算;

  (4)、凡進行工程項目預結算編制審核工作,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制度、業主現場管理工作手冊,遵循客觀、公正、誠信原則;

  (5)、嚴格審核工程項目造價,確保工程項目造價的誤差控制在合理范圍內;

  2、工程項目施工預算書由承包商進場十五日內編制完成;

  3、由工程審計事務所進行審查,審查后的施工預算書不作為最終的結算依據;

  4、審查后的施工預算書原件應一式三份:承包商、監理工程師、及建設單位項目經理;

  十一、工程項目月報表:

  1、工程月報表主要要求

  (1)、根據本月工程項目施工完成情況,由承包商根據合同約定、監理工程師條例和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按照工程建設備案制規定的標準工程報表格式編制;

  (2)、工程月報內容:本月工程項目的形象進度、質量情況、分部分項完成的實際工程量;

  (3)、工程月報的時效性:由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在每月28日前編制完成;

  (4)、編制項目月報表應及時報分管經理審核,由分管經理針對月報及現場的情況提出要求。

  (5)、工程項目月報是工程項目月度投資完成情況的統計報表和月度工程進度款的支付依據,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核算、審查,確保業主的投資利益得到保證。

  十二、甲供材的采購及進場管理程序:

  1、采購程序:

  (1)施工圖紙出齊后7天內,工程部應要求施工單位上交材料設備使用計劃,同時考慮生產周期,由工程部、材料部編制《甲供材料(設備)采購工作計劃》,經甲、乙雙方協商后作為招投標的依據。

  (2)工程部、材料部按《招投標管理工作細則》規定要求進行甲供材料(設備)的采購。

  (3)工程部、材料部擬定《招投標文件》、《采購合同》及各廠商的入圍資格請分管經理審批。

  (4)工程部、材料部按經審批的《入圍資格》要求邀請三至五家分供商進行招投標,并封樣存至倉庫,做好標識。

  (5)工程部、材料部、審計部有關人員實施招投標。

  (6)工程部、材料部按《招投標管理工作細則》及招投標結果,與供貨廠商簽訂采購合同并報請審批。

  2、申報程序:

  (1)總包單位對建設單位提包的材料、設備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工程名稱、材料設備名稱、規格型號、需用數量、需用時間、技術質量等級、供貨地點、編制時間。

  (2)總包單位提報的計劃應先提交監理部,由總監簽訂后轉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報材料部采購。

  2、進場管理程序:

  (1)、在甲供材料(設備)簽約之前,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和監理單位總監必須檢查供貨廠商的法人委托書、地址、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準用證、合格證、檢測報告及其技術指標等資料是否符合《合同》和入圍資格要求。

  (2)、檢查進場材料(設備)的尺寸、規格、型號等是否符合設計及合同要求。

  (3)、進場材料(設備)的檢查、驗收工作必須做到100%,由工程部、材料部負責會同監理公司、總承包公司等有關單位共同參與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支付材料(設備)款。

  (4)、鋼材、水泥等甲供材,材料進場后,監理單位應會同供應商,現場取樣送檢,合格后方可卸貨驗收,并作進場記錄,監理單位在每月25~28日匯總甲供材進場的數量。

  十三、施工用水電的管理:

  1、所有施工及配合施工單位用電、用水均由工程部統一管理,用電單位必須持用電方案經工程部審核批準,用水單位必須掛表,并嚴格按批準方案認真組織施工。

  2、水、電費的收取。抄表日期:每月20-25日,按照供電局電費單及自來水公司的水費單據收取,在每月進度款中予以扣除。

  3、各用電、用水單位對各自的線路、管路負有維護管理責任,應經常對所屬線路進行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立即整改。若用電線路存在安全隱患,而不能得到及時整改,工程部將停止供電;發現水管有漏水現象,工程部將停止用水,直至整改完后供水。

  十四、工程項目檢查驗收:

  1、隱蔽工程項目檢查驗收: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安排,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參加驗收簽字確認;

  2、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檢查驗收: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安排,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參加驗收簽字確認、備案;

  3、單位工程項目驗收: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安排,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參加驗收簽字確認、備案;

  4、工程項目初驗:由承包商提出工程項目初驗工作報告和計劃安排,報監理工程師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批準,由監理工程師組織實施,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備案制管理規定要求進行;

  (1)、內部初驗參加單位:承包商、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及分管經理;

  (2)、正式初驗參加單位:承包商、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質檢站等相關單位,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及分管經理和公司領導;

  5、工程項目竣工驗收:

  (1)、由承包商提出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報告和計劃安排,報監理工程師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批準;

  (2)、工程項目竣工驗收由業主組織實施;

  (3)、參加單位:承包商、監理工程師、設計單位、質檢站等相關單位,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及分管經理和公司領導;

  6、一般工程驗收資料由承包商按照工程建設備案制管理規定要求整理準備,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參加現場檢查評定,通過檢查評后簽字確認;

  7、單位工程驗收、工程項目初驗、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按照公司規定要求相關部門、公司領導參加檢查評定,通過檢查評定后簽字確認;

  6、工程項目竣工驗收資料:按照工程建設備案制管理規定要求,承包商提交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簽字確認的工程項目系統技術資料、全部竣工圖和工程技術檔案。

  十五、工程竣工移交:

  1、根據批準的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承包商提出工程項目移交報告;

  2、監理工程師審核同意,報建設單位批準實施;

  3、承包商提供經批準的工程項目竣工驗收資料一式四套;

  4、辦理移交手續,承包商、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及分管經理進行正式移交;

  4、同時業主和物業公司正式辦理交接手續,參加交接的人員: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及分管經理和公司領導,相關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交二套給物業公司。

  十六、工程款支付:

  1、工程進度款支付:

  (1)、根據審核批準的工程月報表,由承包商提出支付申請單;

  (3)、監理單位、建設單位項目經理簽字確認工程量,審計部門對結算進行核定;

  (4)、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進度款提出具體審核意見,并簽字確認;

  (4)、由分管經理根據合同約定要求在工程支付申請單上簽字確認;

  2、工程支付申請單三份,分別由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保存。

  十七、工程項目結算:

  1、工程項目結算原則:合同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竣工移交報告、竣工驗收資料;

  2、承包商提出工程結算報告,經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經理會簽同意后,送至審計部門;

  3、建設單位要求審計部門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總體初審工作;

  (1)、嚴格按照合同、設計圖紙、規范進行竣工結算審核,審核竣工結算是否控制在工程項目預算之內;

  (2)、審核竣工結算與工程項目預算差異,嚴格審核工程變更價款的真實性、合規性、合理性;

  (3)、審核完成工程量是否真實、經濟簽證是否確認、工程計價是否嚴格按照合同約定;

  4、工作總監審定同意;

  5、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分管經理在結算上確認簽字:

  (1)、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必須審核工程量的準確性;

  (2)、建設單位項目經理必須審核工程量、經濟簽證、合同變更、材料價格回執單等是否嚴格按照業主現場管理手冊的簽字程序確認,對不符合規定的工程量、經濟簽證、合同變更、材料價格回執單堅決不允許進入工程結算中;;

  6、承包商依據工程進度款的結算審查審定批準程序辦理工程結算手續,進行工程結算支付;

  7、工程項目結算書一式四份:承包商、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工程部及財務部;

  8、工程結算付款辦法嚴格按照工程款支付辦法的程序確認,嚴格審核工程項目各階段工程付款的正確性,對最后一次工程結算付款必須按照合同規定抵扣工程預付款、工程質量保證金及水電費、定額管理費等,并由工程分館經理及財務主管人員做付款清單備查。

  第四部分工程資料管理

  一、工程項目資料分類:

  1、文字資料:

  (1)、工程項目合同;

  (2)、監理工程師大綱、規劃、條例,監理月報,指令,通知,函件;

  (3)、承包商報告、函件;

  (4)、建設單位指令、通知;

  (5)、設計圖紙和設計文件;

  (6)、會議紀要;

  (7)、工程質量事故核查處理報告;

  (8)、施工組織設計;

  (9)、施工進度計劃;

  (10)、工程報表;

  (11)、經濟簽證;

  (12)、現場技術核定單;

  (13)、現場材料價格回執單;

  (14)、工程款支付申請單;

  (15)、工程竣工資料;

  (16)、工程檢查驗收資料;

  (17)、公司內部文件資料;

  2、圖片圖象資料:工程項目照片;

  3、電腦部份:現場項目管理資料;

  二、工程項目資料的管理職責:

  1、建設單位項目經理負責現場的資料管理;

  2、現場工程管理人員應及時做好現場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確保工程項目資料的完整、正確和安全;

  三、工程項目資料管理規定:

  1、工程現場每周必須進行工程項目資料整理歸檔工作;

  2、現場檔案資料管理員負責審查檔案資料,整理齊全后保存;

  3、借閱工程資料必須履行手續,不得遺失,更換;

  4、工程項目資料必須建立資料臺帳、資料目錄。

  四、工程項目文件資料的簽收傳遞規定:

  1、設立文件發文簽收登記本,一切文件資料發送、送達時必須要求簽收;

  2、公司內部指令,通知、報告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均具實名;

  3、對監理工程師、承包商所有文件資料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均具實名;

  4、所有對內對外文件資料必須按職責規定權限審查簽發。

  5、工程項目竣工移交后,現場的文件資料按公司規定和要求進行交接。

  以上為《建設單位工程管理辦法》,工程管理人員在工作中應嚴格按照《建設單位工程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履行工程管理人員的工作崗位職責,積極認真負責的完成本職崗位工作。

工程建設管理制度1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工程建設管理,明確各級工作職責,根據國家法律法規、電力行業有關工程建設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及所屬項目公司的各類新、擴、改建工程項目,參股公司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工程建設總體要求

  第三條 公司工程建設管理堅持效益優先的原則,以造價控制為核心,以質量、安全、工期控制為主線,確保工程造價、質量、安全、工期可控在控,切實提高工程項目投產后的市場競爭力。

  (一)工程建設管理指導思想:公司推行工程建設規范化、科學化、程序化、標準化管理,鼓勵工程項目按照現代化項目管理方法和手段實施管理,推廣應用P等先進的工程6管理軟件,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和效率。

  (二)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監督和保證體系,不斷完善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條件,規范職工安全文明施工行為,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和投資者的財產安全。認真貫徹國家環境保護的政策法規,確保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質量控制管理:建立健全質量監督和保證體系,當質量與工期、成本、效益發生矛盾時,把質量放在首位。鼓勵在工程中推廣采用成熟的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

  (四)工期控制管理:公司對工程項目工期控制實行嚴格的計劃管理,工期目標要科學合理,批準下達的工期計劃原則上不得調整,在沒有不可抗力的情況下,工期不準推遲,也不提倡盲目趕工期。

  (五)造價控制管理:公司對工程造價實行目標管理,工程造價要低于所在地區同期同類型工程的平均造價水平。工程造價控制管理應貫穿項目規劃設計、采購、建設、移交的全過程。通過控制設計標準,鼓勵設計優化,規范招標采購,強化合同管理等措施,嚴格控制工程造價,實現預定造價目標。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公司工程建設管理職責:

  (一)根據國家、行業的工程建設管理政策法規,結合公司管理體制和機制的實際,制定公司工程建設管理的規章制度和程序體系,指導監督公司全資和控股公司貫徹實施;

  (二)按權限范圍審查、批準、下達工程項目的總體造價、質量、安全、工期目標計劃和年度計劃;

  (三)協調解決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設備材料供應、設計、施工、監理、調試、生產準備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四)對公司全資和控股公司的年度和總體工程建設目標進行檢查、考核和獎罰。

  第五條 項目公司是工程項目的實施和責任主體,負責項目的造價、質量、安全和工期等各項具體管理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董事會的決議;

  (二)提出供董事會審議的報告;

  (三)切實加強造價管理,做好造價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以執行概算為目標,業主預算為控制措施,負責工程投資控制和全面預算管理;

  (四)全面負責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環保、健康保證體系,并有效運轉;

  (五)負責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工程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并有效運轉,杜絕質量隱患;

  (六)負責工程現場的文明施工管理;

  (七)根據公司和董事會批準的項目建設進度計劃,組織工程建設,及時協調解決工程建設存在的問題;

  (八)組織生產準備工作和進行人員培訓;

  (九)嚴格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和擇優的原則,做好工程招標工作,加強合同管理,認真履行合同,配合工程在建審計;

  (十)組織機組的啟動、試運和投產驗收;

  (十一)組織編制竣工圖;

  (十二)參照集團公司達標投產考核標準,組織達標投產的初審和申報工作;

  (十三)編制工程財務決算書并接受工程竣工決算審計;

  (十四)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組織項目后評價,提出項目后評價報告;組織機組的性能考核。

  第四章 管理關系

  第一節 公司各部門之間的管理關系

  第六條 計劃發展部負責工程項目前期的歸口管理工作:

  (一)負責工程項目的規劃選址、前期論證和建設時序的管理;

  (二)負責工程項目投資協議、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的管理;

  (三)負責下達工程項目前期工作計劃和前期工作費用計劃,開展施工準備工作的通知;

  (四)配合人力資源部進行工程項目籌建處的組建和人員配備的管理工作;

  (五)負責工程項目年度計劃的管理工作;

  (六)配合財務產權部進行工程項目前期費用、資本金的撥付管理工作。

  第七條 工程建設部負責工程項目建設期(從初步設計到投產移交階段)的歸口管理:

  (一)負責工程項目造價、工期、質量、安全目標的確定、控制和管理工作;

  (二)配合計劃發展部進行工程項目年度計劃的管理;

  (三)配合計劃發展部進行工程項目投資協議、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的管理;

  (四)配合人力資源部進行項目公司的組建和人員配備的管理工作;

  (五)配合財務產權部進行工程項目的竣工決算;

  (六)配合審計部進行工程項目各階段審計工作。

  第八條 安全生產部負責工程項目生產準備的歸口管理工作:

  (一)負責審批項目公司提出的生產準備工作計劃,督導計劃的執行,提出考核意見;

  (二)配合工程建設部做好項目的交接驗收工作;

  (三)配合人力資源部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及技術管理人員的編制和配備工作。

  第九條 證券法律融資部負責工程項目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業務的歸口管理,負責項目投資協議、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的法律業務審核。

  第十條 人力資源部負責工程項目勞動工資、人事和組織5 — —

  機構的管理工作,配合計劃發展部進行投資協議、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的管理。

  第十一條 財務產權部負責工程項目的財務管理:

  (一)負責建設資金的監控管理工作;

  (二)負責工程項目的竣工決算工作;

  (三)配合計劃發展部進行工程項目年度計劃的管理工作;

  (四)配合計劃發展部進行工程項目投資協議、股東協議、公司章程的管理;

  (五)配合審計部進行工程項目各階段審計工作。

  第十二條 審計部負責工程項目各階段的審計和廉政建設管理。

  第十三條 政治工作部負責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的工程形象宣傳、文明施工、文化創建等方面工作的管理。

  第二節 公司與項目公司的管理關系

  第十四條 公司各部門與全資和控股公司的管理關系:

  (一)公司各部門按照各自的管理職責,對全資和控股公司的工程建設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考核;

  (二)全資和控股公司負責所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完成公司批準下達的工程建設造價、工期、質量、安全目標。

  第十五條 公司各部門與項目公司的管理關系:

  (一)計劃發展部對工程項目前期階段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協調、管理和考核;

  (二)工程建設部負責審查確定項目公司的工程建設造價、工期、質量、安全目標,并對工程項目建設階段的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協調、管理和考核;

  (三)安全生產部對項目公司的生產準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協調、管理和考核;

  (一) 人力資源部、財務產權部、審計部、政治工作部等部門,按照各自的管理職責,對項目公司的相關業務進行指導、監督、協調、管理和考核;

  (二) 項目公司負責工程建設的具體組織和實施,完成公司批準下達的各項目標。

  第五章 管理內容

  設計管理

  第一節

  第十六條 工程設計管理主要包括工程建設前期工作中的.初步(預)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以及工程建設階段的初步設計(水電項目招標設計或施工規劃設計)、施工圖設計、竣工圖設計等管理工作。

  公司負責指導、監督所屬項目按照公司批準方案開展后續設計工作;組織各階段設計優化的評審工作;參加司令圖評審(水電、風電除外);審批風電項目初步設計及100MW以下水電項目的施工規劃設計。

  第十七條 公司計劃發展部負責工程項目初步設計之前設計工作的管理。

  第十八條 公司工程建設部負責工程項目初步設計至竣工階段設計文件編制和審查的管理,指導項目公司完成初步設計的編制,進行初步設計和工程設計優化方案審查;對設計變更設計方案進行論證和審查,重大設計變更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第十九條 項目公司完成初步設計的編制和報批工作;制定設計變更管理辦法,完成對變更設計方案編制和報批,制定工程供圖計劃,并督促設計單位及時供圖,督促設計單位及時完成竣工圖設計和移交。

  工程開工準備管理

  第二節

  第二十條 工程開工準備管理主要包括項目公司組建、資金籌措、設計資料交付、工程建設方案規劃、主要設備和主要參建單位的選定、“五通一平”和生產生活臨建、施工組織總設計的編制與審查、工程管理制度建設、開工條件檢查等工作。

  公司負責督促項目公司按照公司審定的工作計劃落實各項工作;組織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綱要、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審查(水電項目除外);負責100MW以下水電項目招標設計或施工規劃設計審查;負責檢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規劃的實施;負責組織工程開工條件的檢查和考評。

  第二十一條 公司計劃發展部負責項目公司籌建、項目核準報批及相關配套工程的報批、投資計劃等工作;人力資源部負責項目公司人員的配備,財務產權部負責資本金的籌8 — —

  集和撥付。

  第二十二條 公司工程建設部負責開工前準備工作的歸口管理,主要負責審核工程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總體目標及年度資金計劃;審查施工組織設計;督促項目公司做好設備、物資、工程招標工作。

  第二十三條 項目公司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做好項目公司注冊、完成項目核準的各項條件;負責編制工程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總體目標的策劃及施工組織設計;完成項目公司組織機構、崗位設置并履行報批手續,組織設備、物資、工程招標工作;負責五通一平及臨建設施的建設。

  招標管理

  第三節

  第二十四條 工程招標管理主要包括工程招標管理的組織機構、招標方案、評標、定標等管理工作。

  公司按公司招標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所屬企業的招標活動實施管理;負責公司招標項目招標文件的審查;按管理權限組織實施由其負責招標項目的招標評標工作,并對結果進行審批。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立工程招標管理委員會,由公司分管基建領導任主任,工程建設部等部門負責人參加,決定公司工程招標的重大事項。公司招標管理委員會下設工程招標辦公室,設在工程建設部,負責公司工程招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 公司招標辦公室負責招標計劃審查和向9 — —

  集團公司招標中心報批及招標方案、招標文件的審查,組織公司負責招標項目招標和評標活動。

  第二十七條 項目公司是工程招標主體,負責招標計劃編制申報,招標方案、招標文件的編制,組織項目公司負責招標項目招標和評標活動。

  第二十八條 國際招標和國債項目的招標,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安全管理

  第四節

  第二十九條 工程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目標、安全季度和保證體系、安全責任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環境保護、安全檢查和評價、事故調查和分析、安全考核和獎懲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條 公司負責組織項目公司落實公司下達的安全目標,指導、檢查、監督所投資項目的工程建設安全管理;組織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 公司安全生產部負責安全統計上報,工程建設部負責工程項目建設期間的安全管理,指導項目公司建立安全工程管理委員,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指導項目公司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總策劃及應急預案的編制;組織工程安全檢查;組織工程一般安全事故的調查及處理、參與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公司是工程項目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按照公司有關工程建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建立安10 — —

  全工程管理委員,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項目公司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總策劃及應急預案的編制和報批;組織工程參建單位進行安全培訓;進行工程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質量控制管理

  第五節

  第三十三條 工程質量主要包括質量目標、質量保證體系、質量驗收、質量監督、質量事故處理、質量考核和獎懲、達標投產考核工作。

  公司負責指導、檢查、監督所在區域工程項目公司的工程建設質量管理;負責工程建設管理評價;負責工程精細化管理工作的落實;負責工程建設過程中重點事項及重點階段的監督、檢查、驗收工作;負責質量巡視;負責工程達標投產檢查驗收;負責一般、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 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認定需由項目公司調查事故基本情況,形成書面報告,上報公司工程建設部審核,工程建設部審核后提請公司分管領導審議,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需由公司總經理最終認定。公司分管領導組織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第三十五條 公司工程建設部負責公司工程項目的質量總體目標計劃確定、管理和考核,指導項目公司做好設備監造、驗收和保管工作,督促項目公司做好工程質量驗收工作和開展達標投產工作,負責工程一般質量事故的調查及處理、參與重大及以上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 項目公司是工程項目質量控制管理的責任主體,進行工程質量總體目標編制和報批工作;做好設備監造、驗收和保管工作;嚴格執行電力工程建設驗收規范和質量評定標準,組織工程各階段的質量檢查和驗收;做好質量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

  工期管理

  第六節

  第三十七條 工程工期管理主要包括工程總工期、里程碑進度計劃、年度只要節點計劃、工程進度的協調、工程進度的考核管理工作。

  公司負責工程項目二級網絡進度計劃的審查,對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指導、監督所屬項目按公司下達的進度計劃落實;協調有關設備材料供應、設計、施工、監理、調試、生產準備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工程建設部負責工程項目總二級網絡進度計劃的審查、管理和考核,指導、協調、控制和監督所在區域工程項目工期按計劃實施,安全生產部指導項目公司根據工程進度做好生產準備工作。

  第三十九條 項目公司負責工程里程碑計劃編制和報批工作,根據里程碑計劃編制一、二級網絡計劃,負責工程進度計劃動態管理,解決參建單位的困難和問題,及時調整工程實際進度和計劃進度的偏差,嚴格執行下達的工程進度計劃。

  工程造價控制管理

  第七節

  第四十條 工程造價管理主要包括初設概算、造價目標、執行概算、設計變更、設備物資及工程招標、建設資金籌集和融資成本控制、工程建設工程審計、竣工決算、造價目標考核等管理工作。

  公司負責審批所投資項目的執行概算(水電、風電工程的業主預算),確保實現總體造價目標;指導、檢查、監督所投資項目造價控制管理;協調合同結算中發生的矛盾。

  第四十一條 公司計劃發展部負責工程項目工程初步預可研、可行性研究階段的造價管理。財務產權部負責工程建設資金籌集和融資成本控制的管理,審查并批復項目公司的決算報告。審計部負責組織工程建設過程審計。

  第四十二條 公司工程建設部負責工程建設期造價控制的歸口管理:

  (一)負責制定公司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二)負責審查工程造價總目標和執行概算;

  (三)審批工程投資增加;

  (四)審查工程基本預備費和概算外項目的合規性;

  (五)審查工程考核獎勵方案并報公司審批;

  (六)負責對項目公司工程造價管理的考核;

  (七)指導項目公司做好工程合同索賠工作;

  (八)配合公司有關部門開展竣工決算、審計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 項目公司負責執行概算編制和報批工作,組織施工方案優化,合理安排工程進度和建設資金使用,優化資金結構,降低財務費用,嚴格執行基本預備費和其他費用使用管理辦法,負責工程投資增加及經濟、技術等條件變化引起的重大設計變更的編制和報批。

  工程竣工管理

  第八節

  第四十四條 工程竣工階段主要包括專項驗收、尾工工程、達標投產考核、竣工決算、工程審計、工程總結以及工程后評價等管理工作。

  公司負責對工程項目達標投產進行檢查驗收;負責協調由國家或省級政府部門對工程(鐵路、環保等)的專項驗收、竣工驗收工作;督促尾工建設;審查工程結算總投資。

  第四十五條 公司計劃發展部負責工程前期工作的后評價工作;財務產權部負責組織工程竣工決算,審查并批復項目公司的竣工決算報告;審計部組織工程結算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

  第四十六條 公司工程建設部負責督促項目公司按時完成機組性能實驗、工程專項驗收和工程結算工作和工作總結;組織達標投產檢查驗收;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項目公司完成工程竣工決算及有關審計工作;指導項目公司做好工程的評優工作;負責工程建設的后評價工作。

  第四十七條 項目公司負責根據各類項目的竣工驗收規程,組織啟動、試運和投產驗收;組織生產準備工作和進行人員培訓;落實達標投產各項要求,確保工程按照公司達標投產的要求按期實現達標投產;按期完成工程尾工工程;組 織工程竣工驗收,提出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及時完成工程結算、竣工決算并配合相應的審計工作;對項目建設進行總結并報送公司工程建設部備案。

  第六章 考核與激勵

  第四十八條 公司負責項目總體目標責任制考核指標的下達,并負責考核工作。

  第四十九條 公司對項目公司實行年度目標和總體目標 責任制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考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由公司授權工程建設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自公司總經理簽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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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通告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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