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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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管理制度集錦(15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什么樣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合作社的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集錦(15篇)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

  合作社為規范其財務行為,結合合作社的實際情況,都會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以下整理了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范本,請參考。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xxxxx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xxxxxx-xxxxxx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xxxxxxx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1)彌補上年度虧損:(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20xx年xx月xx日起執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2

  1、有利條件

  (1)從法律角度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建立的基礎依據20xx年10月31日第十屆全國人大會上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五章第三十二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隨著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蓬勃發展,作為獨立自主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在合作社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一套獨立的會計制度有利于合作社的有效管理和成員對合作社經營狀況的全面監督。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院長、著名“三農”問題專家溫鐵軍指出,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確立成為合作社生存發展的保障。而國家順應時代要求出臺的<合作社法>和有關政府部門出臺的相關配套政策,為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確立奠定了法律依據。

  (2)政府從各方面加大保護和支持力度農民專業合作社與一般營利性企業相比,在一個完全遵從自由競爭機制的市場環境下,加上農業本身具有的巨大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憑借自身力量直接進入市場進行平等競爭是很難發展的,其對政府的扶持具有較強的依賴性。同時,合作社以為成員服務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性質必然導致“搭便車”現象的出現,要規避這種現象,政府必須對合作社進行引導扶持。與國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比較,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處于起步階段,弱質性明顯,面對激烈的國際化競爭,如果沒有政府扶持,合作社的發展堪憂。

  為推動合作社發展,國家工商總局已宣布自20xx年起對合作社一律免收登記費,國家稅務總局做出了對合作社零稅賦的承諾。同時,中國銀監會也出臺了相應的支持合作社的指導意見,鼓勵金融機構提高對合作社的信貸支持水平,而農村信用合作社更是加大了對農民的信貸力度。還有其他一些運輸、加工、生產、流通和信息化交流環節的優惠措施等等都已經相應出臺。

  (3)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成為社會關注焦點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最初出現在20世紀80年代。在發展初期,合作社經營活動少,無法承擔財務管理成本,以及財務管理意識淡薄,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幾乎空白。但隨著合作社的發展壯大,尤其是浙江省合作社發展快于其他省份合作社的發展,且率先出臺了<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推動了社會和政府對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重視。國內許多“三農”專家、學者以及政府涉農部門都紛紛探討如何制定、規范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近來,國家財政部已宣布將專門制定一套針對合作社的獨立財務會計制度,規范合作社財務管理。合作社成員也不斷提高財務管理意識,認真接受政府對合作社成員的財務基礎知識培訓,成為合作社財務狀況有效的監督者。

  2、不利因素

  (1)政府扶持未完全落實到位,易產生依賴思想盡管我國<合作社法>已經出臺一段時間,但各級政府對合作社的扶持力度還不能完全落實到位。一方面,我國目前處于經濟社會轉型時期,計劃經濟舊體制痕跡尚未完全消除,市場經濟新體制框架初步建立。我國農村基層政府職能尚未轉型,地方官員對在農民專業合作社中的職能范圍還不清晰,在扶持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過程中存在著行政介入不當的問題,人為干擾合作社內部組織構建,扶持范圍狹窄、扶持政策難以落實,忽視了農民自主意識,損害了農民生產經營自主權。另一方面,政府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宣傳力度不夠,對屬于政府管轄的方面存在疏忽。比如,支撐農業市場的市場制度還未完全形成;對農民的教育培訓和引導不足,導致農民對合作社認識不清;對新成立的合作社還未能完全做到全部下發扶持資金,合作社的國稅仍需征收等等導致合作社無法真正享受到政策優惠。另外,政府眾多扶持政策的出臺,也易于導致合作社的過分依賴思想。正如前文提到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具有天然的弱勢性,需要政府的扶持。

  這就需要協調好政府和合作社之間的合作關系,政府扶持過之,易于導致合作社缺乏生存發展的主動意識,坐等救濟的思想;政府扶持過少,使合作社無法正常順利開展生產經營,面臨滅亡的可能。

  (2)籌資能力弱,資金、資產不夠雄厚農民專業合作社運轉資金主要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和其他合法取得資產構成,主要以社有資金(自身積累)進行經營。隨著合作社經營規模的擴大,大多數合作社在資金問題上越來越明顯地感到困難。盡管我國<合作社法>正式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且明確提出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必須給與扶持,但由于合作社自身力量仍較薄弱,在自由資金無法維持合作社正常運轉的情況下,通過申請銀行貸款來拓展業務十分困難;同時,農村合作金融組織又不發達,農村金融機構逐步萎縮,國有商業銀行信貸業務逐步退出農村,郵政儲蓄業務只存不貸,狹窄的.資金渠道和有限的資金積累,使得許多合作社不能擴大經營規模,極大地制約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正常成長。

  (3)合作社內部管理制度執行不力,尚不健全

  ①財務管理制度不落實。目前,地方合作社都相應制定了財務管理制度,但多數合作社都有章不循。現金收支管理混亂,有些合作社資金來源、資金使用項目記錄不全;賬薄設置不規范,會計科目隨意設置,記帳方法不統一,賬賬不符、賬款不符、賬實不符、有賬無證、有證無賬現象較為普遍;財務審核不嚴謹,實行一人審批,集體決策無法落實。

  會計檔案管理不到位,許多合作社沒有設置專門的場所存放會計檔案,導致會計資料無法集中管理。因沒有完整的帳務記錄,既不能進行規范的賬務處理和全面反映合作社的財務活動狀況,也不利于財務公開和財務監督。

  ②財務公開不規范。多數合作社財務實行了一定形式的公開,但不少合作社財務公開程序、公開內容都很不規范,財務管理工作不力。財務公開項目設置不合理,不通俗易懂,公開內容缺乏透明度,“其他”科目細化不夠。財務公開不及時,內容不真實,沒有經民主監督小組審核,甚至虛假公開。對群眾的疑問和反映的問題不重視、不解決。

  ③財務違規問題普遍。由于尚無法律對合作社財務違規做出詳細的規定和處罰,部分合作社沒有建立嚴格的資產管理制度,沒有建立資產臺帳、明細賬,未能如實登記和反映合作社資產的數量、價值及變動情況;對盤盈或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不入賬,甚至被個別社員或負責人無償占用。僅有收入、支出的內部進出“流水賬”,沒有完整的會計資料。

  原始憑證不規范、不完整,支出沒有正式發票,以“白條子”入賬;收款不開統一收據,不及時入賬。

  甚至個別合作社在從事的經營活動中,存在非法取得或偽造變更原始憑證。審計時不交賬本、會計退位時不移交賬目,財務混亂的現象缺乏有效控制。

  ④財務監督機制不健全。部分合作社內審監督機制不健全。有些合作社財會人員由合作社領導的親戚家屬擔任,這就使會計工作失去了對合作社領導的財務監督和約束作用。加上財務報告公開內容模糊,不易于理解,合作社成員民主管理意識淡薄,使民主監督流于形式,使某些不廉潔領導有可乘之機。同時,一些財會人員為了保住飯碗,對領導的經濟違規行為不予監督揭發,滋長了部分領導的犯罪心理。

  ⑤財會人員素質偏低。農民專業合作社財會人員文化少,整體素質不高,年齡大,大多為兼職人員。有些多年未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也上崗,未按規定做賬,會計核算不全面,做帳不及時準確,存在賬賬不符、賬證不符、賬實不符等現象。在向某些不懂財會知識的理事長提交會計資料時,財會人員未能提出有利于合作社發展的財務建議。合作社某些領導在選擇財會人員時,憑關系或喜好決定,將素質低、不懂財務的親戚家屬安置在財會崗位。隨著領導層的更替,財會人員更替頻繁,財務移交不及時、不規范,造成財會隊伍不穩定。

  (4)民主治理結構不齊全,無現成財務管理制度可借鑒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機構包括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各機構職責和企業中設置的機構基本相似。盡管我國<合作社法>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須具備這些組織機構,但部分合作社因缺乏統一的約束和規范,民主治理機構不齊全,沒有規范的合作社章程,宗旨和職能不清,機構設置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完善,民主治理氛圍不充分。

  一些合作社民主控制決策的機制尚未真正形成,一些合作社由大股東或公司或外部力量所控制,民主投票表決方式形同虛設,內部人控制問題突出,所有這些導致了經營權、分配權都落在大戶、村干部和農村能人等少部分人手里,成員大會多流于形式,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成了一句空話。此外,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正處于發展初期,許多管理機制制度還不夠完善全面。

  國外農民合作經濟組織已經發展很長一段時間,各方面的治理機制設立比較全面。但任何制度的確立都是依據各自的特殊情況,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的確立,需要根據我國合作社的現實情況制定,沒有現成的財務管理制度借鑒,這就需要財務管理和“三農”專家、學者從我國合作社的特殊情形出發,研究制定恰當適路的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農民專業合作社應嚴格有效地執行財務管理制度。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3

  1、合作社積極開拓市場,擴大銷售網絡,尋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銷售費用,提高產品的附加值。使用統一商標品牌,統一包裝銷售成員產品。

  2、積極參與“農超對接”、“農校對接”、“農企對接”,或在城鎮建立連鎖店、直銷點、專柜等穩定暢通銷售成員產品

  3、合作社應優先收購成員產品,嚴格按規定的質量標準等級確定價格,對待成員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成員要維護本社形象和利益,履約守信,不貪小利。要聽從統一指揮,服從統一調度,保證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的.交售產品,使產品能及時加工、包裝、調運,進入市場。

  4、合作社要依據市場行情,及時公布交售產品的品種、質量、價格以及交售要求,組織成員及時采收、整理、分級、包裝,使產品適時進入市場。

  5、合作社成立銷售產品質量檢驗小組,確定專人,定期對收購、儲存、調運的產品以及待交售的產品,分社員、分生產場,分產品種類、分質量規格,分客戶、分市場建立臺賬,做好統計分析,以指導、調度好加工、儲存和銷售。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4

  一、統一生產計劃

  合作社根據市場需求和本社產品實際,統一制訂年度生產計劃和各個階段生產計劃,由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按生產計劃落實生產,與合作社簽訂生產合同,計劃合同做到[八定"。即定定面積產量、質量規格、定農資農械需求、定技術服務、定安全生產責任、定產品交售辦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員報酬獎懲。

  二、統一供應農資

  合作社根據生產需要和技術要求,統一組織為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采購、供應生產資料和設備。實行規模采購,努力減少社員的生產成本。合作社統一采購供應的農資必須保質量,適合本社各種生產和質量安全技術標準。否則,造成的損失由負責采購的當事人賠償。

  三、統一技術標準

  合作社按照質量安全要求,統一組織制訂、實施生產技術規程,按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逐步建立產品質量追溯、檢測監督等制度。

  四、統一產品認

  合作社統一認認定無公害基地、無公害農產品、有機產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標等,提升產品品牌和檔次。

  五、統一指導服務

  合作社實行管理人員(或者社員代表)分生產區域、分產業產品品種負責制,統一對社員(或者生產場、加工廠)進行產前、產中、產后的指導服務和管理。合作社對管理人員的報酬或補助按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發放。因指導服務不到位,造成損失的由負責人負責賠償。

  六、統一加工銷售

  1、合作社統一生產加工,統一商標品牌,統一包裝銷售。積極開拓市場,擴大銷售網絡,尋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銷售費用,提高產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購社員產品環節上,要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收購質量、價格、數量,對待社員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員要維護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約

  守信,不貪小利;社員要聽從統一指揮,服從統一調度,保在規定時間內,保質保量的交售產品,使產品能及時加工、包裝、調運,進入市場。

  3、在產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確保信息暢通,按市場行情,隨時公布交售產品的品種、質量、價格以及交售辦法和要求,使社員及時組織采收、整理、分級、包裝,使產品適時進入市場。合作社要確定專人,定期對收購、儲存、調運的產品以及待交售的產品,分社員、分生產場,分產品種類、分質量規格,分客戶、分市場建立臺賬,做好統計分析,以指導、調度好加工、儲存和銷售。

  七、根據第十六條的規定,農民合作社的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管理。

  (1)參加成員大會。這是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成員大會是農民合作社的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農民合作社的每個成員都有權參加成員大會,決定合作社的重大問題,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剝奪。

  (2)行使表決權,實行管理。農民合作社是全體成員的合作社,成員大會是成員行使權利的機構。作為成員,有權通過出席成員大會并行使表決權,參加對農民合作社重大事項的決議。

  (3)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本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所有成員都有權選舉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也都有資格被選舉為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設有成員代表大會的合作社中,成員還有權選舉成員代表,并享有成為成員代表的被選舉權。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農民合作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作為農民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本社置備的生產經營設施。

  3、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農民合作社獲得的盈余依賴于成員產品的和成員對合作社的利用,本質上屬于全體成員。可以說,成員的參與熱情和參與效果直接決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況。因此,法律保護成員參與盈余分配的權利,成員有權按照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4、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成員是農民合作社的'所有者,對農民合作社事務享有知情權,有權查閱相關資料,特別是了解農民合作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以便監督農民合作社的運營。

  5、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上述規定是規定成員享有的權利,除此之外,章程在與不抵觸的情況下,還可以結合本社的實際情況規定成員享有的其他權利、義務。

  農民合作社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為了實現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需要對外承擔一定義務,這些義務需要全體成員共同承擔,以保農民合作社及時履行義務和順利實現成員的利益。

  根據第條的規定,農民合作社的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執行成員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成員大會和成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體現了全體成員的共同意志,成員應當嚴格遵守并執行。

  2、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明確成員的出資通常具有兩個方面的意義:

  一是以成員出資作為組織從事經營活動的主要資金來源。二是明確組織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信用擔保基礎。但就農民合作社而言,因其類型多樣,經營內容和經營規模差異很大,所以,對從事經營活動的資金需求很難用統一的法定標準來約束。而且,農民合作社的交易對象相對穩定,交易相對人對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決于農民合作社能夠提供的農產品,而不僅僅取決于成員出資所形成的合作社資本。由于我國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以及農民合作社的業務特點和現階段出資成員與非出資成員并存的實際情況,一律要求農民加入合作社時必須出資或者必須出法定數額的資金,不符合目前發展的現實。因此,成員加入合作社時是否出資以及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期限,都需要由農民合作社通過章程自己決定。 3(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農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決在的生產經營中個人無力解決、解決不好、或個人解決不合算的問題,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務。成員按照章程規定與本社進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員的一項義務。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農產品,也可能是購買生產資料,還可能是有償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術、信息、運輸等服務。成員與合作社的交易情況,按照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應當記載在該成員的賬戶中。

  3、按照章程規定承擔虧損。由于市場風險和自然風險的存在,農民合作社的生產經營可能會出現波動,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會出現虧損。合作社有盈余時,分享盈余是成員的法定權利,合作社虧損時承擔虧損也是成員的法定義務。

  4、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成員除應當履行上述法定義務外,還應當履行章程結合本社實際情況規定的其他義務。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5

  一、為了規范合作社財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國家扶持補助資金、他人捐贈款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_____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______-______元,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_______元以上及重大項目建設、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辦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賬。經集體審核通過的,需有會議記錄或形成的決議作為依據入賬。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順序依次是:

  (1)彌補上年度虧損:

  (2)計提積累,包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規定;

  (3)向社員進行盈余返還;

  (4)向投資者分利。

  八、合作社設會計和出納各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賬和明細分類賬,作好財務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出納負責建立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以及合作社資金收支、賬款劃轉和支取。支票和印鑒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季度將財務收支情況張榜公布于辦公地點。每年1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購銷產品的價格確定,做到公開、公正、公平,實行透明化管理。購銷價格的確定及變更要經理事會通過。購銷價格確定后,要將購銷價目表(如果有變化,原因要注明)張貼在辦公地點明顯位置,便于社員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社員賬戶,詳細記載社員的出資額、應享有的`公積金份額、國家財政扶持資金和接受捐贈份額、交易量和交易額。社員與非社員要單獨核算。

  十三、合作社財務要接受執行監事(監事會)的監督指導和業務主管部門的審計監督。

  十四、本制度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執行。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6

  一、為了加強合作社財務管理,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合作社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會負責合作社的財務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社員會費、社員股金、經營收益、專項撥款、社會捐助和其他資金。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平調和挪用合作社資產。

  五、合作社財務管理堅持“增收節支、勤儉節約”的.原則,各項支出必須用于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服務活動以及日常管理等相關事項。

  六、合作社費用支出由理事長負責審批,一般經費開支在元以內,由理事長直接審批;元以上,經理事會集體審核后,由理事長審批;重大項目建設及投資,由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由理事長例行審批手續。辦理各項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憑證必須有經手人、審批人簽字方可入帳。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要優先計提積累,并按以下順序分配:

  (1)提取公積公益金;

  (2)提取風險金;

  (3)向投資者分紅;

  (4)向社員分配。

  八、合作社設會計一名,會計負責建立總帳和明細分類帳,作好資金收支、成本費用核算、會計報表編制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及負責建立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以及合作社財務收支、帳款劃轉和支取。

  九、合作社銀行帳號、帳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將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義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十、合作社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監督”。每年元月底前向社員(代表)大會匯報上年度財務決算情況、收益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7

 一、合作社機構設置

  合作社除《章程》設置社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外,還在理事會下設辦公室、財會科、技術信息科。

  二、合作社運作機制

  (一)本社實行理事會會議制度。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在民主平等基礎上,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對所議事項作出決策。

  (二)理事會除履行《章程》規定職責外,對下列事項作出決策:

  1、合作社工作和產業發展規劃;

  2、合作社年度工作目標任務;

  3、合作社管理制度的制定;

  4、合作社聘請人員勞動報酬標準;

  5、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三)理事會公章由理事長負責保管,以理事會名義形成的、文件等文書資料,應加蓋合作社公章。

  (四)聘用人員除履行理事會《章程》規定的職責外,實施崗位目標管理。

  (五)監事會除履行理事會《章程》規定的職責外,應對理事會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及理事會決策執行情況等實施監督。

  (六)理事會實行“權、責、利”相統一的目標管理責任制。目標責任制由理事會按年制定并負責考核,對違反《章程》、內部管理制度及未完成其目標任務的,按合作社制度及目標制度規定的標準承擔經濟責任;對工作業績佳、完成目標任務好的,按制度及目標制度規定的標準給予經濟獎勵。

  三、財務管理制度

  按本合作社制定的《安福縣洋溪鎮順生中藥材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制度》執行。

  四、人員聘用制度

  會計、出納、技術員的聘用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審查同意后,由理事長聘用,實行合同聘用制,每三年一聘,所聘人員在理事會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五、所聘人員崗位責任制

  (一)、會計員職責

  1、負責保管《財務專用章》,按規定使用印章;

  2、負責按《會計法》和國家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財務核算,并確保其真實和完整;

  3、負責編制合作社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財務狀況說明書和利潤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會計信息,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

  4、負責保存、管理財務檔案,并確保財務檔案的安全和完整;

  5、負責定期核查帳表及財務明細,盤查合作社物資、貨幣資金等,確保帳款、帳實、帳據、帳帳和帳表“五相符”;

  6、按《會計法》及合作社規章制度的規定,對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財務檔案等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7、對不按規定使用合作社《財務專用章》而造成的損失,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二)、出納員職責

  1、負責協會財務收支、款項的劃轉和存取;

  2、負責建立、登記現金、存款日記帳;

  3、定期核對現金、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確保“帳款”相符;

  4、負責保管、使用合作社現金、存款支票,管理合作社有價證券,確保其真實、安全和完整;

  5、負責審核合作社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對不合法規的財務收支承擔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其他工作人員職責

  1、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管理及中藥材營銷;

  2、技術信息科負責技術指導、技術推廣、技術培訓和相關自信傳達等。

  六、合作社辦公室管理制度

  (一)、學習制度

  辦公室工作人員應具備良好的素質、加強學習、堅持學習制度,做到學有所長、學有所得,創建學習型機關。

  1、實行每個星期一學習的'制度。安排政治和業務學習,并匯報各自一個星期所做的工作和下一星期工作打算,對各工作進行周調度;

  2、每月30日為月例會日,主要是對當月工作進行小結,提出下一月工作計劃。

  (二)、考勤制度

  1、本合作社工作人員實行上下班簽到制,出差、下鄉、請假人員均由辦公室負責人在《考勤表》上注明;

  2、上下班簽到時間為規定的上下班時間內15分鐘內(即每天上班后15分鐘內和下班前15分鐘內),在規定時間內未簽到的,視為曠工;

  3、簽到結束后,由辦公室負責人及時收回考勤表,并將《考勤表》存放好,每月公布一次;

  4、嚴禁簽到后從事工作之外的家務和娛樂活動等;

  5、工作人員臨時外出辦事,應向單位領導或辦公室說明去向,一時不能按時簽到的要向辦公室。否則視為曠工;

  6、每月曠工三次扣除全勤費,一年內曠工十次扣除全年考勤費。

  (三)、請假制度

  1、請假半天以上者,均要履行請假手續,并填寫書面請假條,報領導批準;

  2、請假者必須在準假后才能離開工作崗位,擅自離崗者或超假者,均按曠工處理;

  3、假條統一由辦公室保管,并由辦公室按制度進行管理,請假必須履行銷假手續,假滿的第二天即應銷假,未銷假的一律視為超假。因特殊情況超假的,應及時向單位主要領導報告理由,經領導同意后,方可續假。

  (四)、值班制度

  1、值班分工作日值班和節假日值班,實行8小時制。工作日值班人員必須提前到崗,負責做好每日的小掃和人員簽到,保證8:15前燒好開水,打掃好衛生;

  2、值班人員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值班;

  3、值班人員要認真接好電話,承接上級部門的指示,通知等,做好值班記錄,有重要或緊要事情,要及時向領導匯報,并根據領導意見妥善處理。值班人員在值班時一律不能關手機。

  4、值班人員在值班期間因違反紀律造成的影響和后果,由當事人負責,并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合作社社員盈余分配制度

  一、分配對象。參加盈余分配的人員為本社社員。

  二、分配核算。合作社在進行年終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財務人員要做好財物清查,準確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盈余,清理資產和債權、債務。財務核算結束后,向理事會提交盈余分配。

  三、盈余分配順序和辦法。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積金。按照章程或成員大會決議規定的比例提取,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若累計有虧損,首先彌補虧損,抵虧后的公積金余額再用于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2.向社員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經過上述分配后的余額,可按照出資額比例進行分配,也可按交易量(額)向社員返還。

  四、審批程序。理事會接到合作社財務部提交的盈余分配方案后,組織召開有監事會成員、管理人員、社員代表參加的理事擴大會,聽取意見,進一步完善方案,經理事會審核后,提請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批準后方可執行。

  五、登記造冊。財務部及時按社員(代表)大會審議批準盈余分配方案,登記造冊,及時發放到社員手中。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養殖專業合作社的管理,提高養殖效益和經濟效益,保障合作社成員的合法權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是指由養殖業務有一定經驗和技能的自然人組成的合作社。

  第三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的宗旨是充分利用合作社成員的優勢,共同開展養殖業務,實現資源共享、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第四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堅持與國家法律法規相協調,并遵循市場經濟原則,依法經營,誠信守法。

  第五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重視會員的意見和決策,尊重合作社成員的平等權益。

  第六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的管理人員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維護合作社的利益和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合作社的組織形式和成員資格

  第七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的組織形式可以選擇有限責任公司、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伙企業等形式。

  第八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的成員資格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具備養殖業務的經驗和技能;

  2. 自愿加入合作社,并認同合作社的宗旨和理念;

  3. 守法經營,具備良好的信譽;

  4. 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5. 具備合作社經營所需的資金和資源。

  第九條 加入養殖專業合作社的成員需要向合作社提出申請,并填寫詳細的個人信息和養殖業務經驗。

  第十條 合作社對于加入成員的審核應當進行全面、公正、公開的評估,認真保護合作社和成員的利益。

  第三章 合作社的權益和義務

  第十一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成員享有以下權益:

  1. 有平等參與合作社管理和決策的權利;

  2. 有平等分享合作社經營所得的權利;

  3. 有對合作社的監督和投訴的權利;

  4. 有接受和提供合作社技術培訓的權利;

  5. 有充分了解合作社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權利;

  6. 有參與合作社分紅和納稅的權利;

  7. 有平等享受合作社服務的權利。

  第十二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 必須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 必須按照合作社的規定認真開展養殖業務;

  3. 必須按時繳納合作社的會費并參與合作社經營所需的'資金投入;

  4. 必須保護合作社的利益,共同承擔合作社的風險和責任;

  5. 必須支持和配合合作社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6. 必須遵守養殖業務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經營合法、安全。

  第四章 合作社的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和成員的實際情況,確定合作社經營的養殖品種、規模和區域。

  第十四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和完善養殖環境和設施,確保養殖的安全和高效。

  第十五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和完善養殖技術和管理體系,提升養殖的技術水平和經營效益。

  第十六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養殖計劃,合理安排養殖資金和資源的使用。

  第十七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經營收支的合理和透明。

  第十八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及時準確地向成員提供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的信息。

  第十九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與相關部門和機構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共同推動養殖業的發展。

  第五章 合作社的分紅和退出

  第二十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經營收益的分配應當根據成員的投入和貢獻進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一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的分紅可以以現金形式或者以股權形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成員有權根據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在合適的時機退出合作社。

  第六章 合作社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成立監事會或者監事小組,對合作社的經營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十四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的成員有權參加監事會或者監事小組的選舉和議事,監督合作社的運營。

  第二十五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應當接受合作社聯合社或者相關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章程的修改應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七條 養殖專業合作社的解散應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規定進行,并及時通知合作社成員。

  第二十八條 合作社的爭議解決應當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規定進行,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管理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養殖專業合作社所有。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合作社活動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合作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合作社由___人發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

  本合作名稱:____________ ,注冊資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條本合作社按照“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實行自主經營,民主管理,盈余返還。成員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風險共擔。

  第四條本合作社業務范圍: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信息服務。

  第五條本合作社由成員共同出資。具體出資方式為: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成員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或由法定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成員不能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和設定擔保的財產作價出資。

  本合作社存續期間由公共積累形成的財產,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

  本合作社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合作社承擔責任。

  第六條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資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合作社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合資興辦與本合作社業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可以接受與本合作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有關農業項目建設;可以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辦理成員的文化、福利等事業。

  第八條本合作社在高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協調和監督下,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成員

  第九條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和從事與本合作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加入手續,可申請成為本合作社成員。本合作社成員以農民為主(農戶占社員總數的80%以上)。

  第十條加入本合作社須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書面申請,承諾遵守章程規定的各項義務,承諾按章程規定出資;

  (二)經本合作社成員大會(或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本合作社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成員(代表)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和各種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分享盈余;

  (四)查閱本社的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自由提出退出申請,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合作社。

  第十二條本合作社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出資額較多或者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較大的成員,在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對外擔保等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事項決策方面,可以享有票附加表決權。附加表決權的總票數最多不超過本社成員基本表決權的20%。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應當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本合作社成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約定向本社出資;

  (三)確保產品與本社進行交易,交易量不低于_____%;

  (四)積極參加本合作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合作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產品生產,履行與本合作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五)維護本合作社利益,愛護各種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合作社成員共有財產;

  (六)不從事損害本合作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七)不得以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入社出資;不得以已繳納的入社資金抵消其對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八)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承擔個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四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聲明退出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成員主動聲明退出的,須在財務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成員退社,應當在財務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成員資格自財務年度結束時終止。

  成員退出后,其出資額和量化為該成員所有的公積金形成的財產份額于該財務年度決算后二個月內退還。如本合作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擔的虧損金額;如經營盈余,則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退出成員應按出資比例承擔其資格終止前本合作社虧損及債務。成員退出并終止成員資格時,與本合作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是否繼續履行依照退出時與本合作社的約定確定。

  第十六條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以在_________個月內提出繼承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加入手續,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出手續。

  第十七條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不執行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合作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本合作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其出資及公積金,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本合作社的機構由成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構成。

  第十九條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本合作社成員達到150人以上時,每_____名成員中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可以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___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議成員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及標準;

  (四)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業務經營計劃;

  (五)審議批準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彌補方案;

  (七)審議批準本合作社理事會的年度業務報告;

  (八)決定本合作社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九)對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決議;

  (十)決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人數、資格、任期;

  (十一)決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本合作社每年召開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長(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___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員(代表)提出;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認為必要的。

  理事會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的,監事會可以在_________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三條成員(代表)大會須有本合作社成員(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員表決。

  成員(代表)大會做出決議,須經本合作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標準,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表決權數,在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是本合作社的執行機構,對成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_________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_________人。理事長和理事會成員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制訂本合作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三)制定本合作社年度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

  (四)決定成員加入、退出、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五)組織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六)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

  (七)管理本合作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合作社的財產安全;

  (八)接受、答復、處理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實行充分協商一致原則,理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理事會會議邀請監事長、經營管理負責人和_________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合作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負責人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合作社簽訂協議、合同和契約等。

  第二十八條監事會是本合作社的監察機構,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監事會由_________名監事組成,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由全體監事半數以上同意選舉產生,任期_________年,可連選連任。

  卸任理事須待下一任期結束后方能當選監事。

  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合作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合作社財務稽核工作;

  (三)監督理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履行職責情況,發現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為時,有權要求理事會予以糾正,對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經濟損失的,提請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按照本章程的規定,追究當事人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

  (七)代表本合作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合作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條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須在接到通知后_________日內作出答復。

  第三十一條本合作社監事會成員各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

  第三十二條本合作社經營管理負責人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合作社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本合作社的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其他經營管理人員和財務負責人;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合作社理事可以兼任經營管理負責人。

  第三十三條本合作社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營管理負責人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四條本合作社理事、監事和經營管理負責人,須遵循以下準則:

  (一)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

  (二)不得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合作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不得將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據為已有;

  (四)不得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五)不得從事損害本社利益的其它活動;

  第三十五條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如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害成員合法權益的,本合作社成員有權向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四章財務和盈余返還

  第三十六條本合作社是經濟核算主體,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經營自主,盈虧自負,有權拒絕任何單位與個人平調、挪用本合作社資產的要求。

  第三十七條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為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作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月_________日(或每季度第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合作社財會人員實行持證上崗,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合作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八條本合作社依據成員名冊,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財產賬戶,用于分類記載本章程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成員出資和應當量化為成員名下的個人財產份額。

  成員與本合作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實名專戶記賬,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盈余二次返還分配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財務年度終了時,由理事會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合作社財務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等其他財務會計報告,經監事會審核同意后,于成員(代表)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四十條本合作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本合作社每個財務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風險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機構貸款;

  (五)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六)社會捐贈款;

  (七)其他資金。

  第四十一條經理事會審核,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合作社其他成員,但不得轉讓給非本合作社人員。

  第四十二條為實現本合作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增加出資時,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補充資金。

  第四十三條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積金,用于擴大再生產、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出資的份額或者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份額,依比例折股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記入成員個人賬戶。

  第四十四條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知識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_________。

  第四十五條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本合作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_________的風險金,用于彌補成員生產經營中遭遇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

  第四十六條本合作社對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資金和其他社會捐贈,均按接受時的現值記入會計科目,作為本合作社的共有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發展。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扶持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接受的社會捐贈,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七條本合作社獨資或者與外單位聯合興辦的經濟實體,實行獨立核算。本合作社作為產權單位行使監督權,享有收益權和承擔責任。所獲收益按照本合作社分配辦法進行分配。

  第四十九條本合作社嚴格按照有關財務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費用。費用開支范圍主要包括:

  (一)日常辦公費用;

  (二)生產經營事業所發生的經營性支出;

  (三)科研、咨詢、培訓、技術推廣和服務以及質量認證、產地認證、商標注冊和宣傳教育等支出;

  (四)理事、監事的誤工補助以及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

  (五)成員的文化、福利事業支出和特別困難成員的補助;

  (六)成員和職工的物質獎勵;

  (七)其他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

  第五十條扣除當年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風險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代表)大會決議,按成員與本合作社業務交易量(額)的比例分配。

  第五十一條本合作社如有虧損,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可用公積金、風險金彌補,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或者采取減少資本金總額的辦法彌補。

  本合作社的債務由成員按出資比例分擔。

  第五十二條監事會負責本合作社的日常財務審計監督。根據成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的決定、監事會的要求,本合作社委托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審計機構對本合作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換屆審計。

  第五十三條本合作社根據_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向其上報有關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第五章變更解散清算終止

  第五十四條本合作社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即向________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的,同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第五十五條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代表)大會決定,報登記機關核準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員退出,本合作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后不再繼續生產經營;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與其他同類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產;

  (六)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七)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撤銷。

  第五十六條本合作社決定解散時,由成員(代表)大會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選出_________人組成清算小組,對本合作社的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并制定清償方案報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如果在規定期間內合作社成員和債權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組的公告義務。本合作社共有資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所欠職員工資報酬及社會保險費用;

  (二)所欠稅款;

  (三)所欠債務;

  (四)歸還成員入資;

  (五)按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配剩余財產。

  本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法律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合作社清算完畢后,于_________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辦理相關手續。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并報農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由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成員(代表)在章程上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條修改本章程,須經理事會或者半數以上成員(代表)提出,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六十條本章程內容與法律法規不一致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0

  一、油料員要加強業務學習,明確各種油料性能、標號和分類,不能混用或借用,如混用、錯用造成事故由油料員負責。

  二、各種油料進出必須使用油料出庫單,帳物相符,按規定加油,計量準確,車組領取后簽名或蓋章,私人不經領導批準不得加油。

  三、主油凈化必須使用三過濾,提高主油清潔程度,付油有攪拌器,黃油有加注器。

  四、油庫必須安全可靠,門窗牢固,防火設備齊全。

  五、在油料3 0米內不準吸煙,車輛加油時要熄火進行加油,加完油后,不得在離油庫5 0米以內保養機具。

  六、常年保持油庫內外的清潔衛生,安全防火.

  七、堅持常年回收廢料(機油、柴油、齒油)。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1

  11月11日,青橋驛鎮召開村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培訓會,本次培訓由分管扶貧社副鎮長蔣攀攀主持,主要圍繞怎樣提高村級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進行了系統培訓,鎮機關全體干部、各村“四支隊伍”全體成員、各村扶貧互助合作社理事長、監事長共50人參加了本次培訓。

  會上,副鎮長蔣攀攀解讀了(留壩縣村股份制經濟合作社管理暫行辦法),從股東的構成、村股份制經濟合作社的職責和義務、股權設置、民主監督、財務管理、利潤分配等方面進行了具體的.知識解析和案例分析;并對(留壩縣村級扶貧互助合作社公益類服務隊管理辦法(試行))文件精神進行了深化淺出的講解,共享了兄弟鄉鎮在扶貧社運行管理中的優秀舉措和先進做法。

  會議要求,一是加強理論學習。各村要組織村上的—員干部集中學習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制度,各扶貧互助合作社主要負責人要全面熟悉系統把握扶貧社的各項業務流程和相關要求,切實發揮好扶貧互助社助農增收作用。二是健全監督管理。各村要高度重視扶貧互助社扶貧資金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各監事長要切實履行相關職責,嚴格對照相關財務監管制度,及時對扶貧社經營管理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不斷提高扶貧互助合作社管理水平。

  截止目前,全鎮6個行政村扶貧互助合作社已實現全覆蓋,149戶貧困戶全部參加扶貧社,累計入股11.59萬元,帶動非貧困戶109戶入股19.2萬余元,通過扎實扶貧互助合作社運行,進一步提振了村“四支隊伍”和全體村民發展產業的動力,還促進了全鎮產業的發展壯大,為貧困戶產業發展提供了資金保障,增加了群眾的經濟收入,提升了滿意度。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2

  一、農機駕駛、操作人員一定接受農機監理部門的安全管理。

  二、新購農業機械,一定實時到監理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三、未按規定參加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禁止使用或駕駛、操作機械。

  四、農業機械投入作業前,應進行檢查、養護、緊固、調試,達到優秀技術狀態,禁止駕駛、操作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五、禁止把農業機械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操作,禁止年邁體弱、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員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六、禁止酒后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七、拖沓機經過村鎮要低速慢行,要防備行人和少兒追車、扒車。

  八、拖沓機上道路行駛時,禁止超速和違章載人,一定恪守道路交通管理有關規定。

  九、農業機械在進行田間作業或其余作業時,一定恪守有關安全規定,確實增強防備舉措。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3

  一、自覺遵守各項安全防火制度,不違章作業,并勸阻他人的違章行為。

  二、加強對防火設備的保養,搞好作業場所的.安全防火工作.滅火工具齊全有效(滅火器、沙箱、鐵鍬、掃帚),不準隨意亂動,保持完好狀態。 經常檢查,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三、不準私接、亂接電線,禁止使用明火烤車

  四、修理人員離開時,必須切斷電源,檢查有無火災隱患,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

  五、安全責任人要時刻注意安全,消滅各類隱患,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在發展社會主義經濟中的積極作用,規范供銷合作社的行為,維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保證供銷合作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供銷合作社是在國家扶持下由農民和其他勞動者自愿入股組成的集體所有制合作經濟組織,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建設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重要力量,是加強政府與農民密切聯系的橋梁和紐帶,是城鄉商品流通的主渠道之一。

  第三條 供銷合作社的宗旨是為農業、農村和農民提供綜合服務,促進城鄉經濟的發展。

  第四條 供銷合作社實行自愿聯合、民主管理、平等互利、風險共擔的辦社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自批準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基層供銷合作社和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的企業依法向工商管理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經核準后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第六條 本省各級供銷合作社和有關單位、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本省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支持供銷合作社事業的發展,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供銷合作社的組織體制

  第七條 供銷合作社的基本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行使政府賦予的管理職能;

  (二)研究制訂并實施本社的規章制度、發展規劃和工作意見,加強內部管理,搞好教育培訓;

  (三)組織、指導所屬企業、單位及下級社開展業務、經營活動,對重要農業資料、農副產品經營進行組織、協調和管理;

  (四)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農民的要求及供銷合作社系統的情況與意見,為社員和社員社搞好服務,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八條 供銷合作社由下而上逐級入股聯合組成。上級社制定的基本規章制度、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等,下級社應當執行。上級社與下級社應當加強合作與聯合。

  第九條 各級供銷合作社所屬單位的資產歸本級社所有,由本級社授權其經營管理和有償使用。所屬單位對其所占用的資產負有保值和增值的責任。

  第十條 供銷合作社實行代表會議制。社員代表大會是供銷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每屆任期3至5年。有關供銷合作社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和確認。

  基層供銷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社員推選產生。

  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社員社的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供銷合作社社務委員會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常設領導和執行機構,向社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與社員代表大會相同。

  第十二條 供銷合作社實行主任負責制。供銷合作社主任是供銷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對社務委員會負責。供銷合作社主任應接受社員(社員社)監督。

  基層供銷合作社的正、副主任由縣級社提名,經同級社務委員會選舉產生,或者由縣級社聘任,經同級社務委員會確認。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的正、副主任分別由同級社務委員會選舉產生。市和縣級社主任的任免和調動須征得上一級社的同意,并按供銷合作社章程有關程序規定予以確認。

  第三章 供銷合作社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三條 基層供銷合作社以集鎮為中心,按照經濟區域設置,不設基層供銷合作社的鄉(鎮)所在地可設分社或站。縣級以上各級供銷合作社按照行政區劃設置。

  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一縣一社”,實行供銷合作社縣級和基層之間組織一體化。

  第十四條 新設立供銷合作社必須經上一級社審核同意,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批準或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供銷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與終止,須經同級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并報上一級社批準,或由上一級社社務委員會討論決定。供銷合作社企業的終止,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供銷合作社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供銷合作社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其全部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二)聘任和解聘所屬企業和單位的負責人;

  (三)審批所屬企業和單位的重大經營、投資決策;

  (四)監督檢查所屬企業和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

  (五)享有獨立進行經濟、社會活動的自主權,自主確定經營形式、分配形式,自主決定內部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勞動組織形式和用工;

  (六)其他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

  第十七條 供銷合作社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和社員的合法權益,提高職工物質文化生活水平;

  (三)接受并完成國家和地方政府委托的任務;

  (四)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增強為農服務能力;

  (五)依法繳納稅金;

  (六)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十八條 供銷合作社所屬企業和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經營、用工、分配等自主權,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五章 供銷合作社的經營服務

  第十九條 供銷合作社應當在城鄉建立綜合性經營服務網絡,開展多種形式的經營服務。經營服務機構的設置,要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城鄉建設和社員的需要,通盤規劃,合理布局,行業配套,協調發展。

  基層供銷合作社要堅持方便群眾購銷、便于領導和管理、符合經濟核算的原則,設置綜合商場、綜合門店、專業公司、專業門店、飲食服務、加工、修理、倉儲、運輸和其他生產經營服務機構;在人口較集中的村落可設置供銷分社或站;在行政村興辦綜合服務站或委托社員辦代購代銷店,同農民聯辦商店等。

  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可以根據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擴大經營規模,設置專業公司,在城市和集鎮建立批發市場、貿易中心、商場、連鎖商店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服務機構。

  第二十條 供銷合作社可以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投資舉辦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跨所有制、跨國界的企業集團、綜合商社、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和境外企業。

  第二十一條 供銷合作社的經營服務不受城鄉分工、行業分工、商品分工、經營層次和經營品種的限制。對于國家實行專賣、專營的商品和其他業務,只要供銷合作社具備相應條件,都可以委托其經營或代營。

  供銷合作社要積極發展農產品加工、儲藏、運輸業和其他二、三產業。積極擴大對外開放,發展對外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引進國外資金、技術和先進的管理經驗,不斷增加出口創匯。

  供銷合作社應當根據農業、農村和農民的需要,積極拓展服務領域,擴大經營范圍,繁榮城鄉經濟。

  第二十二條 供銷合作社實行購銷結合、批零結合、聯購分銷、分購聯銷、綜合經營、專業經營、集團經營等靈活多樣的經營方式,可以自營、聯營、代理、代辦,還可以和其他經濟組織實行股份經營。

  在供銷、信息、科技、運輸、加工、儲藏等方面,為農民發展商品生產提供綜合性、系列化服務,積極推行貿工農一體化,引導農民有組織地進入市場。

  第六章 供銷合作社的內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基層供銷合作社和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的企業應當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證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企業的權利。職工代表大會應當動員和組織全體職工,保障社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貫徹落實。

  第二十四條 供銷合作社的企業應當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強化經濟責任制,建立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大中型企業要逐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第二十五條 供銷合作社的資產由社務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供銷合作社應當確保資產的保值、增值。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單位設立、變更、終止后的財產處理,按國家、省有關規定和社章執行。

  第二十六條 供銷合作社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執行國家規定的財會制度。建立和實行互助合作、基金調劑制度。年終盈余在依法繳納所得稅后由各級供銷合作社按照本社章程和上一級社規定進行分配。

  第二十七條 供銷合作社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度,對各級管理人員實行選舉制、聘任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

  第二十八條 供銷合作社要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積極開展成人教育,興辦文化科學教育事業。

  第七章 供銷合作社與政府的關系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接受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管理,應當認真履行政府賦予的管理,完成政府委托的各項任務,保證政府宏觀調控措施的實現。

  第三十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供銷合作社進行指導、協調、扶持和監督。應當把發展供銷合作社事業納入各級人民政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在信貸、稅收、網點建設等方面給予扶持。

  革命老區、貧困地區的供銷合作社,享受國家和政府扶持當地經濟發展所實行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要保護供銷合作社的合法權益,保障其組織的完整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平調供銷合作社的資金和財產、隨意改變其隸屬關系和限制經營范圍,不得非法干預其內部機構設置和用人自主權。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地方城市建設規劃占用供銷合作社土地、房產、經營網點、設施等,要有償使用,給予相應的補償。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視發揮供銷合作社的作用,并要兼顧供銷合作社的經濟利益。政府委托的任務應當保障提供必要的資金。供銷合作社因執行政府委托的任務而發生的政策性虧損,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供銷合作社有權拒絕、控告、檢舉,有關人民政府及部門應當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給予經濟處罰,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平調供銷合作社人、財、物,干預供銷合作社資產處置權的;

  (二)限制、截留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犯供銷合作社經營自主權的;

  (三)對供銷合作社實行攤派,以及對拒絕攤派的單位及其負責人打擊報復或變相打擊報復的;

  (四)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使供銷合作社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

  (五)其它侵犯供銷合作社合法權益的行為。

  上述行為由政府部門作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責令糾正,進行處理;由政府作出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糾正,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給予經濟處罰,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其單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由供銷合作社組建的各種專業合作社參照本規定執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與本規定相抵觸的本省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合作社的管理制度15

  機車庫是“三庫兩場”建設之一,是機務管理工作的重要部分,認真管理好機車停放庫,有利于機車的安全、檢修、保養和延長使用壽命.

  具體要求:

  一、機車要定位停放,有專人管理,保持門窗完整,庫內外清潔有序。

 二、無可靠取暖設施,冬天應放水.

  三、出入庫必須由駕駛員駕駛,、禁止非駕駛員開車。

  四、庫內滅火器材應配齊,性能應良好。

  五、庫內禁止用明火烤車或照明。

  六、車頭應朝門停放,以便隨時出庫. 七、停車后應關好門窗、切斷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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