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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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范例15篇】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制度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范例15篇】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1

  勞動防護用品是保障從業人員免遭或減輕各種人身傷害或職業危害的重要措施,是保障項目施工安全生產的基礎。為規范項目施工中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特制定本辦法。

  1項目部根據作業場所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按照法律法規及《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試行)》等標準規定,為從業人員免費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護品。

  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應當配備的護品。

  2特種勞動防護用品購買須到有資質的專營商店或生產企業,必須具有“三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質量鑒定證)。采購人員應索取“三證”的復印件備案存查。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主要指: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絕緣鞋、絕緣手套…等。

  3對于分包隊伍自行配置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項目部應索取其“三證”的復印件備案存查。

  4購置的護品須經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驗收。

  5專職安全員在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應按照使用要求對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6項目部應教育從業人員,按照護品的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和配戴勞動防護用品。確保從業人員做到“三會”(會檢查護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會正確維護保養)。

  7專職安全員必須隨時檢查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配戴使用是否正確,對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8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規定: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且應調整好帽箍、帶扣后,系緊帽戴;

  2)電工作業必須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嚴禁酒后操作;

  3)搭、拆腳手架及無可靠防護措施的臨邊、高空作業時,必須配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高掛低用、禁止打結或接長使用,系掛牢固。

  4)使用打夯機、砼振搗器時,必須按規定穿絕緣鞋、戴絕緣手套;

  5)使用電鉆、砂輪等手持電動工具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戴絕緣手套;

  6)吊籃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安全帶,安全帶必須系掛在保險繩上;

  7)電氣焊工作業時,必須戴電氣焊手套、使用護目鏡、防護服及面罩、穿絕緣鞋。高處焊接作業時,須使用標準的防火安全帶;

  8)高處作業時不得穿硬底和戴釘易滑的`鞋;

  9)從事有機溶劑、腐蝕性和其他損害皮膚的作業時,應配戴橡皮或塑料手套、防毒過濾器;

  10)使用園盤踞時,操作者應戴防護眼鏡;

  11)粉塵作業環境下按規定配戴口罩;

  12)在有機動車通行的環境下、及人機配合作業時,須穿反光背心;

  13)使用木工機械時,操作者的工作服必須扎緊袖口,理好衣角,扣好衣扣;

  14)進入施工現場嚴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背,衣褲無破損殘缺;

  15)其他有關個人防護用品的配戴規定。

  9項目部應按照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及時更換、報廢過期和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10項目部應建立保存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記錄(包括“三證”)資料,并應由專職安全員備案,以備查驗。

  附注:

  1)安全帽上面應有四項永久性標志,包括:制造廠名稱、商標、型號,制造年月,生產合格證和檢驗證,生產許可證編號。

  2)塑料安全帽的有效期為2.5年,玻璃鋼(包括維綸鋼)和膠質安全帽的有效期為3.5年,超過有效期的安全帽應報廢。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2

  1.目的

  為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總局第1號令《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結合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噴煤車間全體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及發放。

  3.定義

  勞動防護用品: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職業危害配備的防護用品,包括一般勞動防護用品和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規定,需持有國家生產許可證的各類勞動防護用品。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分為七類:1、頭部防護類;2、呼吸器官防護類;3、眼面防護類;4、聽覺器官防護類;5、防護服裝類;6、手足防護類;7、防墜落類。

  4.職責

  4.1車間要積極配合集團安環部制定廠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及發放標準。

  4.2車間負責對各班組上報的勞動防護用品計劃進行審核、登記并按時上報集團安環部。

  4.3車間負責制定本車間的勞保管理制度,設立專(兼)職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人員,建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臺帳,負責本車間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登記、領取、發放、核實、等工作,按期將勞動防護用品發給職工。

  5、工作程序

  5.1.1車間勞動防護用品報料按標準制定計劃,并登記勞動防護用品領取人員,經本車間主管主任批準,勞動防護用品管理人員審核、登記、簽字,并把人員報車間備案,經車間審核、簽字確認后,書面的以每月12日之前,車間報料計劃電子版格式于每月10日前發至安全科,安全科審核、簽字后于15日之前發至集團安環部。若規定之日不能將報料計劃上報車間,由車間、勞保管理人員負全責。

  5.2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5.2.1車間接到廠部勞保發放的通知后,要按報料計劃到勞保庫房領取勞動防護用品。

  5.2.2新入廠員工由車間勞保負責人與人力資源部協調開取證明后,到庫房領取。新員工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阻燃服、鞋、安全帽)在分配后發放,由分配后車間車間收取押金,新員工三個月以內退廠的勞動防護用品押金不再退還,三個月以后憑押金條領取押金;如有其它車間調入或本車間內部調換的人員,必須出具原車間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證明。

  5.2.3所有進入生產作業區域的人員,必須按規定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車間將對職工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3

  1、勞動防護用品用具必須購買合格的產品。

  2、倉庫保管人員對勞動用品、用具應分類存放,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3、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發放必須做到定期發放。一般發放一次。

  4、勞動防護用品、用具使用。從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真正起到防護作用。

  5、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領取由車間統一領取。

  6、企業要經常對給勞動防護用、用具的使用人員講解使用的.方法和使用過程中的注意事項。使用人員要認真學習使用要求,保證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具。

  7、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配備要求,企業必須無償為從業人員配備合格的勞動防護用品。

  8、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經經常檢查從業人員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佩戴情況,發現使用不正確的要及時糾正,并給予批評教育;定期對勞動防護用品的質量狀況進行檢測,保證其使用性能良好。

  9、勞動防護用品不得用貨幣和其它物品替代。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4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保障員工的健康和安全,預防職業病和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規范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和監督,制定本制度。

  1.組織機構

  成立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總經理

  副組長:分管副總經理

  成員:公司高管、各單位部門負責人

  職業健康辦公室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管理的日常工作。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和監督。

  3.職責

  3.1總經理職責

  負責公司職業病防治經費的保障落實;組織制定相關規章制度;

  3.2分管副總經理職責

  負責督促相關部門單位執行職業病防護相關規定;組織制定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

  3.3人力資源部職責

  負責起草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編制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建立勞動防護用品領用臺帳;組織相關部門檢查防護用品使用情況;

  3.4單位負責人職責

  負責督促本單位員工正確使用和定期更換勞動防護用品;組織學習勞動用防護用品管理制度;組織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3.5班組長職責

  負責督促本班人員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執行職業病防治操作規程;督促員工定期維護和更換勞動防護用品。

  4.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

  4.1勞動用品采購計劃,經分管領導批準后,由采購部負責采購。

  4.2采購的勞動保護用品的質量及技術指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特殊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1)廠家的營業執照;

  (2)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3)有效的檢測報告;

  5.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

  5.1采購回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勞動防護用品管理領導小組安排相關部門、人員檢查驗收。

  驗收分為質量驗收和數量驗收。驗收人員要認真檢查、核對勞動防護用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家、出廠日期、LA標志、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外觀有無破損、缺陷、附件是否齊全;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還應提供安全標志證書、生產許可證和檢查檢驗報告等。

  5.2勞動防護用品驗收要做好記錄,參加驗收人員要簽字。

  5.3發現勞動防護用品質量不符合要求、數量不準確、證照不全、無LA標志的,堅決不予入庫。

  6.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配備

  6.1 發給勞動者與崗位相適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6.1.1防護服:從事以下作業施工時必須使用防護服。

  (1)接觸有毒、有放射性與對皮膚有感染的物質的作業者

  (2)有強烈輻射熱的或有灼燒危險的作業者

  (3)有刺激、絞碾危險或可能因鉤掛、磨損衣服而引起外傷的作業者

  (4)經常接觸腐蝕性物質的或特別骯臟物品的作業者

  6.1.2防護手套:(帆布手套、膠手套、絕緣手套)發給在操作中易于燒手、燙手和嚴重磨手的工種,絕緣手套供帶電作業備用,膠手套供直接接觸腐蝕性液體和劇毒物質的工種使用

  6.1.3防護鞋:(絕緣鞋、水鞋、皮鞋)發給防燙、防刺割、防觸電、防水、防腐蝕、防砸的工種使用

  6.1.4防護帽:(安全帽、工作帽、草帽)發給在操作中頭部需要防物體打擊、防發辮絞碾、防燙、防寒、防曬的工種使用

  6.1.5毛巾:發給在操作中頸部需要防灼燒和從事粉塵、骯臟作業的工種使用

  6.1.6防護面具:(防毒面具、防塵口罩、防護眼鏡)發給面部有燒灼危險和噴灑傷害,有吸入有害氣體危險,從事粉塵作業對眼部有傷害危險的工種

  6.1.7安全帶:從事高空作業的工種在高空作業時必須使用安全帶。

  6.1.8從事多種作業者,按其基本工種發放防護用品。如果發給的防護用品對從事某些特殊工作不能適用時,應根據需要調整發放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6.1.9公用勞動防護用品由使用單位統一進行領取、保管、維護,因過期或損壞一律實行以舊換新。

  6.1.10管理人員按具體情況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6.2領用和登記

  6.2.1所有勞動防護用品均免費發放,員工應妥善保管,正確使用,經常檢查和維護。

  6.2.2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見附表,由公司定期組織相關部門進行修訂。

  6.2.3勞動防護用品由人力資源部啟票,倉庫憑票發放。

  6.2.4井下作業的員工工作服一律實行公管,到人力資源部啟票,調度室憑票編號。

  6.2.5按照發放標準員工實際出勤達不到規定的天數,勞動防護用品延期發放。公司統一放假,發放時間向后順延。

  6.2.6棉衣、雨衣及臨時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分管領導審核,方可發放,人力資源部登記建帳。

  6.2.7人力資源部應認真做好勞動防護用品的登記管理,領取勞保用品人員應簽字或蓋章,以備核查。

  6.2.8每月發放的肥皂、手套、口罩等由各單位工資核算員到人力資源部憑員工的實際出勤統一啟票發放,員工領取簽字后,將簽字表交回人力資源部存檔。

  7.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

  7.1定期對員工進行防護用品的正確佩戴和使用培訓,確保員工100%正確使用。

  7.2根據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穿著、佩戴或隨身攜帶相應的`防護用品。

  7.2.1井下作業的員工必須佩戴安全帽、口罩和手套,穿工作服和水鞋,并隨身攜帶自救器,接觸噪聲的員工還必須佩戴耳塞。

  7.2.2電廠、工業廣場片區車間和露天作業,以及其他可能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必須佩戴安全帽,穿勞保皮鞋和工作服,根據工作安排準備口罩和耳塞,保證需要時能投入使用。

  7.3勞動防護用品應在規定的使用期限內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破損或變形、影響防護性能或達到報廢期限的,應予以報廢并更換或補發。禁止使用過期和報廢的防護用品。

  7.4外來人員進入現場應按要求佩戴使用防護用品,防護用品根據實際情況由公司有關部門負責提供。外來施工單位人員應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要求,進入現場和工作時須佩戴與工作和場所危害相適應的防護用品。

  8.維護和檢定

  8.1員工必須愛護和妥善保管勞動防護用品,每天使用前要對個人防護用品進行認真檢查,主要檢查以下項目:

  8.1.1外觀檢查:附件是否齊全;外觀有無破損;有無影響正常使用。

  8.1.2使用時限檢查:使用時間是否超過規定時限,口罩的濾棉是否應該更換。

  8.1.3防護效果檢查:防護效果有無明顯下降。

  8.2自救器應由救護隊按相關規定,定期進行檢定和維護,并建立維護保養臺帳。

  8.3公用勞動防護用品應由指定單位安排專人按規定,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并建立維護保養臺帳。

  8.4人力資源部負責維護保養資料的收集和建檔保存工作。

  9.監督檢查

  9.1各單位負責人要組織員工學習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規定,負責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9.2班組長要對本班組員工正確使用動防護用品負責,并按職業健康操作規程作業。

  9.3井口檢身工拒絕未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員工下井作業。

  9.3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每季度向工會和人力資源部上報一次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

  9.4人力資源部和工會辦要會同安監等部門,定期組織人員就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沒有按規定使用勞動的單位進行通報批評,按督導考核辦法對單位進行考核,并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5

  1 目的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規范施工現場作業的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和管理,保障從業人員在施工生產作業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和《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2.1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建筑施工作業的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及管理。

  2.2 從事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等有關建筑活動,應依據本制度為從業人員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使其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

  3 職責

  3.1 工程部為本制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配備標準的制定,檢查督促下屬單位落實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使用和管理。

  3.2 項目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按標準發放,監督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正確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3.3 財務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和保管。

  3.4 工會、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檢查。

  4 資源需求

  必要的資金保障、適宜的貯存場所。

  5 基本規定

  5.1 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和其他人員,應依據本標準正確佩戴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以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5.2 本制度規定了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及管理的基本技術要求。當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行政法規的規定相抵觸時,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5.3 建筑施工作業勞動防護用品配備、使用及管理,除應符合本制度以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5.4本制度所列勞動防護用品為從事建筑施工作業的人員和進入施工現場的其他人員配備的個人防護裝備。

  5.5從事施工作業人員必須配備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應按規定正確使用。

  5.6 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應按照“誰用工,誰負責”的原則,由用人單位為作業人員按作業工種配備。

  5.7進入施工現場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作業人員必須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應按作業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在 2m 及以上的無可靠安全防護設施的高處,懸崖和陡坡作業時,必須系掛安全帶。

  5.8從事機械作業的女士及長發者應配備工作帽等個人防護用品。

  5.9 從事登高架設作業,起重吊裝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滑落的勞動防護用品,應為從事自然強光環境下作業的施工人員配備防止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0 從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的勞動防護用品。

  5.11 從事焊接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灼傷、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2 從事鍋爐、壓力容器、管道安裝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強光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3 從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業的施工人員應配備防止觸電、中毒、灼傷的勞動防護用品。

  5.14 從事基礎施工、主體結構、屋面施工、裝飾裝修作業人員,應配備防止身體、手足、眼部等受到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

  5.15 冬期施工期間或作業環境溫度較低的,應為作業人員配備防寒類防護用品。

  5.16 雨期施工期間應為室外作業人員配備雨衣,雨鞋等個人防護用品。對環境潮濕及水中作業的人員應配備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

  6 配備要求

  6.1 架子工、起重吊裝工、信號指揮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架子工、塔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起重吊裝工應配備靈便緊口的工作服,系帶防滑鞋和工作手套。

 。2)信號指揮工應配備專用標志服裝。在自然強光環境條件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護眼鏡。

  6.2 電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維修電工應配備絕緣鞋,絕緣手套和靈便緊口的工作服。

 。2)安裝電工應配備手套和防護眼鏡。

  (3)高壓電氣作業時,應配備相應等級的絕緣鞋、手套和有色防護眼鏡。

  6.3 電焊工、氣割工的勞動防護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焊工,氣割工應配備阻燃防護服、絕緣鞋、鞋蓋、電焊手套和焊接防護面罩。在高處作業時,應配備安全帽與面罩連接式焊接防護面罩和阻燃安全帶。

 。2)從事清除焊渣作業時,應配備防護眼鏡。

  (3)從事磨削鎢極作業時,應配備手套、防塵口罩和防護眼鏡。

  (4)從事酸堿等腐蝕性作業時,應配備防腐蝕性工作服、耐酸堿肢鞋、耐酸堿手套、防護口罩和防護眼鏡。

 。5)在密閉環境中或通風不良的環境下,應配備送風式防護面罩。

  6.4 鍋爐、壓力容器及管道安裝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鍋爐及壓力容器安裝工、管道安裝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和保護足趾安全鞋。在強光環境條件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護眼鏡。

 。2)在地下或潮濕場所,應配備緊口工作服、絕緣鞋和絕緣手套。

  6.5 油漆工在從事涂刷、噴漆作業時,應配備防靜電工作服、防

  靜電鞋;防靜電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從事砂紙打磨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和密閉式防護眼鏡。

  6.6 普通工在從事淋灰、篩灰作業時,應配備高腰工作鞋、鞋蓋、手套和防塵口罩,應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抬、扛物料作業時,應配備墊肩;從事人工挖擴樁孔丼下作業時,應配備雨靴、手套和安全繩;從事拆除工作時,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

  6.7 混凝土工應配備工作服,系帶高腰防滑鞋,鞋蓋,防塵口罩和手套,宜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混凝土澆筑作業時,應配備肢鞋和手套;從事混凝土振搗作業時,應配備絕緣肢鞋,絕緣手套。

  6.8 瓦工、砌筑工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肢面手套和普通工作服。

  6.9抹灰工應配備高腰布面腳底防滑鞋和手套,宜配備防護眼鏡。

  6.10 磨石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絕緣肢鞋、絕緣手套和防塵口罩。

  6.11 石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服鏡。

  6.12 木工從事機械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防噪聲耳罩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3 鋼筋工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從事鋼筋除銹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4 防水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從事涂刷作業時,應配備防靜電工作服,防靜電鞋和鞋蓋,防護手套,防毒口覃和防護眼鏡。

 。2)從事瀝青熔化,運送作業時,應配備防燙工作服,高腰布面肢底防滑鞋和鞋蓋,工作帽,耐高溫長手套,防毒口罩和防護眼鏡。

  6.15玻璃工應配備工作服和防切割手套;從事打磨玻璃作業時,應配備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6 司爐工應配備耐高溫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工作帽,防護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從事添加燃料作業時,應配備有色防沖擊眼鏡。

  6.17 鉗工、鉚工、通風工的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從事使用銼刀、刮刀、鏨子、扁鏟等工具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和防護眼鏡。

 。2)從事剔鑿作業時,應配備手套和防護眼鏡;從事搬抬作業時,應配備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3)從事石棉、破璃棉等含塵毒材料作業時,操作人員應配備防異物工作服、防塵口罩、風帽、風鏡和薄膜手套。

  6.18 筑爐工從事磨磚,切磚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塵口罩,宜配備防護眼鏡。

  6.19 電梯安裝工,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從事安裝,拆卸和維修作業時,應配備緊口工作服,保護足趾安全鞋和手套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6

  1、勞動保護用品的購置:

  (1)礦設專人采購勞動保護用品;

  (2)勞動保護用品采購人員必須到勞動保護用品專營商店進行采購礦勞動保護用品;

  (3)勞動保護用品采購,必須按照本礦的`實際情況.按照計劃進行采購。

  2、勞動保護用品的儲存:

  (1)勞動保護用品必須儲存在專用的庫房中;

  (2)勞動保護用品要按大、中、小規格分類別進行儲存;

  (3)建立勞動保護用品保管崗位責任制和有關帳簿齊全。

  3、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

  (1)凡從事本礦的勞動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2)按照規定使用的時間,及時更換勞動保護用品;

  (3)建立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帳、卡、做到入庫、發放帳、卡相符。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7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在作業場所安全裝卸危險化學品,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中毒危害、化學灼傷及避免發生靜電危害,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我單位特制定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制度。

  第一條單位正確提供職業中毒危害、化學灼傷防護設備和作業人員使用的職業中毒、化學灼傷危害防護用品。

  第二條防護用品按月發放,由專職安全員按作業人數領發,并在發放清單上簽名。

  第三條所領取的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作業時應按《勞動保護用品的佩帶和防火花工具使用安全操作規程》規定分類穿戴,認真執行使用。

  第四條卸車作業結束時,受污染勞動防護用品應立即清洗干凈并晾曬干。放回勞動防護用品專用點放好。損壞不能用的'防護用品不能隨意亂丟,應放入專用垃圾筒內,統一處理。

  第五條勞動保護用品原則上按年度發放,若遇有損壞情況,應立即向倉庫領導申請更換。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8

  為保證員工在工作中的安全與身體健康,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使勞保用品的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根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勞保用品配備標準》以及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勞動防護用品的定義

  本制度所指勞動防護用品是指勞動者在本企業服務期間,在為企業創造利益的勞動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所配備的防護裝備,即因工作需要為員工配備或提供的工作服、手套、防護口罩、耳塞等勞動安全防護用品及毛巾、肥皂等個人清潔衛生用品。

  第二條:勞保用品的管理原則

  一、勞保用品的管理必須貫徹“確保安全、質量可靠、杜絕浪費、按需配備”的原則,使勞保用品確實起到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作用。

  二、勞保用品必須依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件,對不同工種、不同勞動條件,發給不同的勞保用品。

  三、勞保用品是為勞動提供保護的必要物質條件,員工上崗作業必須按規定使用,勞保用品不得移作他用或領而不用。

  四、勞保用品必須按規定標準以實物形式發放給員工,不得以發放勞保用品的名義發放其它物資。

  第三條:勞保用品的管理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標準、發放范圍、使用期限和技術標準由生產管理部負責擬定。

  二、勞動防護計劃的編制:根據企業具體情況由生產管理部提報年度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定樣采購計劃,依據批準后計劃進行采購。

  三、采購:由綜合部負責按領用標準,保質保量采購。

  四、庫存管理:由綜合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庫存管理。

  五、勞保用品的使用發放管理

 。ㄒ唬﹦诒S闷钒l放時由綜合部建帳審定核實,供應科發放。

  (二)勞保管理、發放單位雙方均須建立職工勞保臺帳和單位集體領用勞保臺帳,并明確使用人領用時間、物品及數量,嚴格按發放標準發放,不到期領用由發放單位折價扣款,屬個人領用,開具票據由財務執行,屬集體的扣款,由綜合部執行。個人勞保領用不到期辭退者,由發放單位在職工辭退表中注明扣款。

  (三)勞保用品領取:按月固定領取的由隊組審報領取,發放時職工簽字,個人勞保卡上領取的由個人或單位集體持卡領取,辦公室負責領導勞保領取。

 。ㄋ模┚C合部根據勞動保護,不勞動不保護的原則,在審定職工領取勞動用品時,以本人出勤工數為依據,確定領發日期。原則規定月出勤達18天以上計為一個月,年出勤210天為一年進行計算和審核。每月領取的勞動用品,月出勤不達10天者,勞保不計發,當月的勞保在次月初審核領取。當月有出勤,在次月審核時,該職工已離職的不發放,調動崗位的,按原單位出勤審核。

  (五)綜合部每半年對各工種,崗位人員進行一次審核,凡工種發生變化,必須立即重新審定個人勞保發放標準。

 。﹦趧臃雷o用品以使用期限全過程折舊其固有價值,員工離職未滿使用期限勞動防護用品,按未滿使用期限向單位支付剩余價值(剩余價值=勞保的實際價值/勞保規定使用期限×剩余期限);

 。ㄆ撸┘w勞保的管理

  1、對一些崗位發放的勞保,如雨衣、棉衣棉褲、棉大衣、連腳雨褲、電焊手套、耳罩等屬集體勞保。由單位根據崗位編制所需寫出申請,由專人審核,分管領導簽字后,集體領取、發放、保管。供應分別入帳。

  2、領用單位對集體勞保進行建帳管理。職工領用集體勞保在完成工作或崗位變化,或勞保不到期辭退,均由領用單位負責交接清楚。不再由于人員變化補充集體勞保。對集體勞保不到期領用,將按照勞保的使用期限折價扣除費用。

  (八)必須嚴格按規定和標準發放領用勞動防護用品,凡違反規定或造成其它不良影響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勞保用品的.發放除一次性用品外,其余實行以舊換新制度。

 。ň牛┬氯肼殕T工,當月15日前到崗勞動防護用品以全月配備標準領發,15日后到崗按半月配備標準領發。

 。ㄊ﹤人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由個人負責領用、管理、清洗、修補、報廢、更換;集體領用的勞保用品由集體負責管理、維護、報廢、更換;專用勞動防護用品由生產管理部負責管理、維護、報廢、更換。

  (十一)臨時兼任崗位所需特定勞動防護用品采用借用制方式管理,由供應科統一管理,按實際生產所需借用。

 。ㄊ﹦趧臃雷o用品的使用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操作規程、使用規范等相關規定。

  第四條:勞動防護用品使用的日常檢查與監督

  各使用部門要做好勞保用品規范使用指導,布置安全工作和注意事項,檢查員工勞保用品的使用情況。供應科、綜合部不定期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對違反本規定造成經濟損失的或因不按規定使用防護用品及隨意拆改防護用品而發生的人身傷亡,要追究本人及相關領導的責任并承擔相應造成的損失。由隊組統一領取的職工個人勞保用品,必須全額發放給職工本人,嚴禁以各種名義克扣,違者按5倍罰款。

  第六條:常備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范

  一、勞動保護手套的使用規定:

 。ㄒ唬┎际痔资褂迷谘b卸、搬運、堆放生產過程及設備安裝維護過程中;

  (二)搬運或接觸有刺激、有腐蝕、有毒等化學品或工業用品時必須佩帶橡膠手套;

  (三)電焊、氣焊、氣割操作時必須佩帶電焊手套;

 。ㄋ模┬D設備操作中嚴禁佩帶手套,維護電工帶電作業必須佩帶絕緣手套;

  二、防塵防毒口罩的使用規定:

 。ㄒ唬┓蹓m環境崗位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佩帶防塵口罩;

 。ǘ┙佑|有刺激、有腐蝕、有毒或不確定性能化工原料、溶劑、助劑時必須佩帶防毒口罩;

  三、工作服、防護膠鞋、防護腳蓋、安全帽的使用規定:

  (一)所有員工在工作崗位都必須穿規定工作服,員工必須佩戴安全帽、絕緣鞋;

  (二)工作面水大時必須穿防護雨衣;

  (三)從事電焊、氣焊、氣割操作時必須佩帶防護腳蓋;

 。ㄋ模┚S護電工帶電作業必須穿絕緣膠鞋;

  第七條:勞動防護用品的費用

  一、勞動防護用品采購供應所有費用統一由財務部門專項列支;

  二、員工按配備標準及使用期限標準領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免費提供;

  三、員工超標準領用勞動保護用品按采購供應價收取成本費用。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9

  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及《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規范勞動者個體防護用品的發放和使用,切實維護勞動者相關權益,保證標段一線參建人員在生產活動中的作業安全,避免職業病和其他職業危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XXXXX所有參建人員。

  第三條 勞動防護用品是分部免費發給勞動者個人使用保管的公共財物,是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職業危害的一種輔助措施,必須以實物形式發放,不得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四條 各分部安質部統計各工種從業人員數量,根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編制年度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財務部門根據計劃從安全費用中落實資金,安質部根據計劃進行采購。

  第五條 局安質部是是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各分部安質部是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實施部門,分部安質部應對各所需采購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進行確認。其職責是:

 。ㄒ唬┴撠煷_認所采購特種勞動防護用品供應商資質,其確認內容是:企業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和省級勞動、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質檢機構檢驗出具的《檢驗報告》;生產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

 。ǘ┴撠煂徍烁鞑块T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配置申請。以及勞保用品的匯總、預算;

 。ㄈ┴撠煴O督特種勞動防護用品的驗收和佩戴使用。

  第六條 各架子隊、工序作業隊負責按照分部發放標準配備班組員工所需特種防護用品,并記錄臺賬,同時監督本部門員工按標準進行佩戴。

  第七條 各班組作業員工應按要求佩戴并保管好相關防護用品。

  第八條 各架子隊、工序作業隊、工班應根據當月生產工作計劃編制本隊特種勞動防護用品需求計劃,報分部安質部審查匯總,再報主管領導審批后,由相關部室采購。

  第九條 各分部針對各自實際,架子隊、工序作業隊、工班根據崗位不同,配置不同的防護用品。及時根據危害因素的變化情況提出變更防護用品建議并上報批準,以降低有毒有害對員工的傷害。

  第十條 使用者嚴格按照規定方法使用、佩戴、維護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滿后,由所在架子隊、工序作業隊、工班出具證明后到分部安質部辦以舊換新手續。不到期損壞或丟失勞動防護用品者,須寫出書面說明,由所在架子隊、工序作業隊、工班負責人核實簽字,再到安質部申請補領。

  第十一條 各分部要逐級根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分發個人防護用品,并將發放個人防護用品的情況登記入賬,對非易損的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應采取以舊換新的辦法。

  第十二條 因工作需要改變工種的人員,應及時按新工種發放職業病保護用品。新舊工種職業病防護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計算,新工種沒有的已發放的職業病防護用應予收回。

  第十三條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調離本項目經理部時,職業病防護用品使用時間尚不到規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價處理。

  第十四條 防護用品的使用范圍和崗位 (一)護目鏡、面罩的使用規定:

  電(氧)焊割、打磨拋光、切削(割)崗位操作時必須帶護目鏡或面罩;

 。ǘ﹦趧臃雷o手套的使用規定:

  電氣運行崗位在操作電氣設備時、電氣維護崗位帶電維護作業時、電焊(割)帶電作業時必須佩帶絕緣手套;機械裝配、裝卸、吊裝崗位必須佩帶棉布手套,特殊情況下佩帶防切割防護手套;操作、裝卸或搬動有毒危險化學品時必須佩帶橡膠手套;

 。ㄈ┌踩钡氖褂靡幎ǎ

  所有進入作業現場的員工、相關各方單位人員、外來參觀人員必須正確佩帶安全帽;

 。ㄋ模┕ぷ鞣、防護服的使用規定:

  所有生產作業現場、維護檢修的員工在工作過程中都必須穿工作服;在下雨天工作時必須穿防護服(雨衣);在接觸有毒腐蝕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穿防護服工作;

 。ㄎ澹┕ぷ餍氖褂靡幎ǎ

  所有生產作業現場、維護檢修的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必須穿項目經理部規定的工作鞋;電氣運行、維護檢修的員工在工作時必須穿絕緣鞋;

  (六)安全繩、安全帶的使用規定:

  高空安裝、檢修作業人員必須系安全繩、安全帶;項目經理部汽車駕駛員開車時必須系安全帶;

  (七)防護耳塞的使用規定:

  在產生強噪聲的作業環境下工作時必須佩帶防護耳塞;根據使用情況,可隨用隨領;

 。ò耍┳院粑鞯氖褂靡幎ǎ 在火災中逃生和消防救援時使用; (九)口罩和防毒面具的使用:

  在作業環境有危害人體健康的情況下佩帶口罩、在操作一定毒性的.化學品的作業時必須佩帶防毒面具。防塵口罩根據使用情況可隨用隨領。

  第十五條 事故應急處理按應急處理程序要求穿戴防護用品。危險性較大的特殊作業時。由分部安質部統一安排使用防護用品。

  第十六條 各分部、架子隊、工序作業隊、工班防毒面具和電氣防護用品柜不準任意移動,柜內只能存放防毒面具和電氣防護用品。柜內存放的防毒面具非因應急處理事故不準動用,并定期檢查,以備作業和搶救使用。使用后放回原處。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經發現核實,由分部安質部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ㄒ唬 采購勞動防護用品無“三證”,或屬偽劣產品的;

  (二) 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的;

  (三) 不按規定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

  (四) 弄虛作假騙領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 個人私自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的;

  (六) 使用已損壞或失效勞動防護用品的。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局項目經理部安質部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10

  1、嚴格執行上級規定的標準和原則,根據不同的工種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2、防護用品的發放,必須憑證建卡,填寫使用單,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由生產安全科審核、登記,憑證則到勞保室領取。

  3、新工人進廠,憑三級安全教育卡,老職工換工種,憑調令單到生產科,換卡后,發放勞動用品。

  4、各部門因特殊需要增加防護用品,需由車間提出申請,報生產科,經主管廠長批準后,辦理發放手續。

  5、調離工廠的職工,勞保用品使用期相應延長。

  6、一人從事多工種作業,按從事的.主工種批準發放勞保用品。

  7、外包內作業,合同承包作業的勞保用品,原則上都自行解決。特殊情況自己無法解決的,經主管廠長批準可適當發給或折價代購。

  8、職工應正確使用勞保用品,必須愛護、保管,不得任意改制,轉讓或出售。

  9、對不正確使用防護用品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扣罰或行政處分。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11

  食品公司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

  (一)勞動防護用品的概念

  勞動防護用品是防護勞動者扎起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必需配備的一種預防性裝備,勞動防護用品有稱個體防護用品。

  (二)勞動防護用品的作用

  勞動者在生產、建設、運輸、服務和科學研究中由于作業環境條件異常而超過人體的耐受力,防護裝備缺乏或缺陷,以及其他突發原因,往往容易造成塵、毒、噪音、強磁輻射、觸電、靜電反應、爆炸、燒燙、凍傷、淹弱、腐蝕、打擊、墜落、絞輾和刺割等急慢性危害或工作事故,嚴重的甚至危及生命,為了預防上述傷害,保證生產的順利進行,采取各種勞動安全和衛生技術措施來改善條件,防止傷亡事故,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的發生,準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三)勞動防護用品的類別

  發放生產許可證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主要分類:

  (1)頭部防護類(如:安全帽等);

  (2)呼吸器官防護類(如:復式防塵罩、防毒面具等);

  (3)聽力器官防護類(如:耳罩、耳塞等);

  (4)眼、面部防護類(如:護目鏡、電焊面罩等);

  (5)防護服類(如:防靜電工作服等);

  (6)手、足防護類(如:絕緣手套、絕緣皮鞋、耐酸堿鞋、保護足趾安全鞋等);

  (7)防墜落類(如:安全帶、安全網等)。(四)使用中的管理

  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勞動防護用品的購買、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和報廢管理制度,保證勞動防護用品質量和正確使用,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

  (1)正確選用和采購勞動防護用品;

  (2)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及時更換報廢勞動防護用品;

  (五)本公司遵守勞動部于1963年頒布試行的文件《國營企業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規定了'應當按照勞動條件發給員工防護用品,屬于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工人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則發,否則不發','在不同企業中勞動條件相同的同類工程,應發給相同的防護用品','以及免費發給'等原則,并且要求企業單位'建立健全必要的發放、保管、使用、回收等制度,還應教育工人節約使用'還規定了地方和企業對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的管理問題。

  (六)保健品發放管理:

  本公司在高溫季節,對工人發放毛巾、洗發水、肥皂、風油精、人丹、六滴水,并有門衛負責。公司買一臺冷凍水機器,專做冷飲水,用礦泉水、青梅湯24小時提供,由食堂里發放棒冰,1天發放3次,中午13:00時還專門做冷凍綠豆湯,提供車間員工,由公司領導發放。飲用工具全部在蒸箱消過毒,以確保衛生工作,讓每位員工放心飲用。本公司確保夏天做好一切防暑、降溫工作,讓車間員工安全生產工作,車間正常運轉。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為了合理發放,使用員工個人防護用品,以保護員工安全和健康,有利于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勞動部及省“員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并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員工在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防護用品包括:防護眼鏡、防毒、防塵口罩、特種手套、防護鞋、頭盔、工作服等,上述用具必須按需配備并妥善保管,加強管理及正確使用。

  三、內容

  1.員工防護用品是一種勞動保護輔助措施,必須按崗位發放,不能把勞動防護用品當作生活福利品發放。

  2.享受勞動保護用品的員工,一律依據部門核定名單發放。

  3.從事多種作業員工的防護品,應按其主要作業工種標準發放。

  4.變動工種,應根據需要調整其防護用品。

  5.員工上崗前應佩戴本崗位配發的勞動防護用品,對于員工不佩帶或不愛護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管理人員有權作出處罰。

  6.防護用品在使用過程中損壞的',必須馬上到主管處登記,并換領新的防護用品。

  7.防護器具應定點存放在防護用品專柜里面,并由使用人負責保管,由企業安全委員會每兩月定期校驗一次。

  9.企業設置了應急救援器材專柜,以備緊急情況下使用,非緊急情況員工不得動用。

  四、相關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帳》

  《防護用具檢查維護卡》aq-bzh30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13

  一、目的`:

  規范安全防護用品發放,使用流程,確保員工身心健康。

  二、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

  三、發放條例:

  凡屬本公司職工都享有領用安全防護用品的權利。

  安全防護用品按以下規定發放:

  布手套(線手套):送貨、安裝、打磨、貼皮職工,每月2付, 由組長或主任到倉庫領取,其他職工每月1付。膠手套:底漆、修色、面漆、刷油漆、擦色職工以舊(爛)換 新,其他職工不得領用。

  防塵口罩:下料、木工、打磨等崗位職工,每月3個口罩,由組長或車間主任到倉庫領取。

  防毒口罩(活性炭):底漆、修色、面漆崗位職工活性炭。平光眼鏡:下料、木工、每6個月以舊換新,其他人員不得領用。

  四、使用條例:

  安全防護用品領用后,各職工都必須使用。

  機械設備主操作手在操作如下設備時不得戴手套操作。如:平刨、四面刨、立銑機、推臺鋸。

  超過領用數量時,須經上級主管同意后方可領用。

  五、懲罰條例:

  庫管員應按規定:庫房員工應按規定數量發放安全防護用品,且必須以舊(爛)換新,并做好發放記錄,否則將對庫房員工除20元/次罰款。安全防護用品須按規定要求使用,不得隨意挪用做他用,否則取消 其領用安全防護用品的權利并罰款10~50。

  六、本安全防護用品防護制度由行政辦公室監督實施執行。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14

  一、發放和使用

  1、勞動防護用品必須依據安全生產、防止職業性傷害的需要,按照不同工種、不同崗位、不同勞動條件向員工發放,屬于在生產過程中保護員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則發,否則不發。

  2、遵照'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法律規定,凡在本公司生產崗位上工作的員工均享受同崗位的勞動防護用品待遇。

  3、勞動防護用品由公司免費提供。

  4、凡取得報酬的外來人員(包括科研、設計、勞務、承包工程等),勞動防護用品開支已包括在支出費用之內,用人單位一律不發放勞動保護用品。

  5、不在崗員工不應享受勞動防護用品待遇,員工因事(含學習、駐外工作、長期外借、出國等)、病、產假等原因離崗六個月及以上停發各類防護用品。

  6、公司負責教育和監督員工按照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則和防護要求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凡經過教育仍不按規定配戴勞動防護用品者為蓄意違章,發生傷害者責任自負。

  二、管理

  1、綜合科是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和監督各部門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范圍和使用情況,負責采購計劃的提出、勞動防護用品生產廠家的資格審定和價格限定工作,并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進廠驗收和費用管理工作。凡達不到產品質量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不得入庫和發放。

  2、采購計劃由各部門提出,交由儲運科采購,勞動防護用品應由廠家直接進貨,任何單位、部門、任何人均不得以介紹廠家和產品為名干擾管理和采購工作。

  3、生產與供貨單位必須具備如下條件否則不得采購:必須具備生產條件和質量檢驗手段,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必須具有《特種勞動防護產品生產許可證》,產品必須有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合格證、安全鑒定證;產品售價不得超出工商物價管理標準,有售后服務能力。

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制度15

  1、勞動防護用品由項目部統一購買,所買產品必須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等,產品質量達到規范標準。

  2、項目經理和項目安全員應對購置的勞動防護用品進行查驗。

  3、勞動防護用品應按規定抽樣送檢,合格后方可發放并使用。

  4、項目部應明確專人負責對勞動防護用品進行保管和發放,并做好記錄。

  5、勞動防護用品由施工技術人員或安全員根據現場環境和有關規定要求告知作業人員正確的使用方法。

  6、班組長應督促所有作業人員正確配戴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7、不得以貨幣或其他物品替代勞動防護用品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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