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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或一定的規格。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1
為了確保幼兒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證幼兒飲食、飲水安全,杜絕安全事故的發生,制訂本制度。
1、幼兒在飯前、或吃點心前須用流水洗手,并固定使用自己的毛巾、口杯;
2、食堂和幼兒點心庫要保持清潔衛生,每天一小掃,并用水沖洗,定期消毒;
3、幼兒飲食用具和食堂炊事用具,如點心桶、點心夾、刀、鏟、盆、藍、案板等,要求用后及時清洗,用前要煮沸消毒;
4、嚴格實行生熟分開,嚴格消毒制度;
5、嚴格把好食品質量關,每天購買新鮮蔬菜及肉食品、蛋、禽和點心,不買不燒劣質食物,嚴防食物中毒;
6、幼兒點心庫及食堂要嚴格做好防蚊、防蠅、防鼠工作,確保環境衛生清潔無污;
7、幼兒餐前或點心前要擦洗桌子,工作人員要著工作服,并由專人發放幼兒飯菜或點心。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學生資助工作質量,完善學生資助工作政策措施,加強學生資助工作過程管理,有效防范違法違紀現象發生,切實維護受助學生利益,促進學生資助工作健康持續開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生資助責任追究是指在監管和履行學生資助工作職責過程中發生失職、瀆職、失誤或其他個人原因,對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時對相關人員的追究與處理。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學校負責人、學校資助管理人員、各班主任等人員。
第四條 責任追究堅持下列原則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2)實事求是、客觀、公平、公正原則;
(3)懲前毖后、有錯必究原則;
(4)“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負責”原則;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五條 是否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一步落實學生資助屬地責任和主體責任,強化專項監督檢查和日常監管力度,認真查處檢查中發現的、學生及家長投訴舉報的違法違紀案件。
第六條 是否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做好資助對象的評審工作,是否嚴格履行程序、按章操作,保證資助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第七條 是否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資助范圍和標準落實學生資助政策,確保公示名單與受助學生名單完全一致。
第八條 助學金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確保無截留、無挪用。
第九條 是否建立健全受助學生檔案庫,是否加強學生資助工作檔案管理,做到資料齊全、整理規范。
第三章 責任追究范圍
第十條 對因領導不力、疏于監管導致發生嚴重套取、騙取、挪用學生資助金案件的,要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 學校領導小組有對評審小組的.評審工作進行監督管理、檢查指導的責任,每學年至少開展一次以上的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 評審小組要對領導小組的認定結論負責。評審小組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接受班級、家長提交的學生申請及證明材料后,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認定要求對申請補助學生的家庭貧困程度進行審核,學校應派人進行家訪、村居、鄰里周邊進行調查,并留存現場資料,以保證提交領導小組的擬定受助學生名單及材料真實、有效。對評審小組工作人員在評審過程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對領導小組成員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暗示評審人員的評審行為,以致影響評審小組的公正評審和操作程序,給學校評審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后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對學校或具體負責工作人員在補助資金發放的過程中,有挪用、虛報、騙取、冒領等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第四章 責任追究形式
第十五條 責任追究問責形式,視情節輕重;
一是告誡;
二是通報批評:
三是有違紀行為的,除追繳違紀資金外,還提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四是構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東營區辛店街道中學學生資助工作監督,舉報電話:xx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3
全體教職員工必須牢記“安全無小事,安全重于泰山”,本著對學生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到全面參與、人人負責,思想、管理、措施、防范“四到位”。為更好地做好學校安全工作,特制訂學校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1、成立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認真落實安全工作領導責任制,校長為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各部門主要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對本校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2、全體教師必須加強師德教育和師德規范的學習,嚴格按照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辦事。嚴禁對學生進行體罰和變相體罰,一旦發現由體罰和變相體罰行為引發的學生安全問題,學校將追究其責任,并由其負責導致出現的一切后果。
3、各班主任、教研組長是各班和教研組的安全第一責任人,政教處必須切實加強各部門人員的安全教育,嚴格對教研組長、班主任、任課教師、實驗員、后勤人員等的管理。如因由于組織和管理不妥等導致發生事故的,將追究第一責任人和直接組織者的責任。
4、各班主任是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如因由于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組織和管理不妥等導致發生事故的,將追究第一責任人和直接組織者的責任。
5、學校后勤部門必須對學校的設備、設施做到經常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解決。各類設備、設施的.使用者或直接管理者必須加強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如因未及時匯報危情而引發的安全事故,將追究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6、政教處必須強化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教育。班主任必須充分利用晨會、班會和隊活動,堅持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使學生時時注意安全。體育課、活動課以及其他集體活動,必須有教師組織和參加,如因教師未參加而出現的活動事故,其責任均由組織活動的教師負責。值日領導和值日教師教師必須認真負責地開展值日工作,認真做好課間、午間巡視工作,發現學生危險活動及時制止。學生課間活動安全工作的責任人為班主任和當日值日教師。
7、加強學校食堂衛生管理,對由于食堂衛生等問題引發的安全事故,學校將追究食堂管理者和炊事員的責任。
8、抓好接送學生客車交通安全。教導處必須對承擔學生接送任務的汽車運輸公司的資質、運營能力、車輛性能及司機資質等嚴格審查,并與之簽定安全責任狀。挑選熟悉接送路線和接送地情況、富有責任心的人員來擔任接送學生工作,確保各個環節萬無一失。如發生交通安全事故、違反接送制度致使學生走失或受到其他傷害事故,將追究組織者和接送學生人員的相應責任。
9、加強校門口和周邊場所的巡視工作,防止不法分子的侵入。對由于工作失職導致不法或不良人員進入學校而引起安全事故的,將追究部門領導和值班門衛的責任。
總之,全體教職工必須把安全工作牢記心頭,努力使學校安全工作做到長抓不懈,警鐘常鳴,防患于未然。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4
根據上級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防溺水安全教育責任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溺水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校長
1.沒有按照上級文件精神要求及會議要求布置開展防溺水宣教活動的。
2.布置防溺水宣教活動沒有進行督促檢查,造成宣教活動流于形式的。
3.不重視防溺水安全教育的。
二、分管校長
1.沒有按照上級文件精神要求及會議要求布置開展防溺水宣教活動的`。
2.布置防溺水宣教活動沒有進行督促檢查,造成宣教活動流于形式的。
3.對于防溺水宣傳教育事情沒有認真落實,宣教材料沒有及時整理的。
三、法制安全處
1.沒有按照校長要求開展防溺水安全教育的。
2.布置教育工作但未檢查落實或系統整理的。
3.未制定相關制度和應急預案的。
四、總務處
防溺水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未落實防溺水相關物質經費的。
五、年級組和各科室
沒有及時有效配合相關防溺水安全教育活動的。
六、班主任及相關教師
未能按時完成學校布置的各項防溺水宣傳教育工作的。
防溺水安全事情義務追究制度
防溺水安全工作追究制度
為使保護未成年人生命安全、防止學生溺水事故的重要工作責任明確,特擬定《防溺水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一、學校教職工上至校長,下至班主任、副班主任、安全協管員,工友,必須明確各自責任,哪個環節出問題,必須依照工作制度追究相應責任人的責任。
二、凡是當場發現本校學生屬于違反“六不準”正在游泳而不制止的教職工,有群眾或學生反映來學校的,要予以嚴肅的批評。若發生溺水事故要追究相應的瀆職責任。
三、各班要將安全宣傳教育按要求做好,并做好記錄。不然,若發生溺水事故,將追究正副班主任相應的義務。
四、各班要加強管理,監督到位,若管理不善,學生在上、放學路上私自游泳發生事故,將追究正副班主任相應的責任。
五、各班必須加強與學生家長的聯系,將學生“六不準”和家長“四知道”讓家長了解。學生不來上課,立即與家長聯系。若無家庭聯系的情況下,各班、門衛都不能將學生放出校門。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5
為確保我園正常教學秩序順利進行,維護園紀園規,保障師生安全,重視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1 、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園長是幼兒園第一責任人,各辦公室負責人是各科室第一責任人。
2 、認真執行目標責任制,落實各項檢查和防范措施,每月考核一次,若沒有違紀情況和檢查次數、時間、人員到位,可獲安全責任獎。
3 、凡對安全工作做出成績者,給予一次性的獎勵,有突出貢獻者幼兒園將給予特別嘉獎。
4 、安全防范檢查措施不落實、不到位,按考核扣除安全責任獎,考核根據目標責任書的要求進行。
5 、發生安全事故,按規定扣除安全獎,事件較為嚴重的`還將扣除年終獎,并實行"一票否決",各級部和當事人當年不得評為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6 、發生重大事故,召開現場會議,分析情況,做好善后工作。嚴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查明原因,嚴肅處理。
7 、發生重大事故,追究各科室責任人和當事人責任,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如造成事故的當事人是幼兒,除追究幼兒責任外,幼兒所在班級的教師也將承擔一定的責任。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6
依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開展安全文明校園創建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泥小安全文明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1、學校校長為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校園安全文明工作。
應該做到:工作思路清晰,各部門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定期召開安全文明校園領導小組會議,商討布置相關工作。一旦發生校園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確應擔相關管理責任的,由上級主管部分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處分;校內作適當的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2、學校到校長為安全工作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全校的校園安全文明工作。
應該做到:工作重視,管理規范,督促各部分負責人做好相關工作,定期檢查反饋、整改,并時常向全校師生進行宣傳校園安全文明工作的重要性。一旦發生校園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確應擔負相關管理責任的,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做出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3、學校德育處負責同志,具體負責學生的行為規范教育,行偏生幫差工作,校內傷害事故預防,安全文明教育宣傳,常見病和其它傳染病的防治工作等。
應該做到:思路清晰,責任明確,定期檢查、反饋、整改。一旦發生校園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確應擔負相關管理責任的,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4、學校總務處負責同志,具體負責學生的食品,飲水衛生,學校體育設施和其它硬件的安全,學校危險品的保管和使用,校辦廠的'安全等相關工作。
應該做到:工作重視,思路清晰,責任明確,定期進行檢查,反饋和整改。一旦發生校園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的,確應擔負相關管理責任的,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5、學校相關崗位如門衛、食堂負責人、設施維護人員、實驗室管理員、各年級組長、教務處負責青保的同志等,應該嚴格遵照自己的崗位職責,做好相應的安全文明工作。
經常檢查管轄區內的設施,操作流程,學生身體情況等,及時向主管部門反映情況,上報一切事故隱患。一旦發生事故,確應擔負管理責任的,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作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泥城鎮中心小學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7
安全衛生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為把學校安全衛生工作要求落到實處,切實將安全衛生工作放到重中之重的地位,特制定本辦法。要求全體師生時刻牢記:安全責任重于泰山。一旦出現責任事故,將按本制度對相關人員實行責任追究。
一、校長是學校的法人代表,負責學校全方位的工作,當安全事故出現后,應追究其領導責任。
二、分管安全衛生工作的領導及值周領導,是直接領導、安排、督查安全衛生的,若因其工作安排不周、督查不力或失職而造成的事故,應按相關制度追究責任。
三、各班班主任是全班學生的組織和領導者,對學生的安全衛生工作要時時記在心上,抓在手上,經常對學生做安全衛生教育,若因工作不力或失職而造成事故,應按相關制度追究其必要責任。
四、值周教師、各科任教師,應在自己的工作時間及范圍內,向學生講清相關的安全衛生常識,對可能出現的事故要做出預料、防患措施及處理辦法,若在教學中工作不力,方法不當或直接造成事故,應按相關制度追究其直接責任。
五、安全保衛人員要加強巡邏、檢查,因工作不力或失職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直接責任。
六、若事故正在發生或能預見將要發生,在現場或目擊
者不勸告、不制止和不上報情況的,要追究其不作為、失職責任。
七、學校所有工作人員,若因工作不力或失職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主要責任。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8
第一條為切實整頓村(居)干部的工作作風,強化發展意識、責任意識,提高執行力和操作水平,增強村(居)兩委班子的凝聚力、戰斗力和創造力,有效推進我鎮的項目建設和各項事業全面發展,特制定以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第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村(居)級違反本責任追究制度有關規定的行為有權投訴、檢舉、控告。鎮紀委負責投訴、檢舉、控告的受理、查辦工作。
第三條工作責任追究的措施有: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責令引咎辭職、免職。
第四條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屬單位責任對單位和主要責任人通報批評,屬具體責任人責任的,對具體責任人通報批評:
1、無故缺席會議或其他集體活動的;
2、對黨委、政府部署安排工作拖拉、推諉,不按要求完成的;
3、上班時間參與各類娛樂活動的;
4、上班時間從事網絡交易或干私活的;
5、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親屬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凡列入工作調度,排名在后三名且未完成目標任務的;
7、工作督查中,被查出存在問題的;
8、在接受上級檢查時造成失分或受到通報批評的;
第五條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誡勉談話:
1、年度內單位受到兩次以上(含兩次)通報批評的,對支部書記或負責人誡勉談話,個人受到兩次以上(含兩次)通報批評的,對當事人誡勉談話;
2、因個人工作不負責任,給單位經濟帶來損失的`;
3、班子內存在明顯不團結,致使工作推動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
4、不求進取、平庸無為,遇到問題就繞道,遇到矛盾就回避,遇到困難就灰心,工作長期打不開局面的;
5、發生重大事故、災害、突發事件或重大案件,不按規定報告,不能及時妥善處理的;
6、因工作失職、失察,造成村民集體上訪的;
7、因工作不力造成群眾集體圍堵轄區企業,擾亂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的;
8、因個人工作原因,在重大項目推進中造成群體性阻工,影響項目推進的;
第六條有下列情行之一的,責令相關責任人引咎辭職:
1、年度內受到兩次以上(含兩次)誡勉談話的;
2、因工作失職、失察或失誤,造成群眾集體上訪,情節嚴重的。或造成越級訪擾亂上級機關工作秩序造成嚴重后果的;
3、因工作不細致,或工作方法簡單粗暴,疏導不力,致使群眾集體圍堵轄區企業,導致企業停工、停產的;
4、重大項目推進中出現群體性阻工,村(居)干部工作不力,不能盡快解決問題,導致項目建設停工的;
5、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貽誤工作,導致重大事故或引發群體事的;
6、對救災、搶險、扶貧、社會保障、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于管理,導致被貪污、挪用或毀損、滅失的;
7、因計劃生育、森林防火、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出現問題,被市級以上一票否決或列為重點管理的;
8、違反財務管理制度,非生產性支出超標,新增債務,致使集體經濟受到重大損失的,造成惡劣影響的;
9、未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未遵照《鎮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對集體資產處置、經濟承包、工程發包等重大村級事務擅自作主,自行決策、處置,造成惡劣影響的;
10、因工作不作為、或錯誤作為,嚴重失職、失誤,給集體資產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行之一的,支部書記或其他支部委員免職,村主任或其他村委委員停薪、停職,并依照有關規定罷免職務,情節嚴重的由紀委處理:
1、受到法律制裁的;
2、帶頭組織、策劃、參與群體性糾紛、越級上訪等無組織無紀律活動以及其他非法活動的;
3、重大項目推進不力,出現群體性阻工,導致重大項目建設停工,引發重大事故或群體事,造成惡劣影響的;
4、直系親屬違反計劃生育的;
5、直系親屬參與集體上訪、參與圍堵企業或阻止重大項目施工的;
6、個人存在重大經濟問題,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對受到責任追究的單位或個人,計入個人年終考核,并記入個人實績檔案。對引咎辭職、免職、停職的個人,鎮黨委不作任何安排。
第九條鎮直站、所、辦參照本制度執行。鎮屬站、所、辦存在上述問題,鎮黨委、政府依照本制度書面向其主管部門提出相關責任追究意見。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9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加強對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及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本小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在金山張堰鎮留溪佳園小區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對事故進行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阻礙他人報告,信息報送不及時的;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積極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調查處理的;
(三)食品監管部門失察、監督不力和監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對食品安全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索賄受賄,包庇事故責任者;
(六)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儲藏、運輸、流通、消費各環節的生產經營企業(或個人)和集體伙食單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食品經營環節銷售假劣食品或“三無”食品的;
(八)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九)阻礙、干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
(十)拒絕、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調查組調查或者拒絕、拖延提供事故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十一)有其他與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相關的失職行為的。第四條 企業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部門監管是行政一把手負總責。發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由張堰鎮食品安全辦報請縣委、縣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首先要嚴肅追究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單位一把手的行政責任,同時要嚴肅追究分管領導,分管部門及直接責任人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實行食品安全責任制可追溯化管理,按照一個監管環節由一個部門監管的原則,農技中心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生產服務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張堰工商所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管;區食品藥品監督所、張堰鎮食品藥品專管員負責餐飲業、食堂等消費環節的監管;張堰鎮食品安全辦負責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其他部門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職責,按《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從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環節逐一追查,一直追查到源頭,各環節的相關責任人都要受到從嚴查處。
第六條 本辦法由金山張堰鎮留溪居委會負責解釋。第七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留溪居會
20xx年3月10日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10
一、把安全工作列入學校工作的重要議程,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分工,具體落實。各機構負責人要建全所分管安全工作的各種制度及實施方案,并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政教處負責學生的安全,經常性地向學生宣傳安全常識和法律常識,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每周要深入到班級、學生中了解安全情況。
三、任何班級和教師不得隨意組織學生外出,如需要進行社會實踐調查活動,提前向負責人申請,經過學校批準后,則學校組織統一安排,外出活動必須保證學生安全,防止任何事故發生。
四、班主任負責本班學生在校的安全(包括本人的課堂教學及課間活動),保護好本班的公共財產和教學設施。課任教師負責本課堂學生的安全,班主任和課任教師直接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學生安全,如有事故發生,相應人負直接責任并追究責任。
五、午間管理教師、晚跟班教師負責本轄區(班級)學生的安全,如有事故發生,相應人負直接責任并追究責任。
六、行政值周負責當日學校的安全工作,值日教師負責轄區當日學生的安全工作,如有事故發生,相應人負直接責任并追究責任。
七、總務處負責學校的財產安全及教師的安全,要經常檢查學校地面一切建筑設施,教學設施情況并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加強安全防范工作措施,確保學校財產萬無一失。
八、管理人員直接負責所管理范圍內的各方面安全,如圖書管理員、電腦管理員、實驗電教管理員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經常檢修器材、電線等設施,防止一切事故發生,保證正常教學。
九、加強學校門衛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閑人自由出入,不得隨意離崗,保證晝夜值好班。
十、學校安全要實行一票否決制,即班級發生事故,班集體和班主任及相關教師不得評模、評優,教師及其他管理人員因轄區發生事故,當年的年度考核為不稱職,并與量化考核結合。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11
1、各部門及子公司負責人必須重視檔案管理工作,按有關檔案規定,經常督促、檢查本部門的工作。
2、各部門及子公司必須配備專(兼)職檔案員。
3、把各部門及子公司檔案的收集、整理、立卷情況作為部門和負責人年終考核內容之一。不按要求做的部門不能被評為先進單位,負責人不能被評為優秀個人。
4、各部門及子公司的檔案應當按要求及時上交歸檔,逾期不上交歸檔的單位,給予全公司范圍內通報批評。
5、擅自銷毀、涂改、偽造檔案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
6、按時上交檔案的部室及子公司年終總結大會給予公司范圍內表彰。
7、各部門及子公司的.兼職檔案員,應按規定及時收集本部門產生的文件、材料和聲像資料,并按時將預立卷移交檔案室的,進行年終表揚和獎勵,并作為年終考核內容之一。不按檔案有關規定做的,本人不能被評為優秀。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12
學校安全工作關系到廣大師生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教育的穩定,關系到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我們必須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強化管理,標本兼治。確保學校財產及師生的安全。為了明確責任,把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位,我們將對學校安全工作實行問責。特制定責任感追究制度:
一、責任追究的對象
學校校長、中層以上帶班領導、村小校長,值日、值宿教師,工人和其他擔有安全責任的人員。
二、責任追究的.內容
1、當值人員在當值期間要嚴格遵守作息時間,到崗后首先做好接交,寫清到崗時間,接交時的實際情況,若接交情況填寫得不清,出現問題要追究接崗人員全部責任。
2、當值人員當值期間,不經領導準假,不按時接交者或提前離崗,一律按漏崗處理,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3、當值期間,給學校財產造成損失的,要按價全部賠償經濟損失。
4、當值人員當值期間,對上級下達安全方面的文件要求,要及時傳達,落實到位,如有貽誤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5、當值人員當值期間對已發現的安全隱患,不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消除,防范措施不具體,又不及時上報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6、未建立切實可行的學校或班級安全檢查常效機制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7、發生安全事故,未及時排險和報告,導致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8、當值人員(含正常上班時間)因工作不力而發生的安全事故,在社會上造成很壞的影響、以及給學校的財產造成損失、給師生生命財產造成威協的,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9、各村校要建立安全工作日檢查、周總結、月匯報制并堅決執行,否則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13
依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開展安全文明校園創建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泥小安全文明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1、學校校長為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學校的校園安全文明工作。應該做到:工作思路清晰,各部門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定期召開安全文明校園領導小組會議,商討布置相關工作。一旦發生校園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確應擔相關責任的,由上級主管部分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處分;校內作適當的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2、學校到校長為安全工作分管領導,具體負責全校的校園安全文明工作。應該做到:工作重視,管理規范,督促各部分負責人做好相關工作,定期檢查反饋、整改,并時常向全校師生進行宣傳校園安全文明工作的重要性。一旦發生校園安全文明方面的事故,確應擔負相關管理責任的,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做出相應的處分和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3、學校德育處負責同志,具體負責學生的行為規范教育,行偏生幫差工作,校內傷害事故預防,安全文明教育宣傳,常見病和其它傳染病的防治工作等。應該做到:思路清晰,責任明確,定期檢查、反饋、整改。一旦發生校園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確應擔負相關管理責任的,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4、學校總務處負責同志,具體負責學生的食品,飲水衛生,學校體育設施和其它硬件的安全,學校危險品的保管和使用,校辦廠的安全等相關工作,應該做到工作重視,思路清晰,責任明確,定期進行檢查,反饋和整改。一旦發生校園安全文明方面事故的,確應擔負相關管理責任的,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5、學校相關如門衛、食堂負責人、設施維護人員、實驗室管理員、各年級組長、教務處負責青保的同志等,應該嚴格遵照自己的崗位,做好相應的安全文明工作,經常檢查管轄區內的設施,操作流程,學生身體情況等,及時向主管部門反映情況,上報一切事故隱患。一旦發生事故,確應擔負管理責任的,由學校校務委員會視情節輕重作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玩忽職守,情節嚴重的,依法擔負刑事責任。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14
近年來,為了全面落實群眾公認“五條”要求,開嚴格執行干部選任責任追究制度,收到明顯效果。
一是嚴把條件資格關,把知情權交給群眾。
新提拔的局科級干部必須具備《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在干部推薦前,組織部把推薦的職位、條件、資格進行公布,讓干部群眾提前知曉。
二是嚴把民主推薦關,把選擇權交給群眾。
在推薦鄉鎮領導班子人選時,我們采取召開推薦會、填寫推薦表、個別談話等方式進行推薦。參加推薦會的有鄉鎮機關全體干部,鄉鎮所在地事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村支部書記。并有意識地選擇黨委領導成員、機關黨員干部、村支部書記中的代表,進行個別談話,了解他們對推薦人選的意見。在推薦縣級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時,由機關全體干部、下屬單位負責人參與推薦。對個人向組織推薦的人選,仍要在黨員、干部和職工中進行民意測驗和民主推薦,對多數人不擁護的,不能作為考察對象。
三是嚴把考察關,把責任交給考察組。
縣委制定了推薦考察干部錯失追究制度,實行推薦干部責任制、自薦和審查責任制、考察回避制、考察責任制和考察保密責任制,實施“誰推薦、誰考察誰簽名誰負責”的制度。對擬確定為考察對象的人選,先在一定的范圍內公示,而后在發布考察預告,公布考察對象、考察方式、考察組人員、考察紀律、舉報電話。在考察中做到考察的范圍要寬,考察的內容要全,考察的方式要活,考察的責任要嚴。在20xx年縣級部門換屆中,公開了3個舉報電話,接受廣大干部群眾的'監督,考察派出了5個考察組,從3月7日開始至3月底對機關班子進行了全面考察,共有1600多人參加了本屆班子的測評和下屆班子的推薦,其中:座談走訪班子成員達到100,基層單位負責人60余名,機關干部100余名,還有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退休干部等。
四是嚴把領導職數關,把職權還給組織部門。
在鄉鎮機構改革和縣級部門機構改革班子調整以及平常的干部調整中,嚴格執行了領導職數的規定。在鄉鎮機構改革中,減少領導職務31名。在縣級機構改革中,減少領導職務40名。在鄉鎮行政區劃調整中,采取“轉、退、調”等辦法,減少領導干部29人。去年以來,機關沒有違規調入一個人,財政供給人員第一次出現負增長。
五是嚴把討論決定關,把決定權交給常委。
嚴格程序,按照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醞釀、討論決定這個基本程序,做到“四聽取”和“四不”。
即認真聽取考察人員的考察意見、認真聽取組織部門的使用意見、認真聽取分管領導的意見、認真聽取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沒有經過組織部門民主推薦程序和材料不齊全的人選,不上會討論;多數群眾不贊成的人選,不提拔任用;多數常委對任免對象情況不了解的,不上會表決。對上級管理的干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報,對本級管理的干部不符合程序的不上會,對下級報來的干部不符合程序的不審批。沒有出現減少程序的現象。
嚴格紀律,堅持常委會票決制,集體民主決策,不搞“一言堂”和“家長制”。
工作責任追究制度15
幼兒園安全管理是幼兒園管理工作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內容。做好幼兒園安全工作是幼兒園保教工作的基礎和保障。幼兒園的每一位工作人員,都應當充分認識新形勢下抓好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樹立安全工作“責任重于泰山”和“安全工作,人人有責”的思想,從講政治、講穩定的高度,以對幼兒高度負責的態度,把幼兒園安全管理工作擺到重要位置,切實抓緊抓實抓好。
一、幼兒園園長和分管領導、幼兒園安全責任區的責任人及安全管理員分別為幼兒園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
二、幼兒園各安全管理責任區域堅持有崗就有職,有職就有責,崗職對應,職責對等原則。幼兒園安全管理責任區域的責任人因公因私請假,幼兒園必須安排該責任區域臨時責任人,確保崗位有人,臨時責任人負有該責任區域一切職責。
三、幼兒園負責人、分管領導、幼兒園安全管理員、各安全管理責任區域的責任人要有高度的大局意識、全局意識、責任意識,認真履行職責,嚴查嚴防,防微杜漸,把一切不安全因素消滅在萌芽狀態,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全園教職工應高度負責,嚴守崗位,確保幼兒人身安全,嚴防各類事故的發生,嚴禁任何形式的體罰和變相體罰。如園內出現各種事故和體罰幼兒情況,要進行分析,作好記錄,追究責任,根據情節大小進行相應的處罰。對于重大事故,要及時上報,不得延誤。
五、幼兒園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實情況,納入幼兒園年度目標考核,并實行“一票否決”。
六、在幼兒園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獎懲分明;對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影響程度,給予事故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以行政處分并給予罰款、調離工作崗位、解聘等處理。
1.對安全工作擅自脫崗、玩忽職守、敷衍塞責、推諉扯皮的。
2.對安全工作不重視、管理不力、存在麻痹、厭倦、懈怠情況的。
3.安全工作管理職責不落實、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4.對安全事故可預見、可避免而因個人主觀原因未能預見、避免的.。
5.對要求整改的安全隱患整改不及時,處置不力,措施不當的。
6.存在安全隱患,經上級有關部門或安全管理員提出警告,整改建議,限期整改,而無有效改進措施或拒不整改的。 7.因保教管理操作方式不當,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被家長投訴,造成幼兒園負面影響的。
8.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隱瞞不報、報告不及時或作虛假報告。
9.安全工作通訊不暢,不能做到令行禁止的。
10.因上述原因發生安全責任事故,使幼兒生命財產、公私財物遭受損失,又不認真查處、改進工作的。 七、對發生一般安全事故的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重大事故交上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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