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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推進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一、推進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解決農村困難群眾的基本居住安全問題為目標,緊緊依靠農民群眾,通過政府適當補助、政策扶持和社會參與等措施,加快推進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改善農村困難群眾生活條件,推動農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設。
(二)基本原則
1、農民自主自愿,政府支持指導。以農民為危房改造實施主體,政府給予適當補助,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導。
2、幫貧扶困,補助對象準確。重點補助、幫扶居住在農村危房中的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農村貧困戶。
3、建設標準適宜,保障居住安全。嚴格控制危房改造各戶的建筑面積和標準,幫助農村貧困危房戶解決最基本的居住安全問題。
4、陽光操作,規范管理。公開扶助政策、申請條件、審批程序和審批結果,規范操作程序,嚴格管理,接受群眾監督。
(三)目標任務
按照國家要求、計劃和我省實際確定每年的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實施范圍和年度改造數量。20xx年的實施范圍為所有縣、縣級市,年度改造數量為10萬戶;“十二五”期間爭取完成50萬戶。
二、補助對象、補助標準、改造標準和改造方式
(四)補助對象
重點是具有本村農村戶口且居住在危險場地、D級(整體危險)、C級(局部危險)危房中的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農村貧困戶。
農村危險房屋是指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村危險房屋鑒定技術導則(試行)》判定為場地危險或鑒定為D級、C級的房屋。
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殘疾人家庭按有關規定確定,農村貧困戶是指家庭年人均純收入在當地政府規定的農村貧困線以下的農戶。
(五)補助標準
20xx年中央補助標準為平均每戶6000元,對建筑節能示范戶每戶再增加20xx元;省級財政補助標準為國家補助標準的20%,市、縣(市)財政視財力情況給予一定補助。省根據各縣(市)財力差別等情況進行分類補助,適當向財政狀況較差的縣(市)傾斜。各縣(市)根據農村危房等級、農戶經濟狀況和可用財力等因素,可區分翻建新建、修繕加固等不同情況,自行確定不同方式、不同類型的分類補助標準。以后各年度補助標準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政策執行。
(六)改造標準
嚴格控制建筑面積和總造價。翻建新建或修繕加固住房建筑面積原則上控制在40至60平方米。農房設計建設要符合農民生產生活習慣、體現民族和地方建筑風格、傳承和改進傳統建造工法,推進農房建設技術進步。要組織技術力量編制可分步建設的農房設計方案并出臺相關配套措施,引導農戶先建40到60平方米的基本安全房,同時又便于農民富裕后向兩邊擴建或者向上加蓋。地方政府要積極引導,防止出現群眾盲目攀比超標準建房問題。
(七)改造方式
擬改造農村危房處于危險場地的,應異地新建;屬于D級的應原址翻建或異地新建;屬于C級的應修繕加固。重建房屋原則上以農戶自建為主,一般分散、分戶在原址或就近進行改造建設。農戶自建確有困難且有統建意愿的,縣(市)、鄉(鎮)政府或有關部門要進行組織協調,幫助各農戶選擇有資質的施工隊伍統建。處于危險場地或D級危房超過10戶以上的,可統一規劃和設計,集中連片建設,實施村莊規劃、危房改造、基礎設施配套一體化推進,整村整治。對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戶,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住宅建筑設計規范要求,同步實施無障礙設施建設。
三、實施步驟和要求
(八)補助對象確定
各縣(市)應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危房改造戶申請審批具體辦法,其中應包括“農戶申請、村級初審、鄉級審查、縣級核準”等主要內容和步驟。縣(市)政府根據省下達的農村危房改造任務,按照生活最困難、住房最危險者優先、同等條件下殘疾人家庭優先和村鎮間適度平衡的原則,將任務逐級分解落實到鄉鎮、村莊,鄉鎮、村莊根據下達的任務開展危房改造戶確定工作。
1、農戶申請。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條件的農戶自愿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按要求提供書面申請、戶籍證明、收入證明及危房證明。農戶自己申請確有困難的,村委會應協助申請。
2、村級初審。村委會收到農戶申請后,應將農戶申請情況與農村危房調查摸底分戶登記表進行比對;對與摸底情況不一致的,組織3~5名村民代表入戶走訪和現場踏勘,對住房狀況再作核實。對與摸底情況一致和經核實的,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進行民主評議,并將評議結果在村務公開欄和主要街道公示3天以上。對經評議、公示認為符合補助條件的,上報鄉(鎮)政府。對經評議或公示存在異議、村委會復核不符合補助條件的,不予上報,并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3、鄉級審查。鄉(鎮)政府收到村委會的申報材料后,應及時組成經縣級以上培訓的工作組赴現場逐戶對農村貧困戶的真實情況進行核查,對危房等級進行鑒定,提出明確的核查與鑒定意見。核查與鑒定結果應在鄉鎮政府政務公開欄和農戶所在村莊公示3天以上。符合條件的,由鄉(鎮)政府根據農戶貧困類型和危房等級提出改造排序意見報縣(市)政府。不符合條件的,將材料退回原村委會,并說明原因。發現有明顯遺漏農村貧困危房戶的,責成村委會重新申報。
4、縣級核準。縣(市)政府根據普查情況、鄉鎮政府審查意見,組織復核小組對危房改造戶申請按一定比例隨機進行復核。經復核確認符合規定條件的,批準實施改造,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并說明原因。審批結果要在縣級媒體或相關網站以及各村予以公布。
村級初審、鄉級審查和縣級核準應分別在10個工作日內(含公示時間)辦結。縣級政府將確定的危房改造戶名單等信息及時上報設區市建設、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備案。設區市建設部門匯總后于一個月內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廳備案。
(九)危房改造實施
1、開工建設。危房改造戶具備下列條件,可批準開工建設:
(1)需要占用耕地的,由有權機關依照國家規定批準用地;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莊空閑地的,經鄉(鎮)政府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2)已完成施工圖設計(含簡易圖)或已選定參考樣圖;
(3)已經選定施工隊伍或建筑工匠;
(4)已籌集足夠的建設資金。
施工隊伍或建筑工匠要按照施工圖紙、有關技術規范、標準進行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構件,不得偷工減料,必須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
鄉(鎮)政府負責所轄村鎮危房改造的進度、質量、安全管理,應委派經培訓的技術人員或村委會人員到改造現場進行質量監督。
2、推進建筑節能示范。根據《嚴寒和寒冷地區農村住房節能技術導則(試行)》,重點在房屋墻體、門窗、屋面、地面等方面采取節能措施。每個縣(市)至少安排一個相對集中的示范點(村),有條件的縣(市)每個鄉鎮安排一個示范點(村)。
3、工程驗收。危房改造完成后,縣級政府要及時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和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竣工驗收。驗收標準及辦法由設區市建設、發展改革和財政等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以及工程改造方式制定,并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驗收應具備以下主要條件:
(1)符合村莊規劃,完成改造工程全部設計與合同約定內容,農戶能夠直接安全入住;
(2)經設計單位、施工企業(建筑工匠)聯合評價,確認質量合格;
(3)建筑節能示范戶達到相應的節能要求。
驗收合格的,準予交付使用;不合格的,責令有關單位改正,并追究相應責任。
4、檔案管理。要按規定建立農村危房改造農戶檔案管理制度,規范有關信息管理。紙質檔案實行“一戶一檔”,批準一戶、建檔一戶。農戶紙質檔案須包括檔案表、農戶申請、審核審批、公示、協議等材料,以及改造過程中形成的設計、施工、材料、合同、質量評價等文件資料。其中檔案表必須按照《全國擴大農村危房改造試點農戶檔案管理信息系統》公布的樣表制作。縣級建設部門負責農村危房改造檔案管理。在紙質檔案基礎上,建立農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統,把紙質檔案信息及時、全面、真實、完整、準確地錄入系統。各地工程進度等情況將以錄入信息系統中的數據為準。
5、產權登記。改造后農戶住房產權歸農戶所有,并做好產權登記。完全由政府出資新建、免費提供給分散供養五保戶居住的住房,其產權歸鄉(鎮)政府所有。
四、相關政策措施
(十)資金籌集與管理
1、積極籌措資金。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以農民自籌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補助為輔,并通過銀行信貸和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集。縣(市)政府可為農村貧困戶危房改造貸款提供政策支持。省和市、縣(市)財政要調整支出結構,視財力情況在年度預算中安排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各縣(市)要整合資源、統籌規劃,將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災害倒損農房恢復重建、貧困殘疾人危房改造、扶貧安居等工作與農村危房改造有機結合,提高政策效應和資金使用效益。各級政府部門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所需經費,通過同級財政預算予以安排。嚴格禁止向農戶違規收取任何費用。
2、加強資金管理。各縣(市)要按照有關規定對農村危房改造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并按有關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嚴格使用,適時適式撥付,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各縣(市)要制定農村危房改造資金補助、管理和撥付辦法,并予以公布。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嚴肅處理。問題嚴重的公開曝光,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一)搞好農村危房改造規劃
各設區市、縣(市)要根據全省部署和本地實際,制定農村危房改造“十二五”規劃和分年度改造計劃。做好與其他有關規劃的銜接。農村危房改造應符合村莊規劃。要對農村新民居、道路、供水、沼氣、環保、扶貧開發、改廁等建設項目統籌協調整合,提高項目建設的效益與效率,以危房改造帶動村莊人居生態環境改善。
(十二)加強工作指導
各縣(市)有關部門要協助指導危房戶辦理有關改造建設審批手續。縣級建設部門要為農村危房鑒定改造提供技術支持和工程糾紛調解服務,并加強施工管理,組織技術人員進行巡視檢查;要組織有關設計單位設計農村危房改造施工圖紙或編制標準圖集。設計應采用和傳承當地傳統的結構形式和建筑風格,墻體、地面、房頂、門窗等宜采用當地普通材料。要組織協調主要建筑材料的生產、采購與運輸,免費為農民提供建筑材料質量檢測服務。各級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逐級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工作培訓,未經培訓人員不得參加相關的審查、核查、檢查、鑒定等工作。
(十三)建立信息報告制度
實行農村危房改造月報制度。改造工作開始后,縣(市)建設部門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危房改造進度、補助資金使用情況以及本月改造計劃報送設區市建設部門,設區市建設部門匯總后報送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廳。各市、縣(市)要及時將農村危房改造工作情況、建設成效、存在問題和有關建議等以簡報、通報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報送省有關部門。
(十四)加強監督檢查
各縣(市)要設立農村危房改造投訴或舉報公開電話,受理群眾投訴或舉報。各級各有關部門特別是縣級有關部門要加強工作監督檢查,發現有關工作人員和鄉鎮、村“兩委”人員有弄虛作假、優親厚友等問題的,要按規定嚴肅查處;發現改造戶不符合條件的,要取消其受助資格,并責令退回補助資金。要利用各種媒體宣傳農村危房改造的好作法,推廣經驗,營造氛圍。省每年組織年度檢查,對于完不成年度任務的,予以通報批評,調低其下年度目標任務及補貼數量。
(十五)建立健全領導體制
在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領導小組中設立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辦公室,具體組織和協調全省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辦公室設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財政、民政、民族事務、環保、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扶貧、殘聯、國土資源、監察、審計等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要共同推進農村危房改造試點工作。各市、縣(市)也要建立相應的領導機構,整合利用各方資源推動工作順利開展。農村危房改造工作以縣(市)為單位組織開展,縣(市)政府為責任主體,具體負責本地農村危房改造的組織實施工作。設區市負責本轄區農村危房改造規劃、年度工作計劃的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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