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懲細則
員工獎懲細則1
第一條獎勵:

獎勵是成績的體現、進取的動力、激勵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獎的原則,鼓勵員工勤勞敬業。獎勵方式:通報表彰、發獎狀和頒發獎金,可單獨獎勵,也可以同時獎勵,不限名額。
一、優秀團隊獎:年終對各部門的管理、服務、紀律、任務完成、業務水平、工作業績等進行評審。總的要求是管理規范有序、服務及時到位,組織紀律嚴明,工作業績突出,團隊協作良好,部門配合協調,無客戶不滿投訴,無重大經濟損失,無嚴重安全事故,這樣的團隊,可獲最佳團隊獎。由公司分管總經理組織評審,除通報表彰,發獎狀外,根據業績情況確定一定數額的現金獎勵。
二、優秀管理者獎:公司各級管理人員能以身作則,勇挑重擔,遵章守紀,業績突出,業務精進,組織能力強,能很好地帶領一個團隊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由公司分管總經理組織評審,被評為優秀管理者的,應給予以獎勵,除通報表彰、發獎狀外,還應給予1000元的獎勵。
三、優秀員工獎:根據各崗位員工工作業績,執行力度,遵守規章制度,考勤和其他表現良好者,予以獎勵,由公司分管總經理組織評審,除通報表彰,發獎狀外,應給予600元的獎勵。
以上三個獎項屬年度獎,年終獎勵一次,由董事長親自表彰和發放獎勵。
四、舉報獎:公司任何一個員工,都有權利有義務對公司內部嚴重失職、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泄漏公司機密、違法亂紀等行為向公司管理人員舉報,凡屬核查無誤、情況屬實的有效舉報,頒發舉報獎。
獎勵方式:為保障舉報人的權益,此獎不公開授予,由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特別頒發給獲獎者一定數量的獎金。
此獎為即時獎勵,即時舉報,即時授予
五、特殊貢獻獎:為保衛公司財產、人身安全、忠于職守者;為公司解決較大難題,避免和制止不良社會影響者由董事長授予特殊貢獻獎。
此獎為隨時出現,隨時授予
六、全勤獎:員工在一個月內無曠工或消極怠工現象,遲到在2次共10分鐘以內,休假加病事假不超過2天的,公司應給予當月100元的獎勵,在當月工資金中發放,并通報表章,由行政部門負責此項獎勵,1月1次。
第二條懲罰:
懲罰是對出錯員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錯必究的原則,懲罰方式分為口頭警告、通報批評、罰款三種,實行一次警告或通報批評、二次罰款的處罰政策。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累教不改的,應一次罰款20元:
1、上班時間儀容儀表不整,裝扮影響公司形象者
2、隨地吐痰、亂扔煙頭、紙屑或其他雜物者
3、車間工具、物品擺放、庫房商品、個人物品、辦公桌面文件碼放凌亂者
4、在上班時間內,對辦理非本職工作不服從者
5、衛生沒有及時打掃或打掃不干凈者
6、不服從工作安排者,多次打招呼不聽者
7、請人代打卡或給別人打卡者
8、9點鐘前沒有打掃完衛生和吃完早餐者
9、其它不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罰款50~100元
1、對客戶、同事污言穢語、不講禮貌者
2、因服務態度問題導致客戶投訴者
3、工作態度惡劣、侮辱他人者
4、因過失泄漏公司機密者
5、其它不遵公司規章制度較為嚴重的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一次罰款400~800元,觸犯國家法律法規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1、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造成嚴重傷亡者
2、對客戶投訴未能及時妥善解決,致使矛盾激化或其它嚴重后果者
3、蓄意破壞公司財物者
4、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拘留、勞教、判刑者
5、故意泄漏公司機密者
6、因嚴重失職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7、員工與客戶勾結,損公肥私,一經發現,除收繳不正當收入外,另處以罰款
8、其它嚴重錯誤行為
四、公司其它制度和規定有處罰項目和金額的,按有關規定和制度執行
五、員工有下列情況,應賠償公司損失
1、員工損壞公司物品,視情節輕重賠償損失,故意損壞的應加倍賠償;正常使用損壞的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賠償;如是設備質量的原因,則不承擔賠償。
2、員工丟失公司財物按照一定比例給予賠償。
第三條懲罰的實施
1、員工可以直接向總經理或行政部報告違紀行為;
2、總經理及行政部發現違紀行為可以直接進行處罰,該部門經理按管理不力論處,處以與員工相同的懲罰。
3、違紀罰款的繳納:對于受到罰款處罰的員工,由行政部門下達處罰通知,送達員工簽字生效,如員工拒絕簽字,可強制執行,從下月工資中扣除。
為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職工的主人翁責任感,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獎勵:
一、對完成年度工作任務及下達指標,年底評出的先進個人由集團公司進行統一表彰。
二、對各有償服務范圍內的創收,按實際創收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給個人。
1、對發現查出偷水、偷電之行為并給予處罰,罰款部分按10%提取。
2、對工作中因有發明、技術改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議,給公司帶來經濟效益的員工,參加集團公司獻計策、做好事“雙十佳”評選活動。并按公司文件規定評選獎勵。
處罰:
三、工作遲到或早退10分鐘以內處罰10元,10分鐘以上處罰20元;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處理(30分鐘以上為半天,1小時后為一天)。
四、曠工半天,扣發本人一天工資,曠工一天扣發本人兩天工資;曠工超過一天以上做自動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五、消極怠工,工作時間內上網、打撲克、下棋或干私活發現一次處罰20元。
六、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及安排的',按曠工處理。
七、打架斗毆,聚眾鬧事,影響工作并造成影響的,除視情節輕重移交有關機關處理外,單位將據情節給予一定的處分和經濟處罰,因觸及刑律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按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八、利用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接受用戶好處(包括喝水、抽煙、吃請等),一經發現除返還或賠補外,發現一次處罰當事人200元,情節嚴重的加倍處罰。
九、除工作需要外,嚴禁中午喝酒,不得因業余時間喝酒而影響臨時性工作安排或住戶的服務要求,發現一次處罰50元,如給住戶造成損失(本物業服務范圍之內的)由當事者一并賠償。
十、對水電查抄及收費過程中弄虛作假,發現一次除重新更正或補收外,處罰當事人100元。
十一、對居民提出的服務要求,不得推諉不管或置之不理,發現或居民舉報反映給公司一次處罰50元,出現居民上告或舉報給公司以外的其他管理部門一次,發現一次處罰當事人200元。(正當理由除外)
十二、嚴格請銷假制度,請假人不按規定寫請假報告的按曠工處理。
十三、嚴格考勤并做好記錄,做到日考日記,并于次月1日報公司經理,審核簽字后備案并編制本月工資表,如發現考勤記錄與實際出勤情況不符,扣責任人30元/次。
十四、工作要負責任,因玩忽職守造成的轄區內各類事故及損失,按損失的實際造價予以賠償。
十五、對員工的各類處罰,均由經理辦公會研究同意報集團公司批準后執行。
第一條總則: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本著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制定本獎懲制度。
第二條:公司獎懲制度本著“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員工崗位職責掛鉤,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獎懲制度,貫穿于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并相互進行監督。
第四條:獎勵或處罰方式:
1、處罰方式:現金處罰(從當月工資中扣除并通報)。
2、獎勵方式:公司實行紅包獎勵制度,根據各部門的階段工作考核情況,隨時或年底發放。
第五條員工獎勵主要有通報表揚和獎金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2、辦公室、本部門審核;
3、總經理辦公會議會審;
4、總經理批準;
第六條處罰辦法,員工如果損害公司利益,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通報批評;
2、經濟處罰;
3、降級;
4、辭退。
第七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勵
1、完成本部工作計劃指標,創造較大經濟效益;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被公司采納,并取得一定效益的;
3、節假日經常加班,并取得顯著效果者。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者; 5、工作認真、責任心強、工作績效突出者。
6、堵住公司的經濟漏洞,并為公司挽回經濟損失者。
7、其他對公司做出貢獻者,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行為的應給與通報批評并作處罰。
1、遲到、早退一次罰款30元;
2、在工作時間嬉戲、擅離工作崗位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罰款30元;
3、輕微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造成損失的罰款50元;
4、工作時間串崗,妨礙他人工作罰款30元;
5、不按要求打掃衛生罰款30元;
6、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中傷他人、制造事端者罰款100元;
7、遺失經營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罰款50元;
8、不按時參加公司的會議培訓罰款30元;
9、不配合各部門工作的罰款100元;
10、部門經理及主管責任人對本部門制度的宣貫、執行和監督負直接責任,對部門人員獎勵或處罰承擔200%責任,即同時按對員工獎勵、處罰數的200%的比例獎勵、處罰本部門經理及主管負責人;
11、若被處罰員工屢教不改,重復同樣錯誤,或不聽勸阻,不服從管理者,則上級主管人員或制度執行部門有權力對其進行加倍處罰直至停職處理,造成后果的,由被處罰當事人承擔后果與損失; 12、凡是部門經理或主管發現問題不及時糾正,或包庇下屬、隱瞞事實者,與責任當事人處以同等處罰;
13、工作流程中每一流程責任人要對前面各個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上一流程有問題,有權拒絕繼續進行下一道流程,并有權向所屬部門主管或經理提出申訴或向公司進行投訴。若未對上一道流程進行檢查,或發現問題但未提出或解決,則所發生一切后果與損失,由本人及所在部門承擔,處罰100元;
14、各員工之間應互相監督、檢查,發現隱瞞、包庇問題或知情不報,并造成損失的罰款100元;
15、完不成領導交辦的各項臨時任務,罰款100元;
16、有制度的參照員工管理制度,沒有成文制度可參考的,由總經理召開行政人事管理會議決定。
員工獎懲細則2
第一條為增強公司員工責任感,鼓勵奮發向上,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特制訂本獎懲細則。
第二條公司實行思想工作同經濟手段相結合的獎懲制度。實施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獎勵方式。對違反紀律的員工堅持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獎勵:
一、善于管理,在提高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對公司發展和建設有突出貢獻的;
二、恪盡職守,任勞任怨,嚴守紀律,高效優質完成本職工作,成績優秀,具有表率作用的;
三、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并達到預期目標的;
四、在防止事故發生,消除各種隱患或在突發事件緊急關頭,臨機應付措施得當或奮勇救護,使公司和他人利益免受損失的;
五、堅持原則,對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有顯著成績的;
八、見義勇為,維護國家尊嚴,人民利益、社會法規,為企業形象的提升做出貢獻的。
第四條獎勵分為通報表揚、授予公司優秀員工、升職和晉級,給予上述獎勵時,可以發給一次性獎金或考核發放。
第五條通報表揚、升職和晉級按管理權限審批后決定,并報公司綜合管理部備案。
一、中層以上員工須由總裁辦公會審核,由總經理簽發;
二、其他員工須經公司綜合管理部或呈總裁辦辦公會審核,由總經理簽發。
第六條公司優秀員工獎每年評選一次,由各部門(管理處)提名,由公司綜合管理部組織有關人員組成評選小組進行評定,并在全公司進行表彰,頒發獎品。
第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懲處: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無故曠工或不按規定執行公司有關規章制度的;
二、上班時間串崗、閑聊、行為不檢點或做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在員工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無正當理由故意疏忽或拒絕主管的合理合法命令或分配的工作;
四、消極怠工、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公司、他人遭受損失的';
五、利用職權、工作之便損公肥私、工作時間內干私活的;
六、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影響或帶來不良后果的;
七、泄露公司商業秘密、技術秘密,或從事與公司利益沖突的任何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八、故意或因過失損害公物,給公司帶來經濟損失的;
九、未經公司允許,擅取公司財物的;
十、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十一、盜竊公司或他人財物的;
十二、對客戶不禮貌,態度惡劣,給公司聲譽造成影響的;
十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十四、其它應予懲處的情況。
以上情形視情節輕重,給以通報批評、警告、罰款、降職、免職、辭退處分,觸犯法律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條對員工的處分,一般應由所在部門(管理處)提出或由有關領導建議,經綜合管理部調查核實,按管理權限批準后進行懲處,填寫《紀律處分單》,將處分意見通知當事人,由被處分人簽字,并報綜合管理部備案。
第九條在執行紀律處分時,應按照下列原則:
一、紀律處分要有充分的理由和清楚的證據;
二、處分的輕重與所犯過失的輕重相符;
三、員工應明白他們必須達到的標準和應該遵守的規定。
第十條本細則解釋權歸公司綜合管理部。
員工獎懲細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嚴明工作紀律,做到獎懲分明,增強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公司員工的獎懲工作。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四條總經辦是公司員工獎懲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對員工獎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工作,并負責對有爭議的獎懲決定進行裁決。
第五條各部門負責人負責本部門員工獎懲工作的管理。
第六條公司總經理對各類獎懲決定進行審批,并擁有最終裁決權。
第三章獎勵管理
第七條公司設立如下的獎勵種類:
1.通報表揚;
2.獎金獎勵;
3.提薪升級。
第八條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報表揚: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發生,減少經濟損失有功的;
3.一貫忠于職守,工作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采納;
5.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九條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質量優、效率高,不討價還價,任勞任怨,竭盡所能達成任務,全年無重大質量責任事故;
3.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4.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
5.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6.為公司攬取大量營業額并創造了一定利潤的;
7.通過發明創造、技術革新對提高公司經濟、生產效益做出顯著貢獻的;
8.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公司經理辦公會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十條員工有以下表現的給予提薪升級:
1.連續數次對公司發展提出重大建議為公司采納,并產生重大經濟效益的;
2.積極做好本職工作,連續3年成績突出受到公司表彰的;
3.有其他突出貢獻,公司總經理認為該給予提薪升級的。
第十一條獎勵的工作流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部門提名;
2.總經辦審核;
3.公司經理辦公會討論;
4.總經理審批;
5.總經辦實施、下發《獎懲通知單》(受獎當事人)并負責歸檔。
第四章懲處管理
第十二條公司設立以下處分種類,視情節輕重使用:
1.警告;
2.通告批評(經濟處罰);
3.降薪降職;
4.辭退。
第十三條員工有以下行為的,給以警告處分: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
3.因過失以至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礙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的;
5.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遺失員工證或未按通知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
10.出入公司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公司區域而拒絕保安詢問檢查或管理人員查詢者;
11.破壞公司工作、生產場所環境衛生。
第十四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通告批評(經濟處罰):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的;
2.因疏忽導致公司辦公設備或物品材料不能正常工作或傷及他人的;
3.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的;
4.攜帶危險品進入公司的;
5.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
6.對同事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
7.在工作時間內躺臥、睡覺屢教不改者。
第十五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降薪降職: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工作任務的;
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4.泄露公司秘密的;
5.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
6.遺失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7.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
8.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
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的;
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的;
11.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
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第十六條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偷竊同事或公司財物的;
2.于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利用職務之便向客戶索取錢物的;
5.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的;
6.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失;
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工作秩序的;
8.拒不執行公司總經理、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濫用權利,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貪腐、盜竊、賄賂、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等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泄漏公司機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的;
17.利用權利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不服從公司生產調度在外另謀職業的;
19.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重擾亂公司秩序;
20.在公司內有傷風化行為的;
21.經常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經教育仍屢教不改的;
22.公司調派工作時,無故拒絕接受的;
23.因行為不當,公司再無法對其信任的;
24.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的。
第十七條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員工有上述行為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述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總經辦報公司總經理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九條公司員工在發現他人有違反本制度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總經辦和部門主管報告。
第二十條對員工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的,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二十一條員工所受處分有異議者,應于處分決定后七日內,陳訴理由申訴,并以申訴后的核定作為公司最后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二十二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被辭退者除外)。
第二十三條處分的工作流程:
1.員工舉報或部門提議;
2.總經辦組織調查;
3.公司副總經理及總經理討論審批;
4.總經辦下發《獎懲通知單》(受處分當事人)并負責歸檔;
第二十四條員工一年之內被警告處分達3次的,年終獎只發90%,3次以上給予警告處分的,公司將予以降薪降職;員工一年之內被通告批評(處罰金額)達2次的,年終獎只發60%,超過3次(含3次)的,公司將予以辭退。
第二十五條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受到通報批評,并給予相應經濟處罰時,其部門負責人應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也應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1.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部門負責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應負一定的領導責任,承擔責任的30%;
2.員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部門負責人知情不予以制止,應負主要領導責任,承擔責任的60%。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由總經辦負責制定、修訂,并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員工獎懲細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公司《員工獎懲制度》,保證售后服務中心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本公司特制訂售后服務中心《員工獎懲制度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對營業人員及其主管、維修人員及其主管在業務工作方面的獎懲作出了具體規定。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包括業務工作獎懲體系、營業工作獎勵辦法細則、營業工作懲戒辦法細則、維修工作獎勵辦法細則、維修工作懲戒辦法細則等內容。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售后服務中心零配件營業部門及人員、維修部門及人員的業務工作獎懲。
第五條 零配件營業人員、維修人員非業務行為的獎懲及其它部門人員的獎懲辦法悉依《員工獎懲制度》執行。
第二章 業務工作獎懲體系
第六條 業務工作獎勵分為:
(一)嘉獎;
(二)記功;
(三)記大功。
第七條 業務工作懲戒分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解職;
(五)解雇。
第八條 業務工作獎懲計算與考核:
(一)全年度累計三次記功=一次大功;
(二)全年度累計三次記過=一次大過
(三)功過相抵。一次嘉獎抵一次警告,一次記功抵一次記過,一次大功抵一次大過。
(四)全年度累計三次大過解雇。
(五)考評辦法。
1、嘉獎一次當月考核時加1分。
2、記功一次加當月考核時加3分。
3、記大功一次加當月考核時加9分。
4、警告一次當月考核時減1分。
5、記過一次扣當月考核時扣3分
6、記大過一次扣當月考核時扣9分
第三章 營業工作獎勵辦法細則
第九條 提供“行銷新構想”,而為售后服務中心采用,記功一次。該“行銷新構想”一年內使售后服務中心獲利10萬元以上,再記大功一次。
第十條 業務員主動反映可開發的“新產品”而為售后服務中心采用,記功一次。該“新產品”一年內使售后服務中心獲利10萬元以上者,再記大功一次。
第十一條 提供競爭對手動態,被售后服務中心采用為政策者,記功一次。
第十二條 客戶信用調查屬實,事先防范得宜,使售后服務中心避免蒙受損失者,記功一次。
第十三條 開拓“新地區”、“新產品”或“新客戶”,成效卓著者,記功一次。
第十四條 達成上半年業績目標者,記功一次。
達成全年度業績目標者,記功一次。
連續三年度達成業績目標者,記大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標20%(含)—50(不含),記功一次。
超越年度目標50%(含)以上者,記大功一次。
第十五條 凡售后服務中心列為“滯銷品”,業務人員于規定期限內出清者,記功一次。
第四章 營業工作懲戒辦法
第十六條 挪用公款者,一律解雇。本公司將依法提出訴訟。
第十七條 與客戶串通勾結,對公司利益構成損害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雇。
第十八條 業務人員自親或伙同他人從事與公司業務屬同類業務者,或私自與競爭廠商有業務往來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雇。直屬主管若有呈報,免受連帶懲罰。若未呈報,不論是否知情,記過一次。
第十九條 業務人員連續三個月未完成銷售任務,調離或解雇。
第二十條 凡利用公務外出時,無故不執行任務者(含:上班時間喝酒),一經查證屬實,以曠職論處,并記過一次。若是干部協同部屬者,該干部解職。
第二十一條 業務人員外出開展工作,無故不向直接上級回手機以確認自己準確位置者,經查證屬實,記過一次。
第二十二條 業務人員因個人原因造成巨額或經常性商品短少者,予以解雇。
第二十三條 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或泄漏職務機密者,一經查證屬實,記大過一次,情節嚴重者解雇。
第二十四條 上半年銷售未達當期銷售目標的70%者,記過一次。
全年度銷售未達銷售目標的80%者,記過一次。
第二十五條 未按規定建立客戶資料經查獲者,記過一次。
第二十六條 不服從上司指揮者:
(一)言語頂撞上司者,記過一次。
(二)不遵照上司使命行事者,記大過一次。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準私自使用營業車輛者,記過一次。
第二十八條 售后服務中心規定填寫的報表,應繳而未繳者每次記過一次。
第五章 維修工作獎勵辦法細則
第二十九條 積極鉆研業務工作,提供先進維修技術方案,在節約消耗減少維修工時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記功一次。
第三十條 為用戶提供安裝防盜器等額外服務,并及時上交創收收入,創收純收入按20%比例獎勵創收人。
第三十一條 在參加促銷活動或上門修車活動中,工作努力,成績突出,為公司贏得良好聲譽而做出重大貢獻者,記功一次。
第三十二條 完成全年度工時定額者,記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時定額20%(含)—50%(不含),記功一次。
超越年度工時定額50%以上者,記大功一次。
連續三年度完成工時定額者,記大功一次。
第六章 維修工作懲戒辦法細則
第三十三條 與客戶串通勾結,損害公司利益者,一經查證屬實,一律解雇。
第三十四條 維修人員連續三個月未完成基本工時指標者,調離或解雇。
第三十五條 凡利用公務外出時,無故不執行任務者(含:上班時間喝酒),一經查證屬實,以曠職論處,并記過一次。若是干部協同部屬者,該干部解職。
第三十六條 上半年實際工時數未達當期工時定額70%者,記過一次。
全年度實際工時數未達當期工時定期80%者,記過一次。
第三十七條 未按規定建立維修檔案者經查獲記過一次。
第三十八條 不服從上司指揮者:
(一)言語頂撞上司者,記過一次。
(二)消極怠工者,記過一次。
(三)拒不服從工作安排者,記大過一次。
第三十九條 動用所維修車輛為自己或他人辦私事者,記過一次。
第四十條 維修人員進行收費維修項目、部分收費維修項目或安裝防盜器等收入,拒不上交的,經查證屬實,記大過一次。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由售后服務中心制訂并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報總經理批準后施行,修改時亦同。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實施后,售后服務中心既有的相關規定自行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員工獎懲細則5
第一條 為保障公司各項制度的執行,促進公司全體員工奮發上進,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之獎勵分為下述五種:
1.嘉獎;
2.記功;
3.晉級;
4.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
5.授予“勞動模范”稱號。
第三條 本公司之懲處分為下述五種:
1.罰款;
2.警告;
3.記過;
4.降級;
5.除名。
第四條 有下列事跡之員工,經人事監察室調查核實后,得給予一次獎勵,其獎勵種類視事跡突出程度而定。
(一)工作積極、忠于職守、遵紀守法、文明禮貌、模范執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全年未出現事故者;
(二)超額完成公司利潤計劃指標,經濟效益顯著者;
(三)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其建議被公司所采納者;
(四)維護公司利益和榮譽,保護公共財產,防止事故發生與挽回經濟損失有功者;
(五)堅持業余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在公司任職期間,獲取中專以上文憑或其他專業證書者;
(六)維護公司的規章制度,對各種違紀行為敢于制止、批評、揭發者;。
(七)敢于制止、揭發各種侵害公司利益之行為者;
(八)對社會做出貢獻,使公司獲得社會榮譽者;
(九)具有其他功績,董事長或總經理認為應給予獎勵者。
第五條 員工的獎勵,由員工所在部門或主管領導向公司人事監察室推薦,并按人事管理責權劃分進行審核批準,由人事部落實執行。
第六條 事跡突出的員工除按第二條給予獎勵外,公司還將在住房、進修、休假、出國考察等方面給予優先考慮。
第七條 有下列事由之員工,經調查核實后,得根據情節給予一次罰款或警告處分。
(一)初次不服從工作安排或工作調動,影響生產、工作秩序者;
(二)泄露公司經營管理秘密,未經領導同意,擅自將公司的機密文件透露給外公司人員者;
(三)秘自把本公司客戶介紹給外單位、向客戶索取回扣或介紹費者;
(四)各下屬公司、部門負責人發現所屬人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行為,不及時向公司總部報告或有意隱瞞者;
(五)工作時間喧嘩、打鬧,影響正常工作秩序者;
(六)工作時間吃食物、睡覺、干私事、閱讀與工作無關之書報者;
(七)工作時間擅離工作崗位者;
(八)工作時間不按公司要求著裝及佩戴公司徽章者。
第八條 員工的獎勵或懲處由各部門、各主管領導提供材料,由人事監察室負責調查落實,其審核批準權限按人事管理責權劃分執行。
第九條 按本規定第九條處理的責任人,在賠償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本公司。
第十條 員工罰款處分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分為罰50元。罰100元等兩種情況,警告處分則扣發1/3的`月工資,記過處分扣發1個月工資。員工受嘉獎1次,增發三個月的基本工資,記功1次增發3個月基本工資。
第十一條 員工受獎懲情況記入人事考核檔案中,受警告以上處罰情況每月由人事監察室統一公布1次。
第十二條 為使受到懲處的員工將功補過,在同一年度中,功過可以相抵和轉換,方法如下:
(一)1次嘉獎可與1次警告相抵;
(二)l次記功可與1次記過相抵;
(三)3次警告相當于1次記過;
(四)3次嘉獎相當于1次記功;
(五)同年中3次記功,工資自動升1級;
(六)同年中3次記過,工資自動降1級;
(七)同年中功過抵消后,對年終評比、提薪、晉級等不發生影響。
第十三條 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范”的工作在每年未進行,當年內受過警告處分以上懲處的員工若功過未抵消,不得參與評選,每月考核平均等級未到“b”者也不能參與評選
員工獎懲細則6
(一)、消防安全由全體教職員工共同承擔責任,每一個員工都有做好消防工作的義務。
(二)、消防領導小組由公司安全領導小組承擔,實施消防管理、監督的職能機構。
(三)、凡在公司范圍內違反消防管理規定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的,由領導小組依照本規定分別給予“賠償損失”、“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或予以罰款等項處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損失情況和認識態度責令當事人賠償全部或部分損失。
1、因亂扔煙頭或用電、用火不慎,發生火警或火災,損壞單位或員工財物,損失數額不大的。
2、明火作業未采用有效的安全措施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3、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不采取安全措施,或保管不善,造成火警、火災,損失不大的。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和認識態度,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1、給予口頭警告或罰款10元以下的;
(1)、在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或在允許吸煙的地方吸煙而不設煙灰缸。
(2)、擅自玩弄消防器材,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給予書面警告并罰款50以下的;
(1)、擅自在辦公室、倉庫或工作場所、集體宿舍設爐生或,或使用電爐的
(2)、使用電熱設備擅自離崗或班后不按規定切斷電源、熄滅火種的
(3)、損壞消防設施、標志或隨意挪用、改動消防器材位置的。
(4)、室內燒廢紙雜物,亂扔煙頭引起報警的。
3、給予嚴重警告并罰款100元以下;
(1)、未經批準擅自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進入公眾聚集場所,并私自貯存使用這些物品的。
(2)、謊報火情的。
(3)、隨意堆放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4)、發現火警后,不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又不采取緊急措施臨陣脫逃的.。
(5)、違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規程,或擅離制守導致火警或火災,造成一定的損失和影響。
(六)、有下列情形的追究部門防火責任,由單位領導視情節以行政并經濟處罰
1、強迫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造成危害后果的。
2、對火災事故隱瞞事實、不追究、不處理、“不上報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彰、獎勵
1、部門領導和安全責任人重視消防安全措施得力,沒有發生火警、火災的部門。
2、發現火災后及時報警,積極撲滅、處理得當,減少火災危害的。
3、熱愛消防工作,積極參加防火、滅火訓練,成績優秀,表現突出的。
4、對單位的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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