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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大學學生請銷假辦法
工業大學學生請銷假辦法1
環境學院研究生請銷假制度
根據三峽大學有關文件及水利與環境學院實際狀況,特此制定水利與環境學院研究生請假銷假制度。
一、本規定適用于我院所有在籍研究生。
二、各類請假一律采用書面形式(申請表見附表1)
三、研究生請假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除疾病或緊急情況外,不得事后補假。
四、研究生病假,須提供校醫院及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證明及學生本人的請假條,經學院分管院長批準,上報研究生院備案,方可生效。
五、研究生事假,須由本人持請假條經導師及輔導員簽字后由分管院長蓋章,方可生效。因導師派出事假,請假時間在七日以內者,須由導師及輔導員共同批準并備案留檔;七日以上者除須滿足上述條件外,還須得到分管院長批準,上報研究生院備案,并且須由導師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因私事假,除不需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外,遵照導師派出事假執行。
六、任課老師原則上不具有批假權利(突發事件除外)。突發事件指突患疾病或因病重不能請假時,可由班長代為履行相關請假手續,然后立即報請研究生辦公室。
七、因學校、學院活動請假時,須由相關部門統一開具請假證明。
八、在學期長假(如元旦、五一、十一等)之前學生因私請假,原則上不予批準。
九、研究生請假期滿后,須到學院研究生辦公室辦理書面銷假手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返校,須向導師及輔導員說明情況,并且在返校后補辦假期延長手續。如未如期辦理,按曠課/缺勤處理。
十、請假過程中出現下列行為時,視為請假無效:
(1)未履行書面請假手續;
(2)批假超越權限;
(3)事后補寫請假條;
十一、研究生未履行請假手續而擅自離校均按曠課/缺勤論,依據實際情況予以教育批評或紀律處分。一學期累計時間超三天者,予以警告處分;一學期累計時間超一周以上,兩周以內,予以記過處分;超過四周,上報研究生院并勸其退學。
十二、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研究生辦公室所有。
工業大學學生請銷假辦法2
為適應學校教育教學需要,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特制定本規定,望各科室認真遵照執行。
一、適應對象
學校在編在崗人員。
二、實施辦法
1、學校教職工均應堅守崗位,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職守。教師因病因事請假,均應履行手續。確因急病或緊急事故不能事先請假的,可委托他人辦理或事后補假。教師病(事)假期滿,應主動返回單位銷假上班,確需續假的,按規定履行續假手續。的,可委托他人辦理或事后補假。教師病(事)假期滿,應主動返回單位銷假上班,確需續假的,按規定履行續假手續。
2、教職工請假手續與批準權限。教職工請假1天以內,由所在處、室負責人批準;2至3天,由分管領導批準;3天以上,由校長批準;經有關領導批準后,病假需提供醫院出具的證明,手續自下而上審批,最后由當事人交黨辦備案。
3、病、事假規定:病假在一周之內不扣錢,一周以上一月之內按三等獎的天(按300天計算)平均數扣除,一月之上獎金全扣除。事假原則上不超7天,最多15天,二天以上按三等獎的天(按300天計算)平均數的二倍扣除。不請假的`按曠工論處,超過三月本年度的工齡取消。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不扣錢,直系親屬喪假不扣錢。
三、考核紀律
各科室負責同志,要本著對事業、對學校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履行考核職責,確保本辦法的嚴肅、公正、公平、合理,發揮應有的激勵作用。
病假超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工作年限滿10年的,工資照發;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工作年限滿10年和10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上述人員中,獲得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范,仍保持榮譽的,病假時間不論長短,不扣發工資。學校應加強教職工考勤管理。除婚、喪、產等法定假期外,一學期事假不得超過一周。對組織紀律渙散,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或逾假不歸的,其離崗期間作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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