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推薦]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為增強企業職工的國家主人翁責任感,鼓勵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工作效率,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企業職工必須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勞動紀律,遵守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產,學習和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術業務知識和技能,團結協作,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
第三條:企業實行獎懲制度,必須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反紀律的職工,要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本條例適用于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全體職工。對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給予獎勵或懲罰,其批準權限和審批程序按照《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辦理。
獎勵
第五條:對于有下列表現之一的.職工,應當給予獎勵:(一)在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提高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節約國家資財和能源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二)在生產、科學研究、工藝設計、產品設計、改善勞動條件等方面,有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者顯著成績的;(三)在改進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方面做出顯著成績,對國家貢獻較大的;(四)保護公共財產,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損失的;(五)同壞人、壞事作斗爭,對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維持社會治安,有顯著功績的;(六)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的;(七)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舍己為人,事跡突出的;(八)其他應當給予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2
第一條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發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現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的適用范圍,與《條例》的實施范圍相同。
第三條 對企業職工給予獎懲,必須全面貫徹《條例》第三條的精神,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辦理。
第四條 對職工給予記功、記大功、發給資金,應經職工所在班、組評議,所在車間(處、隊、科、室)介紹其先進事跡并整理成單行材料,由工會提出建議,企業或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第五條 對職工給予晉級獎勵,一般只晉一級,并應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批準權限和審批程序辦理;也可由廠長(經理)按照《國營工廠廠長工作暫行條例》規定的職權作出決定。但每年受晉級獎勵的職工,不得超過本企業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一。
第六條 對職工給予通令嘉獎,由企業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辦理后,報企業主管部門決定;事跡突出,需要由人民政府通令嘉獎的,由企業主管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事跡特別突出的,也可由各級人民政府或企業主管部門直接決定。
第七條 對職工授予先進生產(工作)者榮譽稱號,一般一年進行一次。可同企業開展的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的年終總評結合進行,由工會組織群眾評選,所在車間(處、隊、科、室)根據群眾評選情況整理先進事跡材料,提請企業決定授予;表現突出,需要授予全系統先進生產(工作)者稱號的,由企業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第八條 對職工獎勵,應在適當會議上宣布,或在一定范圍內公布,并由企業記入本人檔案。
第九條 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一般由企業決定,大型企業和駐地分散的中型企業,也可以實行分級管理,但對職工給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處分,以及對企業職能部門的職工的所有處分和經濟處罰,必須由企業決定,實行分級管理的企業,對分級管理的.辦法和權限,應作出明確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公布施行。
第十條 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一般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職工所在車間(處、隊、科、室)負責調查,寫出錯誤事實查證材料;
(二)由職工所在基層單位的群眾討論提出處理意見(討論時應通知本人參加會議,并允許他申辯);
(三)由企業行政領導征求工會意見后,作出處分決定;
(四)對職工的處分決定,應以書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圍內宣布,有關材料裝入本人檔案。
第十一條 給予職工開除處分,在按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辦理時,如果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閉會,可由職工代表大會常設主席團會議或職工代表組長聯席會議代行,并提請下次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追認。
第十二條 受留用察看處分的職工,留用察看期間表現好,被恢復為正式職工的,在重新評定工資級別時,一般不得高于受留用察看處分前的工資水平。
第十三條 受降級處分的職工,從批準處分之日起,滿一年以后,在評獎、提級等方面,應當與其他職工同樣對待。
第十四條 被開除或者除名的職工,遷入地應按《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準予落戶:有關基層政權機關應負責辦理落戶等手續。
第十五條 對企業中由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其批準權限和審批程序在國家沒有新的規定之前,可按照一九五七年《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及我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省所轄范圍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和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都必須認真執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并可根據《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3
(一)事業單位能不能參照執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答:《條例》只適用于企業單位。但為避免在一個單位內部引起矛盾,企業所屬的事業單位,可執行《條例》;機關、事業單位及其附設的企業性機構不能參照執行《條例》。
(二)對公司、聯合企業的獎懲職權,應由其本身行使,還是由其下屬廠、店行使?
答:由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的企業主管部門自行確定。
(三)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工作人員的獎懲,執行哪個文件的規定?
答: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干部,應和工人一樣執行《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但獎或懲的批準權限和審批程序應按干部管理權限辦理。
(四)《條例》第六條規定的晉級問題,如何掌握?
答:應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國營工廠廠長工作暫行條例》和國家經濟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聯合頒發的《當前國營工業企業全面整頓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非工業部門的所屬企業以及城鎮集體所有制的企業也可以參照上述文件執行。晉級情況,企業單位應報送企業主管局、當地勞動局、人民銀行備案。
(五)《條例》第六條所列的各項獎勵,是否按照條文排列的次序區別榮譽高低?
答:除記功和記大功、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范在榮譽上有程度不同的區別外,其他各項獎勵之間沒有程度上的區別。
(六)獎勵是否一定要在年終評定,及時評定是否可以?
答:由企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但要以取得獎勵的最好效果為原則。
(七)《條例》第七條規定“發放獎金一般一年進行一次”,個別貢獻特別突出的能不能作特殊處理?
答:可以。但企業主管理局要嚴格控制,不要因此突破勞動竟賽獎的獎金總額。
(八)《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職工的錯誤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其中由司法機關依法判刑的,是否要同時開除公職?
答:企業職工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可予開除。依照刑法處以管制以及宣告緩刑者,一般可不予開除。
(九)職工受留用察看處分期間算不算工齡?
答:可以計算為工齡。
(十)職工在留用察看期間患病請假時,其生活要不要減發?
答:可不減發。如果生活費高于按照本人原工資計算的病假待遇時,應按照上述病假待遇發給。
(十一)職工在留用察看期間,其他福利、保險待遇如何處理?
答:一般應允許按原規定享受。在計算勞動保險待遇時,可以以本人原標準工資為計算基數。
(十二)在留用察看期間表現好的,恢復為正式職工后,重新評定的工資,能否高于受處分前的原工資?
答:不應高于受處分前的原工資。
(十三)在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不能及時計論職工的開除處分,怎么辦?
答:在這種情況下,應按《國營工業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即:“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要臨時解決的重要問題,可由常任主席團召集職工代表團(組)長和有關職工代表參加會議,進行處理。”
(十四)《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撤職”處分,對工人是否適用?
答:撤職處分是針對有職可撤者而言,無職可撤的人員可以給予其他處分,而不合撤職處分。
(十五)罰款和賠償的性質是否相同?
答:賠償和罰款不同。罰款屬于處分性質;賠償是職工應負的一種經濟責任。
(十六)罰款和賠償,可不可以同時執行?
答:必要進可以同時執行,但每月扣工資的總額不要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審批職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三個月。由于有些案情復雜,在上述時間內不能審批完,如何辦?
答:如因案情復雜,不能在《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及時審批處分的,可以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準,適當延長審批處分的時間。
(十八)計算連續曠工時,曠工期間的節假日是否計算為曠工時間?
答:可以把假日的天數扣除后計算曠工時間。
(十九)《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受處分職工可以在公布處分以后十日內提出申訴,其中時效期限是從企業公布處分之日算起,還是從受處分者接到處分決定之日算起?
答:在一般情況下,應從企業公布處分之日算起;如果受處分者當時不在,則從他接到處分通知之日算起。
(二十)《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職工被開除或除名以后,一般在企業所在地落戶。但象石油普查勘探、地質勘探、鐵路沿線小站等單位,流動分散,怎么處理?
答:這類單位被開除或除名的人員中,如家在農村或小城鎮的`,應回家庭所在地落戶。
(二十一)《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評獎、提級,是指經常性的獎勵(如生產獎)和國家安排的升級(調整工資),還是指《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獎勵和晉級?
答:這兩方面都包括在內。
(二十二)受降級處分的職工,表現好的,能不能執行《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答:可以按《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受處分滿一年以后,在評獎、提級方面按規定條件,與其他職工同等對待。
(二十三)實行計件工資制的職工受處分以后,能不能領取超額的工資。
答:如果是按職工完成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工資(完不成定額相應扣發基本工資)的,在受處分期間,可以照發其計件工資。受留用察看處分的,因為發生活費,所以不存在計件超額工資問題。
(二十四)有關《條例》的其他具體問題,如何處理?
答:所有有關《條例》的具體問題,按照《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精神,在不違反《條例》的情況下,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都可以在實施辦法中做出規定并予以實施。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相關文章: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11-06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優秀02-03
學生獎懲條例07-03
學生獎懲條例11-04
學校獎懲條例01-14
中學學生獎懲條例11-23
學校獎懲條例4篇01-15
學校水電工獎懲條例11-17
【優秀】學生獎懲條例6篇07-04
學生獎懲條例優秀(6篇)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