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北京青年報 ]
2003年7月,懷柔區某中學高一學生李某將自己的學校告上法庭。原因是他在學校運動會上受傷,索賠未果。像這樣的糾紛在北京并不鮮見。調查顯示,近3年全市共發生學校賠償經濟損失的學生傷害事故360余起,而且50%以上的學校和學生家長在處理時遇到困難。因為沒有專門法規可依,雙方各說各理,糾紛時有發生。不過,這些都已經成為翻過去的“老皇歷”了。
經過多方征求意見和反復修改,
2003年9月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北京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
2004年1月1日,該條例正式開始施行。
添上兩個字預防
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一向是個“老大難”的問題。據對本市十八個區、縣的一份調查顯示:相當一部分事故處理的周期為6個月至1年,有的甚至長達2年左右。個別事故長期得不到處理,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2002年“兩會”期間,有9個區、縣的代表團共135名市人大代表及市政協委員提出了與本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有關的議案和提案,呼吁制定這方面的地方性法規。
最初的立法構思,是想搞一個有關“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處理條例,起草小組在一次又一次的調研中,最初的立法構思悄然發生了變化。
一開始,可能大家更側重關注學校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困難。因為現在多是獨生子女,一旦發生事故,學生家長和學校矛盾就迅速升級。有的學校開始束手束腳,干脆采取保守避責的手段,一些措施甚至與素質教育目標背道而馳。
比如說減少學生體育活動、勞動實踐、校外活動,甚至在課余時間將學生關閉在教室里,對正常教學和提高教學質量造成了沖擊,問題相當突出。
但是,光等著事故出來以后再解決,那也不行。提高立法質量的一個中心思想,就是要加強權益保護。具體運用到這部法規之中,不能是簡單地給學校擇清責任或是加上責任,而是要把著眼點放在保護中小學生人身安全上。
在深入調研后,大家漸漸形成共識:在法規名稱中加上“預防”兩個字。這在其他地方法規中是較少見的。
2003年2月,《北京市中小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條例(草案)》的初稿在市政府網站上全文公布,征求社會意見,其中體現出的以預防為主的精神頗得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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