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看2003年高考招生政策新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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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教育報     2003-02-19     周招 

 

  《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日前已由教育部發布。細看2003年高校招生的各項規定,與2002年相比,在很多地方有一定的調整和變化。這些政策的變化體現在哪里,考生和家長們該注意些什么呢? 

  網上報名開始試點 

  【內容】根據《規定》要求,2003年符合報名條件、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考生(包括統考生、單考生、保送生等),均需在其戶口所在地報名。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積極開展社會化報名和網上報名試點工作。 

  【變化】2003年進一步明確了報名考生的范圍。單考生(單獨招生的考生)、保送生等也必須報名。在報名方法上,今年考生除了采取在學校和社區報名的方式外,條件成熟的地區,還可以進行網上報名。從以前的學校報名到社會化報名再到今年的網上報名試點,使學生的報名進一步與學校脫鉤,從而對進一步淡化升學率,實施素質教育有著非同尋常的意義。 

  志愿填報內容必須真實、準確 

  【內容】在2003年的志愿填報方面,各省級招生委員會根據本地區招生工作需要,規定考生填報志愿的時間和辦法。考生志愿表(卡)應按照有利于充分反映考生報考意愿、有利于投檔工作、有利于高校錄取時專業調劑的原則設計。各報名點要加強對考生填涂表(卡)的技術指導。 

  考生應在全面了解有關高等學校的情況和招生章程以及所在地省級招生委員會公布的招生規定后,認真填寫本人的報考學校、專業志愿表(卡)等。 

  【注意】以前,因考生報名登記表、志愿表(卡)填寫的不真實或不準確,給自己的錄取帶來很多麻煩,有的甚至與大學失之交臂,所以今年考生在填報志愿表(卡)時應保證報名登記表、志愿表(卡)相應填涂內容的真實、準確。如果填報失誤,其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 

  考生檔案9月10日前寄送學校 

  【內容】考生電子檔案是高等學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報名信息、體檢信息、志愿信息和成績信息等四部分,須與考生報考時所填涂確認的原始表(卡)以及體檢表等紙介質材料的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表、報考學校、專業志愿表(卡)以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是考生電子檔案的主要數據源。 

  考生一旦被高校錄取,省級招辦負責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收集、組建已錄取考生的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檔案(或人事檔案),并于9月10日前匯總后分別寄送有關高等學校。 

  【變化】以前,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紙質檔案沒有明確規定寄送高等學校的時間。2003年《規定》對此作出了省級招辦于9月10日前將考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的檔案(或人事檔案)寄送有關高校的規定。高校就可以及時了解考生在高中階段的學習、思想等情況,也為高校在考查學生干部時提供了一個藍本。 

  體檢結論只作為指導和建議 

  【內容】報考高等學校的考生身體健康狀況檢查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考生的體檢應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體檢站。主檢醫生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省級招生委員會應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指定一所終檢醫院,負責協調有關方面,對有疑義的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 

  高校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培養專業的要求,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對殘疾考生的錄取作了特別規定。規定指出: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學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變化】隨著教育體制改革,舊的體檢標準已不能適應教育發展的需要,為此,從2003年起,過去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將被《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所代替。另外,今年的體檢在放寬體檢受限專業的同時,強調了體檢結論只作為指導和建議。這既維護了考生利益,又為更多的考生爭取了上大學的機會。 

  全國統考于6月7日開始 

  【內容】全國統考的外語分為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報考外語專業的考生,外語除筆試外,還應進行口試。口試由省級招辦統一組織。 

  全國統考于6月7日、8日、9日、10日四天舉行,考試的時間表由教育部頒布。 

  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需要增設考點,須報經省級招生委員會批準。 

  【變化】2003年全國統考于6月7日開始,結束了長達20多年的“7月高考”。高考時間提前一個月,必然會對社會各個方面產生影響。因此,相關各環節的工作必須適應高考時間的提前。特別是高考評卷工作,《規定》中特別提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加強評卷基地建設,有關高校應積極支持評卷工作,保證評卷場地安排和教師選聘培訓工作的落實。 

  招生章程成為錄取新生的重要依據 

  【內容】高等學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的有效形式,是其開展招生工作、錄取新生的重要依據。 

  招生章程的內容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全稱、校址(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是否民辦)、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外語考試語種要求、男女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數級差、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收費標準、聯系電話、網址及其他須知等。 

  高等學校在錄取期間不得隨意更改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和承諾,未經教育部批準,也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不應限制統考外語語種。 

  【注意】以前,有的高校在招生章程中沒有寫明如該校是否屬民辦等內容,使考生很難分清學校的性質,所以從維護考生自身利益和權利出發,《規定》要求招生章程必須包括上述內容。考生在選報有關高等學校時一定要細看該校的招生章程中的詳細內容,特別是校址、層次、辦學類型、錄取規則、收費標準等相關情況。如考生發現實際情況與高校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有差別,考生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 

  高校自主安排生源計劃 

  【內容】高等學校應根據我國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結合近年來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生源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層次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自主、合理地安排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有關高等學校應積極安排面向艱苦地區、艱苦行業以及軍工、國防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要與定向就業單位簽署并落實好符合有關規定的協議書,堅決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業招生向考生收費的行為。 

  安排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的高等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不平衡的問題。凡有預留計劃的高等學校,須將預留計劃數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變化】在今年的生源計劃方面,為進一步擴大高校自主安排生源計劃的權利,《規定》取消了以往以政策的形式來安排招生的層次、專業和招生計劃等要求,從而使高校能夠根據自己的辦學特色、畢業生就業情況、各地生源情況和各地人才結構等情況,自主、合理地安排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的招生計劃。 

  錄取在8月中旬結束 

  【內容】各省級招生委員會要根據本地區招生工作實際,合理安排高等學校錄取批次。原則上同一高等學校同一學歷層次的招生計劃應安排在同一批次內錄取,如確有必要,可以將同一高等學校的不同專業安排在屬于同一學歷層次的不同批次錄取,但同一專業同一學歷層次的全部招生計劃必須安排在同一批次。高等學校被安排的錄取批次與上一年有變化的,省級招辦應事先與高等學校溝通,再向社會公布。 

  在統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線的考生中,高等學校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應控制在本校招生計劃數的120%以內。 

  高等學校須將擬錄取的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核準。省級招辦核準后形成相應錄取考生名單,加蓋省級招辦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等學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等學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后3天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單寄給有關高等學校。然后,高等學校根據經有關省級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填寫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后直接寄送給被錄取考生。 

  錄取工作一般應該在8月中旬結束。 

  【變化】以前的錄取工作一般在9月上旬結束,高校的新生報到時間有的是9月,有的是10月,這對高校本身安排正常的教學有一定的影響。2003年的錄取工作提前至8月中旬結束,一方面的原因是高考時間的提前,另一方面也是保證高校正常教學秩序的需要。 

  增加、降低分數投檔不得超過20分 

  【內容】在享受增加、降低分數投檔方面,《規定》中有比較明確的要求。具有適當增加分數投檔資格的考生,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可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然后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享受降低分數投檔的考生,由省級招生委員會決定,在高等學校調檔分數線下適當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然后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考生符合增加分數投檔的條件有:1.省級優秀學生;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者;3.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省級以上科技發明創造獎或全國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省賽區一等獎以上者;4.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或全國性體育比賽取得前六名、獲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的考生(須出具參加比賽的原始成績)。 

  考生符合降低分數投檔的條件有:1.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3.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軍人;4.烈士子女。 

  【注意】在享受增加、降低分數投檔時,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加分,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20分。同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降低分數要求投檔的條件,只取其中降低分數要求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且最多不超過20分。同時符合加分與降分條件的考生,省級招辦投檔時只能取最高(或最大)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的附加分。具體加降分政策可以查看各地省級招生委員會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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