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報 2002-11-12 楊云慧
本報訊(記者 楊云慧)記者日前從云南省有關部門了解到,《云南省教育督導規定》已從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規定》突出“督政”和“督學”相結合的教育督導職責,明確教育督導是政府管理教育的行為,教育督導的范圍也擴大到高等教育。
該《規定》強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教育督導機構,設立督學和特聘督學,依法對教育進行行政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各類教育工作及其有關工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保障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
《規定》突出“督政”,旨在進一步對下級政府及其教育部門、本級政府的有關部門實施教育執法監督和辦學行為的行政監督,以落實政府行為,保證法令、政令暢通,促進和保證教育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突出“督學”,強調對學校的辦學方向、辦學水平和辦學效益進行督導,參與專項教育評估,以落實國家的教育方針,促進和保證教育質量的提高和教育目標的實現。
《規定》還對督學隊伍的建設提出要求,對督學學歷和從事教育工作的年限作出硬性規定,對督學的選拔和培訓都有明確要求,并要求教育督導機構完成督導工作后,作出督導結論,并反饋給督導對象,以增強教育督導的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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