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的規章制度

時間:2025-07-11 07:24:08 規章制度 我要投稿

職業病的規章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那么擬定制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職業病的規章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職業病的規章制度

職業病的規章制度1

  為規范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處置和報告各類職業病危害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和衛生部《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正在制定相關規章,尚未發布)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參加《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職業病危害事故分為三類: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一)確立處理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專職機構和各部門負責人。

  (二)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處置方案,明確各類危害事故發生時,各負責人和相應機構的職責和任務。

  (一)依法采取臨時控制和應急救援措施,及時組織搶救急性職業病病人,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衛生檢查和醫學觀察;

  (二)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三)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四)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報告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五)組成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組,配合上級行政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調查內容包括:

  (1)現場勘驗和調查取證,查明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和危害程度;

  (4)提出防范事故兩次發生所應采取的改進措施的意見;

  (六)事故調查組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隱瞞呈提供虛假證據或資料,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現場調查和取證工作;

職業病的規章制度2

  1、總則

  為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強化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行規,制定本制度。

  2、制度內容

  2.1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擴。

  2.2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并承擔所需費用。

  2.3事故處置完成有關部門應當形成書面文件,將事故原因、處置過程、事故損失等資料如實上報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2.4公司或者部門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職業病危害事故。

  2.5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公司個人或者部門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原因予以拒絕或者阻撓。

職業病的規章制度3

  1.人員

  各網絡直報責任報告單位應有至少1名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網絡直報,負責本單位各種報告卡的收集、填報工作;負責基礎資料的管理。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設有專人承擔職業病網絡直報及管理工作。

  2.設備

  各網絡直報責任報告單位應至少有1臺計算機,并能進行網絡直報。

  3.報告流程

  各網絡直報責任報告單位職業衛生填卡人員在填報相關紙質卡片時應首先對原始資料進行審核,確保填報的報告卡(尤其是必填項)無缺項、漏項、錯項、邏輯錯誤等;職業衛生網報人員在收到紙質報告卡時,應再次對報告卡進行審核,確保網報卡片(尤其是必填項)無缺項、漏項、錯項、邏輯錯誤等。

  對需要訂正的報告卡,在規定時限內經過核實后在原記錄下寫清楚訂正結果并網報訂正卡片;對補報卡片,記錄和流程與報告登記一樣處理。

  4.報告時限

  塵肺病報告卡和職業病報告卡(非急性)于診斷后15日內上報;急性職業病報告卡(包括疑似急性職業中毒)在診斷后2小時內上報;農藥中毒報告卡在診斷后24小時內上報;有毒有害作業工人健康監護卡和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卡在報告發出后20個工作日內上報。

  當發生急性職業中毒,且人數達到突發事件標準的'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要求進行報告;中毒人數在突發事件標準以下的事件,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平臺上以相關事件進行報告。

  訂正和補報卡片從發現之日起7天內及時訂正和補報。

職業病的規章制度4

  為提高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組織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知識、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維護的培訓,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事培訓部門會同職業衛生管理部門對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宣傳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員工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員工正確使用預防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防護用品。

  二、人事培訓部門會同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根據法律規范等要求、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及崗位需要,定期識別安全宣傳教育培訓需求,制定、實施安全宣教培訓計劃,提供相應資源保證。

  做好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建立安全教育培訓檔案,實施分級管理,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

  1、用人單位利用公示欄、黑板報(墻報)、廠報、公示欄、會議、培訓、張貼標語等形式定期開展職業衛生宣傳。

  2、部門車間要利用班前班后會、安全報閱讀、現場崗位職業病危害講解以及職業病危害標志牌標識、公告欄等進行職業衛生宣傳。

  4、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

  1、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

  參加經安監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組織的培訓,并持證上崗。根據證件有效時間,到期進行復訓。

  必入廠新工人、新調入人員、新分配的大中專學生、來廠實習人員,由人事部門通知安全部門,并由安全部門組織進行用人單位、車間、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工作,成績歸檔存查。

  (1)黨和政府關于職業衛生的方針、政策、法令,《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

  (2)單位目標、管理組織、實施措施及生產工藝基本情況。

  (3)綜合安全知識,用人單位主要危險區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用人單位的各種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總則。

  (3)本車間的主要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典型事故的經驗教訓以及防范措施。

  (4)本班組主要設備性能及安全規程以及主要環節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項。

  (5)本班組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和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規定。

  凡調換新崗位人員和采用新設備、新工藝的崗位人員,要重新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作業。

  1)用人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進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內容按“入廠新工人安全教育培訓”要求執行。

  2)采用新設備、新工藝的崗位人員,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和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技術培訓學習,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3)告知崗位工人,新設備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

  1)由用人單位每年對基層領導干部、班組長、專職安全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管理和職業衛生知識安全教育培訓,并考試存檔。要求必須有簽到表、教案、考試卷紙及考分花名冊。

  2)為了不斷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防治職業病危害意識,增強安全責任感。用人單位每年必須對在職工人進行不少于二十小時的安全教育培訓,要有計劃、簽到表、培訓教案、考試卷紙及考分花名表。

  3)一般“三違”人員由車間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一天;嚴重“三違”人員由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時間不少于一周,并將“三違”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存檔。

  4)培訓方式:定期教育與不定期教育相結合,采用課堂教學、觀看錄像、現場教育、參加上級組織培訓、邀請專家等形式;

  五、培訓時間:按照國家安監總局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執行。

  七、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財務部門應保證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費用的落實。

職業病的規章制度5

  第一條為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采油廠可持續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結合采油廠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三條采油廠廠長全面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廠長協助廠長做好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四條各單位是職業危害防治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負責,必須依法對員工健康承擔法律責任,保障勞動者享有的健康權益。

  第五條安全環保質監科是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政策、法規、標準對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監督檢查,對采油廠職業病防治實行統一規劃并組織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并監督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二)制定采油廠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參與編制采油廠職業病防治規劃,并監督實施;

  (三)參加審查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能產生職業病危害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嚴重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

  (四)組織開展職業衛生宣傳教育、技術培訓和經驗交流等。

  第六條員工依法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二)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采油廠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六)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因員工依法行使正當權利而降低工資、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無效。

  第二章前期預防

  第八條工作場所職業衛生要求:

  (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其危害因素強度或濃度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有與職業病危害防護相適應的設施。

  (三)施工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吸煙室等衛生設施。

  (五)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員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各單位如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應當每年一次如實向采油廠安全環保質監科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項目,再由采油廠安全環保質監科向公司安全環保質監部如實上報,并接受公司安全環保質監部監督檢查。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引進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必須執行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必須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預評價報告應當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對工作場所和勞動者健康的影響做出評價,確定危害類別和職業病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職業病危害嚴重的施工項目的防護設施,應當經采油廠相關部門審查,施工單位必須配備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勞動保護用品后,方可施工。施工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經安監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第三章職業衛生現場管理與監測

  第十二條采油廠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建立健全職業危害告知制度、申報制度和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三)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制定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七)制定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八)制定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組織,配備專職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三條各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施工現場應當在醒目的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告知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第十五條對可能產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的,應設置報警裝置、配備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對放射工作場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運輸、貯存,必須配置防護設備和報警裝置,并對職業病防護設備、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應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防護效果,確保處于正常使用狀態。

  第十六條如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施工單位應及時與用人單位聯系,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仍然達不到要求,必須停止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

  第十七條各單位如使用或引進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應向生產單位(供貨商)索要中文說明書,說明書應當載明產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產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職業病防護及應急救援等內容。產品包裝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儲存上述材料的場所應在規定的部位設置危險物品標識或放射性警示標識。

  第十八條各單位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和材料。

  第十九條各單位在安排施工人員作業前,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施工人員,不得隱瞞或欺騙。

  第二十條職業衛生教育:

  (一)安全環保質監科、人力資源科應制定計劃,對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指導施工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防護用品。工會要行使好監督檢查職責。

  (二)施工人員應自覺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及時報告。

  第二十一條按國家規定采油廠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勞動者接受職業健康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第四章職業健康監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單位應當要求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施工人員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未經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施工人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施工人員從事其禁忌的作業。

  第二十三條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周期。

  第二十四條采油廠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第五章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患者管理

  第二十五條委托有資質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承擔采油廠職業病診斷工作。

  第二十六條職業病病人治療,康復費用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由采油廠安全環保質監科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安保人員管理制度檢測中心管理制度車間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職業病的規章制度6

  為防止突發性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并能在職業病危害事故發生有效控制和處理種類職業病危害事故,將事故對人員造成的損害降至最小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本著“反應迅速、處理得當”的原則,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單位確立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及各部門負責人,確定總負責人;

  二、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形成書面文件予以公布,應明確事故發生后的疏通線路、緊急集合點、技術方案、救援設施的維護和啟動、醫療救護方案等內容。

  三、明確職業病危害的目標分布,根據使用物品的種類、危險性質以及可能引起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特點,確定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目標;

  應急救援設施應存放在車間內或臨近車間處,一旦發生事故,應保證在10秒內能夠獲取。應急救援設施存放處應有醒目的警示標識,確保勞動者知曉和正確使用方法。現場應急救援設施應是經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合格的產品,安全有效,定期檢查,及時維修或更新,保證現場應急救援設施的安全有效性。

  用人單位應對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演練做出相關規定,對演練的周期、內容、項目、時間、地點、目標、效果評價、組織實施以及負責人等予以明確、如實記錄實際演練的全程并存檔。

  2、組織指揮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實施救援行動;

  3、及時向上級部門匯報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理情況,并向友鄰單位通報危害事故情況,必要時向有關單位發出救援請求;

  4、組織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及善后處理,總結應急救援工作的經驗教訓。

  1、總指揮:組織指揮全公司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副總指揮:協調總指揮,負責應急救援的具體指揮工作;

  (1)生產組長:協助總指揮、副總指揮做好職業病危害事故報警、情況通報及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工作;

  (2)主任:負責現場醫療救護指揮及受傷人員分類搶救和護送轉院工作;

  (3)安全環境及職業衛生管理組織各負責人:負責指揮滅火、警戒、治安、保衛、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現場通訊聯絡和對外聯系,必要時代表指揮部發布有關信息;負責車輛調配及搶救物資的`運輸、供應工作;負責搶險物資及防護用品的日常儲備和應急供應;

  (1)生產性噪聲: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為職工健康和工作有妨礙的聲音。

  三、危害程度:給人帶來煩惱,影響人們工作、學習、休息。長期接觸強噪聲會引起聽力下降、神經性衰弱綜合癥等病癥。

  職業接觸8小時,工作地點噪聲允許標準為85dB(A)

  職業接觸4小時,工作地點噪聲允許標準為88dB(A)

  職業接觸2小時,工作地點噪聲允許標準為91dB(A)

  職業接觸1小時,工作地點噪聲允許標準為94dB(A)

  職業接觸0.5小時,工作地點噪聲允許標準為97dB(A)

  職業接觸0.25小時,工作地點噪聲允許標準為100dB(A)

  職業接觸0.125小時,工作地點噪聲允許標準為103dB(A)

  (1)操作工在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對生產現場經常性進行檢查,及時消除現場中跑、冒、滴、漏現象,降低職業危害。

  (3)按時巡回檢查所屬設備的運行情況,不得隨意拆卸和檢修設備,發現問題及時找專業人員修理。

  (4)生產現場及所屬設備、管道經常保持無積水、無油垢,無灰塵,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潔生產。

  (8)對長時間在噪聲環境中工作的職工應定期進行身體檢查。

  (9)噪聲作業場所的噪聲強度超過衛生標準時,應采用隔聲、消聲措施,或按《工業企業噪聲衛生標準(試行草案)》規定的時間,縮短每個工作班的接觸噪聲時間。

  (10)采取噪聲控制措施后,其作業場所的噪聲強度仍超過規定的衛生標準時,應采取個體防護;對職工并不經常停留的噪聲作業場所,應根據不同要求建立作為控制、觀察、休息的隔聲室,室內必須有足夠的吸聲襯面,以減少混響聲。

  (1)高溫作業: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工作地點平均WBGT指數》25攝氏度時的作業。

  WBGT:又稱濕球黑球溫度,是綜合評價人體接觸作業環境熱負荷的一個基本參量,單位為:攝氏度。

  (2)接觸時間率:勞動者在一個工作日內實際接觸高溫作業的累計時間與8h的比率。

  (3)生產性熱源:系指生產過程中能夠散發熱量的生產設備,產品和工件等。

  三、危害程度:高溫致使體溫調節產生障礙、水鹽代謝失調、循環系統負荷增加、消化系統疾病增多、神經系統興奮性降低、腎臟負擔加重。當作業場所氣溫超過34攝氏度時,即可能有中暑病例發生。中暑是高溫環境下發生的急性疾病,按其發病機理可分為:熱射病、日射病、熱痙攣和熱衰竭。

  (1)當有先兆或輕度中暑時,應將患者迅速離開高熱環境,移至蔭涼通風處休息,解開衣領,并給予清涼飼料、濃茶、淡鹽水和人丹、解暑片或藿香正氣丸等解暑藥物。()

  (2)對病情較重的患者,應立即移到蔭涼處,讓其平臥(或抬高下肢),根據不同的病情,分別作如下處理:

  1、中者痙攣時,牽伸痙攣肌肉使之緩解,并服用含鹽清涼飲料;

  2、中暑衰竭時,服用含糖、鹽飼料,并在四肢作重推摩、擦摩;

  3、日射病時,頭部用冰袋或冷水濕敷;身體高熱時,應迅速降溫,如用冷水或冰水擦身(擦至皮膚發紅),或在額、頸、腋下和腹股溝等處放置冰袋,也可用

  50%酒精擦浴。

  (1)操作工在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4)按照巡回檢查所屬設備的運行情況,不得隨意拆卸和檢修設備,發現問題及時找專業人員修理。

  (6)縮短一次性持續接觸高溫時間,持續接觸熱源后,應輪換作業和休息,休息時應脫離熱環境,并多喝水。執行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8)采取通風降溫措施,打開門窗通風,必要時加裝通風機進行機械通風。

  (9)根據生產工藝流程和廠房建筑條件,采取防暑降溫治理措施,安裝空調或風扇。

  (11)當熱源較多而采用天窗排氣時,應將熱源集中在排氣天窗下側,并對熱源采取隔熱措施。

  純品為無色、無臭、無刺激性的氣體。在水中的溶解度甚低,但易溶于氨水。一氧化碳進入人體之后會和血液中的血紅蛋白結合,進而使血紅蛋白不能與氧氣結合,從而引起機體組織出現缺氧,導致人體窒息死亡。因此一氧化碳具有毒性。

  (1)一氧化碳進入人體之后會和血液中的血紅蛋白結合,進而使血紅蛋白不能與氧氣結合,從而引起機體組織出現缺氧,導致人體窒息死亡。中、重度中毒具有一定的后遺癥,如病人有神經衰弱、震顫麻痹、偏癱、偏盲、失語、吞咽困難、智力障礙、中毒性精神病或去大腦強直,部分患者可發生繼發性腦部疾病。

  5、患者如無呼吸,要一面施行人工呼吸,一面呼叫救護車。

  1、吸入:迅速脫離現場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道通暢。如呼吸困難,給予輸氧。呼吸心跳停止時,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和胸心臟按壓術。就醫。

  2、呼吸系統防護:空氣中濃度超標時,佩戴自吸過濾式防毒面具(半面罩)

  3、眼睛防護:一般不需特殊防護。高濃度接觸時可戴安全防護眼鏡。

  6、其他防護:工作現場嚴禁吸煙。實行就業前和定期的體檢。避免高濃度吸入。進入罐、限制性空間或其他高濃度區作業,須有人監護。

  (1)操作工在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崗位,服從管理,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2)生產現場和操作室內必須保持通風,應加強自然通風。

  (3)對生產現場經常性進行檢查,及時消除現場中跑、冒、滴、漏現象,降低職業危害。

  (4)按照巡回檢查所屬設備的運行情況,不得隨意拆卸和檢修設備,發現問題及時找專業人員修理。

  (5)掌握基本的有毒有害氣體自救措施,佩戴好防塵口罩,會使用防毒面具或是空氣呼吸器。

  (6)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做到“三不傷害”。

  (7)工作時盡量站上上風側,減少吸入有毒有害氣體的機率。

  (8)加強個人防護,進入高濃度一氧化碳的環境工作時,要戴好特制的一氧化碳防毒面具,兩人同時工作,以便監護和互助。

  二氧化氮:是一種高度活性的氣態物質,在21.1攝氏度溫度時為棕紅色刺鼻氣體。

  (1)健康危害:氮氧化物主要損害呼吸道。吸入氣體初期僅有輕微的眼及上呼吸道刺激癥狀,如咽部不適、干咳等。

  (2)環境危害:對環境有危害,對水體、土壤和大氣可造成污染。

  (1)進入崗位操作前必須按照不同崗位,正確佩戴防毒口罩(面具)等崗位所需勞動保護用品。

  (2)進入崗位后要認真對崗位配置的通風設施進行檢查,確認通風設施正常運轉時,方可進行崗位操作。

  (3)如通風設施出現故障時,致命崗位操作現場有毒有害氣體濃度超過正常范圍(0.3mg/m3),要及時報告本單位相關領導,及時安排對通風設施進行維修處理故障,確保操作現場有毒有害氣體濃度正常后,方可進行崗位操作。

  (4)嚴格按照崗位操作規程進行崗位操作,避免因違反操作規程而引發安全事故。

  (5)崗位操作人員嚴格按照操作規程規定進行崗位操作,對未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操作的人員,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6)生產現場嚴禁吸煙、飲水、就餐。吸煙、飲水、就餐必須在無污染源的值班室進行、并認真對面部及手部進行清洗后方可吸煙、飲水、就餐。

  (7)下班前將工作服等生產現場所使用的各類勞保用品進行更換后離開工作崗位,預防將污染源帶離工作崗位后傳播給其它人員。

  (8)離開崗位后,要保持良好的衛生習慣,要對身體及衣服上粘附的污染物進行徹底清理,并及時清洗身體接觸有毒有害氣體的各個部位,避免污染物進入體內。

  (9)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堅持下班洗澡等措施有效預防職業病。

  《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號第十三條規定: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設立除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外,其工作場所還應當符合下列職業衛生要求:

  (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三)生產布局合理,符合有害與無害作業分開的原則;

  (四)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

  (五)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關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職業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號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職業病的規章制度7

  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健康,制定本制度。

  1 總則

  1.1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職業衛生”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職工明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1.2本制度規定從單位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病防治的職責范圍,凡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1.3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后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范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2 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2.1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的職責

  法定代表人或最高管理者批準頒發職業病防治工作責任制,具體職責為:

  2.1.1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2.1.2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體系。設置與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衛生主管,負責具體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1.3定期召開職業衛生工作會議,聽取工作匯報,親自研究和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2.1.4對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通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時,應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和使用。

  2.1.5親自參加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2.1.6對職業病防治工作負領導責任。

  2.2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和職責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企業須建立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本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為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其職責如下:

  2.2.1組織制訂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督促執行。

  2.2.2根據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人員職責。

  2.2.3制訂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并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2.2.4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職業衛生管理檔案。

  2.2.5組織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2.2.6經常檢查各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2.2.7經常聽取各部門、車間、安技人員、勞動者、工會代表關于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

  2.2.8對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2.2.9對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2.3 技術部門的職責

  2.3.1編制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職業病防治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2.3.2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2.3.3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2.3.4對職業病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2.4 專(兼)職業衛生主管職責

  在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領導下工作,具體職責:

  2.4.1協助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推動本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工作,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規標準。匯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并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4.2組織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

  2.4.3組織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職業健康檔案及管理檔案。

  2.4.4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2.4.5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訂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4.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公司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2.4.7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2.4.8負責建立職業病危害防治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2.5 工作場所負責人、車間負責人職責

  在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的領導下工作,具體職責:

  2.5.1把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貫徹到每個具體環節。

  2.5.2組織對本工作場所職工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2.5.3督促職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加阻止違章、冒險作業。

  2.5.4定期組織本工作場所范圍的檢查,對車間的設備、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報司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采取措施。

  2.5.5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并及時組織搶救。

  2.5.6對本工作場所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部責任。

  2.6 勞動者職責

  2.6.1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

  2.6.2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和記錄,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2.6.3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職業病的規章制度8

  一、為了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和職業病衛生防護用品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職業病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職業病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凈化系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三、人力資源、行政部主管公司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部門負責所在部門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公司建立、健全職業病防護設施責任制,確保責任到人,保證職業防護設備的正常運行。

  五、職業防護設施要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故購置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產品名稱、型號;

  (二)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三)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結論。

  (五)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六、建立防護設施責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設置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二)制定并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制度。

  七、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一)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二)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三)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八、日常維護

  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九、知識培訓和指導

  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十、擅自拆除或停用

  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并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職業病的規章制度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確保我廠經濟的持續發展,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職業病是指本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高溫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條:本企業所設立的職業病危害場所監測點及職業病危害因素均按國家公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的內容對照本企業相關職業病因素而定。

  第四條:企業配備專職或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設立職業病防治管理崗位,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結合崗位建立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程序、操作規程,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五條:各分廠、車間有一名領導負責職業病防治工作依法參加針對本部門使用的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的臨時工的工傷社會保險,以分散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的風險。

  第六條:本企業實行職業衛生專職管理監督制度,制定職業病防治規劃和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體制,企業職業衛生行政部門(職防工作領導小組)對各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崗位,職業病防治的基礎管理及各項制度法規的落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本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機構由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組成。

  第八條:設立廠級職防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職防工作的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總經辦負責人擔任。組員由負責環保安全的管理人員生產部負責人開發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組織管理,制定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計劃,依照法律和本企業職防管理細則對本企業內各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及管理,實行檢查、監督和考核,負責全廠范圍的職防工作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第九條:本企業職業病防治的職能管理部門總經辦,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一名,負責本企業職防工作的基礎管理,組織聯系相關的體檢、監測及評價工作,負責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的建立、完善和保管,制定相關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監督、檢查各用人單位的`落實情況。

  第十條:本企業內必須設定其專職或兼職職防管理員,負責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各項任務,在本單位的組織、落實,負責檢查、監督各項職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在本單位有效執行。

  第三章 職業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本企業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應將對其所從事的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后果,職業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之對方,并在勞動合同中注明。

  第十二條:本企業用人單位在錄用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工作的職工之前需對要錄用者做專項職業健康檢查,即崗前體檢,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各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職工從事其所禁忌的職業。

  第十四條: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職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安置,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在其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需對其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有職業病危害崗位調入無職業病危害崗位時也應對其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必須是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認證的,檢查項目由醫療機構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確定,用人單位須將職工各時期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相關資料建檔保管,并有將檢查結果告之職工的義務。

  第十六條:以上十一至十五條是根據《職業病防治法》有關勞動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應遵守的職業病防治條款,凡因違反以上條款所引起的勞動爭議,職業病糾紛及因此而產生的一切后果,由用人單位承擔其法律責任。并對部門主要領導處以500元罰款。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崗位,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派選專人進行日常管理和維修并由職防管理員定期對上述設施和設備的性能和效果進行檢測,確保正常、靈敏、有效。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在大中修設備或廠房及設施改造時要同時大中修或改造改進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裝置并與主機裝備同時投入運行并確保正常有效。

  第十九條:勞保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備和裝置各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挪用廢置不用或隨意改裝,用人單位如需對上述設施、設備裝置進行更新或改裝,必須經職能部門同意主管廠長批準,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勞保用品,保護用品應到市衛生部門認證的勞保用品商店或廠家購買。

  第二十一條:勞保器具要根據作業性質、條件、勞動強度、防護器具性能和防護范圍進行正確選用,不準超出防護范圍的使用或代用。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勞動保護用品的購買(領取)、驗收、保管、發放、使用、更換、報廢等管理制度,并應按照勞保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和使用中對其防護功能進行必要的檢查。

  第二十三條:以上十六、二十二條是用人單位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崗位和個人應采用防護管理的措施,也是職業病防護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違反以上所列條款的用人單位的主要領導將以100-300元處罰,部門處以500-1000元罰款。

  第四章 職業衛生監測與職工體檢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職業衛生監測是生產過程中防治職業病的重要手段,是保證勞動者在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中不超過國家規定的職業接觸限值,根據《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本企業各單位定時、定點對有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進行檢測及評價,并向職工定期公布檢測及評價結果,違反此項條款,不對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評價的用人單位,將承擔由此產生的職業病全部后果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職業衛生專職人員應配合用人部門管理員對有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進行日常觀測,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不符合標準時應及時采取措施,通報有關職能部門,并做出現場監測報告。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在做好職防監測評價工作的同時要建立職業病危害作業場所管理制度和監查紀錄,日常工作由部門職防管理員負責,本企業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專職管理人員要不定期的進行現場監查,做好職防衛生監查管理,做好職業衛生檔案的存檔工作。

  第二十七條:本企業專職職防人員應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條款定期與認證的職業衛生部門取得聯系,組織本企業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進行體檢,專職人員、職能科室必須做好此項工作的組織落實,否則將對部門或個人處以3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各用人單位的職防管理人員要積極配合廠職能部門的工作,按廠職防部門的要求組織好本部門體檢工作,做到不遺漏崗位,不遺漏應體檢的職工,不遺漏項目,違反此條規定,用人單位或其負責人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職業病事故和與其相關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凡從事有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正式職工、合同工,工期一年的臨時職工均應參加健康體檢,健康體檢職防監測及其他有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費用均在生產成本中例支。

  第三十條:負責職防工作的職能部門專管人員對從事有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要建立健全有關其個人的健康檔案,主要內容有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對于離退或調離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的個人健康檔案要封存保管不得遺失,遺失一份處以200元罰款,并承擔由此而引起的后果。

  第三十一條:職工在離崗或退職后,有權索取其個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職防管理人員應如實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復印件上蓋章。

  第五章 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十二條:緊急救援領導小組是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和事故應急救援的專項機構,由廠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兼職,其職責:制定并整理檢查培訓的計劃和演練,考核救護人員的業務能力,負責本企業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事故搶救所需的設備、器具、藥品的設置與審批,負責事故現場的指揮搶救,物資調配及相關的對外聯系工作,負責組織事故的調查和善后處理。

  第三十三條:職業病危害事故搶救小組是發生危害事故時的臨時組織,由企業醫務人員、負責職業病的職能科室,各部門領導職防員、安全員、值班人員等組成,負責對受傷人員的應急搶救運送,保證企業或本部門職業病防護用品設施和搶救器具的完好。

  第三十四條:應急救援的設備、器材及藥品一是配備有職業病危害的車間、崗位由部門職防員負責定期檢查、補充和更換;

  第三十五條: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應服從緊急救援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采取如下措施:

  (一)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以防止事態擴大。

  (二)疏通撤離通口,撤離作業人員。

  (三)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的材料、設備、工具等。

  (四)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危害的勞動者及時搶救。

  (五)按規定進行事故報告,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

  第三十六條:本管理細則為勞動合同附件。

  第三十七條:本管理細則解釋權在廠職防領導小組。

職業病的規章制度10

  1、凡新招收的員工在上崗前,必須在醫院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員工職業衛生健康檔案,對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招收。

  2、每次招收的新員工在崗前安全知識培訓時,必須把職業病防治知識及勞動衛生知識列入培訓內容,使其掌握職業衛生的有關規定。

  3、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對在崗接觸粉塵作業的工人,按周期組織進行拍片檢查。

  4、接塵人員每季度必須配發防塵口罩、手套及其它勞保用品,物資部門要建立勞保發放檔案。

  5、各部門必須按照分管范圍及工作場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塵,確保作業場所工業衛生符合職業衛生標準。

  6、嚴格按照《規程》規定,建立健全井下防塵系統,完善噴霧降塵設施,減少作業場所內的浮塵,濕潤作業場所內的落塵,使其不能飛揚。

  7、對于噴霧降塵不能到達的地方,每周至少要進行一次灑水,確保巷道濕潤。

  8、掘進工作面必須采取濕式鉆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凈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9、保持設備的性能完好,發揮設備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設備發生故障,噪音指標超過國家環保標準時,要立即進行檢修,直到符合標準才可使用。

  10、對于突發性噪聲,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員,做好安全防護,其他能夠人為控制的.突發性噪聲應盡量做到“以人為本”的原則,使噪聲危害降到最低限度;加強設備維修,減少機械老化帶來的噪聲。

  11、在高溫季節來臨時,應準備好職工的防暑降溫用品和物資,加大井下采掘工作面的通風力度,加強工作現場溫度監測,防止井下作業場所出現高溫情況。

  12、加強職業危害學習培訓,定期組織員工學習職業危害和職業衛生常識。

  13、加強各工作場所氣體成份的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含量增加時立即采取相應的措施。

  14、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對作業場所內的粉塵濃度每月測定2次,對粉塵的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粉塵中的游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測定方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15、在地面設制專門的曬衣場,升井人員能及時曬干衣物,以防潮濕時間過長,導致風濕病發生。接觸粉塵及有害物質的人員作業時,必須佩戴防塵、防毒口罩等個體勞動防護用品。

  16、凡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接塵作業:(1)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2)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3)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臟或胸膜病變。(4)心、血管器質性疾病。(5)經醫療鑒定,不適于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17、凡有下列病癥之一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

  (1)風濕病(反復活動性)。(2)嚴重的皮膚病。(3)經醫療鑒定,不適于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18、癲癇病和精神分裂癥患者嚴禁從事煤礦生產工作。

  19、勞動工資部門必須加強職業病信息收集和溝通,掌握本單位職業病危害的基本情況。

  20、對從事粉塵作業的人員應進行定期檢查,矽肺病患者應定期復查,檢查時間為:(1)矽肺觀察對象和各期矽肺病患者每年復查一次,也可與定期檢查一同復查。(2)對接塵工齡超過矽肺最短發病工齡(15年)者,脫塵后每四年檢查一次,連檢三次無癥狀者再檢時間由職業病防治部門確定。

  21、其它職業危害可根據情況不定期檢查。

職業病的規章制度11

  一、急診室、門診部、住院部的接診醫生為職業病責任報告人。

  二、接診醫生發現可疑急性職業病病例,必須積極做好病人的搶救治療,并立即報告公共衛生科并填寫相關職業病報告卡。公共衛生科在接到報告后應立即核實,并在24小時內將《職業病報告卡》報至市疾控中心。

  三、凡發生兩人以上或有死亡的可疑急性職業病,職業性炭疽1人(含1人)以及群體性職業中毒時,接診醫生必須立即報告公共衛生科和醫院值班負責人,公共衛生科必須立即電話報告市疾控中心,并在24小時內填報《職業報告卡》。

  四、接診醫生發現可疑慢性職業病的`病例,應認真填寫門診日志或住院病歷記錄,并填寫《職業病報告卡》,在24小時內報公共衛生科,公共衛生科核實后,在24小時內將《職業病報告卡》報至市疾控中心。

  五、報告范圍:急性職業病(急性職業中毒)、急性農藥中毒;慢性職業病(慢性職業中毒);塵肺;疑似職業病(職業中毒);其它屬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范圍和標準的職業病危害事故。

  五、公共衛生科每月對門診部和住院部各臨床科室的職業病報告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不報、漏報和遲報的行為予以糾正,并報請醫院領導按有關規定處理。

職業病的規章制度12

  為防控、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預防職業病,保護全體員工的身體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礦成立了礦長任組長、安全礦長、生產礦長任副組長的職業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企業管理處為職業安全衛生日常管理機構。

  一、職業安全衛士管理領導小組

  組長:副組長:成員:

  二、職責

  (一)職業安全衛生領導小組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并將此工作列入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

  2、審定職業安全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方案,并定期監督檢查方案的落實情況,解決各部門關系協調,所需資金落實等情況。

  (二)企業管理處職責

  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并監督實施。

  2、確定公司的職業危害引述監測點,協助衛生監測站隊職業危害因素監測點進行監測,并對監測結果進行公示,對超標場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監督整改。

  3、負責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負責企業勞動衛生檔案的建立工作。

  4、負責組織每年一次的'職業健康體檢和應急時的健康檢查工作;為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職工建立檔案。

  5、負責組織進行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預評價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6、開展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體員工的職業安全衛生知識,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負責新入場員工上崗前得健康查體和員工離崗前得職業健康體檢工作。

  8、負責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9、負責退養職工的職業病管理工作。

職業病的規章制度13

  在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在用人單位中直接領導和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1、組織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完善和修訂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衛生安全操作規程,根據各部門分工,明確各部門、各崗位人員職責并組織具體實施,督促并保證職業病危害防治經費的落實和專款專用。

  2、組織對用人單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衛生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普及職業病危害防治知識。對在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中有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3、定期組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巡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及時消除職業病危害事故的隱患。

  4、定期組織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組人員會議,聽取各部門、車間、員工關于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匯報,及時采取措施。

  5、如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要科學應對及妥善處理,及時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1、編制用人單位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病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勞動者工作環境和條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

  2、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文件、技術規程,制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3、對生產、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1、在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領導小組領導下,推動用人單位開展職業衛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

  2、組織開展對用人單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

  3、組織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檢查,并建立衛生檢查檔案。

  5、協助有關部門制定崗位工作制度、操作規程,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有權責令改正,重大隱患書面報告領導小組。

  1、認真履行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部門職業衛生管理相關職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等法規標準、規章制度。匯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并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2、組織參與對員工開展職業衛生培訓教育,檢查督促員工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

  3、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4、協助有關部門制訂職業衛生管理制度、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定期組織參與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7、負責建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管理臺賬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1、把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制度貫徹到每個具體環節。

  2、組織對本車間員工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3、督促員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加阻止違章、冒險作業。

  4、定期組織本車間范圍的.檢查,對車間的設備、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報領導小組,采取措施。

  5、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并及時組織搶救。

  1、參加職業病危害防治培訓教育和活動、學習職業病危害防治技術知識,遵守各項職業病危害防治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發現隱患及時報告。

  2、正確使用、保管各種器具,職業病防護用品和設施。

  3、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行為,對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并及時向用人單位負責人匯報。

  4、當工作場所有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的危險時,應向監督管理人員報告,并停止作業,直到危險消除。

職業病的規章制度14

  為了保障本公司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不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影響,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的發生,保護職工的健康及合法權益,提高勞動生產率,有效控制和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粉塵、毒氣、噪聲等各種職業性危害,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每年應提取一定比例的企業更新改造資金作為職業病防治工作經費,用于改善職業危害嚴重的場所及改進落后生產工藝。職業病防治工作經費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職業病防治工作經費制度如下:

  一、職業病防治工作經費確定

  職業病防治工作經費由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經公司辦公會議協商通過后予以批復。

  二、職業病防治工作經費使用范圍

  (1)本公司員工就業前入職培訓、入職和在崗定期健康檢查及離職前的.健康檢查費用;

  (2)職業衛生安全培訓費用

  (3)根據長期規劃和短期實施計劃,對職業性危害嚴重的場所和項目分批進行治理的費用;

  (4)添置必要的監測設備,進行職業危害評價、作業環境監測費用;

  (5)建立防治職業性危害和安全設施的費用;

  (6)個人防護用品更新的費用。

  各部門認真執行本制度,切實預防職業病的發生。

職業病的規章制度15

  為確保職業病防護設施正常運行,給勞動者創造安全健康工作的環境,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車間、部門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所使用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應由使用部門專人負責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并作好相應的臺賬。

  二、用人單位應定期組織職業病防護設施正確使用和維護保養的教育培訓。員工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危害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三、認真執行職業病防護設施檢修的有關規定,精心維護所屬設備,定期進行自檢自查,確保設備正常安全運行。

  四、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應會同設備管理部門按照用人單位實際,制定和實施職業病防護設施檢維修計劃和方案,經常檢查職業衛生防護設施日常檢查、維護以及檢修情況,并做好相關記錄。

  五、用人單位設備管理部門主要負責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檢修。使用部門發現設施出現故障時,應迅速切斷電源,及時向設備管理部門報告,不得擅自進行修理。

  六、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每月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檢查,使用部門每周對防護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當班工人每天對設施運行情況進行記錄。

  七、防護設施在檢修時,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同時做好現場監護和有關人員的'協調和指揮工作,懸掛安全警示標志牌,切斷電源。

  八、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維護檢修結束后,維護檢修部門應做好現場的清理工作,并進行確認,確認合格后,方可與使用部門進行交接,并由交接雙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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