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辦中小學共同理事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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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中小學共同理事會章程范本

  不少公辦中小學都會共同建立一個理事會,那么下面是CN人才網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的公辦中小學共同理事會章程范本,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公辦中小學共同理事會章程范本

  公辦中小學共同理事會章程范本

  (適用于多所試點學校共建一個理事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創新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建設形式,根據《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區域內多所學校(以下簡稱試點學校)包括×××、×××、×××、×××和×××。

  第三條 ×××區域內多所學校共同理事會(以下簡稱共同理事會)是試點學校決策機構,負責確定試點學校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行使試點學校重大事項議事權和決策權。

  第四條 試點學校經費來源是財政經費。

  第五條 試點學校的舉辦者是×××人民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門管理。

  第六條 試點學校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二章 學校辦學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試點學校的辦學宗旨是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國家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八條 試點學校的業務范圍:實施××階段義務教育。

  第三章 教育行政部門權利和學校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行使下列權利:

  (一)提出試點學校的業務范圍;

  (二)組建第一屆共同理事會和監事會;

  (三)向共同理事會委派相關理事和監事;

  (四)提名共同理事會的理事長和監事會主席;聘任共同理事會理事、副理事長、監事會監事、監事會主席;

  (五)批準共同理事會工作報告;

  (六)安排校長、教師交流輪崗;

  (七)監督學校運行;

  (八)審核共同理事會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九)支持共同理事會依法履行職責;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者職責。

  第十條 試點學校行使下列權利:

  (一)根據國家教育行政部門、省、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的規定和要求,依法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和其他業務活動;

  (二)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和管理法人財產;

  (三)舉辦者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試點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在核準登記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優質的教育基本公共服務;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課程標準、課程方案和管理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共同理事會

  第一節 組織架構

  第十二條 共同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發展規劃委員會和考核委員會,各委員會就共同理事會決策事項提供專項決策意見和建議。共同理事會決議實施過程中,各專門委員會負責進行跟蹤檢查或提出質詢,并將情況反饋共同理事會。

  第二節 宗旨和職權

  第十三條 共同理事會的宗旨:為建設現代學校制度和促進學生健康成長提供服務保障。

  第十四條 共同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一)審議共同理事會章程和提出章程修改意見;

  (二)審議試點學校業務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以及重大業務活動計劃;

  (三)審議試點學校主要管理制度、激勵約束制度及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四)提名和聘任試點學校校長和副校長;并根據校長的提名,考察和聘任試點學校中層干部;

  (五)審議使用空編招聘教師計劃、方案,自行設置招聘崗位條件;

  (六)自行按有關規定設置試點學校教師崗位;

  (七)審議聘任或解聘教師及工作人員計劃、方案;

  (八)審議試點學校財務預算和決算的編制計劃;

  (九)監督試點學校管理層執行共同理事會決議;

  (十)審議試點學校管理層工作報告;

  (十一)考評試點學校管理層人員績效;

  (十二)審議試點學校單獨或共同提交的均衡配置(或調配)教師方案;

  (十三)共同理事會屆滿前三個月內按規定程序組建下一屆理事會;

  (十四)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共同理事會每學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一次工作。

  第三節 組成與產生

  第十五條 共同理事會由教育行政部門代表、試點學校黨組織代表、試點學校代表、教育界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熱心教育事業社會人士代表和學生家長代表組成,每屆任期5年。

  第十六條 共同理事會理事產生方式有四種:1.當然理事;2.委派;3.推選或推薦;4.公開招募。

  第十七條 共同理事會設理事 名,其來源、名額以及產生方式為:

  (一)×××主管教育行政部門代表2名:由縣教育行政部門委派;

  (二)黨組織代表1名和試點學校代表 名:黨組織負責人和各學校擬任行政負責人為當然理事;學校代表由各學校提名,學校教代會推選產生;

  (三)教育界的專家學者2名:由教育界知名人士擔任。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共同醞釀,從符合條件的人選中推薦產生;

  (四)人大代表1名:由熱心教育事業、熟悉教育教學規律的人大代表擔任,由縣人大推薦產生;

  (五)政協委員1名:由熱心教育事業、熟悉教育教學規律的政協委員擔任,由縣政協推薦產生;

  (六)家長代表4名:面向學區內在讀學生家長公開招募產生,各學校家長委員會可推薦人選參與公開招募,由家委會聯合選舉產生;

  (七)熱心教育事業社會人士代表3名:面向社會公開招募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共同醞釀產生。

  第四節 理事

  第十八條 理事每屆任期與共同理事會每屆任期相同,任期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由×××教育行政部門聘任并報×××機構編制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理事的'任職資格: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熱心教育事業,具有社會責任心及良好個人誠信,能自覺維護試點學校教育教學的權益和社會聲譽;

  (三)在所屬領域擁有較高的資歷和聲望,能客觀、獨立地表達專業意見;

  (四)身體健康,具備擔任理事所需的相關知識和技能;

  (五)未受任何刑事處罰;

  (六)符合事業單位舉辦主體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條 理事的權利:

  (一)出席共同理事會會議及有關活動,享有知情權、發言權、提議權、表決權等;

  (二)對管理層執行共同理事會決議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共同理事會章程或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定期向委派或推選單位報告履行職責情況;

  (四)提議召開臨時共同理事會會議;

  (五)提名理事長和副理事長;

  (六)向共同理事會提出議案。

  第二十一條 理事的義務:

  (一)遵守共同理事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二)執行共同理事會會議的決議;

  (三)不得通過共同理事會任職獲取任何非法利益;不擅自公開涉密信息;

  (四)審議有關議案可能會產生與自身相關利益沖突時,應主動申請回避;

  (五)共同理事會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二十二條 理事空缺時,按原產生方式及程序填補缺額,新任理事完成當屆余下任期。

  第二十三條 理事可以在任期內提出辭職。辭職應向共同理事會遞交書面報告,委派產生的理事辭職須經委派方同意,經共同理事會表決通過后,理事資格方可終止,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履行解聘手續。

  第二十四條 理事推選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換理事的,經共同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按理事原產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換。

  第二十五條 理事發生以下情形的,共同理事會應按程序終止其理事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以上不參加共同理事會會議;

  (二)因本人身體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理事職責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理事如沒有合適理由,疏于履行理事職責,未能盡到理事應盡義務的,給予不良評價的。

  第二十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設立專項資金,由試點學校管理,對于理事因履職產生的交通、食宿等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第五節 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 共同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每屆任期5年。理事長由×××教育行政部門或理事提名,經共同理事會選舉產生后,由×××教育行政部門報請縣人民政府聘任,副理事長由理事提名,經共同理事會選舉產生后,由縣教育行政部門聘任。試點學校校長不擔任理事長。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除享有理事權利外,還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共同理事會會議;

  (二)當共同理事會會議的表決票數相同時,有權投決定票;

  (三)簽署共同理事會重要文件;

  (四)督促、檢查共同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五)共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在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一名副理事長代為履行相關職責。

  第三十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由共同理事會1名理事兼任,由理事長提名,縣教育行政部門聘任,每屆任期5年。秘書長負責籌備理事會會議、辦理理事會日常事務,及時總結理事會工作,與理事日常聯絡、溝通信息,掌握理事會工作情況,列席多所學校辦公會,提供各校長辦公會議紀要,定期向理事長匯報理事會工作。

  第六節 共同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一條 共同理事會每年定期召開2—4次會議,臨時會議可由理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監事會提議召開。共同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條 共同理事會會議程序:

  (一)提議召開共同理事會會議,并確定會議議題;

  (二)提前五天以上將會議議題和相關資料提供給所有理事;

  (三)就會議議題進行討論;

  (四)表決并形成共同理事會決議;

  (五)制作會議紀要。

  第三十三條 共同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第三十四條 因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席共同理事會會議的理事,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表決。

  第三十五條 共同理事會會議采取投票表決制,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共同理事會決議一般事項須經全部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涉及重大事項須經共同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

  第三十六條 共同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共同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作為重要檔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條 共同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出席共同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員,列席人員,缺席人員及事由;

  (二)召開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會議主要議題及議程;

  (四)各位理事的發言要點;

  (五)提交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共同理事會認為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第五章 學校管理層

  第三十八條 每所試點學校設一個管理層,由校長、副校長和中層干部組成,是共同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管理層實行校長負責制。

  第三十九條 管理層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共同理事會決議;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財務預決算計劃,并組織實施資產管理;

  (四)每學期向共同理事會匯報工作;

  (五)共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條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學校全面工作;

  (二)執行共同理事會決議;

  (三)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一條 管理層中校長、副校長由共同理事會提名,教育部門考察,共同理事會聘任并由縣教育部門發文確認;各試點學校中層干部,由各學校校長提名,共同理事會考察,經×××學校黨組織討論通過后,由共同理事會聘任,報教育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試點學校實行共同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學校法定代表人由校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經×××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核準登記后,取得學校法定代表人資格。

  第四十三條 副校長和中層干部協助校長工作,對校長負責。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一節構成和職責

  第四十四條 設立監事會作為監督機構,監事會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工作。監事會和理事會同屆設立,每屆任期5年,每年定期召開2次會議。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由5名監事組成,其來源與產生為:學校教職工代表2人,教育、財政、人社部門代表各1人。教職工代表由學校教代會推選產生;教育、財政、人社部門代表由各相關部門委派產生。

  第四十六條 監事會設主席1名,由縣教育行政部門提名、聘任;監事4名,由縣教育行政部門聘任。

  第四十七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共同理事會的決策程序;

  (二)監督共同理事會理事的履職情況;

  (三)監督試點學校各項事務開展落實情況;

  (四)監督試點學校管理層的履職情況;

  (五)提議召開共同理事會臨時會議。

  第二節監事

  第四十八條 監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四十九條 監事應具備履職的知識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根據學校的宗旨,忠實、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

  第五十條 監事的權利:

  (一)出席監事會會議,享有會議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共同理事會及試點學校的建議權;

  (三)對共同理事會和試點學校事務的知情權、監督權;

  (四)監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一條 監事的義務:

  (一)遵守共同理事會章程,維護學校形象;

  (二)監事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二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內提出辭職。辭職應向監事會遞交書面報告,并經監事會表決通過,監事資格方可終止,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履行解聘手續。委派產生的監事辭職須經委派方同意。

  第五十三條 監事發生以下情形的,監事會應按程序終止其監事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以上不參加監事會會議的;

  (二)因本人身體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監事職責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 監事出現空缺,應及時按原產生方式及程序填補缺額。

  第五十五條 對于監事因履職產生的交通、食宿等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第七章 有關組織

  第五十六條 在 所試點學校中組建共同黨組織,總支書記為共同理事會當然理事。總支書記和各試點學校黨組織負責人按《黨章》有關規定和程序提名、任免。共同理事會在黨的領導下開展決策工作。

  第五十七條 建立共同教代會,共同教代會對共同理事會制定的有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方案或議題具有建議、審議和監督權。

  第八章 共同理事會與各主體的關系

  第五十八條 共同理事會對×××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指導與監督。×××教育行政部門通過委派理事、審議章程、指導監督共同理事會等方式,行使舉辦者的權利,對多所學校的人、財、物等方面的具體管理職權下放給共同理事會和管理層,不干預其依法自主運行。

  第五十九條 共同理事會作為參與試點學校的決策機構,通過理事會章程和理事會會議行使議事權、決策權,支持管理層工作,不直接參與試點學校管理。各學校管理層作為共同理事會的執行機構,按照共同理事會決議獨立自主履行日常管理職責,定期向共同理事會報告工作。監事會負責監督共同理事會的決策程序和管理層執行理事會決議情況。

  第六十條 黨組織從組織上和思想政治上確保共同理事會的決策管理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保持一致。各試點學校黨組織要圍繞本學校事業發展和中心任務,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支持共同理事會和學校管理層開展工作,加強對少先隊、工會、共青團和婦女工作的組織領導,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

  第六十一條 共同理事會作為決策機構,在作出相關決策時應綜合考慮共同教代會所通過的有關決定和意見,并協調發揮對管理層的監督功能。共同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前,對制定有關教職工福利、聘任、考核、獎懲、分配等重要事項的實施方案,應提交共同教代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條 試點學校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三條 試點學校的經費使用應符合學校的辦學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六十四條 試點學校執行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依法接受稅務、會計、審計等主管部門監督。

  第六十五條 試點學?梢砸婪ń邮苌鐣柚

  第六十六條 試點學校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管理。

  第六十七條 試點學校的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試點學校按照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向學生收取費用并符合財務管理規定。

  第六十八條 試點學校遵照有關規定使用校舍、場地等,未經舉辦單位批準,不得改變其用途。學校定期對校舍進行維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六十九條 試點學校加強對教學儀器、設備、圖書資料、文娛體育器材和衛生設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十條 試點學校校長離任前,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十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七十一條 試點學校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七十二條 試點學校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置。

  第十一章 共同理事會、學校的責任與追究制度

  第七十三條 共同理事會負有下列責任: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對有關事項進行決策的責任;

  (二)監督試點學校運行和管理的責任;

  (三)依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和社會監督的責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七十四條 共同理事會作出決策前,要對決策事項做好咨詢、調研工作,充分掌握第一手資料;決策中,要遵循議事規則,確保程序規范;決策后,要及時告知相關單位或個人;需要送達相關單位備案或審批的,要及時送達。同時,要注意信息反饋,加強監督。對決策執行不力的,要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及時反饋給執行機構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上報縣教育行政部門。若發現決策失誤,應及時動議召開臨時共同理事會會議,及時糾錯。

  第七十五條 共同理事會按正常程序決議,但出現失誤,導致試點學校遭受嚴重損失或造成嚴重社會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門有權改組或解散共同理事會。

  第七十六條 共同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致使試點學校遭受嚴重損失或造成嚴重社會后果的,教育行政部門有權解聘相關責任理事,甚至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試點學校除負有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任外,還應負有執行共同理事會各項決策、接受共同理事會監督管理和相關職能部門檢查評估的責任。

  第七十八條 試點學校工作失責的,應當由理事會追究學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相應責任;試點學校教職工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執行;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共同理事會信息公開制度

  第七十九條 共同理事會應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向理事、教職工及社會公開章程、重大決策及主要活動情況等信息。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主要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共同理事會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條 章程需要修改時,由共同理事會提出,并聽取黨組織和共同教代會意見、建議。共同理事會決議通過章程修改案,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備案。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共同理事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核準事項為準。

  第八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共同理事會。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自×××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依法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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