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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種植合作社章程范本(精選5篇)
在生活中,章程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章程是作用于組織內部的規范性文書。那么擬定章程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水稻種植合作社章程范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水稻種植合作社章程 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農民專業合作法》和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由蘇剛平、陳道仔、付全國、劉愛平等4人發起,于2011年6月14日召開設立大會。
本社名稱:攸縣新力農業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8萬元。
本社法人代表:蘇剛平
本社住所:攸縣新市鎮農業技術推廣站,郵政編碼:412304。
第三條 本社以服務為本、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主要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農業生產資料的購買,農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貯藏以及與農業生產經營年有關的技術、信息等服務。主要業務范圍如下:
(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
(二)引進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和咨詢服務;……等。
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與本社業務教育量(額) 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也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人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據之一。
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
本社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成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本社投資興辦與本社業務內容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與本社業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向政府有關部分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發展農業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按決定的數額和方式參加社會公益捐贈。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章 成 員
第九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從事水稻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定的入社手續的,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吸收從事與本社業務直接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團體為團體成員。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員中,農業成員至少占成員總額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條 凡符合前條規定,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者,即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
(一)參加成員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
(三)按照本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定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
(五)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
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點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決策方面,最多享有三票德附加表決權。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及其享有的附加表決權數,在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
第十三條 本社成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按照章程規定向本社出資;
(三)積極參加本社各項業務活動,接受本社提供的技術指導,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從事生產,履行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互助協作精神,謀求共同發展;
(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共有財產;
(五)不從事損壞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
(六)不得以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所擁有的債權,抵消已認購或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消其對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員的債務;
(七)承擔本社的虧損;
(八)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業務。
第十四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
(一)主動要求退社的;
(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要求退社的,須在會計年度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聲明,方可辦理退社手續;其中,團體成員退社的,需在會計年度終了的六個月前提下。退社成員的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虧損及債務。
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后一個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定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經營虧損,扣除其他分攤的虧損金額。
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六條 成員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下,在一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并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否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
(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
(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本社對被除名成員,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
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理會成員;
(三)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四)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
(五)審議本社的發展規劃和年度我以為經營計劃;
(六)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八)審議批準理事會、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交的年度業務報告;
(九)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十)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
(十一)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
(十二)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本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時,每一百名成員選舉產生一名成員代表,組成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的決議等職權。成員代表任期一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本社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成員大會由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體成員通報會議內容。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理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理事會提議;
(四)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理事長不能履行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召開臨時成員大會的,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在七日內召集并主持臨時成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成員大會必須有本社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成員大會,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員表決。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結算、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三條 本社設理事長一名,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成員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
(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聘書;
(四)組織實施成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
(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
(六)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四條 本社設立理事會,對成員大會負責,由五名成員組成,設副理事長一人。理事會成員任期一年,可以選選連任。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并報告工作,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二)制定本社發展規劃、年度業務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三)制定年度財務預決算、盈虧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大會審議;
(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作活動;
(五)管理本社的資產和財務,保障本社財產安全;
(六)接受、答復、處理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
(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九)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會議邀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長、經理和三名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 本社設執行監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執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七條 本社設監事會,由四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一人,監事長和監事會成員任期一年,可連選連任。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對成員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計監察工作;
(三)監察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
(四)向成員大會提出年度監察報告;
(五)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工作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生業務交易時的業務交易量(額)情況;
(八)履行成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卸任歷任須待卸任一年后方能當選監事。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議由監事長召集,會議決議以書面形式通知理事會,理事會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內就有關質詢作出答復。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監事出席方能召開。重大事項的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監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
第三十條 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經營管理制度;
(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經營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六)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社理事長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經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現任理事長、理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二條 本社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財產;
(二)違反章程規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自己有;
(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
(五)兼任業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事、經理。
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社實行獨立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核定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過程中的成本與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本社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和會計制度,實行每季度第1月10日財務定期公開制度。
本社財會人員應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和出納互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社的財會人員。
第三十五條 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名記載于各該成員的個人賬戶中,作為按交易量(額)進行可分配盈余返還分配的依據。利用本社提供服務的非成員與本社的所有業務交易,實行單獨記賬,本別核算。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終了時,由理事長按照本章程規定,組織編制本社年度業務報告、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以及財務會計報告,經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審核后,于成員大會召開十五日前,置備于辦公地點,供成員查閱并接受成員的質詢。
第三十七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以下幾項:
(一)成員出資;
(二)每個會計年度從盈余中提取的公積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國家扶持補助資金;
(五)他人捐贈款;
(六)其他資金。
第三十八條 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但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立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
第三十九條 本社成員認繳的出資額,須在一個月內繳清。
第四十條 以非貨幣方式作價出資的成員與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成員享受同等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經理事長審核,成員大會討論通過,成員出資可以轉讓給本社其他成員。
第四十一條 為實現本社及全體成員的發展目標需要調整成員出資時,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形成決議,每個成員須按照成員大會決議的方式和金額調整成員出資。
第四十二條 本社向成員頒發成員證書,并載明成員的出資額。成員證書同時加蓋本社財務印章和理事長印鑒。
第四十三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積金,用于擴大生產經營、彌補虧損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第四十四條 本社從當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員的技術培訓、合作社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業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濟。其中,用于成員技術培訓與合作社知識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數額的百分之五。
第四十五條 本社接受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均按本章程規定的方法確定的金額入賬,作為本社的資金(產),按照規定用途和捐贈者意愿用于本社的發展。在解散、破產清算時,由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處置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接受他人的捐贈,與捐贈者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法處置。
第四十六條 當年扣除生產經營和管理服務成本,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經成員大會決議,按照下列順序分配:
(一)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總額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十;
(二)按前項規定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并記載在成員個人賬戶中。
第四十七條 本社如有虧損,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用公積金彌補,補助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彌補。
本社的債務用本社公積金或者盈余清償,不足部分依照成員個人賬戶中記載的財產份額,按比例分擔,但不超過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
第四十八條 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本社的日常財務審核監督。根據成員大會的決定,本社委托財政審計機構對本社財務進行年度審計、專項審計和換屆、離任審計。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
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
(一)本社成員人員少于五人;
(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經營;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撤銷;
(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三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七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公益債務后,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與農民成員已發生交易所欠款項;
(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
(三)所欠稅款;
(四)所欠其它債務;
(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
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書面方式發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書面方式發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負責解釋。
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
水稻種植合作社章程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水稻種植合作社的組織和行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合作社由 [若干發起人姓名] 共同發起,于 [成立日期] 正式設立。合作社名稱為 [合作社全稱],成員出資總額為 xx 元。法定代表人是 [法人姓名],合作社辦公地點位于 [詳細地址],郵編為 [具體郵編]。
第三條 本社秉持服務成員、追求共同利益的宗旨,成員入社遵循自愿原則,退社自由,所有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經營上自主決策、自負盈虧,利益共享且風險共擔,盈余主要依據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按比例進行返還。
第四條 本社以成員為核心服務對象,依法為成員提供涵蓋水稻種植全流程的服務,包括農業生產資料的采購供應,水稻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及貯藏,以及農業生產經營相關的技術指導和信息咨詢等。具體業務有:統一組織采購成員所需的種子、化肥、農藥等生產資料;積極引進先進的水稻種植技術和優良品種,并開展針對性的技術培訓、交流活動,為成員答疑解惑。
第五條 本社對成員出資、公積金積累、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及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資產所構成的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這些財產對合作社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每年本社會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積金,該公積金將按照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以及出資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同樣平均量化至每個成員,作為后續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依據之一。同時,為每個成員設立專門的個人賬戶,詳細記錄成員的出資額、量化后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成員以其個人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限,對本社承擔責任。
第七條 在成員大會審議通過的前提下,本社可開展多元化經營活動,如投資興辦與水稻種植相關的經濟實體;接受業務關聯單位的委托,開展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積極向政府相關部門申請項目,或接受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建設項目;根據成員大會決議,參與社會公益捐贈活動,履行社會責任。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嚴格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依法依規開展水稻種植及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和合作社形象。
第二章 成員
第九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只要從事水稻生產經營活動,能夠有效利用并積極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認可并遵守本章程,按規定履行入社手續,均可申請加入本社。本社同時歡迎從事與水稻種植業務緊密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作為團體成員加入。但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成為本社成員。本社成員構成中,農民成員占比不得低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者,需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審核并討論通過后,即可正式成為本社成員。
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擁有一系列權利:有權參加成員大會,在大會中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可充分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類服務和生產經營設施;依照本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參與本社盈余分配;有權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及會計賬簿等重要資料;可對本社的工作提出合理的質詢、批評和建設性建議;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能夠自由提出退社聲明,并依照本章程規定辦理退社手續;還享有成員共同商議決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大會在選舉和表決過程中,實行一人一票的基本表決權制度。但對于出資額占本社成員出資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與本社業務交易量(額)占本社總交易量(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在本社重大財產處置、投資興辦經濟實體等關鍵決策方面,最多可額外享有三票的附加表決權。每次成員大會召開時,將明確告知出席會議的成員享有附加表決權的成員名單及其所擁有的附加表決權票數。
第十三條 成員需履行相應義務:嚴格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堅決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按照章程規定及時足額向本社出資;積極參與本社組織的各項業務活動,虛心接受本社提供的專業技術指導,嚴格按照本社規定的質量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進行水稻種植生產,認真履行與本社簽訂的業務合同,發揚團結互助的協作精神,共同推動本社發展壯大;切實維護本社利益,愛護本社的生產經營設施,保護本社成員的共有財產;堅決不從事任何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行為;明確不得以其對本社或其他成員的債權,抵消已認購但尚未繳清的出資額;也不得以已繳納的出資額,抵消其對本社或其他成員的債務;按規定承擔本社經營過程中出現的虧損;履行成員共同商議確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時,成員資格將被終止:成員主動提出退社申請的;成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不幸死亡的;團體成員所屬企業或組織破產、解散的;成員因違反本社規定被除名的。
第十五條 成員若申請退社,個人成員需在會計年度終了前三個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退社聲明,團體成員則需在會計年度終了前六個月提出。經審核通過后,成員資格于該會計年度結束時正式終止。退社成員需按照規定分攤退社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成員資格終止后,在該會計年度決算完成后的一個月內,本社將退還記載在其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若本社經營處于盈余狀態,將按照章程規定向其返還相應的盈余所得;若經營虧損,則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成員在資格終止前與本社已簽訂的業務合同,仍需繼續履行。
第十六條 若成員不幸死亡,其法定繼承人若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定的條件,應在一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同時承繼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債務。若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請或不符合條件,則按照第十五條的規定辦理退社手續。
第十七條 成員若存在以下情形,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將予以除名:長期不履行成員義務,經多次教育仍無改善的;其行為給本社名譽或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符合成員共同商議確定的其他除名情形的。本社對被除名成員,將退還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結清其應承擔的債務,并返還相應的盈余所得。因損害本社名譽或利益被除名的成員,還需對本社作出相應的賠償。
水稻種植合作社章程 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水稻種植合作社健康發展,保障成員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合作社由 [具體發起成員姓名] 等 xx 位成員發起,于 [設立大會召開日期] 成功召開設立大會并正式成立。合作社名稱為 [合作社具體名稱],成員共同出資總額達 xx 元。法定代表人確定為 [法人姓名],合作社辦公地址位于 [詳細地址],郵政編碼為 [具體郵編]。
第三條 本社始終堅守以服務成員為核心,致力于謀求全體成員共同利益的宗旨。秉持成員入社自由自愿、退社來去自由的原則,確保所有成員在社內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模式。在經營運作上,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機制,實現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良好局面,盈余分配主要依據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按比例進行。
第四條 本社聚焦成員需求,依法全方位為成員提供與水稻種植相關的服務。涵蓋農業生產資料的集中采購與供應,讓成員以更合理的價格獲取優質的種子、化肥、農藥等物資;負責成員水稻產品的銷售、加工、運輸以及貯藏環節,解決成員的后顧之憂;同時,積極開展與農業生產經營緊密相關的技術培訓、交流活動,為成員提供最新的技術資訊和信息服務。具體業務包括:根據成員需求,統一組織采購性價比高的生產資料;積極與科研機構合作,引進先進的水稻種植技術和高產、優質的新品種,并通過舉辦培訓班、技術講座等形式,幫助成員掌握新技術;為成員提供市場信息,拓寬銷售渠道,提高水稻產品的附加值。
第五條 本社對成員出資、公積金積累、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依法擁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此為基礎對合作社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每年本社將按規定提取公積金,該公積金將依據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以及出資比例,精確量化為每個成員的份額。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同樣平均量化至每個成員,作為未來可分配盈余的重要分配依據之一。為了清晰記錄成員權益,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獨立的個人賬戶,詳細記載成員的出資額、量化后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成員以其個人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為上限,對本社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在成員大會充分討論并通過的情況下,本社可開展多元化經營活動。例如,投資興辦與水稻種植上下游相關的`經濟實體,延伸產業鏈;接受與本社業務有緊密關聯的單位委托,開展代購代銷等中介服務,拓展業務范圍;積極向政府相關部門爭取項目支持,或接受政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國家扶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各類建設項目;依據成員大會決議,有計劃地參與社會公益捐贈活動,提升合作社的社會形象和影響力。
第八條 本社及全體成員嚴格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規范,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依法依規開展水稻種植及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和合作社的聲譽。
第二章 成員
第九條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只要從事水稻生產經營活動,且能夠充分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務,認可并遵守本章程,按照規定履行入社手續,均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本社歡迎從事與水稻種植業務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以團體成員的身份加入。但需明確,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成為本社成員。在本社成員構成中,農民成員的占比不得低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條 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者,需向本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經成員大會嚴格審核并充分討論通過后,方可正式成為本社成員。
水稻種植合作社章程 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社組織與行為,保護成員合法權益,提高水稻種植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社名稱為 [合作社名稱],由 [發起人姓名] 等 xx 名水稻種植戶發起,于 [成立日期] 正式成立,成員出資總額 xx 元,住所位于 [詳細地址],聯系電話 [電話號碼]。
第三條 本社堅持以農為本,致力于聯合成員開展水稻規;N植、標準化生產、品牌化銷售,推動農業增效、成員增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實行民主管理、自主經營、風險共擔、利益共享。
第四條 本社主要業務范圍包括:統一組織成員采購優質稻種、化肥、農藥等農業生產資料;推廣水稻綠色種植技術、病蟲害統防統治技術;組織成員進行水稻產品的統一銷售、初加工及倉儲物流服務;開展水稻種植技術培訓、市場信息咨詢服務等。
第五條 本社財產由成員出資、積累資金、政府扶持資金、社會捐贈及合法經營收益構成,歸全體成員共同所有,用于本社生產經營活動,并以其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條 本社每年從盈余中提取 10%-20% 作為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轉為成員出資,公積金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量化到成員個人賬戶。國家財政補助及社會捐贈資金,平均量化到成員個人賬戶,作為盈余分配依據。
第七條 本社積極參與鄉村振興建設,可根據發展需要,興辦與水稻產業相關的加工企業、農機服務公司等經濟實體,拓展產業鏈條,提升綜合效益。
第二章 成員管理
第八條 凡年滿 18 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從事水稻種植或與水稻產業相關經營活動,承認本章程,遵守本社規章制度,按時繳納入社費(xx 元)的個人或組織,均可申請加入本社。
第九條 入社程序:申請人向理事會提交書面申請;理事會審核后提交成員大會表決;表決通過后,申請人繳納出資,辦理入社手續,理事會向其發放成員證,載入成員名冊。
第十條 成員享有以下權利:參加成員大會,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優先利用本社提供的'生產資料、技術服務和銷售渠道;按規定分享本社盈余;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大會記錄、財務報表等資料;對本社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在本社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項決議;按約定繳納出資;積極參與本社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執行本社的生產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維護本社聲譽和利益,不從事損害本社及其他成員利益的活動;承擔本社經營風險,按規定分攤虧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成員退社須在會計年度結束前 3 個月向理事會提交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在年度決算后 1 個月內辦理退社手續,退還其個人賬戶內的出資額、公積金份額及應得盈余,如本社虧損,需按比例分攤虧損。成員死亡的,其繼承人可在 6 個月內申請繼承成員資格,否則按退社處理。
第十三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連續 2 年不參加本社活動;不履行成員義務,經勸告仍不改正;嚴重違反本社章程或規章制度,給本社造成重大損失;從事與本社相競爭的業務,損害本社利益;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被除名成員的財產處理參照退社成員規定執行,造成損失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行使下列職權: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審議批準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審議批準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審議批準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減少出資;決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成員大會每年召開 1 次,一般在每年 [月份] 舉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開臨時成員大會:理事長認為必要;監事會提議;1/3 以上成員提議。成員大會須有 2/3 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所作決議須經出席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須經出席成員 2/3 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成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 xx 名理事組成,任期 3 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 1 名,為法定代表人,負責主持日常工作。理事會職責: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制定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財務預算方案;管理本社日常事務,簽訂經營合同;招聘和解聘工作人員等。
第十七條 監事會是本社監督機構,由 xx 名監事組成,任期 3 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理事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職責:監督理事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情況;檢查本社財務收支和經營狀況;向成員大會報告監督情況;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等。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 本社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財務人員,設置會計賬簿,規范會計核算,實行財務公開,接受成員和有關部門監督。
第十九條 本社資金來源包括:成員出資;經營收入;政府扶持資金;銀行貸款;其他合法收入。資金主要用于購買生產資料、支付服務費用、固定資產投資、發放人員工資等生產經營支出。
第二十條 本社年度盈余分配順序: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公積金;提取公益金(用于成員福利);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分配剩余盈余,交易量(額)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60%。
第二十一條 財務年度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年度財務報表須經監事會審核后,提交成員大會審議通過,并在每年 [月份] 前向成員公開。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表決通過后生效,修改須經成員大會 2/3 以上成員同意。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一式 xx 份,本社存檔 1 份,報登記機關 1 份,成員代表各執 1 份。
水稻種植合作社章程 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
為推動水稻種植產業發展,提升成員經濟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合作社基本信息
本社名稱為 [合作社全稱],由 [具體發起人姓名] 等 [X] 位成員發起設立,于 [成立日期] 正式注冊成立。成員出資總額為 [X] 元,住所位于 [詳細地址],聯系電話 [電話號碼]。
第三條 宗旨與原則
本社以服務成員為宗旨,堅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致力于整合成員資源,開展規模化、標準化水稻種植,提高市場競爭力,增加成員收入。
第四條 業務范圍
統一組織采購、供應成員所需的優質稻種、化肥、農藥、農膜等農業生產資料。
推廣先進的水稻種植技術,包括綠色防控技術、科學施肥技術、節水灌溉技術等,組織成員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與咨詢服務。
對成員生產的水稻進行統一收購、加工、包裝與銷售,打造品牌,拓展市場渠道。
開展水稻倉儲、物流服務,確保產品質量與供應穩定性。
承接政府及相關部門委托的農業項目,參與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
第二章 成員
第五條 成員資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從事水稻種植或與水稻產業相關經營活動,承認并遵守本章程,愿意履行成員義務的個人或組織,均可申請加入本社。
第六條 入社程序
申請人向合作社理事會提交書面入社申請,注明姓名(名稱)、聯系方式、種植規模等信息。
理事會對申請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提交成員大會討論表決。
成員大會表決通過后,申請人按規定繳納出資,辦理入社手續,領取成員證,正式成為本社成員。
第七條 成員權利
參加成員大會,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合作社事務進行民主管理。
優先利用合作社提供的各項服務,包括生產資料采購、技術指導、產品銷售等。
按照章程規定或成員大會決議,分享合作社盈余。
查閱合作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大會記錄、財務報表等資料,對合作社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
在合作社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時,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章程規定退出本社。
第八條 成員義務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成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按約定繳納出資,積極參與合作社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
嚴格執行本社制定的水稻種植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保證產品質量。
維護合作社聲譽和利益,不得從事損害合作社及其他成員利益的活動。
承擔合作社經營風險,按規定分攤虧損。
向合作社如實提供與生產經營相關的`信息和資料。
第九條 成員退社
成員退社應在會計年度結束前三個月向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成員大會批準后,在年度決算后一個月內辦理退社手續。
退社成員退還其個人賬戶內的出資額、公積金份額及應得盈余,如合作社虧損,需按比例分攤虧損。
成員退社后,其與合作社已訂立的業務合同,應根據合同約定繼續履行或協商解除。
第十條 成員除名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連續兩年不參加合作社活動,不履行成員義務,經多次勸告仍不改正。
故意違反合作社章程或規章制度,給合作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聲譽損害。
從事與合作社相競爭的業務,嚴重損害合作社利益。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影響合作社正常經營。
被除名成員的財產處理參照退社成員規定執行,對合作社造成損失的,需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成員大會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一般在每年 [具體月份] 舉行,遇特殊情況可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成員大會職權:
制定和修改章程。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監事。
審議批準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審議批準本社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審議批準盈余分配方案和虧損處理方案。
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減少出資。
決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項。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成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所作決議須經出席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修改章程、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項須經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二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成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 [X] 名理事組成,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 [X] 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理事會職責:
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
制定本社發展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財務預算方案等,提交成員大會審議通過,并負責組織實施。
管理合作社日常事務,簽訂各類經營合同,開展業務活動。
招聘和解聘合作社工作人員,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向成員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監事會監督。
第十三條 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由 [X] 名監事組成,監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 [X] 年,可連選連任。理事長、理事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職責:
監督理事會執行成員大會決議情況,檢查合作社財務收支和經營狀況。
對理事會成員、管理人員的履職行為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建議。
向成員大會報告監督情況,對合作社重大事項提出監督意見。
提議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四條 財務制度
本社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專業財務人員,設置會計賬簿,規范會計核算,嚴格執行財務紀律,定期進行財務審計,接受成員和相關部門監督。
第十五條 資金來源
成員出資。
合作社經營收入,包括水稻銷售收入、服務收入等。
政府扶持資金、補貼。
銀行貸款。
社會捐贈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條 資金使用
資金主要用于購買生產資料、技術推廣、設備購置、人員工資、市場開拓、基礎設施建設等與合作社生產經營相關的支出。
第十七條 盈余分配
本社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提取公積金后,進行盈余分配。
盈余分配按成員與本社的業務交易量(額)比例返還,返還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剩余部分按成員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比例分配。
第十八條 財務公開
財務年度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年度財務報表經監事會審核后,提交成員大會審議通過,并在每年 [具體月份] 前向成員公開,接受成員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章程修改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出修改方案,提交成員大會討論通過,修改后的章程應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章程解釋
本章程由成員大會負責解釋,未盡事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一條 章程生效
本章程自成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一式 [X] 份,合作社存檔一份,報登記機關一份,成員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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